河北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模版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 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 提高服务质量,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个人以及相关行政部门。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备维护、消防安全培训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 保障服务质量。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
第六条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 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要求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 负责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 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资质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 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档案, 保存有关资料和记录。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配备充足的设备和工具, 保障技术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管责任和措施第十五条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指导,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管,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消防技术服务单位, 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 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可依法被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
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4.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河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消防条例(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024年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培育消防文化,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素养,确保消防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第四条国家对各级政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第五条各级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六条设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面推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级别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地区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划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四)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监管;(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六)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八)负责本地区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九)其他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消防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依法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强化宣传教育,拓宽社会参与,提高监管实效。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规划和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整改。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消防技术服务的原则,依法为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依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结果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三章个人从业管理第十一条个人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不得擅自从事与其技术水平不符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个人从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尊重客户隐私,保护客户权益。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自身消防技术服务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管,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评估和检查。
第十七条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冀政办[2013]3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13〕3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7日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及其管理组织。
主要包括:(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较大规模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三)超高层及较大规模的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交通工程;(四)通过性能化设计的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筑;(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设区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入本地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文化、安全监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业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消防隐患排查、消防培训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方法,具备消防隐患排查的能力。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从事消防工作。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系统化。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服务质量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响应客户的服务请求,解决客户的问题。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服务的内容、时间和结果,并保密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评估和验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提高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消防设备维保、消防检测、消防设计、消防培训等相关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消防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协调和服务指导,促进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第五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向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的管理制度,明确认定资质的条件、程序和依据。
第七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具备相应的人员、设施和技术条件;(三)具备较强的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和信誉。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填写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补充完善;(三)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四)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并依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认定资质;(五)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颁发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应向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的延续。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认定的变更应及时向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二)确保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定期对消防技术设备检测、维保和培训服务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五)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问题和事故;(六)保护用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接受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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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消防产品检验、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消防技术服务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安全监测机构可以从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等活动;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等检验活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从事面向社会的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
安全专项培训活动;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依法签订书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和流程开展技术服务,保证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合格。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区域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和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等进行安全评估,应当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监测机构应当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效运行,为联网用户提供火灾报警、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将接收、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立即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在对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
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进行检验时,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发现其防火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其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员队伍和培训场地、设备,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操作、维护、检测技能作为培训重点,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30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申请鉴定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提交期限、鉴定时间、鉴定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负总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实施质量管理和监督,并对本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或者消防产品检验报告等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进行技术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