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人民警察法要点总结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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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业务知识第二编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安队伍建设篇第七章人民警察法第一节人民警察法概述一、人民警察法的概念警察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警察法,是指一切有关警察组织、警察行为、警察执法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警察法专指警察法典。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此2恩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即属后者。
所谓人民警察法,是指规定人民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它规定了我国人民警察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是确立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基本法律。
二、人民警察法的地位与作用警察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体系。
警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警察机关、警察人员和相对人在警察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人民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人员之间的关系。
外部关系是人民警察机关、人民警察人员在行使警察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关系。
警察法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等法律文件中,有关人民警察组织、职权和活动准则等法律规范组成的。
其中《人民警察法》是警察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在警察部门中处于基础的地位,起着统帅的作用。
三、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在该法第1条中明确了三点:一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贯彻从严治警方针,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三是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范围: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2、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3、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4、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5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由此可见,《人民警察法》所指人民警察范围不仅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而且还包括其他机关的警察,是“大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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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黑龙江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用教材:专业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公安工作的内容、特点、原则、路线和方针政策,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等内容,该书不仅知识全面、内容翔实,而且重点突出,设计科学、实用性强,于考生备考具有事半功倍之绝佳效果.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人们有时将法和法律作为同义词使用,有时又将其作为两个不同的词使用。
在本书中,除特别指明外,将二者作为同义词使用。
法律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即包括一国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条约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在内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经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等。
二、法的本质法律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家意志。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律有国家意志性,即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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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2013权威-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2013权威-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第一部分法律专业知识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⑴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⑶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

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
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
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公安招警考试讲解专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于1995 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
本法共八章52条,分别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考点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重点法条指引】《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19条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为了保证职责的有效履行所享有的资格和权力。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依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是: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权限是: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实施行政处罚;3.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4.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5.依法使用武器;6.依法使用警械;7.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8.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9.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10.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11.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2.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

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人民警察法教案.doc

人民警察法教案第一章总则基本级考试内容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讲课内容:1、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指依法确定的警察在其管辖范围内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必须达到的目标要求。
1)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3)保护公共财产。
4)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2、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第二章职权基本级考试内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非工作时间人民履行职责的义务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讲课内容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1)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4)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5)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6)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7)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8)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9)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0)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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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一、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警察的起源与发展
1、警察的含义
警察的含义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2、警察的起源
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警察产生的条件
(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2)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使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3、警察的发展
(1)萌芽期的警察
在警察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的有监禁行为、审判行为的萌芽
(2)古代警察的特点
a、军警不分,警政合一
b、行使职权时在法律上极不严格
c、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3)近代警察
较早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以英国为代表,中央集权制以法国为代表
5、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1)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的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
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
(2)近代警察从中央在地方形成了多层次的专门工作系统,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的职权。
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没有专门的组织
(3)近代警察强调法制。
警察机关的建立及其体制和职权,均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
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
(4)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
2、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1)建国后17年的人民公安机关
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
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17年间的辉煌成就:
a、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的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公安任务
b、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
c、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
d、改造大量战争罪犯
e、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十年“文化大革命”间的公安机关
(3)新时期的公安事业
二、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这一属性表明:
(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1)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
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
(3)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三、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国家与社会所应起的效能与作用。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
(一)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具体内容包括:从专政的目的来说,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从专政的对象来看,是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打击;从专政的手段来说,是打击、制裁、改造与监督并用
(二)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
1、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
3、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4、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
5、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1、区别
(1)对象不同。
专政的对象是敌人,而民主的对象是人民
(2)方法不同。
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而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2、联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
四、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二)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三)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要做到:
1、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2、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3、认真履行职责
4、提高服务质量
详细内容见(公安基础知识)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