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税收政策研究
解读林业税收几项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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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林木销 售 和管 护征 收流 转税 《 国家 税务 总 局关 于林 木 销 售 和 管 护 征 收 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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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税问题 的通知》 国税 函[0 8 22号 ) 部分 ( 20 ] 1 对 地 区反映 销售 林木 和 提供 林 木 管 护 行 为如 何 征 收 流转 税 问题进 行 了 明确 。 1纳 税 人 销售 林 木 的 同时 提供 林 木 管护 的行 . 为, 属于增 值 税征 收范 围 , 应征 收增 值税 。 增 值 税应 税 货 物 专指 有 形 动产 , 括 电力 、 包 热 力、 气体在 内。显然 , 木属 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林 范畴 , 因此纳税人销售林木应 当征收增值税 , 而不 能误 将 林 木 视 为 不 动 产 征 收 营 业 税 。 国 税 函 [0 8 2 2号 文所 称 的 销售 林 木 的 同 时提 供 林 木 2 0 ]1 管 护 的行 为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即一 项 销 售 行 为 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 ( 林木) 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 林木 管 护 ) 。 对} 合销 售 行 为 的税 务 处 理 方 法 是 : 事 货 昆 从 物的生产 、 批发 或零售 的纳税人 以及从 事货物 的 生产 、 发或 零售 为 主 , 批 并兼 营非 应 税 劳务 的纳 税 人 的混合 销售 行 为 , 为 销 售 货 物 , 当征 收增 值 视 应 税 ; 他 纳税 人 的混合 销 售 行 为 , 为 销售 非 应 税 其 视 劳务 , 收 营业 税 , 征 收 增 值 税 。这 里 所 称 “ 征 不 以 从 事 货物 的生 产 、 批发 或 零 售 为 主 , 营 非应 税 劳 兼 务” 是指纳税人年货 物销售额 与非应税 劳务营业 额 的合计数中,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 5 % , 0 非应税劳 务 营业 额 不 到 5 % 。我 们 认 为 , 务 总 局 之 所 以 0 税 要 求 纳税人 销 售林 木 以及 销 售 林 木 的 同 时提 供 林 木 管 护 的行 为 征 收增 值 税 , 该有 一 个 大 前 提 , 应 就 是 纳税 人 年货 物销 售额 超 过 5 % , 足 “ 0 满 以从事 货 物的 生产 、 发 或 零 售 为 主 ” 批 的条 件 , 果 不 满 足 如 此 项条 件 , 征收 营业 税 , 仍 不应 征 收 增 值税 。税 务 机 关 在对 此类 行 为征税 时 , 将 国税 函 『0 8 2 2 应 20 ] 1 号文件与增值税 、 营业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 和配套 文件 结 合起 来 , 作为 一个 体 系来进 行分 析 。 对于销售林木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 的纳税 人 在税 负偏 重 的 情 况 下 , 考 虑 将 林 木 管 护 服 务 可 从 企业 中剥 离 出 来 , 独 成 立 以林 木 管 护 为 主 业 单 的企业 , 进行合理的税务安排 。 2 纳 税 人单 独 提 供林 木 管 护 劳务 行 为属 于 营 . 业税征收范围, 其取得的收入中 , 属于提供农业机 耕 、 灌 、 虫 害 防治 、 保 劳务 取 得 的收 入 , 征 排 病 植 免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
为更好地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在我市的执行情况,我们选取管辖此类企业较多的麻涌、樟木头和洪梅分局开展调研,实地了解相关企业情况,收集政策执行中的存在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以期更好地推动农林牧渔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2008-2011年,全市国税管辖的属于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分别有131户、167户、191户和226户,分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农副食品加工业六大类,历年营业收入分别为81.97亿元、97.97亿元、150.98亿元、195.5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958.52万元、1187.77万元、2020.57万元、9826.5万元。
随着全市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增加,全市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优惠金额也相应增加。
同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分别为7户、15户、23户、23户,享受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分别为914.32万元、15574.11万元、51092.67万元、24009.38万元。
具体情况见下表:从上表可见,虽然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但总体比例并不高,2008-2011年分别为5.34%%、8.98%、12.04%和10.18%。
根据调查,主要是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企业对该项优惠政策不理解、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企业不能充分享受该项优惠。
从统计情况看,全市农林牧渔业中享受优惠的主要为农产品初加工业,在2008-2011年间,农产品初加工业占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2.86%、60%、60.87%和47.83%,而在农产品初加工业中,主要又是粮食及油料植物初加工业。
二、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政策自身具有局限性1.优惠待遇设计的层次多、门槛高,部分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细则公布,2023年农税科工作总结揭秘

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细则公布,2023年农税科工作总结揭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细则,这项重大决策旨在进一步促进中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并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好的税收政策支持。
同时,2023年的农业税收科技工作总结也正式发布,这份总结将揭示农业科技工作成果及其对农业发展的贡献,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部分。
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细则公布农业一直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民收入和发展农业产业,新的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细则于近日正式公布。
本次调整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 对村规民约及其他农业合同的认定和征税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县级税务机关全面开展税收奖励措施,鼓励农民依法纳税。
2. 对于农业种植、畜牧、林业、渔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税收,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充分考虑农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为农民提供更加合理、透明的税收政策支持。
3. 鉴于当前农业从业者数量的不断增加,新的税收政策调整将为农业从业者提供更加优异的税收政策,包括投资、资本运作等方面。
4. 对于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有所优惠,为广大农民合作社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这一系列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的细则,为中国农业发展提供了更加优异的税收政策,为广大农民和农业从业者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和空间,必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繁荣。
2023年农业税收科技工作总结揭秘农业是民生产业,也是国家的命脉所在。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现代科技的应用已经渗透到了各个行业,农业也不例外。
因此,随着无所不在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中国现代农业,2023年的农业税收科技工作总结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税收科技工作总结揭示了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成果及其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现代化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大数据+智能化”生产方式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农业产出,降低了成本,也使农业的管理更趋科学化,减轻了农民的劳动负担。
一则林业涉税案件引发的税收政策适用探析

找, 售价由包销方与客户按市场价格 自 行确定并自 行收取销 售款, 只是按包销款 ( 即中标价款 ) 向该单位支付购买款 再 项, 盈亏自负。 由于享受农产品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优惠政 策, 该单位实现木材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然而, 在发票开
具方面, 该单位却未将发票开具给包销方孙某、 梁某、 陈某,
税 主 体了。 采用其 他 任 何方 式 致使 纳 税 人 经 营 行 为 实质 对
() 2 处罚情况。 对孙某 、 梁某、 陈某的违法行为依据征
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不缴 或
者 少 缴 应纳 税 款 的, 由税 务机 关 追 缴 其 不缴 或者 少缴 的税
款、 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作出处罚, ” 分别处以罚 ̄4 3 . 元 、 34O 63 2 78. 4 l
一 .
而是直接开具给包销方组织销售的购买方, 如某木业有限
公司、 某人造板厂等3家用材企业, 3 共开具5 份发票, 5 发票 内容表明, 共销售杉原木金额合计为1 0 8. 元。 93 4 1 4 9
( 处理处罚情况 二)
基本案情简介
( ) 本情况 一 基
某林业生产单位于18 年O月登记注册, 94 6 主要经营范 围是林木种植和采伐。 按照规定, 该单位木材销售采用向社
近 日 看到一则2 l年明 查处的涉林税务案件, , 01 应该 说, 这类案件在我国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而言, 是具有普
遍 陛的 。 然而 , 则案 情并不十分复 杂 的案件 涉及的 税收 政 这
经调查核实, 根据合 同约定, 包销方完全拥有木材销 售经营 自主权, 材销售 由包销方组织, 木 客户由包销方 自
论林业经济政策的危害性

论林业经济政策的危害性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开始从传统的自然经济转变为现代的货币经济。
这种变化导致了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破坏,林业作为自然资源的管理者和保护者,面临了新的挑战。
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林业经济政策。
然而,这些政策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林业经济政策的危害性。
对森林的破坏林业经济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以此来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然而,在实施这些政策的过程中,往往忽略了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为了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往往会采取过度采伐、砍伐、清理等措施,破坏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
这些行为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影响自然资源的再生,还会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威胁生物基因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造成社会经济的损失林业经济政策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调节供求关系,如市场调节、价格调控、税收政策等,这些手段会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政府为推行林业经济政策,往往在森林产业中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大量的投资有可能是泡沫和浪费。
而且,政府在投资过程中往往有目的性地选择一部分地区来进行投资,这也会使其他地区的森林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和管理,这将使得整个国家的资源权益得不到均衡和合理的分配。
由此导致的社会经济损失也是不可忽视的。
促使生态灾害的发生林业经济政策在林业领域内的发展,会导致某一地区的森林资源过度利用、环境破坏等问题。
当森林发生生态危机时,经济利益受到冲击,随之而来的就是重大社会问题。
例如,火灾、风灾、病虫害等会对人类的生存和环境造成损害。
这些灾害会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甚至会导致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种群的消失,从而对全球气候、生态环境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未来发展的制约随着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和其他环境问题的加剧,各国政府对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的关注越来越高。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 【中】 【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林业产业发展战略与政策

林业产业发展战略与政策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林业产业的发展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林业产业作为重要的经济产业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林业产业发展战略与政策展开论述。
一、背景与现状林业产业是指以林木资源为基础,通过种植、伐木、加工等环节,生产各类林产品的产业链。
我国林业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较高,是全球重要的木材生产和出口国。
但是,我国林业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林地资源浪费、林产品品质参差不齐等。
二、发展战略针对林业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和挑战,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至关重要。
1.加强立法与政策支持为了推动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应加强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
通过采取优惠税收政策、扶持资金补贴等措施,鼓励投资者参与林业产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法规,确保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2.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支持科技创新是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国家应加大对林业科技研究与创新的投入,推动林业科技与生产相结合,提高林产品质量和产量。
同时,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3.推动产业升级与转型林业产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要从传统的伐木产业向绿色生态林业转型。
这包括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发展生态旅游、林下养殖等多元产业,提高林业产业附加值。
三、政策支持与创新政府在推动林业产业发展过程中,应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建立健全补贴和奖励政策为了鼓励投资者参与林业产业,政府应制定相关补贴和奖励政策。
例如,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或技术含量较高的林业项目,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或财税优惠。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林业产业的发展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政府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通过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增加对林业产业发展的贷款额度,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更为灵活的融资方式。
3.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林业产业的发展是全球性的问题,国际合作与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林业税收政策研究

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在林业发展进入21世纪的重要关头,包括林业税收在内的税收问题已经成为涉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林业发展的重大课题。
研究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目的在于改进和完善中国的财税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同时,也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更加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推动生态环境及林业健康发展,实现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协调。
中国林业现行税收政策评析 1.林业税收体制沿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按照林业适行的税种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83年到1987年,国家逐步对林业开征农林特产税、所得税和产品税。
农林特产税从1983年开始征收,林木收入税率为5%~10%;所得税在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时开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全国55%的统一税率,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产品税在国家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始对木材征收,税率为10%;由于当时森林资源危机的问题还未出现,森工企业的效益普遍较好,因此重税负对林业生产的影响也不明显。
第二阶段是从1987到1994年国家税收体制改革。
这时,国家对企业普遍实行财务包干办法,森工企业也退出利改税,转为上交包干利润,同时对木材加工产品,包括锯材等,开始按加工增值额的14%开征增值税;将原木的农林特产税统一为8%。
在这一阶段,森工企业“两危”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并日益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扶持林业发展,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和保持林区社会安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阶段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起到现在。
为了适应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并将农林特产税与产品税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规定在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各征收8%的农业特产税;重新开征所得税。
这一阶段,林业的经济危困进一步加剧,森工企业开始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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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在林业发展进入21世纪的重要关头,包括林业税收在内的税收问题已经成为涉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林业发展的重大课题。
研究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目的在于改进和完善中国的财税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同时,也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更加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推动生态环境及林业健康发展,实现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协调。
中国林业现行税收政策评析 1.林业税收体制沿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按照林业适行的税种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83年到1987年,国家逐步对林业开征农林特产税、所得税和产品税。
农林特产税从1983年开始征收,林木收入税率为5%~10%;所得税在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时开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全国55%的统一税率,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产品税在国家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始对木材征收,税率为10%;由于当时森林资源危机的问题还未出现,森工企业的效益普遍较好,因此重税负对林业生产的影响也不明显。
第二阶段是从1987到1994年国家税收体制改革。
这时,国家对企业普遍实行财务包干办法,森工企业也退出利改税,转为上交包干利润,同时对木材加工产品,包括锯材等,开始按加工增值额的14%开征增值税;将原木的农林特产税统一为8%。
在这一阶段,森工企业“两危”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并日益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扶持林业发展,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和保持林区社会安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阶段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起到现在。
为了适应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并将农林特产税与产品税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规定在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各征收8%的农业特产税;重新开征所得税。
这一阶段,林业的经济危困进一步加剧,森工企业开始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
为了扶持林业发展,国家继续对林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现行林业税费。
森林资源采伐阶段(原木生产)的主要税费:①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是涉及原木生产、林化产品原料生产、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区种植业和采集等方面的主要税种。
农业特产税总的政策是国务院143号《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对林木征收8%的农业特产税。
1994年(94)财农税字第7号《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对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统一税率8%执行。
②育林基金(林价)。
育林基金是为了恢复、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弥补国家营林资金投入的不足,本着“以林养林”的原则而建立的林业生产性专项资金。
主要由林业部门从木竹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或征收。
育林基金是中国最早建立的林业专项资金。
从建国初期至今,育林基金制度几经演变。
目前规定,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按木材销售收入26%的标准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其他国有林区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龋集体林区木材、竹材的育林基金与更改资金一并征收,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12%,更改资金8%)。
③维简费(更改资金)。
维简费(更改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
维简费最早出现于国有林区,因为木材采运生产的伐区是由近及远的,每年都需要修建一定数量的道路来维持简单再生产。
这项资金需要每年列入腹有诗书气自华基本建设计划。
1952年起在东北、西南等国有林区试行“维持再生产基金”办法,按木材产量每m3 5元从生产成本中提龋 1972年更改资金的提取扩展到南方 11个省区。
1993年实行新财会制度,将国有林区伐区道路延伸费和集体林区更新改造资金统一改称维简费。
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的维简费,平均每 m3木材控制10元以内,计入木材生产成本;集体林区森工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维简费,计入木材进货成本。
④林业保护建设费。
“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m3木材5元。
收费对象为除农村集体和林农以外的其他木材销售者及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
林业保护建设费由林业部门负责收取,集中用于林政管理、森林防火、林区中幼林抚育及道路建设,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森林资源加工及综合利用主要税收:木材加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对以木材为原料的林产工业而言,多缴纳的是增值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对林区建筑、运输、服务、森林旅游等多以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主要税种。
有关纳税规定和税率与国家相关税法、实施细则、条例和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一致,不再赘言。
3.林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基本评价。
人们普遍认为一个税制能否称得上适宜主要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衡量。
一是好的税制不应该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是要管理简单。
好的税制应该简单易行,其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三是税负公平。
好的税制应该能够公平地对待纳税人,使税负水平相对平等。
四是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适应性。
优秀的税制应该能够非常容易地,甚至是自动地对经济环境变化加以反应,从而有较强的生命力。
五是政治影响力和公众认同度,优秀的税制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取向相协调,应该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人们的偏好,同时要使广大的纳税人清楚不同税种设计思想,知道付出什么和怎样付出。
总体上讲,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林业税收得到了进一步的简化、规范和理顺,林业系统也获得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林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客观地讲,现行的森林资源及林业税制中还存在与林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方面。
国有森工企业过去为国家生产了大量木材,现在绝大多数企业可采资源已近枯竭。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木材产量很低甚至终止商业性木材生产,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或中断,社会负担沉重,其亏损带有明显的政策性亏损性质。
如果森工企业执行统一的所得税政策,大多数企业的均无法承受。
对国有林尝苗圃来说,国有林场苗圃作为生产性事业单位以培育后备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
目前有867万hm2宜林荒地需绿化, 1067万hm2急需抚育中幼林,而国家投入很少,营林资金缺口靠银行贷款维持。
如果再向国有场圃开征所得税,必将使造林育林的资金中断来源,产生新的一批贫困林场,严重影响林场苗圃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全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十分不利。
农业特产税方面。
按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规定,对生产并销售原木、原竹的林业生产单位,要同时征收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两个8.8%的农业特产税,合计税率高达17.6%,如此高税率在原材料和基础产业中是罕见的,各地林业部门对此反映强烈,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①税负加重。
据统计,全国森工企业交纳的农业特产税与税改前的原产品税、农林特产税同口径比较增加1.9亿元,上升20.4%。
全国森工企业木材缴纳农业特产税占应税木材收入的比重,税改前1993年为5.6%,税改后为7.4%。
每腹有诗书气自华m3木材承担农业特产税税改前为 24.5元,税改后为33.9元。
收入下降,税率上升,加剧了企业的经济危困。
国有林尝苗圃的情况更为严重,除执行 16%的税率以外,还普遍承担着10%的地方税附加,使木材缴纳农业特产税占应税木材收入的17.6%。
如此高的税率在原材料和基础产业中实属罕见,也不符合国家对林业扶持的产业政策。
②税基扩大。
税改前农业特产税一般按木材收购价或生产价格计征,税改后各地普遍将木材销售价格作为实际计税价格,并将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营林资金也纳入计税基数,致使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价格比税改前扩大了1倍多。
由于税基扩大,税改后全国国有林场交纳的农业特产税比税改前增加 1.58倍。
增值税方面。
新税法规定锯材等以原木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而购进原木的进项税额按10%抵扣。
由于抵扣不同步,税负成倍增加,实际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由原来的3%提高到7.8%。
我国是少林国家,充分利用林区各种剩余物和次、孝薪材发展综合利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既可节约森林资源消耗,又可变废为宝,增加社会财富,同时还能安置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但由于林区开展综合利用起步较晚,经济十分脆弱,这些产品多数亏损或微利,需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扶持。
如果征收增值税,将极大地限制林区综合利用的发展。
除以上三个方面外,现阶段国家给予林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在20世纪末终止,21世纪新一轮林业税收扶持还未提到议事日程,现行林业税制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适应部分,已经对商品林经营、发展,木材加工企业等产生了一定的现实影响。
从长远发展上讲,现行林业税制已难以充分满足推行现代林业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中国林业税收政策的调整设计调整设计的基本思路。
税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森林资源及林业税制的设计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在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从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能够促进现代林业建设进程和林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类生活对林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多种需求。
遵循的主要原则。
①林业税制要适合行业生产的特点。
林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和生态保护部门。
林业税改既要使林业纳入整个社会的商品生产大循环,也要体现出对森林公益性价值的承认和合理补偿。
在目前森林资源质量差,林产品市场需求弹性小,林业的经济外部性未得到合理补偿,林业生产者效益低的前提下,我们认为林业税收份额合理量度应以林产品的纯收入为基础,考虑林业生产的实际承受能力和鼓励林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林业采取低税政策。
②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作为一个部门除通过纳税积极完成国家财政职能以外,当前如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协调发展,是我们确定林业税收的基本出发点。
在确定林业税目和税率时,要鼓励发展人工林、退耕还林、荒山造林、规模生产和以节约资源消耗为主要目的的木材综合利用等;要限制天然林的开发利用、林地逆转、“小而全”“大而全”的重复建设和造成资源严重浪费与环境污染的项目等。
③公平税赋,合理负担。
这里的公平税负我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行业之间的公平,二是指林业内部生产、流通环节的公平。
目前,在其他原材料部门产品税率调低的情况下,林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经济利益水平,把税率水平降下来,以保持原材料产品之间的税收平衡。
在林业内部生产、流通环腹有诗书气自华节的税负也不尽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