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不安全化学品企业进行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和设施设备,并有关部门和员工必需严格遵守。
第三条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由企业负责人任命,人员包含安全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安全监督员等。
第六条安全负责人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动火作业,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协调相关部门搭配开展作业。
第八条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动火作业的实施情况,对作业过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需订立认真的动火作业方案,包含作业时间、地方及涉及的不安全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 动火作业的目的和范围;2. 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3. 相关设备和器材的准备情况;4. 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个人防护措施;5. 灭火设备和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现场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防备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需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四周没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品。
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不安全化学品,应按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需告知作业人员有关作业的不安全性,供应必需的安全培训,并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操作和管理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需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需依照方案进行操作,严禁违反方案要求进行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不安全化学品企业的动火作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了加强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安全与资产利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规范动火作业行为,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不安全化学品企业的动火作业,包含有机化工企业、石油加工企业、化学品仓储企业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无明火、爆炸不安全源,并确认动火所要求的安全措施已就位。
2.动火作业前必需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包含动火位置、时间、任务等相关信息,并经相应责任人核实和审批。
3.动火作业前必需订立认真的动火作业方案,并通过专业人员审核,确保各项措施合理可行。
第四条动火区域的划定1.动火区域应明确划定,使用明显的警示标志进行标识,保持区域的清楚可见。
2.动火区域应进行充分的隔离措施,确保周边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人员管理1.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需经过相应的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持证上岗。
2.动火作业人员必需严格依照动火作业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动火作业程序或决策。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安全措施,包含防止火灾、防止爆炸、防止中毒等措施。
2.在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器材的有效性。
3.在不安全场合相近应设置火警报警装置,并进行定期测试和维护和修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的监控与记录1.动火作业应配备专人进行监控,确保动火作业过程的掌控与安全。
2.动火作业需进行认真记录,包含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过程中的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并进行存档备查。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评估1.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动火区域的特点、可能产生的不安全性和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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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动火作业人职责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监护人职责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所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该规定中的内容:
1.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
同时需要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定:动火作业时,必须将作业区域划定出来,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3. 动火设备和材料: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动火设备和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包括使用适当的点火方法、控制火焰大小和温度、正确使用防火器具等。
5. 火灾应急措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提前准备好应急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方案,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疏散人员。
6. 动火作业记录和监管:动火作业必须有合格的监管人员在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记录作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作业人员的姓名、时间、动火内容等。
7. 相关法规和标准遵守: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只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企业类型而有所不同。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安全管理,并定期对规定进行审查和更新。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
同时需要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消除火源、易燃物等火灾隐患。
2. 动火现场的管理:在动火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周围人员禁止靠近,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动火现场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区域没有可燃物。
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指挥动火作业,确保操作规范。
3. 动火设备的要求:动火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火种和燃烧介质,并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动火前必须进行周围环境排查,排查隐蔽的可燃物和易燃气体。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时监测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并采取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和防护服。
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急救设备,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及时处理。
5. 动火作业的监管和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动
火作业的安全性。
同时,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监管力度。
总的来说,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重视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际情况还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动火作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生产装置、进出料管线等)内进行的火源接触作业,如明火焊割、氧气割炬、喷灯点火、电气焊接、熟料破碎装置内反应层体破碎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原则,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设施财产安全。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应实行责任制,明确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国家和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强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选择和使用适合的防护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管理第八条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确保相关信息的有效沟通和管理。
第九条动火作业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的名称、地点、时间和范围;(二)动火作业的目的和必要性;(三)动火作业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评估;(四)动火作业所需的人员、设备和材料;(五)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六)动火作业的责任人和监护人。
第十条动火作业申请应提前提交,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审批通过的动火作业申请应在指定的作业区域内进行,不得超出范围。
第十二条审批通过的动火作业申请应按照作业方案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控制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火源检查,确保火源安全可控。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检查,清除可燃物和易燃物,确保作业区域的清洁和干燥。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区域的通风系统和消防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确保作业过程中有足够的氧气供应和灭火设备的可用性。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时,应设置专人监护,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标准,具有安全性能。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化工厂、石油化工厂、涂装厂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指在生产、维修、清洗等活动中,使用明火、电热器具、电焊机等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等操作的行为。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指派专门负责人负责执行。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保障现场消防器材的可用性,并配备专职的消防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动火作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发生动火事故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动火操作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检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扑灭起火。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明确的标志和警示标识,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动火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使用可燃物覆盖物进行遮挡,设置防护隔离设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定期检查电线、设备等是否正常工作,维护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动火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并核对是否有残留火源。
第三章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作业人员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动火现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求助。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规定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动火作业的组织和实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内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喷灯等动火作业。
三、责任分工1.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和实施,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资质,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动火作业人员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评估,确定动火作业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动火作业前需组织召开动火作业会议,明确动火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和安全措施,并将会议记录进行保存。
3. 动火作业前需检查动火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灭火器材齐全有效,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4. 动火作业前需向有关部门报备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取得相关许可。
五、动火作业的实施1.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火靴、防尘面具等,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时,必须设立警戒线或警戒标志,确保附近无人进入作业区域。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监督和操作。
4. 动火作业期间,严禁在密闭或危化品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
5. 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对动火场所进行彻底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和火源,并做好消防器材的归位和整理。
六、动火作业事故处理1. 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火势,并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
2. 动火作业事故应迅速组织救援和人员疏散,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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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基本要求1.1 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2.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
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动火作业分级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
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 2)。
4.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
其中,1、 2、 3 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 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 7 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
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 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a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c )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
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