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安康市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安规发[2010]7号关于印发《贯彻执行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市直及中、省驻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秩序,保障建筑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对原《安康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做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新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建发[2009]15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贯彻执行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现结合我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与(陕建发[2009]15号)一并执行。
一、关于市、县(区)行政监督职责的划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隶属于中、省驻安及市级单位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安康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进行;各县境内和中心城市隶属汉滨区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在县、区建设工程发包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在县(区)设立的分市场进行。
二、依法招标的范围和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栋(单项)估价人民币数额市直100万元,县(区)50万元以上必须依法实行招标。
三、完善投标人资格预审制度(一)招标人负责对投标人资格预审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再发给报名或被邀请的单位。
(二)《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标段划分、招标范围、递交和接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细则、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收取与退还的具体办法。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建发[2009]1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2.06【实施日期】2009.0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陕建发〔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招投标监管部门、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稳增长促发展,加快项目招标投标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招标人)在对工程项目招标发包时,应将工程项目所有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性发包招标。
专业工程暂时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价格不确定的,以暂估价形式记取。
二、建设单位(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时,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或加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市场主体对招标行为和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招标人)须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实质性回复。
三、资格评审阶段在对工程业绩、获奖进行评分时,业绩规模、获奖级别应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规模相匹配,不得设置超工程规模过高要求,以及限制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工程业绩和奖项。
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确因重病或重伤(甲级以上医院证明)、辞职或调离中标单位(社保转出证明)、出现重大管理失误招标人认为不称职或被停职、开除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中标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中标单位应在招标人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人员信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为维护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省住建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评标办法。
本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适用范围土石方工程和技术含量低、施工工艺简单、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它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评审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择优;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可行;3、价格合理,且不低于成本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
(三)评审内容1、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并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实行资格预审的,在开标现场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进行确认,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资格预审单位负责。
资格审查中,应当依据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定合格投标人。
2、技术标评审。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置等。
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也日益重要。
陕西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视公平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
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公开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性,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其次,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注重风险控制。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合理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中标方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同时,对于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核,减少因为投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此外,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强调合同管理。
中标方与业主之间应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含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最后,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注环境保护。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公平公正、风险控制、合同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各参与方也应积极配合,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 〕 号 陕西省住房和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5〕22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0月12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陕建发〔2020〕1107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20〕110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提升评标专家综合素质,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住建部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和我省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工程建设行业,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经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并进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聘用人员。
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及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考评、处理等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本辖区内从事评标的专家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专家评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履行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1.聘用入库后使用评标专家称号,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随机抽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活动;2.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漏评标和应保密的任何工作信息;4.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5.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应及时向招标人、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权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并书面说明其理由;6.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厅务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二000年元月三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陕建函〔2018〕182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陕建函〔2018〕18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工程招投标制度深化改革,我省成立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和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实行分离,咸阳、延安、安康、杨凌等市先后成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还有部分市未成立,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模式和监管模式不统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
依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际情况,配齐配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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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9]15号)
ﻫ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ﻫ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六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ﻫ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ﻫ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ﻫ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ﻫﻫ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ﻫ(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
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ﻫ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ﻫﻫ(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ﻫ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ﻫﻫ(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ﻫ(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ﻫ(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ﻫﻫ(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