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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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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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的;当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员工继续续签,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其中工作每满一年,则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对于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则统一按照半个月工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所提到的“月工资”,主要指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员工劳动合同甲:_________乙: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

最新:山东高院、人社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10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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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高院、人社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10个典型案例9月25日上午,山东高院和省人社厅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及仲裁工作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山东法院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典型案例;省人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诉讼案件)案例一、互助性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裁判要点】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将专业合作社等互助组织纳入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范围,互助性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戚某主张自1999年起开始在某居委会任出纳会计,2017年12月,经选举成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

2017年2月,某合作社召开股东代表扩大会议,一致同意由戚某牵头,组织股东成立自查自纠小组,因此戚某与某合作社发生纠纷,要求某合作社支付停发的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

二、仲裁及诉讼请求戚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合作社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46200元。

戚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合作社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46200元。

戚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合作社支付戚某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46200元。

戚某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处理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戚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戚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裁定:驳回戚某的再审申请。

四、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戚某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戚某一审中请求某合作社支付其工资46200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戚某向某合作社主张支付工资报酬的前提是双方间存在一方单纯提供正常劳动,而另一方支付对价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力交换关系。

合同期限与续签规定

合同期限与续签规定

合同期限与续签规定本合同是由以下参与方于日期达成的,即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和乙方(以下简称"甲方"),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决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1.1 本合同的期限为从日期起至日期止,共计合同期限(单位:年/月/日)。

1.2 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没有就合同续期与否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若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一致同意续签合同,续签期限为(单位:年/月/日)。

续签合同将于前一个合同到期前(单位:天)开始协商。

第二条续签条件2.1 若甲方和乙方均同意继续维持本合同,双方需在合同期满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续签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2.1.1 双方在合同期满前提前(单位:天)书面通知对方意愿续签合同;2.1.2 双方对续签合同的期限进行书面协商,并在协商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2.1.3 双方在续签合同期满前完成相关手续并签署书面续签合同。

2.2 如一个或多个条件未能满足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将在期满后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将不再有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合同变更与修订3.1 任何对本合同的变更、修订或补充都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2 对合同的任何变更、修订或补充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的合法代表签署。

第四条违约与解除4.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下述情况之一产生,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1.1 未向对方提供明确通知的情况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连续违约行为;4.1.2 严重违反或无故怠于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且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救;4.1.3 出现任何对合同目的严重阻碍或妨害行为。

4.2 解除合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其他事项5.1 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保持诚信合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对方的利益和声誉。

5.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工程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后果

工程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后果

工程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后果随着最后一页日历的翻过,某工程项目的合同正式到期。

由于种种原因,甲乙双方未能就续签合同达成一致。

这种情形,不仅为项目的持续运作蒙上阴影,也为双方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工程进度可能会受到影响。

原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标准和施工计划等,在没有新的合同约束下,可能会出现偏差。

这不仅影响工程质量,还可能导致延期交付,从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责任分配变得模糊。

合同到期后,若未明确新的责任条款,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问题,责任难以界定,纠纷随之而来。

乙方可能因此面临额外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甲方则可能因项目搁置而遭受投资损失。

资金流动受阻。

合同未续签意味着原有的付款计划和资金安排不再有效。

这可能导致乙方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材料费、人工费等,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的正常运作。

甲方也可能因项目延误而面临额外的融资成本。

合作关系的不确定性会增加。

合同到期未续签,使得双方的合作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合作伙伴的信任度下降,甚至影响到未来合作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上升。

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石,一旦合同到期未能续签,原有的法律保护将不复存在。

双方将面临无合同可依的局面,一旦发生争议,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都会大幅增加。

工程合同到期未续签,后果严重,涉及工程进度、责任分配、资金流动、合作关系以及法律风险等多个方面。

因此,对于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而言,及时续签合同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防范风险的必要措施。

在此提醒各工程项目的参与方,应当重视合同的续签工作,避免因合同到期未续签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同时,建议在合同到期前,甲乙双方应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续签的条件和要求,确保合同的顺利续签,保障工程项目的稳定运行。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 未续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 未续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未续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许多人知道首次入职后,如果未书面签约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二倍工资,但并不知道当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未续签合同时,能否索要二倍工资?以下案例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为广大劳动者答疑解惑。

【案例1】继续用工未续签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肖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肖女士仍在公司原岗位工作,公司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甚至还按照原劳动合同支付了工资。

直到9个月后,2023年5月20日,公司才让肖女士离职。

肖女士想知道:可以向公司要求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吗?【点评】肖女士可以向公司要求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有人据此认为,类似情况下应视为已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实不然。

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属于重新用工,新的“用工之日”相对于重新用工而言,不再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一日为用工日。

上述规定中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内涵只是视为双方具有接受原条件诸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的合意,而这个合意并不等于双方续签了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既然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依法向肖女士支付二倍工资,且起始日期为原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第二天。

【案例2】员工拒不续约仍被留用,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2022年8月,胡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

公司提出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时,胡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

此后,公司也没有坚持她一定要续签劳动合同。

2023年5月17日,公司基于业务方向调整和精简人员的需要,决定辞退胡女士。

劳动法关于不签合同

劳动法关于不签合同

劳动法关于不签合同新劳动法不续签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3、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3、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3、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未签劳动合同案例,新劳动法不签合同1、未签合同容易引起纠纷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

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人事事务中的案例分享

人事事务中的案例分享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李小姐从一家设计公司跳槽到了一家物流公司,进入公司之后,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李小姐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

问题:1、按一审稿的规定,李小姐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与公司存在什么样的关系?2、按发布稿的规定,李小姐在现在这种情况下,享有哪些权利?背景知识:一审稿的内容:第九条第三款: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答案:1、按一审稿的意见,李小姐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能终止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而应该与李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按发布稿的意见,李小姐享有以下权利:①李小姐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自开始用工的第二个月始(含第二个月)至一年内,按每个月的工资标准的双倍主张自己的工资,即可以向公司再要求11个月的工资。

总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无论是一审稿还是发布稿,对于劳动合同的建立,皆是分为两种情况的,一种是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建立之日起,就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来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

那么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在于:从第二个月起,就要双倍向员工支付工资,到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2】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决定招用王女士。

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却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16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服装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并责令服装有限公司三日内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之间的约定,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和条件。

当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选择是否续签。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可能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这对雇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该如何应对的问题。

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不满意工作环境或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不达标;•想寻找更好的职业机会;•身体状况或家庭原因需要离开;不同的原因可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首先需要了解员工的具体情况,以更好地作出决策。

针对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1. 活动员工情绪,挽留员工当发现员工不愿意续签合同时,首先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挽留员工。

如果员工离开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影响,那么可以尝试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诉求,并尝试解决问题。

这可能需要雇主做出一些承诺,如加薪、提升职位、改善工作环境等来留住员工。

如果员工是因为一些个人原因不愿意续签合同,那么也可以尝试协商缩短工作时间,加班费等方式解决问题。

2. 让员工了解后果员工不续签合同,一般意味着员工选择离开。

如果员工选择离开,那么公司可以告诉员工离开的后果。

例如,他们可能会失去公司提供的福利,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福利。

如果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公司可能需要依法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让员工了解这些信息,可能会让员工重新考虑是否离开或继续留在公司。

3. 预先做好替补计划如果员工坚持不续签合同,那么经济补偿的问题就需要考虑。

此时,公司需要预先准备好替补计划,以减少员工离开对公司带来的影响。

可以在员工离开之前先找到新的员工,让他们接替离职员工的职位。

可以通过招聘网站、社交网络等途径招聘新员工。

进行培训,让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此外,公司还可以探索外包或临时工等形式,暂时填补员工离开后的空缺,以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

4. 与员工友好协商结案当员工选择离开的时候,公司应该尽可能的采取友好协商,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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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后果严重李某的劳动合同还差1个月就到期了,他就递交了一份书面的续签劳动合同书,企业没有理会。

到期后,企业也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李平仍然去上班。

这样持续1个月后,李某发现他的劳动报酬没有变化。

但总觉得这也不是长久之计,认为没有劳动合同不保险。

于是他就去找到人事部经理,希望能够赶紧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不以为然地说,你不知道企业最近忙着迎接质量检查啊,这个事情过去以后,再商量续签合同的事吧。

l个月后,用人单位找到李某,通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不服,觉得劳动合同到期前1个月,企业没有提前通知他是续订还是终止,到期后,让他继续工作又不续签合同,结果工作1个月后又要解除劳动合同,总应该承担点法律责任吧。

于是他下班后就找到自己的一位律师朋友,咨询到底在这种情况下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这是一个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案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是否续订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终止或者是续签。

(1)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不续签。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属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过去只有在用人单位“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

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劳动合同法》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改变了这种情况,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要续签合同,劳动法律对于续签程序也有相关规定,即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通知,另一方也应该响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已经向企业发出续订劳动合同请求,但是企业却没有理会,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果给李某造成损失的话,应该赔偿。

李某仍然在企业工作,但是由于企业的原因,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仵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办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l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的规定,如果超过1个月仍不补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既未依法终止又未依法续签,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如何处理?这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就办案来说,至少涉及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

方法/步骤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至于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两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有关部门的执行口径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1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但如超过1个月,就另当别论了。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时大为工作的年限超过了1年,所以经济补偿也要增加半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XX-06-30 15:03在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由于疏忽等原因与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

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劳资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性质就很重要,劳动者是否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力?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劳资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并加以明确。

一、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原来合同的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没有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没有对劳动者继续工作提出异议的,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就没有权力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这个规定由于是在XX年由最高院发布的,是否违背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果是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话,单位有权利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时单位就不要使用劳动者,否者劳动者就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了。

二、在此情形下,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该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基本精神,该种情形下,如果是单位提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根据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一些单位故意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从而随心所欲地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一般劳动者处于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

但是,随着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

原告杨利会于XX年6月到被告重庆三温暖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于XX年6月19日签订试用期《劳动用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XX年6月16日至XX年9月16日。

试用期满后,被告继续留用原告。

XX年3月,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XX年3月1日起至XX年2月28日止,该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

根据被告的安排,原告于XX年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XX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其主要内容为就XX年单位的经营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并明确原告的工作目标,责任书有效期一年,即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

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纯强是被告方的一位管理人员。

XX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发函,指派原告等人前去办理公司产品专柜撤场事宜。

XX年4月10日,被告发给原告落款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原告的工资被告是通过银行发放,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未发生变化。

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问题时,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

遂于XX年12月15日诉诸法律,要求确认XX年6月16日至XX年4月15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差额2XX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XX年6月16日至XX年2月28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XX 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另一单位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建立了劳动关系,有《XX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为证;因为XX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必要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是劳务承包关系,被告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发放工资;XX年2月28日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原告XX年12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超过了劳动争议一年时效。

被告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XX年6月16日至XX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XX年2月28日后原告的工作仍然系被告安排,所从事的工作仍然与此前相同,并且,原告工资也由被告发放。

XX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出具函派遣原告工作。

因此,尽管XX年1月29日,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XX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的签订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

被告提出XX年2月28日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期满,此后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上述责任书,以此否认XX年2月28日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被告于XX年3月1日至XX年4月15 日期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成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金额应据实计算。

关于时效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于XX年2月28日期满,但事实上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是XX年4月15日,原告于XX 年12月1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一年的时效。

法院判决原、被告自XX年6月16日至XX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宣判以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有一个关键问题即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从XX年6月16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若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直至XX年4月15日才终止,则因XX年3月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年12月15日向被告提出请求也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

法院认定XX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虽然原告于XX年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XX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但是该责任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签订责任书的目的在于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原、被告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并无影响,不能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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