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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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行为中,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的因医疗活动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发生对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是十分重要的。

为此,国家发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纠纷预防的一般原则、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务人员的责任、患者的权益保障、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是医疗纠纷的预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强调了医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纪律,不得故意或者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的发生。

患者方面也应当主动参与医疗决策,了解自身疾病情况,提供真实的病史和病情资料,接受医务人员的必要检查和治疗。

其次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诊断和治疗,严禁虚假宣传和使用偏方,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案等信息。

同时,医务人员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另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还规定了患者的权益保障。

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技术、费用、药品使用等信息。

患者还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依法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有权知情、选择和决定医疗方案等。

最后是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接待调解、协商调解和仲裁、诉讼等。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听取患者的意见和诉求,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患者有权要求把医疗纠纷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处理。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24年3月1日通过,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分为八章,共计41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适用于特定领域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旨在保护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条例还规定了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以公平、合法、公正、及时为原则。

第二章明确了医疗纠纷预防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知情同意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技术标准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条例强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途径。

条例规定了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患者有权获得医疗服务、了解医疗信息和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例还明确了医疗纠纷的投诉、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处理程序和途径,以及处理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组织调解和仲裁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处理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按照处理机构的要求参与调解和仲裁。

第五章明确了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和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鉴定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等精神损失。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明确了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程序。

条例规定,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可以申请调解,医务人员可以主动提出调解。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 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 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 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
是,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
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 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 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起草过程
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医疗纠 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 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等地调 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部门协调。在 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 防和处理条例(草案)》。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诊疗活
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早在2002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建立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处理与监督、事故赔偿等体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事故赔偿原则和标准的规定,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解决了大量的医疗事故纠纷。

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

据统计,2018年我国医疗机构的诊疗量是2.55亿人次,医疗纠纷有10.2万起。

但同时,医疗纠纷的鉴定问题也逐步凸显。

自2005年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长期并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鉴定的周期长、费用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不足,不能覆盖所有的案件,退鉴时有发生;另外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也已不再适用,非诉讼途径不是很顺畅,致使一些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化解,还引发了一些暴力伤医的案件。

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形式上保留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二元并存,并寻求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机构、管理机制、鉴定原则与规则,即由卫生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损害鉴定,授权卫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规定》,共同管理以及处罚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出台的意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行政部门在非诉阶段用来处理民事纠纷的一个依据,相当于生产领域里的安全生产法,其出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1完善了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强调以患者为中心,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突出多部门合作共治,将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突出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的第三方赔付和风险分担作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 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 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
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 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 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议。 • 2、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总则亮点解读二
•对政府做了相关要求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 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
三、预防亮点解读二
• 建立沟通机制与畅通投诉途径
•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 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 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 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 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 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2019年
目录
医疗
概述
纠纷
法律
01
03 预防 05 责任
02
04 医疗 06
背景
总则
纠纷
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法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条例》首先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定义,指出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医患纠纷、不良反应等。

其次,《条例》从预防医疗纠纷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完善医患沟通、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条例》还规定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协商和调解是医疗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有助于及时化解矛盾,保护双方权益。

而仲裁和诉讼则是在协商和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的解决途径,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和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医疗纠纷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

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理的赔偿机制有助于平衡医患关系,避免医疗纠纷升级。

《条例》不仅规定了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还强调了公众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性。

医疗纠纷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医患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总体来说,《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方面有着细致的规定和要求,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条例的实施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医疗纠纷预防需要医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培养,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其次,公众对医疗纠纷的敏感度较高,往往容易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维权,加大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

因此,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总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医患沟通机制,推动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在医疗服务中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 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 少纠纷。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 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 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 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 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 医疗 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 涵盖了所有医患 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 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 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调了医患双方在诊 疗活动中应当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 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释义】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 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释义】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 读
医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 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人民群众健康 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 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 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 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 会和谐稳定。 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出现争议或纠纷的情况,给医患双方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我国于2024年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下面将对该条例的适用进行解读。

首先,该条例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病患之间发生的因诊疗活动引发的纠纷。

这包括所有的医疗机构,如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同时,医务人员也是适用对象,不论其在医疗机构中的职务或职称如何,只要其参与了诊疗活动,便适用该条例。

而病患则是条例中的另一方主体,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只要是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都适用该条例。

其次,该条例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提供了一些具体规定。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提供安全、有效、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及时公开信息,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知识,引导病患合理就医。

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加强医患沟通、提供有偿服务等也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

再次,该条例还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导。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尽可能在原处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的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处理医疗纠纷。

医务人员在参与医疗纠纷处理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专业。

对于医疗纠纷的调查和评估,应当进行科学、公正、独立的鉴定;对于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应当进行专业评价和追责。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处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病患之间的纠纷。

该条例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上提供了很多具体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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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 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 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 律规范,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 量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防控。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 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 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 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 等。
【释义】本条建立了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 机制。鉴于医学的不确定性,不论医疗机 构的技术水平高低,只要存在医疗行为, 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及 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理性地面对风险。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 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释义】本条与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相比较,尸体存放地点增加了“指定的场 所”,实践中一般多指殡仪馆,这一方面 是出于尸体解剖后方便患者家属办理丧事,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 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 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 善保管病历资料。
【释义】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 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 加以注明。
【释义】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 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 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 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 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读
五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纠纷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
一至八条 九至二十一条 二十二至四十四条 四十五至五十三条 五十四至五十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 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 全,制定本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定了医患协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 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 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 检的规定。
【释义】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
【释义】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升到立法目的层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
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 医疗
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 涵盖了所有医患 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 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 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 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 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 等地调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进 行了部门协调。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 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草案)》。
【释义】本条强调了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 行药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产 品的进货查验和保管制度等。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 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 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 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 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 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 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 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
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 列有关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 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 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取得了 实效。2013年到2017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 现了五年小幅递减,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 平。
国务院2002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调 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 针对性也不够强,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读
医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 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人民群众健康需 求的不断增长,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医 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 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 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 和谐稳定。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 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 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 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 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 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 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 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指定。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 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 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 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 加医疗意外保险。
【释义】规定了医疗机构向卫生主管部门 的报告制度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响应机制。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 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 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 为。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 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 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 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 人。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 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 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 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 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 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 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 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 盖章,各执一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 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 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 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 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 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 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 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 展诊疗活动。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 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释义】规范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2018年4月,司法部会同卫生健康委根据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草案作了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 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 少纠纷。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 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 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 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 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 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 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 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 调解。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 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 调了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 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 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 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 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 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 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 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 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 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 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释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55条第1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 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 发风险。
【释义】强化了医疗服务领域的风险防控, 对医疗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要提前预备应 对方案。
【释义】本条旨在强调进一步加强医患之 间的沟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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