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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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营销员基本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基本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基本法主要规定了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和奖励等方面的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
1. 营销员资格:营销员应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年龄要求,并通过公司的培训和考核。

2. 营销员权利:营销员有权参与公司的各项营销活动,享受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奖励。

3. 营销员义务:营销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积极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

4. 培训和管理:公司应定期对营销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同时对营销员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5. 奖励和处罚:公司应根据营销员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以上是一般性的内容,具体的营销员基本法需要参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具体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职责和权利一、保险营销员的职责1.向潜在客户进行合理的保险销售及咨询服务;2.协助客户理解及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3.提供关于保险产品、条款、保额、保费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二、保险营销员的权利1.在保险的范围内有权为客户咨询、签单和索赔;2.经授权,有权查阅客户的保险资料。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一、保险营销员的资格1.保险营销员必须经过特定机构授权,才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考试或培训而获得资质;3.保险营销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4.保险营销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从业证书。

二、保险营销员的考核1.保险营销员必须参加规定的考核,以维持从业资格;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销售技巧等方面;3.保险营销员在考试不合格后,需重新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复业。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1.保险营销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多个部分;2.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四、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1.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定期进行;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充分考虑其工作成绩、业务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公正公平;3.保险营销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晋升、聘任、调整薪酬、解聘等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保险营销员的义务1.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2.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政策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3.保险营销员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和销售低层次、无用甚至有害的保险产品等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第四章外籍保险营销员管理1.外籍保险营销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2.外籍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等工作;3.公司应当加强对外籍保险营销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

下文是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市区营销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县域营销员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营销人员是指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推广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行业规则,诚实守信,保护客户利益,维护行业形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险营销人员管理制度,并向其职工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能够熟练掌握保险产品的特点、销售技巧和理赔流程等知识。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六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保持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

第八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经过保险公司的考核和审查,具备独立开展保险销售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九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服务,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人员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手段获取保险业务,不得承诺超过保险责任的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条款、保险责任、理赔流程和费用等重要事项,并履行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注重个人形象和专业形象的塑造,不得从事不良行为,不得有损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保险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巡视、考核和检查制度,对保险营销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营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和便利条件,支持其开展业务。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B类)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B类)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B类)目 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员组织 (1)第三章营销员招聘与离职 (6)第四章营销员福利 (8)第五章 营销员薪酬 (9)第六章营销员考核 (17)第七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坚持“诚信立业、稳健经营、创造卓越、回报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为塑造诚信、专业营销员队伍,对所属营销员实施统一、规范、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营销员组织第五条营销员管理职能部门营销员由公司各级个人业务部门负责管理。

总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全系统营销员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培训体系建设,指导公司个人业务发展。

分支机构营销部为营销员队伍的管理部门,指导所辖营销员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

第六条营销员职业生涯规划营销员分为两大职业发展系列:(一)个人行销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业务代表、资深业务代表、行销主任、行销经理;(二)组织发展系列:共分三个层级六个职级,业务主任层级包括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两个职级;营业部经理层级包括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两个职级;总监层级包括总监、高级总监两个职级。

第七条营销员职责(一)行销系列营销员工作职责1.宣传公司文化和保险知识;2.收集整理准客户信息并进行拜访;3.为客户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4.积极主动增员;5.参加早夕会、业务会议、培训及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6.拟定年计划、月计划和周目标,填写拜访记录,进行自我活动量管理;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b1西省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修订版)

b1西省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修订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2014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招聘与离职第三章人员职责第四章人员福利第五章人员待遇第六章人员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山西个险市场现状及公司个险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大个险渠道业务拓展和创新力度,打造具有“人保特色”和“山西特色”的个险发展模式,为创建诚信、专业的营销队伍,对所属营销人员实施统一、规范、科学管理,特制定《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2014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人员”(以下简称“营销员”)分为业务序列和管理序列。

(一)业务序列人员是指符合公司招募条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办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且与我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专职从事保险宣传和保险业务销售的营销人员。

业务序列共分为行销专员、行销主任、行销经理三个职级。

(二)管理序列是指符合公司招募条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办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专职从事保险宣传和保险业务销售,对业务序列的营销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管理序列共分为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两个职级。

第三条组织架构。

各四级机构下设营业部,营业部下辖营业组。

下图为组织架构示例:第四条业务序列和管理序列人员可以相互转换。

业务序列人员达到管理序列人员的考核标准,经本人申请,公司考核、考评和审批,可以转换为管理序列人员。

管理序列人员因考核不达标,或是本人申请,可以转换为业务序列。

第五条管理系列中经过晋升的营业部经理,在满足公司相关要求后,经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员工制劳动合同。

第六条合同期满的营业部经理,在满足公司相关要求后,可以续签合同;若不满足公司相关要求,可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保险营销员治理方法〔A版〕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下称公司〕托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标准、科学的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方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方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到达公司相应的托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托付酬劳。

本方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到达公司规定的托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不。

本方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到达一定代理级不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方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落〞简称为“落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方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截了当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治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意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治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效劳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治理的全然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不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治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效劳部名称+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全然条件:一、年龄在20〔含〕—50〔含〕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前方可签约;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躯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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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A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6)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8)第六章委托报酬 (13)第七章考核 (24)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第九章附则 (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20(含)—50(含)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后方可签约;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约:一、曾触犯刑律;二、有经济或其他违法行为;三、有经济债务未清偿;四、因违反规定被本公司解除代理合同;五、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因违反同业其他公司的管理规定被解除代理合同;七、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八、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一、待签约人员由其增员者及其直接主管初步面试后,填写《拟签约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最高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担保证明以及公司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由其直接主管组织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面试;二、面试通过、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营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新人培训,并通过新人培训考试。

城区营销部、支公司应将新人的培训信息及时录入AMIS系统,与新人签订代理合同、发放营销员代码时须有新人培训记录;四、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保险营销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保证金,并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发放营销员代码,成为业务员职级;五、公司按《保险营销员个人资料管理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资料。

第十条解约后保险营销员重新签约的规定保险营销员与公司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后,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但须遵循以下规定:一、至少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满六个月后方可再提出重新签约的申请;二、保险营销员只能与本公司重新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一次。

保险营销员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后十二个月内申请重新签约的,则重新签约时该保险营销员的增员人,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的相同,对增员人已解约的,重新签约的直接主管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的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实行双重担保制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须有一名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有稳定经济收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给别人做过类似担保的自然人或一名具有担保资格的法人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经济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

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保险营销员应主动向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申请,及时办理更换手续。

自然人或法人最多只能为两名已与公司签约保险营销员提供经济担保。

业务主管应为其直管人员提供经济担保,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如某保险营销员的直接主管解约、降级或转至业务员系列时,由新的直接主管作为该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担保人。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行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同一保险营销员先后有多名担保人时,由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业务主管承担担保责任以被担保保险营销员违规当月该主管领取主管津贴的100%为限。

第十二条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在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时无息退还,但保险营销员如因违反规定等原因,对公司或保户应承担经济责任而未清偿者,公司可用保证金来充抵。

具体规定按《保险营销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营销员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异动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保险营销员在公司内异动,如确需异动,须由该营销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直属主管及营业单位经理同意,并报所在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

保险营销员转任内勤或其他非保险营销员岗位后,原签定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其服务的保单应作为孤儿保单转入收展系列。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解约时应填写《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缴清应交纳的保险费及其他款项,交回所有公司印发的单证、收据、活动管理工具及所记录的客户资料,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等。

如上述有价单证丢失,保险营销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如保险营销员主动提出解约申请,应在办理完以上事项后及时办理解约手续。

如公司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向保险营销员出具《保险营销员解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由直接主管送给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解约手续,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需向公司出具《保险营销员解约保证书》,并于办理手续齐全一个月后至公司领取保证金。

解约人员在办理完解约手续后不得再以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受公司规定的委托报酬与奖励。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解约时应按公司规定及时办理解约手续。

各级主管负有督促解约人员办理解约手续的责任,并应协助公司办理该手续。

如解约保险营销员未及时办理解约手续,仍以公司保险营销员身份去招揽业务或收取保险费,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

如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第十六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

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七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

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八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4.培育组经理;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第二十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二十一条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

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的直辖组;(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

第二十二条培育关系有三种类型:培育组、培育处和培育区。

(一)培育组培育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组、间接培育组和多重培育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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