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无驾驶证拒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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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1.08•【文号】公交管〔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公交管(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8年1月8日附件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某等诉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一)判决书内容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豹公司)因与林某某、林信均、焦改惠、孙凤英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交通事故中的保险公司拒赔原因及解决方法

交通事故中的保险公司拒赔原因及解决方法

交通事故中的保险公司拒赔原因及解决方法随着交通事故的增加,保险公司拒赔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虽然保险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仍有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法。

一、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1. 缺乏有效证据在车祸发生后,受害者通常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据来证明事故的发生以及损失的程度。

然而,很多受害者可能没有充分的准备或不了解需要提供的证据。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详细的证据来支持索赔,如医疗记录、警方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

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这些证据,保险公司就有理由拒绝赔偿。

2. 保险合同限制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一些特定的限制条款,如免责条款、合同终止条件等。

这些条款有时可能被保险公司用来合理拒赔。

例如,一些保险合同规定仅在特定的情况下才支付赔偿金,如只在驾驶者为法定驾驶者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3. 未经授权的使用车辆保险公司通常只会为合法使用的车辆提供保险赔偿。

如果车辆未经授权或过期,保险公司将有理由拒绝赔偿。

此外,如果驾驶者未持有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保险公司也会拒绝支付赔偿责任。

4. 自身过失如果受害者证明事故是由其自身过失引起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赔偿。

例如,驾驶者在酒后驾车或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能会认定此为自身过失,从而拒绝赔偿。

二、解决方法1. 准备充分的证据为了避免保险公司拒赔,受害者在提起索赔之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收集医疗记录、警方报告、证人证言以及任何与事故相关的材料。

保险公司通常需要这些证据来评估索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熟悉保险合同在购买保险之前,受害者应该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确保自己理解其中的限制和责任。

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应当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的意见。

3.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可以帮助受害者了解他们的权益,并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法院判处赔偿

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法院判处赔偿

保险公司以⽆证驾驶为由拒赔法院判处赔偿保险公司以⽆证驾驶为由拒赔法院判处赔偿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保险合同时未尽审查、告知义务,投保⼈出事故请求赔偿获法院⽀持。

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了安徽省青阳县⼈民法院的⼀审判决。

2011年12⽉15⽇,家住九华⼭风景区的冯某为其新购买的⼆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2012年2⽉6⽇,冯某驾驶该摩托车在超越⼤客车时避让⾏⼈肖某、王某不及,致肖某、王某受伤⼊院,肖某经抢救⽆效死亡。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交警部门调解,冯某⽀付赔偿款12万元。

在冯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

冯某遂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垫付的肖某死亡赔偿⾦、医疗费共计12万元。

青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投保⼈冯某⽆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冯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投保⼈投保时应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本案中投保⼈冯某投保时并未提供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公司也未要求冯某提供驾驶证复印件,故保险公司在未对冯某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资格进⾏审查的情况下,即与冯某签订了本案的保险合同,并已收取了冯某缴纳的保险费,表明保险公司愿意承担冯某不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驾驶其投保的摩托车发⽣保险事故时的保险责任。

虽然保险合同约定投保⼈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没有证据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必要的特别提⽰说明义务,在合同的“重要提⽰”栏也仅有保险公司的签章⽽⽆冯某的签名,“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合同内容也不在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项下,且该内容的⽂字表述亦未与合同中特别提⽰应注意的责任免除和投保⼈、被保险⼈的义务部分的合同条款⼀样,⽤醒⽬的⿊体字标注,故保险公司辩称已就合同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作出了⾜以引起投保⼈注意的提⽰说明的理由不能成⽴。

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导致身故是否可以获得保险金

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导致身故是否可以获得保险金

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导致身故是否可以获得保险金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陈维云案情:2009年2月13日,在保险代理人的介绍下,赵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赵某本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期间为壹年,保险金额为15万元。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的,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5万元。

合同订立后,赵某及时支付了保险费。

该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此前,2008年赵某也向同一家保险公司买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009年12月13日5时左右,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不慎与重型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死亡。

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属于无证驾驶,负主责。

另一方责任人王某负次责。

该车系赵某于2008年初购入,系电动三轮自行车,但无法办理上牌手续。

赵某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该车属于机动车,赵某无证驾驶免责为由拒绝履行赔付义务。

1、关于涉案三轮车的定性问题:尽管交警将该车定为机动车,该事实上该定性值得商榷。

本案的电动三轮车是严格按照《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344-2002)生产,可以合法销售,也未被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

该车虽被交管部门定性为机动车,却未实行牌证照管理且事实上也不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

驾驶该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被定性为无证驾驶,即便投保也得不到理赔。

出于对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护,各地法院作出的类似判决或将无证驾驶行为纳入行政管理范畴,或将电动车有实行牌证照管理并事实上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举证责任交由保险人承担,均依法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无证驾驶是否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即近因。

第 1 页共 3 页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多种原因力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无证驾驶并不必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可以适用比例因果关系进行赔付。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责任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均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其中赵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大,王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小。

电动车有交强险没有驾照交通事故理赔案例

电动车有交强险没有驾照交通事故理赔案例

电动车有交强险没有驾照交通事故理赔案例
【简要案情】:
XXXX年XX月XX日16时许,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JXD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案外人王某友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后载顾某梅)尾部发生相撞,致顾某梅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徐某弃车离开现场。

顾某梅当即被送往阜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月有余,用去医疗费XXXXX余元。

经阜宁县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友、顾某梅无责任。

经鉴定,顾某梅因车祸致两个十级、一个九级伤残。

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徐某为顾某梅垫付医疗费用XXXXX元、现金XXXXX元,合计XXXXX元。

判决: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顾某梅XXXXX元(120000-60400)。

二、徐某赔偿原告顾某梅XXXXXX元,冲抵其已经垫付的XXXXXX 元,其需要向顾某梅支付XXXXXX元。

顾某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被追尾仍需担责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被追尾仍需担责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被追尾仍需担责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6年第07期年过七旬的秦大爷最近遇上了个烦心事,心爱的电动三轮车被人追尾,却要赔偿对方损失。

近日,江苏江阴法院受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秦大爷骑着电动三轮车去买菜,张某骑着电动车与秦大爷同向行使,眼看上班快要迟到了,张某加快车速想从秦大爷的右方超车过去,秦大爷骑车靠右边走,路边余地比较小,张某超车时撞上了秦大爷的电动三轮车尾部。

事故发生后,张某脑震荡、鼻骨骨折住院治疗,一气之下,将秦大爷告上法庭。

秦大爷觉得不解,“明明是他撞的我,我还没让他赔偿,他倒要我赔偿!”原来,秦大爷的电动三轮车经交巡警查验,被视为机动车,属于机动车中轻便摩托车一类。

秦大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取得行驶证,秦大爷也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被追尾的秦大爷因为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最后判令张某负主要责任,秦大爷负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交警提醒:按照现行规定,车速在20公里/小时以上、50公里/小时以下,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都视为机动车。

即使是两轮自行车,只要车速及车重超过这个标准也视为机动车,所以,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不要上路。

老年人由于年龄大,反应能力差,最好不要选择电动三轮车作为出行工具,尽量坐公交车出行。

链接:眉山交警大队积极化解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赔付难题近年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治理电动自行车秩序时发现了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赔付难题,为了群众的根本利益,眉山交警主动作为,在眉山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协调联手眉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眉山市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方案》,该方案规定:A方案,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年缴纳第三者责任险90元,最高可获赔10万元;B方案,一年缴纳90元第三者责任险,最高可获赔10万元,缴纳50元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最高可获赔1.1万元;C方案,一次性缴纳两年第三者责任险180元,每次事故最高可获赔10万元,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只需缴纳40元,每次事故最高可获赔1.1万元;D方案,一次性缴纳三年第三责任险270元,每次事故最高可获赔10万元,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只需缴纳30元,每次事故最高可获赔1.1万元。

无牌无证电动四轮交通事故怎么认定

⽆牌⽆证电动四轮交通事故怎么认定⽬前电动四轮车也深受⼈们喜爱,特别是⼀些个体户会通过它来送货等等。

道路交通法规定电动四轮车辆是要上牌,拿到了证件之后才能够⾏驶,有些电动四轮车没有⽽发⽣了事故,来看看店铺介绍的⽆牌⽆证电动四轮交通事故怎么认定。

⼀、⽆牌⽆证电动四轮交通事故怎么认定发⽣交通事故,⾸先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确定责任⼈,根据责任认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有证⽆证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是看事故发⽣过程中,双⽅有没有处置不当。

对⽆证的处罚是另外⼀件事,事故过程中,谁的过错⼤谁的责任就⼤,等责任认定出结果后,才会处理⽆证的。

⼆、电动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旦发⽣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法律⼀般⽐较照顾弱者,当时⾮机动车或者⾏⼈时是⽐较受到照顾的。

对⽐看⼀下:(⼀)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当事⼊的责任,按⽐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或者⾏⼈之间发⽣交通事故造⼈⾝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1、⾮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的损害赔偿责任;2、⾮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70%的损害赔偿责任;3、⾮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50%的损害赔偿责任;4、⾮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30%的损害赔偿责任。

若双⽅都是机动车则,按各⽅当事⼊的责任⽐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若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常用案件拒赔依据保险条款

常用案件拒赔依据保险条款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商三险第一章第四条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3、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4、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5、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车损险第二章第五条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3、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4、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5、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暂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驾图教你认识车险不遭拒赔

驾图教你认识车险不遭拒赔有些人以为给爱车买了全险就安心了,错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为爱车投了全险,保险公司仍然会对你说“不”,车主依然的自己埋单。

下面,就让驾图来告诉你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拒赔吧。

某些特定情况保险公司会拒赔1、驾驶员所持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但未按规定进行审验,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2、超载、无牌照车出险。

对于超载车或者没有上牌的车辆出险,保险公司都会将其拒之门外。

一旦发生事故且与超载有关,保险公司可以超载为由拒赔。

3、酒后驾车。

因为酒后驾车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通常保险公司都将酒后驾车列入免赔范围中。

4、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刮蹭。

即使上了车险全险,如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因为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消费者应该找停车场去索赔。

5、驾车撞了自家人。

因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

6、对方全责、投保人不追偿,或保险事故后双方通过私了解决。

如果车主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通常都会拒绝,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当时车主没有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也没有去现场进行勘查,车主有骗保的可能性。

7、未及时报案或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

由于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对此次事故的损失拒绝赔偿。

而未经保险公司核损,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保险公司也会拒赔。

驾图小贴士广大在投保时,应选择权威的专业代理公司和持有保监会核发的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代理公司会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帮您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拒赔现象。

保险公司能否以电动车超标为由拒赔个人意外险

保险公司能否以电动车超标为由拒赔个人意外险作为交通工具的电动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因为其环保、经济实惠、便捷等优点,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的城区,电动车已经成为许多人的首选代步工具。

但是,有时候在使用电动车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不可预知的原因,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这个时候,如果您拥有一份个人意外险,保险公司是否会以电动车超标为由拒赔呢?本文将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电动车超标。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km/h,额定功率不得超过400W,电动自行车的车重不得超过55kg。

如果一辆电动车超出以上范围,就被称为“超标电动车”。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电动车超标绝对是个重要的评估维度。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如果一辆电动车超过上述范围,归属于机动车而非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机动车进行规范管理和保障,而电动自行车的保险公司并不具备处理机动车险种的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电动车超标为由拒绝支付个人意外险。

其次,从保险公司合约的角度上来看,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之间的合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车超标的问题,保险公司没有权利以该原因为依据拒赔合同约定的个人意外险赔偿责任。

最后,从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上来看,电动车在保险公司的业务中并不占据重要的地位,爱车人士大多数保险都是针对汽车和摩托车的险种,而电动车的保险持有人并不是保险公司业务的关键人群,因此,即便电动车超标存在着一定的保险隐患,但是保险公司也不会以此为由,影响了自身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能以电动车超标为由,拒绝支付个人意外险赔偿责任。

在享受个人意外险保障的同时,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电动车超标的问题,合理合法使用电动车,保持良好的驾车习惯,减少意外风险的发生,这是我们应该做到的。

除了电动车超标的问题,个人意外险赔偿也存在着一些其他的限制,需要求职者在购买前进行了解和慎重考虑。

对于购买个人意外险的人群而言,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因为工作需要、健康状况、生活环境,而选择购买个人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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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无驾驶证驾驶出险后拒赔依据
根据《湛江市电动车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管理。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第十八条“办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注册登记所需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参照摩托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执行。


根据《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七点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九条(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没有垫付的保险公司不需赔付。

综上所述,并且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肇事车辆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需赔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327号)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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