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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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简单总结如下:1.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旧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新规改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取消了对转让的限制。

2.第三条,旧规规定只有商品交易,但新规增加服务贸易条款;3.新规强调“真实贸易背景”;4.新规新增一个独立章节“第二章定义”,明确信用证各相关业务的定义。

5.关于开证,新规明确信用证需要提及的各个要素,较之旧规的16个要素,新规变为22个要素,增加诸如“是否可转让”、“是否可议付”等要素6.保证金和收费的硬性条款取消了。

旧规规定开证时必须向银行交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新规改为“一定数额”。

7.旧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规延长到1年;本次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同业间的国内证二级市场福费廷已对于信用证有效期有所突破,部分银行已开始操作一年期国内证的福费廷买卖,而97年的办法里曾明确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次修订对此予以了肯定。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范本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范本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范本
【银行名称】
【信用证编号】
【受益人】
【发票号码】
【总价值】
【货物描述】
【装运口岸】
1. 银行开立本信用证,为经受益人的申请,向卖方承诺支付总值为【总价值】美元的货款。

2. 卖方须向【受益人地址】交付【货物描述】,数量、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并在发票上注明发货日期、运输方式和发货港口。

3. 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完整单据后,银行按照单据要求支付货款。

4. 受益人必须在【发票日期】前将单据交至银行,并确保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单据银行均不接受。

5. 除非得到银行书面同意,否则单据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银行。

提交后,单据不得修改或撤回。

6.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量交付货物,并遵守所有政府机构的规定和法律法规。

如有任何问题或纠纷,受益人有权向银行或卖方提出要求。

7. 本信用证仅由银行承兑,对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

8. 本信用证的全部条款与条件,将因涉及银行间交易而适用国际商会的《统一惯例与惯例执行方式》(UCP 600)。

9. 对于任何有关本信用证的争议,都应在中国银行所在地仲裁,并以中文为仲裁语言。

10. 除非银行书面同意,否则本信用证不得转让。

【授权签字人】。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2016年8月18日附件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信用证业务相关方提供统一的审单操作规范,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前款规定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审单服务,除信用证有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各条款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审单基本原则第四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国内信用证业务

国内信用证业务
国内信用证业务
2013-7-28
1
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起源及发展





2013-7-28
1、信用证起初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结算方式,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这 种结算方式使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买 卖双方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 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2、国内信用证起初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应用差强人意。改革开放之初, 由于国内信用证不适应当时国内信用和经济发展环境,中国人民银行 1989年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中没有将国内信用证定为结算工具。 3、1997年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明确将国内信用证定 为结算工具,但仍遭遇市场的冷落。 4、进入21世纪,中国银行与招商银行开始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招商银 行于2001年将国内信用证与网上银行相结合,首创了网上电开国内信用 证,国内信用证业务得到了市场的初步认可,但该业务一直在同行系统 内循环,即开证行、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该行的分支机构,没有形成联 行间的市场。 5、2007年下半年,为防止通胀与国民经济过快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实行 紧缩的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规模实施额度控制,国内信用 证业务呼之欲出,由该业务衍生出的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银行间代付 得到了大力发展,从而拉开了该业务在现阶段发展的序幕。

随着金融改革发展,传统信贷市场竞争日趋饱和,贸易融 资成为中外资银行争相切入的市场热点,谁能尽快抢占这 一新兴市场,就能取得未来业务发展的竞争优势。 同业情况

中行: “市场领导者”战略,着力实现“两个延伸”
建行:“战略思想、组织架构、产品创新” 招行:“电子供应链金融” 汇丰、渣打等外资银行:以贸易融资为市场切入点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 国内信用证是指中国境内的一家银行(开证行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 国内信用证是指中国境内的一家银行(开证行

5、试点企业在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 、试点企业在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 做哪些准备? 做哪些准备?
• 答:试点企业应在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 币结算业务时向其主报告银行提供企业名 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 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等信息。主报告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 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 身份进行核查后,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 》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三、人民币报关出口、外币收款业务处理流程 人民币报关出口、
2)、银行结算操作流程: )、银行结算操作流程: )、银行结算操作流程
I. 企业提交《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收款说明》 企业提交《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收款说明 收款说明》 II. 银行签注正本报关单并留存复印件 III. 银行办理国际收支代申报 IV. 银行办理收结汇手续(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银行办理收结汇手续(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V. 银行办理人民币 银行办理人民币RCPMIS信息录入工作 信息录入工作 其它企业应提交的资料:合同、 其它企业应提交的资料:合同、发票
8、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能享受出 、 口退税吗? 口退税吗?
• 答: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 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 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 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9、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 、 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企业在海关以人民币办理进出口报关 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 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 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英文)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英文)

中国银⾏国内信⽤证结算办法(中英⽂)People's Bank of China Measures for Settlement by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中国银⾏国内信⽤证结算办法Promulgating Institution: People's Bank of China颁布机关: 中国⼈民银⾏Document Number: Yin Fa [1997] No. 265 ⽂号: 银发[1997]265号Promulgating Date: 07/16/1997 颁布时间: 07/16/1997Effective Date: 08/01/1997 实施时间: 08/01/1997Validity Status: Valid 效⼒状态: 有效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章总则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other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a view to adapting to the needs of domestic trading activities and boos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f China.第⼀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Measures, a letter of credit (L/C) shall refer to an undertaking issued by an issuing bank at the request of an applicant to pay an amount of money against documents that ar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e L/C.The L/C as prescrib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be an irrevocable and non-transferrable documentary L/C.第⼆条本办法所称信⽤证,是指开证⾏依照申请⼈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证条款的单据⽀付的付款承诺。

(完整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完整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中国银行扣费标准

中国银行扣费标准

中国银行扣费标准中国银行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其扣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下面将从存款账户、贷款业务、国内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和电子银行服务等方面介绍中国银行的扣费标准。

一、存款账户1.存取现金手续费:中国银行定期存款的存取现金手续费一般不收取,但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或柜面现金买入外币现钞则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等储蓄业务:存取款手续费根据国家规定执行,存款利息按照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3.年费:目前中国银行的普通储蓄存款账户年费一般不收取,但某些特殊账户如私有账户、高级账户等可能会收取一定的年费。

二、贷款业务1.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执行,根据借款时间和还款方式计算利息;2.贷款手续费:中国银行一般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费用根据不同的贷款类型、金额和期限而定;3.逾期罚息:如果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中国银行将按照一定的逾期罚息标准收取罚息;4.提前还款手续费: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中国银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提前还款手续费。

三、国内外汇业务1.外汇实物兑换手续费:中国银行提供外汇兑换服务,兑换外汇现钞时会根据汇率和兑换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2.外汇汇款手续费:国内居民向境外个人或机构汇款时,中国银行会根据汇款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费用根据不同的汇款方式和金额而定;3.信用证手续费:中国银行提供信用证服务,为客户提供交易支付保障,会按照信用证金额和服务费率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四、信用卡业务中国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涵盖了信用卡发行、刷卡消费、分期付款等多个环节,其收费标准如下:1.年费:中国银行信用卡一般会收取一定的年费,费用根据信用卡类型和客户等级而定;2.取现手续费:信用卡提现将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费用根据取现金额和取现方式而定;3.分期付款手续费:信用卡分期付款将根据分期付款金额和期数收取一定的手续费;4.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如果信用卡账单逾期未还款或还款不足,将按照一定的逾期利息和滞纳金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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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制定。

二、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三、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五、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按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八、办理业务按照总行金融机构部规定的授权签字人权限进行办理,核押人员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同时核对签字人权限是否在规定权限内。

九、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十、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严格执行授权有限、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

总行国际结算部统一负责国内分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工作,并将定期更新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

十二、各行叙做跨系统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报批制度及报备制度。

十三、总行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制度执行和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将纳入总行对分行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对于发现有章不循和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问题,总行将予以通报。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一、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开证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二)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开证行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的经营范围。

(三)开证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系统中登录检验申请人贷款卡的有效性。

(四)对于大额授信开证或可疑的开证业务,应了解基础交易情况。

二、落实信用证付款保证(一)、对外开立信用证前,必须落实相应的付款保证。

付款保证的形式包括:保证金、工商客户授信额度、工商客户单笔授信、其他付款保证(指总行风险管理部规定可不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的除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付款保证形式)。

上述付款保证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如信用证有溢装条款,付款保证按上限掌握。

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不得释放付款保证。

(二)开证保证金的收取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应不低于开证金额20%。

如收取低于20%的保证金,原则上须报经同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收取保证金应遵守以下原则:1、收取的保证金必须纳入保证金账户核算。

2、保证金账户必须按客户分别开立。

3、信用证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串客户使用,不得串证使用。

4、信用证保证金应采用台账式管理方式,按客户逐笔登记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

三、开证申请书的审核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要求其填制一式三联开证申请书(附件二附式1),并在开证申请书正面及背面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附件二附式2)上签章。

签章必须与其预留银行印鉴相符,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交开证行。

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

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开证条款应简单、明确、完整,不得过分描述细节,条款之间不得有抵触和矛盾。

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书条款的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应与购销合同一致。

(二)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三)申请书上应明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电开或信开。

(四)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帐号。

(五)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帐号。

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六)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七)信用证的种类一切信用证均需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可议付延期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或见单日后(不含装运日、签发日和见单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除客户有特殊要求,开证行原则上应优先开立在开证行到期交单的付款信用证。

(八)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最迟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不含装运日)为交单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九)信用证金额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十)价格条款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担、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

(十一)运输条款1、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

2、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

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

3、注明货物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十二)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购销合同为附件。

(十三)单据条款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十四)其它条款经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

四、开立信用证的操作流程(一)开立方式开立国内信用证,采用电开或信开二种方式。

电开信用证,应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详细列明信用证所有条款及保证文句,以中文TELEX开立,同时须加SWIFT MT799证实电(内容至少包括信用证开证日期、金额、信用证号码等)证实,经结算业务部门授权发送通知行。

信开信用证的,统一使用总行制定的编号为“3044”的保函格式(四联),缮打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第二联信用证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

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上由有权签字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签字。

经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第一、二联寄通知行,第四联交申请人。

同时以证实电证实,发送通知行。

(二)通知行的确定通知行原则上应选择在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上列明的有权办理通知业务的分支机构为通知行。

(三)缮制信用证开证行要严格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缮制信用证。

信用证上需写明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大写)、大小写金额、开证行及通知行名称、地址和行号等必要内容。

对议付信用证,原则上应指定在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上列明的有权办理议付业务的分支机构为议付行。

信用证正文内必须加注:“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

(四)信用证的复核与签发缮制信用证后,应对照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注意信用证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经复核无误后,授权签发。

(五)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应根据信用证留底联作表外科目核算,同时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六)对于通知行的查询,开证行必须在收到查询的次日营业终了前,对查询行做出答复。

第二节信用证的修改一、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填具一式三联信用证修改申请书(附件二附式4)和信用证修改承诺书(附件二附式5),对涉及合同修改的应提供合同修改。

在修改申请书上注明信用证号码、信用证金额、合同号、修改内容等供银行审核。

开证申请人要在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予以确认。

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得更改受益人。

二、开证行受理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一)修改申请书所列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等必须与开证行留档的原证所列相符。

(二)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有抵触。

(三)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追加落实付款保证。

(四)有效期修改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180天。

付款期修改的,原付款期加展期不得超过180天。

(五) 信用证金额修改后超过报备权限的,应按规定报备。

三、信用证修改书的开立电开信用证的修改,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修改书,第一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修改通知,申请人留存。

开证行核对无误后,以中文TELEX开立,经结算业务部门授权后发送通知行,同时以证实电证实。

第二联信用证修改书交申请人。

信开信用证的修改,缮打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第一联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第二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三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修改通知,开证申请人留存。

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修改书上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经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修改书第一、二联发送通知行,同时以证实电证实。

第四联交申请人。

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后,根据信用证修改书留底联作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收取信用证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

四、修改书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

五、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开证行即应受修改内容的约束。

六、受益人交单时必须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第三节信用证的通知一、核验信用证:通知行接到信用证时,应审核:(一)如开证行为本系统分支机构,应核实是否为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上列明的分支机构。

(二)信用证通知行名称是否确为本行;(三)电开信用证、电开信用证修改书,需核实是否收到证实电,并对电开信用证注明“正本”字样,对复印联注明“副本”字样;凡信开信用证、信开信用证修改书,需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是否收到证实电。

核实无误后,根据电开/信开信用证副本登记“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登记簿”。

(四)若发现信用证开证行为本系统分支机构,但不是由所授权的机构开出,应通过总行进行查询;若发现签字不符或未收到证实电,应及时向开证行核实,同时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上注明“签字不符或未收到证实电,待证实”。

签字和证实电一经查实或收到,应立即通知受益人。

对超权限范围签字的信开信用证不予通知,注明原因退回原开证行。

二、审证(一)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

(二)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支付货币是否为人民币,效期和开证期限是否在180天以内。

(三)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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