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的税务处理
关于运费发票注意事项

根据财税[1998]114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的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印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按7%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使用运输费用票据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相关规定:1、使用运输票据抵扣的有关范围。
可使用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主体的应是一般纳税人(不限于生产企业);可开具运费发票的主体可以是属于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也可以是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运输发票应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或采购增值税应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可抵扣的金额限于运费发票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保险费等杂费,将所有费用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运费票据,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使用运费发票的几个特殊情况。
⑴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及销售或采购增值税非应税货物时,其取得的运费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⑵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盘运货物而发生的运费,因该项运费不是在销售或采购货物环节发生的,因此也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⑶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生产企业或“先征后退”的外贸企业,其在境内发生的运费,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⑷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或采购货物,其取得的邮局包裹票据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⑸根据国税函[2003]970号文,纳税人接受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如果取得的是票据是“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包裹票据”,在能否抵扣问题上,目前各地执行不一,我认为,“包裹票据”实际上属于邮寄费用,不应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⑹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前在能否抵扣问题上各地也执行不一,国税函[2005]54号文明确,国际货物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受托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收取的中介报酬业务,而非运输劳务,因此该票据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发票”是国际货物运输业开具的将企业的货物从企业运输到离岸港口所支付的费用,是可以低扣的。
运费的税务处理

【运费的税务处理】运输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在增值税计算中提到运输发票,是没有必要区分含税还是不含税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运费在增值税中的处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为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而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视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税法规定,价外费用一律视为含税金额,所以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并入销售额中。
不含税金额=运费÷(1+17%或13%);(2)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对外支付的运费或者是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运费,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可以按照运费金额的7%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老师在这里的讲课中提到了进口增值税,请问在比较内销货物增值税与外购原辅材料等的进项税额时,"内销货物增值税"是包括进口产品交的增值税吗? 内销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括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计算本期国内应缴纳的增值税时,符合条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先计算应纳增值税,如果为正数,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再计算出口退税。
如果为负数,则需要计算出口退税,其中关键是要明白免抵税额。
老师举例说明一下:当期免抵税额,是当期应交的内销增值税,抵减了应退的出口退税。
举个例子,假如企业对内销和出口分开核算。
本期内销的销售额=500万元,为内销而购进的货物=400万元为外销而购进的货物为450万元,外销的出口额为450万元。
退税率为13%假如企业是分别核算的,则内销应交的增值税=500*0.17-400*0.17=17万元外销的应退税额=450*0.13=58.5万元则企业本月要交17万元税款的“钱”,同时收到58.5万元的退税款的“钱”。
综合来看,企业的“钱”是增加了41.5万元如果按照“免、抵、退”计算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450×(17%-13%)=18万元本期的增值税进项税=400*0.17+450*0.17=144.5万元本期应交的增值税a=500*0.17-(144.5-18)=-41.5万元本期“免、抵、退”税额b=450×0.13=58.5本期应交的增值税a<本期“免、抵、退”税额b则按照较小的数41.5万元退税。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发生运费怎么处理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为发⽣运费怎么处理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8⽉1⽇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扩围”后的新政,税率规定如下:⼀般纳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6%税率;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的应税服务适⽤于零税率;⼩规模纳税⼈提供应税劳务适⽤3%的征收率。
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为。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般纳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该⾏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为,销售额和运费⼀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不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运输劳务不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应当分别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五条规定,纳税⼈提供适⽤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适⽤税率。
使⽤⾃有运输⼯具完成货物运输有⾃备运输⼯具的企业,在向客户销售货物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所售货物的运输劳务。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其运费应与货物销售额⼀起征收增值税。
例1,甲⽣产企业向⼄⼯业企业销售⼀批货物并负责运输,货物适⽤增值税税率为17%,甲为增值税⼀般纳税⼈。
货物价款100000元,甲向⼄提供所售货物运输劳务同时收取运费1110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转账结算,甲向⼄分别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发票。
甲会计处理:借:银⾏存款118110贷:主营业务收⼊100000其他业务收⼊1000[1110÷(1+1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10[100000×17%+1110÷(1+11%)×11%]。
运费与运杂费的区别及会计处理

款 200000 元,增值税税率 17%,由其他承运者通过铁路运 输,支付运费1500元、建设基金 140元以及装卸费等其他 杂费 300 元,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符合税法规定的 铁路运费结算单据。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 丙采购货物的会计处理:
运费抵扣的具体税法规定;运费抵扣的基本条件
( 3 )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
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 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货票。这是保证企业所获取的发票有合法的来源。只有 来源合法的单据才能充分证明业务的合法性。 ( 4 )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 的持有人是同一人。这一点很重要,它证明发票上所列劳 务的付费人或接受者是发票的持有人。税法设置这一条法 律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支付运费的纳税人的负担,若持有发 票并抵扣了税款的人并非费用的支付人,那么这种做法就 会违背税法的立法精神,因而是不可取的,是违法的。
丙公司进项税额=采购不含税货款×增值税税率+(运费+建设基金) ×扣除率,即200000×17%+(1500+140)×7%=34114.80(元)。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201825.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114.80 贷:银行存款 235940 {200000×1.17+1500+140+300}
代垫运费行为中包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例 1 :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甲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发票开具给 购买方乙,甲企业在向运输单位代垫运费后,收 取货物款项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运费 1170 元(包 括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下同),以上款项均通 过银行转账结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不同情况下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般纳税⼈如何进⾏不同情况下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运费同企业⽇常购销活动息息相关,⼀般纳税⼈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运费,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运费并⼊销售额是否需要价税分离?⽀付运费的⼀般纳税⼈,在什么情况下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应按何种⽐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收取或者⽀付运费如何进⾏会计处理?对许多财务⼈员来说,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是⼯作中的⼀个难题。
⼀、销售额中包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销售⽅负担的运费,如果通过提⾼所售商品的价格来回收,⽽不单独收取运费,则所负担的运费通过提价已经并⼊销售额中,不必单独处理;如果委托运输公司运输井取得运输发票,⽀付运费后不单独向购买⽅收取,则取得运输发票后按照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额和建设基⾦之和(以下简称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其余作为销售费⽤。
⽀付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条件有四:⼀是所运输的货物(不包括⾃⽤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是取得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三是准予计算进顶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是指运输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额、建设基⾦,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四是在法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申报期内抵扣进项税额。
⼆、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般纳税⼈销售货物,经购销双⽅约定由销售⽅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达购买⽅,同时先由销售⽅垫付运费,货物运达购买⽅后,购买⽅再归还销售⽅垫付的运费,对销售⽅⽽⾔称为代垫运费。
代垫运费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输费⽤发票开具给购买⽅、纳税⼈(销售⽅)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两个条件的,由于销售⽅只是代垫运费,⽆论所销售货物适⽤税率多少,都不征收增值税,但代垫的装卸费等价外费⽤应价税分离后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销售⽅代垫运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银⾏存款;收到购买⽅⽀付的运费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买⽅⽀付运费的,按照运输费⽤结算单据上注明运费的7%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作为采购物资的成本。
一般纳税人运费的财税分析

般纳税人运费的财税分析
谭清风 广 东省电子商务技师学 院 广 东 广州 5 1 0 6 6 3
【 摘 要】 运 费在财税 处理 中一直是值得关注的 问题 。本文针对 “ 营业税 改征 增值税 ”后 ,原一般纳税人和试点一般 纳税人 支付运 费如何抵税及取 得运 费收入如何 计税等 问题进行分析。 【 关键词 】原一般纳税人 试点一般纳税人 运 费 财税 分析 中图分类号:F 8 1 0 . 4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4 0 6 7 ( 2 0 1 3 ) 1 1 - 1 8 3 — 0 1
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税项 目等所耗用 的购进货物等支付运输费用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已抵扣运输费用 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进项税额转 出。 2 . 购进货物 支付 试点纳税人运输 费用 ( 1 ) 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 从提供方取得货物运
征收营业税 的,允许其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给非试
点纳税人 ( 指试点地 区不按照 《 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 的纳税人和 非试点地 区的纳税人 ) 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 以原来 实行差额征税 政策 的运输企业 ,营改增之后还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实行差额征收。 ( 3 ) 试 纳税人 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按照 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
输业统一发票 , 按3 %的税率交纳营业税 , 计人 “ 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 目, 在计算所得税时可在所得额中扣除 。
按会计准则 规定 ,无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 , 存货采购途 中发生 的运输费 、装卸费 、 保 险费等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
运费发票不允许抵扣情形
运输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税额的十八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结算费用结算单据。
由此可见,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之一。
从运输方式上,运输分为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九条同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以下十八种情况支付的运输费用,即便是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购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的,与之相关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明确: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四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应当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发生的运输费用允许进项税抵扣。
2.所销售的货物为免税的,其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实务】“代垫运费”增值税会计处理解析
【纳税实务】“代垫运费”增值税会计处理解析一、“代垫运费”的增值税规定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收费,不并入销售额,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即图示中的运输部门将发票开具给B(俗称“抬头”是B);(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即图示中的A将发票转交给B。
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税收政策,纳税实务,税务稽查,税收筹划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同时规定:对于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运费,不属于“代垫运费”。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价外收费,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且价外收费都属于含税销售额,首先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代垫运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关键问题正确进行“代垫运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需要考虑如下几个关键问题:(1)具体是谁最终负担了运费;(2)具体是谁在第一时间支付了运费;(3)运费具体支付给了谁,是如何支付和收回的;(4)运费发票具体给了谁,谁持有运费发票;(5)到底是谁使用了运费发票;(6)运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7)到底可以抵扣谁的进项税额;(8)可以抵扣的金额具体是多少,即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建设基金”;(9)运费发票是否被真实、合法使用;⑩价外收费、收入金额大小和相关的增值税税额如何计算。
三、案例解析例:假设A、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都符合规定要求。
A销售一批货物给B,销售金额为100万元未收取。
由铁路运输部门承运,合同约定由销售方A代垫运费1万元,另支付建设基金为0.17万元,合计为1.17万元。
A、B双方相关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代垫运费计算及其会计处理分为如下四种情况:1、同时满足条件(1)和(2),此时为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处理方法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逐渐成为企业纳税的主要方式之一。
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了解和掌握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增值税是按照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间接税。
其基本原理是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销售额中减去进项税额,再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从而实现税务收入的征收。
二、增值税基本征税方法1.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计税方法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一般按照17%或者13%征收。
除了一般税率外,还有特定行业适用的差别税率。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所属行业的税率标准进行缴税。
对于企业来说,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主要有“全额扣除法”和“差额征税法”两种。
全额扣除法是指企业将销售额中的进项税额全部扣除后计税,适用于一般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
差额征税法是指企业将销售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进行计税,适用于不动产等部分不能全额扣除进项税额的情况。
2. 增值税的开票和抵扣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要注明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买方名称等信息。
同时,企业还需按照规定将发票信息上传至税务系统。
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可以根据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差额征税法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可以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抵扣,计算出差额后再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
3. 纳税申报和缴税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纳税申报一般可以选择月度、季度或年度申报,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纳税周期。
在纳税申报时,要准确填写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和申报。
申报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纳税额缴纳至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一些特定的商品和劳务,国家实施增值税免税政策。
几种运费的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销售给 乙企业货 物10 件 ,单价 10 元 ,乙企业 负担 运 00 00 费 , 由甲企业代垫 , 但 每件支付运费 1.元 , 1 7 承运单位将运费发
票开给销货方 。甲企业开具含运输 费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给乙 企 业 。 甲企业 增 值税 销 项税 额 = 00X10 7 10 10 0 0X1%+ 0 0X 1. 1 7÷(+ 7 X1%= 7 7 0 。 甲企 业增 值 税 进项 税 额 1 1%) 7 1 10 元
扣。但予 以抵扣 的运费必须符合几个 基本条件 : 第一 , 必须取
得运费结算单据( 运费发票 ) 即: 。运费结算单据是纳税人发生
10 0 0X1%+ 00X1. 0 0X10 7 10 1 7÷(+ 7 X1%= 7 70 。 1 1%) 7 1 10 元
此项业务的唯一合法证据 ,也是 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的 原始凭证 。第 二, 准予作为抵扣凭证 的运费结算 单据 , 是指 国
元, 承运部门将发票 开给 乙企业。乙企业按照所取 的运输发票 上 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两项之和按照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予 以抵 扣 。乙企业可抵 扣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 = 00X10 10 00X
1 %+ 0 0X 1 %= 7 7 0 。 7 1 0 0X 7 10 0 元
= 00X10 7 10 0  ̄ 。进 项税 额 = 0 0 。 10 0X1 %= 70 0 0 10 元
1 . 货物 由承运部门运输 , 承运部 门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并 交给购货方 。例4 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货物 10 件 , , 0 0 M ̄I0 O0
元 ,甲企业通过其他运输公司运输 ,乙企业每件支付 运费 1 0
2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二级运输公司负责运输 。 . 企业 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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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的税务处理
摘要:运费是企业购销业务中经常发生的费用,运费的收支与增值税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法对不同运费的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有所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问题。
正确理解并运用税法对运费增值税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是正确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基础。
本文就增值税核算中运费的不同税务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抵扣价外费用
在购进或销售货物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运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不同类别的运费,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高低。
在具体运用运费的相关政策规定时,学生往往难以理解,分不清运费是可以计算抵扣还是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容易混淆,很难正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结合多年的税法教学,本文就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的增值税处理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计算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运费
(一)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这种可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运费在购进或销售货物过程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购买方购进货物负担运费而支付的运费;二是销售方销售货物负担运费而支付的运费。
1.购买方负担运费。
当销售方所销售货物供不应求,则销售方会因产品为紧俏产品不负责货物的运费,而由购买方承担。
这种运费可由购买方直接支付给运输机构,也可由销售方代垫先行支付给运输机构。
不论运费如何支付,购买方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要依据运输机构开出的结算单据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且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为本企业。
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为结算单据上所列运输费金额(包括运输费和建设基金)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输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另外,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要看所运输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如果所购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货物本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发生的运费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所购入货物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则相应的购入该货物所发生的已抵扣运费的进项税额也要相应转出。
2.销售方负担运费。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销售方为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往往会提供更多的服务,包括免费送货。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销售方负责联系运输单位运输,并负担支付运费。
这种运费既不属于代垫运费,也不属于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运费只是销货方销售费用的一部分。
当满足前述运费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两个基本条件时,销售方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
物所负担支付的运费,可按要求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二)实例分析。
甲、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本月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付清。
运输费用总计1 100元,其中运输费9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元,保险费50元。
不同方式的税务处理如下:
1.甲、乙双方约定运费由甲企业承担,由乙企业委托运输公司运输,乙企业先垫付运费,发票抬头为甲企业,乙企业将发票转给甲企业。
该业务属于销售方销售货物并代垫运费情况,运费发票由甲企业取得,且发票抬头为甲企业,该业务运费符合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甲企业应将允许抵扣的运费金额 1 000(即900+100)元的7%计入进项税额,其余的运费金额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
甲企业对运费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1 0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
贷:银行存款1 100
乙企业对运费会计处理为:
代垫运费时:
借:应收账款 1 100
贷:银行存款1 100
收到代垫运费时:
借:银行存款1 100
贷:应收账款1 100
如果是甲企业自行委托运输公司运输,并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并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则甲企业对运费的处理同样是可抵扣7%的进项税,其余运费计入所购入货物成本。
2.甲、乙双方约定由乙企业负责运输,乙企业支付运费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所开具的运费发票抬头为乙企业。
该业务所发生的运费属于销售方销售货物支付运费,此种情况下的运费不属于代垫运费,也不属于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运费只是销货方的销售费用的一部分,因运费发票由销售方取得,且发票抬头为销售方,按规定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乙企业应将允许抵扣的运费金额1 000(即900+100)元的7%计入进项税额,其余的运费金额计入销售费用。
而甲企业无需对运费进行业务处理。
乙企业对运费的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1 0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
贷:银行存款1 100
二、计入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的运费
(一)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价外费用做了解释,其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同时又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不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而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其实际付款者是购货方,即购买方负担运费的情况,应由购买方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属于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的运费应满足:运费为销售方向购买方销售货物同时收取,实质是价外的收入。
这种属于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的运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销售方自行送货上门,其收取的货款中包含运输费;二是销售方委托运输单位送货上门,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货款中包含运输费。
如果销售方因该运输行为而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并取得运费结算单据,亦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在这两种情况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货款中所包含的运费视为价外含税收入,在计税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二)实例解析
甲、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本月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付清。
价款中包含运费用总计1 100元,其中运输费9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元,保险费50元。
不同方式的税务处理如下:
1.购销双方约定由乙企业送货上门,乙企业自行运输,且乙企业向甲企业收取的货款中包括运费。
该业务中,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费用属于价外的一种收入,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乙企业应将货款中所包含的1100元运费金额还原为不含税的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乙企业对运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计入收入的金额=1 100/(1+17%)=940.17(元)
借:银行存款1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9.83
如果乙企业向甲企业收取的货款中不包含运费,则乙企业因自行送货上门而发生的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则作为乙企业的一项销售费用处理。
2.购销双方约定由乙企业负责运输,而乙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单位开具运费结算单据给乙企业,乙企业向甲企业收取的货款又包括该运输费用。
该业务中,乙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并取得运费结算单据,满足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可按运费金额1 000(即900+100)元的7%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其余的运费金额计入销售费用。
而同时向甲企业收取货物价款中所包含的1 100元运输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还原为不含税的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乙企业对运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取得运费结算单据时:
借:销售费用1 0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
贷:银行存款1 100
甲企业确认包含运费的货款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9.83
运费是企业购销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种费用,在企业实际工作中,因业务种类繁多,运费的发生也相当频繁,且性质各异,对其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高低。
在实际学习和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运费处理的相关规定,正确区别哪些运费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哪些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以便正确核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