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1)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
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
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
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
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
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
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
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
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
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
(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五、非法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纠纷案
王光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王光所在的企业效益连年下滑,王光觉得上班无事可作,十分清闲,同时又觉得收入太少,因此想创办一家企业,利用自己多余的时间经营管理,同时也可以为自己增加收入。
王光听说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了,因此想自己可以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准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申请创办个人独资企业。
经过一系列的市场调查,王光写出了自己的创业计划书,决定成立一家名为“悦来”的快餐店,取名为“悦来快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有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王光觉得自己出资越低,他承担的责任就越少,经营风险就越低。
另外由于找不到合适的营业场地,王光借用了一个朋友的一处即将拆迁的临街门面房作为经营场地,雇用了3名职工,从事快餐制作销售,并决定不设置账簿,不配。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小明是一位理发师,他在市区开设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理发、烫发和染发等服务。
他通过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吸引了大量顾客,生意非常好。
然而,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由一个人独自经营,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没有明确的区分,个人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有一天,小明在给一位顾客烫发时不慎将顾客的头发烫坏了。
这位顾客对此非常不满,要求小明赔偿损失。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与个人是一致的,小明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赔偿责任,将自身的个人财产用来赔偿顾客。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也有一些特点。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盈利与个人的收入是一致的,小明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案例:李明和张华是大学同学,他们研究了市场需求,决定合伙开设一家咖啡店。
他们在事前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合伙协议,李明负责财务和营销,张华负责人力资源和人员培训。
咖啡店经营的初期非常艰难,收入远低于成本,导致亏损。
根据合伙协议,李明和张华在各自投入的资金上具有不同的权益比例。
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他们商定由李明额外投入一部分资金来弥补亏损。
随着时间的推移,咖啡店的生意逐渐好转,开始盈利。
根据合伙协议,他们按照权益比例分享利润。
由于咖啡店的经营成果主要依赖于李明和张华的共同努力,他们实现了良好的利润分配。
此外,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也有一些特点。
合伙企业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合伙人按照各自份额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企业经营方式、责任承担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人独自经营,个人承担全部债务责任,利润归个人所有;而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根据协议分享利润,各自承担债务责任。
因此,对于不同的经营需求和风险承担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是非常重要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自经营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企业形式。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法案例。
小王是一名年轻的创业者,他有着自己的创业梦想,希望能够开一家小型的咖啡店。
在经过市场调研和商业计划的制定之后,小王决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来开设这家咖啡店。
首先,小王需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
他需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递交申请。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批和核准,小王成功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接下来,小王需要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
他需要向税务局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然后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局会核准小王的税务登记申请,并颁发税务登记证书。
在开业之后,小王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时缴纳税费,并且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同时,他还需要关注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福利,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小王的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了财务困难或者法律纠纷,他需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面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小王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并依法解散企业。
通过以上的法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是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
创业者在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护自己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主。
同时,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管力度,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创业者能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
企法案例1

企业法律环境案例第一章民法原理1、某大学全资投资了A资产经营有限公司,A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学城商业街的商业用房出租给华阳水果店,租期一年,自2007年8月1日开始。
2008年5月10日,因店员殴打学生,引发学生围攻该店,发生了学生群体事件。
次日校方经校务会讨论决定:(1)要求当地警方对店方肇事者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2)责令店方肇事者在校全体学生代表大会上作公开道歉;(3)店方肇事者将被处以经济重罚;(4)立即解除与该店的租赁合同。
另,据该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A公司有权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自接到通知起的第91天搬离,租金付至接到通知起的90天。
请问:(1)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一共有几个?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2)上述校方的决定有什么不妥之处?在法律上有无障碍?(3)与该店的租赁合同应当如何解除?(1)、大学与A公司是投资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大学与A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客体是投资资金和股票,内容是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投资法律权利和义务;A公司于华阳水果店是租赁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A公司与华阳水果店双方法定代表人,客体是租赁金额和商品用房使用权,内容是主体双方享有的租赁法律权利和义务;店员与学生是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店员和学生,客体是人身安全与赔偿金,内容是店员殴打学生需负赔偿的法律责任,学生有权上诉维护自身权益;水果店与店员是雇佣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水果店法定代表人和店员,客体是工资资金与劳动支出,内容为水果店雇佣店员并有定期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店员有付出劳动力获得工资的责任;警方与店员是治安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警方代表和店员,客体是治安处罚,内容为警方有维护治安的义务,水果店店员有承担破坏治安环境的责任。
(2)、1、校方无权要求肇事者处以经济处罚与公开道歉,损害的当事人是学生,只有学生有权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2、店方与店员为雇佣关系,店员肇事水果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无论是大学还是当事人(受害学生)都无权要求店方处罚肇事者,这属于内部纠纷。
最新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1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问题:上述案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2
续: 2012年6月企业正式成立后,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 刘某决定在邻县开设一家分店,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该分店经营不善,导致负债5万元。
问题:该分店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案例3
张某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自己不懂管理, 聘请了代某做企业总经理。但张某和代某约定, 代某代表企业签订3万元以上的合同须征得张某同 意。一日,代某未通知张某,擅自以该企业名义 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购货合同。 乙公司送货到甲企业,张某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 拒绝接收货物。该案应如何处理?
涉及知识点: 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涉及到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有) 知识点梳理: 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案例2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 打算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一家主营信息 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租赁了一间办公室作 为办公地点。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 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 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 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讲 个人独资企业法
相关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个人独资企业法》 国家工商总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案例1
• 张三是某高校学生,毕业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饭店。 问题: • 1.张三为扩大生产经营,能否吸收其好友李四2万 元投资,让李四成为该企业投资人? • 2.该饭店欠王某一万元货款,饭店无力偿还,王某 能否要求张三还款? • 3.若王某要求张三还款,张三无力偿还,王某是否 可以要求张三的父母还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独自投资、组织、经营并享有全部经营利润和承担全部债务的企业。
以下是一个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案案例:在某个城市,小明是一名充满创业激情的年轻人,他有自己的想法和独特的商业理念,决定开设一家以自然食品为主题的个人独资企业。
小明首先制定了详细的商业计划,并进行了市场调研,了解到了这个行业的潜力和竞争态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小明需要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他准备了个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备案申请书和自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在提交材料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审核,并最终批准了小明的企业注册。
之后,小明开始筹备自己的企业,他租下了一个适合的经营场所。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小明购买了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设备和器具,并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以确保供应链的可靠性。
在经营过程中,小明遵循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正确的财务账目,并定期报税。
他还雇佣了一些员工来帮助他管理企业的日常工作,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他们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小明的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并且在市场上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
他通过有效的市场营销和创新的经营理念,成功地将企业打造成了行业内的知名品牌。
然而,个人独资企业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在经营过程中,小明遇到了一些法律和合规方面的问题,例如某个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一些消费者出现了食品中毒的情况。
小明必须积极应对这些问题,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了灵活和简便的经营方式。
然而,开设个人独资企业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稳定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应该时刻关注市场和法律的变化,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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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独资企业法》,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2004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6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
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元,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审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
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
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
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案例4
某个人独资企业开始几年由投资人老王自行经营,盈利10万元。
后因投资人老王年老体弱,很难管理经营企业,便委托小王管理企业。
由于小王不会管理与经营,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万元。
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而准备解散和清算。
问题:
(1)老王可否决定解散企业?为什么?
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宣布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这个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由谁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3)企业解散后的15万元债务由老王承担,还是由小王承担?为什么?
老王承担,老王是该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如果这个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