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的安全专项行动(最新)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猪屠宰行业相关政策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猪屠宰行业相关政策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生猪屠宰”是指生产经营的杀猪行为或活动,中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这是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国家层面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为了促进行业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比如2021年10月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从2021年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创建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
地方层面行业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行业发展,如2020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规划:到2025年,全省猪肉、禽肉产量分别保持在245万吨以上、140万吨以上,禽蛋产量达到40万吨以上,生猪出栏量保持在3300万头以上、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家禽出栏量达到10亿羽以上;建设一批全产业链现代化企业,打造转型升级示范区,构建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配套发展的现代化生猪、家禽产业体系,实现“四个转型”。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食安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我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但一些地区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
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风险研判,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问题整治。
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等文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 87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农牧、商牧兽医)厅〈局、委) .断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进-步做好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 改革。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超过96% 的生猪养殖项目(年出栏量5000 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针对当前生猪生产形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创新环评管理思路,进一步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相关要求,精准发力,推动生猪养殖项目尽快落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推动生猪养殖绿色发展,共同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
二、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
对年出栏量5000 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时间自通知印发之目起至2021年12 月31 日.三、统筹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和指导。
各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服务和指导,形成政策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前介入,指导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全面提高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旳有关规定, 针对目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旳突出问题, 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引思想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原则为根据, 以保证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增进养殖业健康迅速发展为目旳, 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载体, 以严肃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物质和市场监管为重点, 依法规范畜禽养殖、兽药饲料经营使用、动物检疫等环节旳管理, 全面提高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旳进一步巩固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重点产品旳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杜绝在畜禽养殖和生鲜乳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等行为以及市场秩序, 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保证全区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整治任务(一)“瘦肉精”专项整治1.具体目旳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 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 养殖环节、检疫环节和屠宰环节旳“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活畜收购贩运环节规范有序。
2.整治重点重点品种: 生猪、肉牛、肉羊。
重点单位: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 活畜收购贩运公司(合伙社、经纪人), 生猪屠宰场。
3.整治措施(1)进一步开展畜牧养殖环节整治。
养殖环节是添加和使用“瘦肉精”旳源头, 加强对养殖环节旳监管, 是瘦肉精整治旳核心。
各乡镇要认真组织人员, 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 责任到人, 监管到户。
要对用药、用料等多种记录状况进行检查, 指引监督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 安全生产。
要广泛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 与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 全面贯彻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规范生产行为, 严防在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湘政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精神,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施“优质湘猪工程”和发展特色畜禽优势产业为重点,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着力构建现代畜禽种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动物防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工流通、质量安全“六个体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我省由养殖大省向养殖强省转变。
到2025年,全省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生猪全产业链新增产值1000亿元,特色畜禽全产业链产值达到1000亿元,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80%以上,到2030年分别达到75%以上和85%以上。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着力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
综合资源禀赋、生态环境、产业优势、市场供求等因素,继续调整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推进“优质湘猪工程”和特色畜禽产业集群发展。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29•【文号】农牧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我部对《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2024年2月29日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
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
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
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
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4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做好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保证猪群的健康与产品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猪场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养殖人员、兽医人员等。
二、养殖环境和设备防疫管理2.1 养殖环境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防止病原体滋生和传播。
定期对猪栏、通风设备、饮水设施等进行清洗和消毒。
2.2 废弃物、粪便等必须妥善处理,定期清理,加强疫虫害的防控。
2.3 新购入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经过消毒,防止携带病原体带入猪场。
2.4 养殖场的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池或消毒门,所有出入人员和车辆进入前必须进行消毒。
2.5 猪栏之间必须有一定的隔离距离,病区与健康区必须严格分离,避免疾病的传播。
三、动物防疫管理3.1 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制度,每一批入场的猪都必须有详细的健康检查记录和来源证明。
3.2 猪场必须定期进行动物健康监测和疫情调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3.3 猪场必须建立病畜临床诊断中心,落实兽医到场诊疗制度,对疑似病例及时进行诊断和隔离处理。
3.4 动物禽流感、猪瘟、猪链球菌病等重大疫病防控必须执行全程免疫。
3.5 药品的选择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遵守药物使用和药物残留的监管要求。
3.6 动物死亡必须及时处理,采取适当的消毒措施,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四、人员防疫管理4.1 猪场必须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检查制度,每一位员工在入职前和每年都必须进行体检。
4.2 严格执行人员的个人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员工在进入猪场前进行消毒,穿戴合适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4.3 猪场必须开展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防疫意识和卫生素养。
4.4 凡有传染性疾病的员工必须及时隔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疫情不扩散。
五、疫区防控管理5.1 若猪场所在地为疫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控措施,加强边防检疫工作。
5.2 对于来自疫区的猪只,必须严格检疫和隔离,在健康监测合格后方可投放养殖。
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防控措施方案

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防控措施方案生物安全是农业生产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特别是对于生猪养殖场。
为了保障猪群的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风险,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生物安全防控措施方案。
本文将详细阐述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防控措施方案,以确保猪群的生长和发展。
一、人员管理1. 培训要求:生猪养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了解生物安全意识和防控知识,熟悉相关操作规程。
2. 健康检测:所有工作人员每个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特别是在有疫情爆发时,应及时排查风险。
二、场地管理1. 隔离区布局:建立起隔离区域,包括生猪的隔离繁育区、生长育肥猪的隔离区和生猪运输车辆的隔离设施。
2. 卫生条件:保持场地和设施的清洁和卫生,定期消毒消毒,减少病原微生物的滋生和传播。
三、动物管理1. 隔离检疫:引进猪只前,必须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潜在病原的存在。
禁止未通过检疫的猪只进入养殖场。
2. 健康监测:对每只猪定期进行体温测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对疑似疾病的猪要及时隔离治疗,预防疾病的传播。
四、饲料管理1. 严格检疫:引进饲料前,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疫,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饲料消毒:在投放饲料之前,对饲料进行消毒处理,减少细菌、病毒的污染。
五、环境管理1. 垃圾处理:对于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病死猪尸体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消毒。
2. 昼夜节律:为了保证猪群的生长和健康发展,要保证充足的光照和休息时间,并避免过度挤养。
六、物资管理1. 兽药管理:严禁使用没有合法注册的兽药,按照规定的剂量和使用方法使用合格的兽药。
2. 仓库管理:仓库内物资应分类存储,兽药、饲料等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
七、病害监测1. 疾病监测:定期对猪只进行疫情监测,收集疫情数据,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
2. 疫苗接种:养殖场要落实猪病防控措施,对猪进行定期接种疫苗,提高疫病抵抗力。
综上所述,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防控措施方案涵盖了人员管理、场地管理、动物管理、饲料管理、环境管理、物资管理和病害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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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的安全专项行动(最
新)
为应对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提高我镇生猪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防控水平,减少和杜绝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我镇生猪生产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生物安全防范措施,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合理布局
我镇有13个行政村,根据不同的地理条件与产业结构,划分出10个村部分山地为可养区,其余的为禁养区,有利于提升生物安全与环境保护。
我镇已经彻底清除无证散养户,坚决打击反弹复养情况出现,确保重点养殖场的生物安全。
二、严防死守
在我镇与外界交通路口设置生猪检查防控站点,严禁外地生猪、猪肉及肉制品调进我镇。
调动全镇干部职工、派出所干警、市场管理工商人员、村两委干部,以驻村为单位,每个村到生猪防控检查站值班一天,轮流值班,确保24小时有镇干部、派出所干警、市场管理人员、村干部在岗在位。
三、提升完善养殖场动物防疫设施
1、强化排查督促整改。
我镇组织畜牧站的人员到各养殖场进行排查,针对出入场区的车辆消毒通道、人员消毒设施、出猪台等关键动物防疫实施装备配置情况进行严格排查,对缺乏动物防疫设施设备、设备老化、简陋,达不到防疫要求的,对他们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与指导其抓紧时间完成。
2、生猪养殖场的设置。
生猪规模养殖场应建有围墙、消毒大门、消毒通道等防疫屏障,主要道路、猪舍内及运动场地面应作硬化管理,便于清扫、消毒。
所有生猪规模养殖场要科学合理设置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污染物处理区等,要配套设置病死猪处理区、病猪隔离舍等,实行净道、污道分离,并分区管理。
净道(人员行走和运输饲料的道路)要正对养殖场大门;污道(出粪和病死猪处理的通道)要尽量靠近养殖场边墙,由侧后门与场外相通;净道和污道应严格分开,避免相互交叉。
3、售猪台的设置。
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售猪台开口必须在养殖场围墙外,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经备案和严格消毒,方能运输生猪;
B.司机与场内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只能在出猪台(脏区)装猪;
C.场内驱赶生猪的人员不得进入出猪台;
D.进入出猪台的猪只不得返回养殖场饲养;
E.售猪结束后,养殖场人员要及时对出猪台及附近地面进行冲洗消毒;
F.售猪台处使用的工具,如赶猪板、扫把、铁锹、雨靴应放在指定位置,不能进入场内。
四、加强全面消毒
(一)来往车辆、人员、物品等的消毒。
生猪规模养殖场门口设置车辆消毒池,长度不少于车轮周长的3倍;场区门口设置进出人员专用消毒通道和洗手池,分清水和消毒药水两处,进入生产区的人员都必须洗手消毒,并经过缓冲间喷雾消毒;缓冲间过道还应设消毒池,消毒池内消毒水以漫过鞋面为准,然后更换生活区的鞋和工作服,通过专用消毒通道出入生产区。
外来车辆只能停在场外办公区,不得驶入生活区。
养殖场内各栋猪舍门口均要设置消毒池或脚踏消毒垫,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双脚踩入消毒池或消毒垫,鞋底消毒后才能进入猪舍内。
(二)空栏消毒。
每栋猪舍实行全进全出制度,当猪群转出后要对猪舍彻底清洗消毒,猪舍由上至下将棚顶、墙面、设备、地面上的污物彻底清扫干净,喷洒物体表面清洁剂浸润1小时以上,再用高压冲洗机彻底清洗干净,待干燥后,喷洒不同消毒剂3次或火焰消毒,
空闲7—10天后再转入下一批猪。
(三)日常消毒。
定期对圈舍、饲喂通道、周围环境、用具、运动场、道路等进行清扫消毒,必要时带猪消毒,夏季3—5天一次、冬季7—10天一次,周边区域发生疫情时应增加消毒次数。
平时做好猪场内外环境卫生,加强饲养管理,做好免疫、驱虫等工作,减少疫病的发生。
场内拉猪车及饲料车要专车专用,只能在场内使用,禁止离开场区。
场内拉猪车每次使用后,当天必须彻底清洗消毒,停放到指定地点。
(四)消毒药液使用。
消毒药液应当轮换使用(每月更换一种消毒药),选择具有杀菌快、穿透力强、作用持久等优点的消毒药,切勿贪图便宜使用质量低劣的消毒药产品。
五、实行必要隔离
隔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场外病原微生物传入场内而引起疫病。
根据隔离的对象分以下几种方法:
(一)引进种猪的检疫、隔离。
养殖场引进外来公猪、母猪,必须从非疫区引进。
选好的猪群应做主要传染病(如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的检测,结果阴性的猪群须在当地隔离观察30天,隔离期结束后运到本猪场还须隔离观察30~45天,经补注疫苗、驱虫、带猪喷雾消毒后方可并入生产区。
(二)场内人员的控制。
生猪规模养殖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生产区,切实避免病原传入。
只允许本场生产人员与管理人员进入生产区,所有人员必须住宿在生活区内。
休假人员返回猪场必须经过24小时的隔离,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工作。
(三)外来人员的控制。
生猪规模养殖场要安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粪水污物处理及生产监控设备,控制外来人员进出。
非本场人员或监管部门因工作检查等需要进入生产区的,经批准,消毒、换鞋、更衣后方可进入猪舍,并由场内工作人员引导,按指定的路线行走,不得随意走动。
其他外来办事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可经过消毒后,在生活区或办公区内办理业务。
严禁非本场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兽医严禁外场出诊,严禁收治病猪,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挑选、屠宰生猪,饲养人员不相互串栋。
(四)其他隔离。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特别是猫、狗等动物;严禁从市场购买活畜、生肉进入生产区进行屠宰、加工后食用,养殖场职工食用的猪肉应来自于本养殖场饲养的生猪;已出场的猪不得再返回生产区;严禁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和各类猪血蛋白等饲喂生猪。
六、严格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一)固定处理人员、处理路线。
场内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人
员要相对固定,收集处置病死猪路线也要相对固定,避免交叉污染。
有关部门核查确认无害化处理时应同时拍照留存,以备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核查确认。
(二)无害化处理方式。
禁止使用堆垛自然堆积发酵等方式处理病死猪,推广病死猪机械处理方法。
死猪及分娩的死胎、胎衣装入密闭的容器送到场内无害化处理点处理,处理时要使用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X〕25号)要求的机械式高温无害化处理机,原场内已建好的化尸池可继续使用至填满无法使用为止,不得新建或扩建化尸池。
(三)病死动物或其它尸体的处理。
对需要解剖的病死猪必须在解剖室进行解剖,严禁在圈舍或栋舍附近解剖,解剖后的动物尸体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每天及时对栋舍粪便进行清理,减少病原存留时间和环境病原含量。
镇畜牧部门务必重视并加强生猪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防范措施改造提升的督促指导,组织技术人员逐场落实,各生猪规模养殖场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