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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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门诊、住院调配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三、手术室、病区到调剂室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调配固定基数”申领,不得突破。

五、手术室、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均应符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包括处方、空安瓿)。

六、手术室、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剂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可以根据临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具体情况,决定各调剂室、病区“调配固定基数”的调整。

调整后的固定基数药剂科应有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专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项目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四、调剂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2021麻醉药品调配制度

2021麻醉药品调配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一、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和病区三级管理制度。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被授予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但不得为自己看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被授予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该类药品。

三、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限量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麻精一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其签字与留样一致。

五、医师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用法用量。

六、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核并调配,审核调配时应遵循“四查十对”,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及时与医师沟通,规范确定后,方可调配。

七、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审核分临时一次性用药专用处方审核和长期用药处方审核。

临时和一次性用药专用处方审核:(1)审核专用处方完整性:专用处方前记内容包括: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临床诊断;专用处方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专用处方后记内容包括:医师签字。

(2)审核用药适宜性:处方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给药、不良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及其他不适宜情况。

(3)处方适宜性审核应与临床医师沟通,并根据相应处方审核依据判断。

应注意不适宜处方与超说明书用药处方的区别。

(3)处方审核依据应根据说明书、指南、共识及相关文献。

若发现处方为超说明书,应对其分类(超说明书用药应分3类:一类本说明书未体现该用法或适应症,而其他厂家说明书及权威指南或国家规范中有体现;二类为说明书、权威指南、国家规范中没有体现其用法及适应症而专家共识及权威杂志文献中有报道;三类为该处方超说明书用药不符合上述两类,只有少数文献中有提到。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分负责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分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肉体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5、药品管理部分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考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分组织相关法律律例、专业知识1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分定期参加专项搜检工作,并做好搜检记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防盗设施。

专用库房有24小时监控设施及报警装置。

二、24小时值班的科室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

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若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

三、临床科室、麻醉科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

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四、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要及时向公安局、药品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库房设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通讯设备要与医院保卫部门、总值班保持畅通。

六、除留作夜间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余各部门主管人员下班前必须要将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全部锁入保险柜。

夜间无人值班的部门要锁好门窗。

七、建立精麻药品管理安全巡查组,成员包括本院保卫科、护理部、总务科及药剂科成员,由药剂科具有精麻药品处方调配权的药师负责组织协调。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医院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

一、三级管理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药品仓库、调剂室和使用部门(相关临床科室、护理单元)进行的三级管理。

(一)药品仓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负责调剂室药品的出库及使用部门基数卡的管理。

(二)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调剂室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周转柜每天结算,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负责使用部门药品基数的补充。

(三)根据临床用药和管理需要,在部分临床科室、护理单元、手术室配备一定基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五专管理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一)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涉及到的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

(二)专柜加锁:药品库设专库储存,药房及使用部门配备保险柜,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专用帐册:药品库及调剂室建立专用账册,按要求登记出入库相关内容,专用账册至少保存10年。

(四)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医院印制的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专册登记:每一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有关信息需进行登记,登记项目符合要求。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保证正常医疗需求,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一、药学部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调剂室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其储存药品基数根据临床用量配备。

二、门诊调剂室设有固定发药窗口,应设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

三、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

四、周转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行班次交接及每天结算。

五、审核药师应依据有关法规和合理使用要求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剂,并向临床医生反馈。

六、发药药师应向患者或代取药者进行用药"三注一交代"。

七、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仅限于在本院内使用。

八、除需长期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其他患者使用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九、长期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门诊患者再次取用注射剂或贴剂时,药师需收回空安瓶和废贴,并与核对、记录前一次取用药品的数量和批号。

十、病区和手术室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收回空安瓶或废贴并核对、记录其批号和数量。

十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例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需双签字。

十二、药品储存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十三、各储存岗位如出现或发现多于备存数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时办理收回及退库手续,并予以书面说明。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调剂、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医疗、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2. 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部门负责人由具有丰富药品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

3. 临床科室设立药品管理员,负责本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四、采购管理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执行,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

2. 采购过程中,药学部门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进行审核,确保采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合规。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汇总归档。

五、储存管理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药品库房,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通风等设施。

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 药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与记录相符。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汇总归档。

六、使用管理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2. 药师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核对患者信息、处方内容和药品规格、数量,确保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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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

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加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

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
复核人。

5、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信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经结,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斯后2年备查。

6、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统一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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