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1.26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朱志华)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朱志华)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封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辖五区和开封县杏花营乡、杜良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受理信访、举报、复议案件和查处违法建设等。
各区和开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及本县境内城市规划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也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活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对城市近期(一般五年)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近期建设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所含的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内的村镇建设规划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汴政办[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4]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8日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原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林、国土资源、水利、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精品-《开封项目报建程序及所需资料准备指导手册》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委员会窗口(工程项目部分)作业指导书2009年5月6日制作2009年5月6日实施行政审批项目一览表单位(盖章):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填表时间:2009年5月6日联系人:宋海滨联系电话:3869685 0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行政审批项目内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一)、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引用条款:第三十六条(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三、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审批项目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五、申请材料1、选址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报告应说明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所属主管部门;申请理由、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及规模;申请选址的面积及拟建位置,附主管部门批文;2、选址位置现状图(1:500、1:1000);3、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经济适用住房批复文件(原件);5、单位集资建房项目需提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集资建房批复文件(原件)和单位土地证复印件(验看原件);6、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7、开发区项目需提供开发区项目批复,汴西新区、边村工业区和汪屯化工区项目需提供新区建设指挥部批准文件。
8、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验看身份证原件;9、其他相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无七、行政审批项目受理机关市金明东街与宋城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
八、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建设委员会九、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市建委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要件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做必要的补充,在其申报要件补充完毕后,办理受理手续,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求申请人在做出必要的补充或整改,符合审批条件的,在56个工作时内决定是否上报。
开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含装修)的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活动,适用本细则。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外:(一)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二)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三)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工业工程建设项目(含仓储类项目)、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资公司及其他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五条社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承诺时限(含行政许可、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公共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不超过68个工作日(依法公示、听证、招投标、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等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第六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第七条市民之家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受理窗口),“一份服务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实行“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编码分发、统一办理出件、统一监督管理”的“一号通”运行管理模式,各审批服务部门不得自行受理相关审批服务业务。
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

xx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xx方案(试行)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要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工作机制,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及材料,减少审批阶段,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实施部门并联,优化事前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职责分工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档案、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协调办理审批事项并处理相关问题。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其他竣工核实认可文件;(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三)人防部门负责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出具水、燃气、供热等认可文件;(五)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三、适用范围及验收条件对开封市范围内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具体内容包括:竣工阶段规划核实、用地复核、消防等验收内容。
竣工阶段不动产面积复核、人防、卫生、环卫、绿化、防雷装置以及特种设备等验收,上述核实验收内容应关口前移,涵盖于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中,竣工阶段不再核实,切实减轻承建单位负担。
建筑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1、建筑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2、建筑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3、建筑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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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侧面的最小控制间距为6m。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1所列要求: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1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2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2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3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3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板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0.0米,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0米。
板式高层住宅与塔式住宅并列布置时,间距按照塔式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2规定。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最小间距低层不得小于15米,多层不得小于20米。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4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4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5m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八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相关专业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在北侧,按住宅建筑标准执行;(二)住宅在南侧,多低层住宅对多低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2米。
多低层住宅对高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5米。
高层住宅与北侧低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12米;高层住宅与北侧多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住宅与北侧高层非住宅按住宅标准执行。
第九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条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环境保护等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
第十二条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3-1所列要求:各类建筑退地界表3-1(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1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章中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低不小于3m。
基坑维护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界线。
(四)在相邻双方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2所列要求。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表3-2(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
不区分主次朝向,主次朝向退线距离保持一致。
(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三)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m。
(四)商业步行街、老城区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确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历史街区沿街建筑按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东、西、北侧时,最小距离不应低于2m,在建筑底层设有商业时退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m;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南侧时,应按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十五条日照分析是指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及规划已经确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对规划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第十八条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一)地理位置:开封市区,河南开封,东经114°20′,北纬34°50′。
(二)有效时间段:冬至日(当年)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大寒日(当年)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三)时间统计方式:累计。
(四)最小连续时间:10分钟。
(五)时间间隔: 5分钟。
(六)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0米。
(七)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十九条日照分析主要资料(一)覆盖所有遮挡与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规划地块内的模拟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资料(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控制高度)。
第二十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要求(一)文本内容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3.根据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日照分析客体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4.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5.上述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提供资料的单位应盖章确认)。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的依据。
8.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9.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
10.分析结论: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所属建筑、层次、编号、受影响类型及受影响程度。
对其中的现状日照分析客体,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并计算差值,对其中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类型填充不同的颜色。
(二)附图1.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
应详细标明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位置(坐标、编号、室内地坪标高)、檐口高度及有效时段的阴影范围。
2.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
应标明各日照分析客体的各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
第二十一条日照标准要求应符合表4-1中的规定。
各类建筑日照标准表4-1第二十二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体现土地有效公平原则,对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邻地块,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一)、规划地块东、西两侧应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做镜像模拟分析。
(二)、规划地块北侧为居住用地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12.5米。
(三)、规划地块北侧为老年人住宅、幼儿园、教育及医疗卫生有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其冬至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9米。
(四)、规划地块北侧为无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20米。
(五)、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规划主、次干道时,当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红线;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中心线;(六)、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公园绿地及水体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绿地及水体宽度的1/3。
第二十三条建筑应确定日照分析的主朝向。
(一)、文教卫生类建筑及条式住宅建筑分析对象只有1个日照主朝向;点式住宅建筑分析对象日照主朝向最多不应超过3个。
(二)、东西向布置的条式住宅建筑,当东向偏南时,以东向为日照主朝向;当西向偏南时,以西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的建筑,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