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 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 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 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

第1.0.6 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 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

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

五、周围环境清洁。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

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 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 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 条所区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

第2.0.4 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2.0.5 条变电所内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 米。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

第3 .0.1 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 .0.2 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的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但此时应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3.0.3条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尽量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变压器线路组接线和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网继电保护的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

第3.0.4 条如能满足电力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的要求,终端变电所和分支变电所的35干伏侧可采用

烙断器或短路开关。

第3.0.5 条35千伏配电装置中,当出线为两回路时,一般采用桥形接线;当出线超过两回路时,一般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但由一个变电所单独向一级负荷供电时,不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第3.0.6 条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 千伏和10 千伏配电装置一般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当由此变电所单独向一级负荷供电时,6 千伏和10 千伏配电装置应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

第3.0.7 条连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躲,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连接在变压器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3 .0.8 条如采用短路开关,线路上有分支变电所的终端变压器应和分支变电所同时装设快分隔离开关。短路开关与相应的快分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闭锁装置。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短路开关应采用两相式。

第3.0.9 条当需限制6千伏和10千伏出线的短路电流时,一般采用变压器分列运行、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分裂电抗器或电抗器等措施。

第四章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4.0.1 条变电所宜采用整流操作电源或采用文流操作。只有当技术经济合理时,才可装设一组110 伏或220 伏固定蓄电地组。

当采用整流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具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4.0.2 条在有蓄电池组的变电所中,一般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在没有蓄电池组的变电所中,当变电所有两条35 千伏电源进线时,一般装设两台所用变压器,并宜分别接

在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上。如能从变电所外引人一个可靠的备用所用电源时,可只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两个可靠的所用电源时,可不装设所用变压器。当变电所只有一条35 千伏电源进线时,可只在35 千伏电源进线上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第五章控制室

第5.0.l 条控制室应位于运行方便、操作电缆最短和便于观察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

第5.0.2 条控制室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第5.0.3 条控制室内可放置低压配电屏、充电设备、整流操作设备和直流屏等。

第5.0.4 条控制室的可开启窗,应装设纱窗。

第5.0.5 条控制室应采用不易起灰的地面,墙面和天棚应抹灰刷白。

第5.0.6 条35千伏屋外配电装置中的断路器,应在控制室内控制。35千伏屋内配电装置中的断路器,

一般在控制室内控制。

第5.0.7 条6 千伏和10 千伏配电装置中到用户去的线路断路器,一般采用就地控制。

第六章蓄电池室

第6.0.1 条蓄电室向阳的窗户,应装磨砂玻璃或在玻璃上涂漆。为避免风沙侵入或因保温需要,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6 .0.2 条蓄电池室的顶棚宜作成平顶,顶棚及墙壁均应严密并涂耐酸材料。蓄电池室的地面应能耐酸,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第6. 0. 3条蓄电池室的温度不应低于10C。计算蓄电池容量时,如已考虑了允许降低的容量,可适当降低对室温的要求。第6.0.4条蓄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采暖。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采用焊接的光滑钢管,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第6.0.5 条蓄电池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蓄电池室的通用换气次数应保证每小时不少于15 次,调酸室

一般为5 次。

第6.0.6 条蓄电池室内不应装设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

第七章电缆敷设

第7.0.1 条电缆的路径应为最短,其路径的选择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可能使电缆不致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

二、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的地方;

三、便于进行维修。

第7 .0.2 条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变电所围墙或所区交

界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作。

电缆隧道中在变电所围墙或所区交界处的门应装锁。

第7.0.3 条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和排水措施。

电缆隧道可根据需要采取通风设施。

第7.0.4 条电缆外护层应根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直埋电缆应采用带铠装的(铝护套电缆除外)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

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采用黄麻外护层的电缆。

第八章防火要求第8.0.1 条变电所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8 .0.2 条变电所中消防设施一般采用砂箱和化学灭火装置;如附近已有消防管道,可同时设置消防栓。

第8.0.3 条屋外充油电力设备单个油箱的充油量为1000 公斤以上时,应设置容量为单个油箱充油量的

100%或20%的贮油池。设置20%油量的贮油池时,应设置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且不应引起污染危

害。

贮油池的各边尺寸,一般较设备外廓尺寸相应长一米。贮油池内一般铺设厚度不小于250 毫米的卵石层,卵石直径一般为30-50 毫米。

第8.0.4 条当由一个露天变电所向一级负荷供电或变压器油量均为2500 公斤以上时,屋外油浸变压器

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 米。

第8.0.5 条装有可燃性介质电容器的房间与其他生产建筑物分开布置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 米;

连接布置时,其隔墙应为防火墙。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济水平所限,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可采用“应尽量”。

5、在某种条件下允许这样作的用词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

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注:本规范的用词是按原国家建委(72)建革施字387号通知《关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统一格式与符号》规定的“统一用词和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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