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省养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6日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建立协调统一、分工明确、运转有序、处理及时、便捷高效、监管有力的热线接办机制,拓宽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服务热线由州人民政府设立,整合全州各类非紧急类政府服务专线,以为民、便民、利民、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经济违法行为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实现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提高全州治理法治化、精准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服务热线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求助、建议、表扬、投诉和举报的与政务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是政府服务热线的承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受理范围第五条政府服务热线主要受理以下事项:(一)有关承办单位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理流程、执法程序、审批事项及范围等政务信息咨询。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3]20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8【实施日期】2013.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8日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全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活质量的期望,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提升供水质量、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实现城镇污水全收集、垃圾全处理、居民喝上放心水,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结合我州实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改善要求相协调,坚持污水设施建设与管网配套相结合,垃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供水工艺改造与水源水质保护相结合,科学规划,统筹城乡,分步实施。
(二)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逐步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州政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0日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6年,我州被确定为第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发〔2016〕12号)、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医改办《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卫体改发〔2016〕1号)和《湘西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州政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范围(一)基本目标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到2016年底,全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全面推开。
到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明显改善,群众就医更加方便,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提高。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州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为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不得改变集体“三资”性质,不得侵犯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成立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业务。
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管理人员一名,人员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各村(社区)设报账员一名。
要制定相关岗位管理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州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土家医药苗医药的保护管理,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家医药苗医药是指土家族苗族独特的医学理论;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诊疗和保健养生技能、技法;土家医药苗医药单方、验方、秘方、偏方、常用方;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原材、原药以及饮片、制剂等的制作技术。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土家医药苗医药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辖区内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家医药苗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土家医药苗医药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州政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3日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09]22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9.11.03【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9]2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安全运行和合理、有效使用,切实增加国土资源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7〕75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矿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财务收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必须通过政府储备,由政府统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是指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和矿产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前期勘查、土地和矿业权交易等所需的资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州政办[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2004]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导小组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一、建立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旨在对贫困家庭大学生进行救助,让他们顺利进入高校学习。
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表现,是实施科教兴州战略、提高民族素质、推进扶贫攻坚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这一工作。
二、州成立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筹资、审定救助对象名单、发放救助金及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州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州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办公经费2万元。
三、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由州教育基金会代管,单独设立帐户,用于救助贫困家庭大学生,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的筹资渠道。
(一)州、县市财政为筹资主渠道。
从2003年起,州每年安排40万元,龙山县、永顺县每年各安排15万元,古丈县每年安排5万元,其余县市每年各安排10万元,分别列入州、县市财政预算,并由州财政局统一调度,全额拨付到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帐户。
(二)根据我州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干部职工的承受能力,必要时动员州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以及中央和省属在州机关单位在职干部职工自愿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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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
州国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2]36号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0
【实施日期】2012.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
知
(州政办发〔2012〕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湘西自治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省干线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依原管理权属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维修工程、路政管理等。
(一)日常养护指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是对国省干线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指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和隧道改造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灾害防治工程及国省道局部改线工程等。
1、大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如路基、路面大修等。
2、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理维修加固,以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如水泥路面面层、沥青路面面层中修等。
3、危桥和隧道改造工程:对一、二类危桥进行养护和维修,对三、四、五类危桥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对等级较低桥梁拆除重建;隧道加固,通风及照明设施维修等。
4、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对公路沿线安全设施和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养护或者增建完善。
5、水毁修复工程:对因雨、雪等自然灾害引起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预防、修复和抢修工程。
6、灾害防治工程:对公路边坡、路基、桥梁构造物和排(防)水设施进行综合整治,增设和完善公路灾害防护设施,以提高公路抗灾能力的专项工程。
(三)路政管理指国省干线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是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筹集本级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筹集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六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监督,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资金额度,并监督养护计划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全州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程项目;负责组织对县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引导、推广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