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
工程造价审核合同

工程造价审核合同工程造价审核合同是指在工程项目中,为了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经济合理性,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一种合同。
工程造价审核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主要目的是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审核,保证工程造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工程造价审核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主体:说明参与工程造价审核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等。
2. 合同背景:对工程项目的背景进行描述,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工程规模等。
3. 审核范围:明确工程造价审核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指标、造价控制、成本分析等方面进行审核。
4. 审核标准:明确工程造价审核的标准和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规范等。
5. 审核程序:详细描述工程造价审核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审核前准备、审核实施、审核结果报告等。
6. 审核费用:明确工程造价审核所需的费用和支付方式,包括审核报告、咨询服务费等。
7. 合同变更和终止:规定工程造价审核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法律法规变化等情况下的变更和终止。
8. 法律责任:明确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合同违约、索赔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工程造价审核合同是工程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工程造价审核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签订工程造价审核合同时,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作,保证审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独立性。
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合理确定审核范围和审核标准,确保审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总之,工程造价审核合同是工程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经济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才能够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工程名称:XX工程委托人:XX有限公司咨询人:XX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XX有限公司咨询人(全称):XX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工程。
2.工程地点:XX。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招标控制价审核和工程量清单审核,出具相应审核报告,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所示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其它资料。
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交成果。
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协字[1999]103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XX(¥:00.00元)。
2.计取方式: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文件中“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收费标准下浮50%计取,按送审金额 XX 为收费基数。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社会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3、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含清单编制);4、施工图预算编制;5、工程预(结)算审核(查);6、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7、工程造价纠纷鉴定;8、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实行全省统一最高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全省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署咨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双方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工程造价档案管理规定

工程造价档案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工程造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XXX工程咨询有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档案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强化咨询质量,降低咨询风险,促进提高整体水平,保证咨询资料的完整性、统一性、实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业务档案是指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概预算人员在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对规划咨询工作实施咨询程序,形成咨询意见,出具咨询报告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并对其进行综合整理,分类归档后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是指咨询企业从接受委托、调研、取证、编审、合议、复核、审批到出具报告书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和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咨询业务后必须逐项建立档案。
第四条工作底稿编制应做到资料详实、重点突出、简繁得当、结论明确、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和记录清晰。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归档,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咨询报告出具后30日内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负责造价咨询档案的接收、装订立卷、保管、提供查阅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档案移交后90 日内将档案装订归档,并保证归档后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档案立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工程造价咨询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2、确保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委托人对所提供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负责,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凡从第三方获得的,必须经委托人确认其真实可靠;3、保证资料的充分性,委托人按咨询企业要求提供的项目资料应满足咨询工作的需要,资料应完整、充分;4、档案文件的整理应规范,按委托项目分别立卷,卷内文件材料应完整,审批和签章手续完备,卷内文件材料的制作和书写必须规范、清晰,益于长期保存和查阅。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档案所需归档材料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归档材料应按照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的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的咨询成果报告、咨询依据文件、其他文件分类进行组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要点甲方(委托人)委托乙方(咨询人)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本合同适用于BC类建设工程的预算、结算、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编制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乙方(咨询人):法定代表人: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1 项目名称: 项目1.2 服务类别: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具体内容以委托人出具的各项委托单为准)第2条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3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4条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5条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6条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咨询人接收具体的委托单后收齐齐备的竣工结算资料或预算、编制清单资料开始实施,完成时间具体见附加协议条款中第四点。
第7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第1条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1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范本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鉴于甲方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造价咨询服务,乙方作为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具备提供此类服务的资质和能力,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质量,为甲方提供科学、合理的造价管理建议。
第二条服务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1. 工程预算编制或审核;2.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的编制或审核;3. 工程变更造价咨询;4. 竣工结算编制或审核;5. 其他双方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
第三条服务质量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费用支付1. 双方约定的咨询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负责无偿重新提供服务或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保密条款乙方应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其他约定______(此处可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添加其他约定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CF--2002--0212)5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CF--2002--0212)5篇篇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CF-2002-0212)合同编号:CF-2002-0212甲方(委托方):××公司乙方(咨询方):××造价咨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的目的甲方委托乙方对××公司的××工程进行造价咨询服务,为甲方提供专业的造价分析、预算编制、成本控制等服务,以确保工程的经济合理性。
第二条服务内容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资料,进行项目规模和分项预算编制,分析工程造价的主要组成部分。
2. 乙方应对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和增补进行评估,并协助甲方进行工程造价的调整和控制。
3. 乙方应对工程的成本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核算,及时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度和造价情况。
4.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承包商进行合同价格的商讨和签订,为甲方提供诚信和公正的咨询意见。
第三条服务费用1.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费用为每月××元。
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每月一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服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3. 如需对工程范围或工程变更进行额外咨询服务,服务费用将另行协商。
第四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均应妥善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保密义务在合同解除后仍应持续有效,直至所涉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
第五条合同的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并提供书面证明。
第七条合同解除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故无法履行本合同,需经双方书面协商解除。
2. 若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造价咨询报告书

×××××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建设发包单位: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元(大写):编制人(签字盖章):复核人(签字盖章):审定人(签字盖章):单位负责人:××××××公司2021年12月17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公司×××字【20××】×××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委托单位):受贵单位的委托,我公司对××××建设项目结算进行审核。
参与本次咨询的造价工程师郑重声明:1、在本咨询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2、在本咨询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3、建设工程造价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咨询报告的结果仅对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对合同范围外的材料等市场变动因素造成的造价变化不予承担责任;4、我们与本咨询报告中的编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造价工程师(签章):执业资格证号:建[造]造价工程师(签章):执业资格证号:建[造]造价工程师(签章):执业资格证号:建[造]一、工程概况:(一)、项目情况1.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名称:××××2.建设工程名称:××××建设项目3.施工单位名称:××××4.勘察单位名称;5.设计单位名称;6.招标代理单位名称;7.代建单位名称;(二)建设情况1.计划工期:2.建设地点:3.建设投资(万元):4.建筑面积或规模二、咨询范围:三、咨询责任:我们依据贵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我们的责任是对该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发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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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项目2.服务类别:BC类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具体内容以委托人出具的各项委托单为准)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咨询人接收具体的委托单后收齐齐备的竣工结算资料或预算、编制清单资料开始实施,完成时间具体见附加协议条款中第四点。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合理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5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三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超过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等。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BC类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具体内容以委托人出具的各项委托单为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等。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具体时间以委托人的委托单为准。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双倍(6%)酬金比例(且不高于本项目的咨询费用)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A、一级项目:(1)工程预算编制(须按甲方要求输出两个版本,一版是甲方报政府预算;另一版是甲方施工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清单):基本收费按施工招标预算价计算,综合费率为0.25%(其中对政府收费0.1%)。
(2)竣工结算审核(施工单位结算):基本收费按送审工程项目送审价计算,综合费率为0.18%;核减收费以核减造价额为基数计算,费率为2.5%。
(3)竣工结算编制与送审(对政府结算):基本收费按审定结算价计算,综合费率为0.18%。
B、二级开发项目:(1)工程预算编制(含计算建筑面积,土建、粗装、安装等,成果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明细和广联达模型等):按建筑面积为计费基础,2.0元/m2,无建筑面积按建安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费率为0.15%。
如只计算工程量,按上述费用60%计算。
(面积按09清单面积计算规则)(2)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精装修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按实际面积为计费基础,3.0元/m2,无建筑面积按建安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费率为0.15%。
大堂及楼层电梯前室公共部分精装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2.5元/m2;(3)其他分包工程按该分包工程预算价为计费基础,费率为0.15%;(4)竣工结算审核:基本收费按送审工程项目送审价计算,综合费率为0.18%;核减收费以核减造价额为基数计算,费率为2.5%;在正式造价成果报告完成,经委托人审核后(审核时间7个工作日,大型或特殊工程另行书面通知咨询人),1个月内支付咨询人咨询费用。
若发生附加服务,其费用参照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执行。
第七条双方同意以人民币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八条本合同服务期限为年,合同到期后,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