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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年)”,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在美国的宪法史上,「洛克纳时代」是一个充满矛盾和争议的阶段。

长达四十年的时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州和联邦的经济立法进行严格的宪法审查,做出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公民宪法经济权利的有争议性的判决。

在这一段特定的时期内,经济立法与司法审查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同时也造成了国会以及总统与联邦最高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被认爲是「宪政危机」的直接导火索。

主流宪法评论人士认爲,「洛克纳时代」是背离合众国宪法传统正轨的一段弯路。

甚至连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本身也受到了不小的挑战本文由论文联盟LWlm收集整理。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因爲有了「洛克纳时代」,美国宪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够历久弥坚,并且爲其他宪政国家的司法实践提供源源不断的经验或是教训。

一、1905年的洛克纳案「洛克纳时代」的说法源於联邦最高法院在1905年在「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nerv.NewYork,198U.S.45)案中作出的判决。

法院以54的投票认定纽约州规定面包坊工人日最高工时的立法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无效。

多数派的大法官认定,契约自由受宪法第14修正案的保护,州立法机构的法案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理由不够充分。

在肯定契约自由作爲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的宪法地位的同时,多数派法官也承认这种自由并非绝对,可以受到州立法的规制,前提是州立法机构对其治安权的正当行使。

洛克纳是一家烤面包房的经营者,他因爲要求自己的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而被控违反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

法院要求他要麽立刻缴纳50美元的罚款,要麽就要在监狱里待上最多50天,直到全数缴纳罚款爲止。

洛克纳不服两级法院的轻罪判决,一直将自己的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终於得以胜诉,并成功推翻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

美国宪法历程第1章 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美国宪法历程第1章  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第1章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五百多年前,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航行到了美洲,此后,欧洲殖民主义者便像嗜血的鲨鱼一样瓜分了这片肥沃的土地。

到17世纪中期,南美和中美洲已成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天下,成为后来的拉丁美洲。

北美洲的东海岸主要是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地盘。

英法两国为了争夺北美及世界霸权打了一场七年战争(1756-1763),结果法国败北,英国获得了加拿大和阿勒根尼山脉以西直到密西西比河(Mississippi)的大片土地,成为了北美的霸主。

在战争期间,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也积极参战,以便获得更多的土地,并消灭反抗的印地安人部落。

但战争胜利后,英国人却不允许殖民地人民向西移民染指新占领的土地。

不仅如此,英国人还通过征税和缉私,要殖民地居民来承担战争的费用和英国在北美驻军的开销。

这大大得罪了殖民地民众,特别是有钱的人。

当时南方的殖民地是奴隶制种植园经济,种植园主要靠向西部的土地扩张来扩大生产,而东北部(通称新英格兰)靠航海及相关的工商业为生,与加勒比海地区的走私贩私是最赚钱的买卖。

英国的现行政策却是要断绝他们的生财之道,他们岂有不反之理?不过,与大部份殖民地的造反不同,北美殖民地的革命是由有钱有势的富人领头起事的。

他们非常狡猾,知道如何用最低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利益,知道如何获得民众最广泛的支持和同情。

他们利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强调“无(议会)代表不纳税”的原则,高喊“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让世人感觉到他们是为英国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来反对英国政府。

在用和平请愿的方式无效的情况下,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殖民地发表了脱离英国的《独立宣言》,它所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让无数当时和后来的人激动不已。

不过,这里的“人人”实际上仅仅是指男性白人。

还有一点不能不提的是,在这个历史性文件上签名的56位大陆会议的代表中25人是律师,因此,称美国革命是律师领导的革命实在是恰如其份。

其余的签字者也都是商人、医生和农场主等有产阶级。

第二章 美国宪法

第二章   美国宪法

第二章美国宪法第一节美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美国1788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从其实施到现在,已逾二百多年。

在这两百多年时间,美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期间也发生过象南北战争这样长达四年的内战(1861.4-1865.4),美国宪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正,产生了27条修正案,美国最高法院也产生了无以尽数的宪法判例,但宪法的基本构架一直没有重大的变化。

美国宪法为何能成功实施?这其中有什么值得我们深思的事物?学过宪法的人都知道一句话,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有宪政不一定有宪法。

英国一直没有成文宪法典,但宪政所要求的分权结构及臣民的自由得到了比较有效的保障。

法国自1789年革命、我国自清王朝覆亡之后,都产生了不少宪法,但长时间内都未能建立稳定的宪制。

宪法成功实施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不在宪法自身的优越,更大程度上是在支持宪法秩序得以维续的人民的生活实践上。

拉塞尔.阿莫斯.柯克:“宪法不只是写在羊皮书上的条条。

如果一部成文宪法持久存在,而其他绝大多数成文宪法却没有存在许久,那就说明这一文件成功地来自长期确立起来的各种习惯、信念、制定法和利益,并且反映了人们中的优秀分子业已承认、至少是默认的一种政治秩序。

简而言之,宪法并不是创造出来的;它们是逐渐形成的。

美国宪法之所以至今已存在两个世纪,是因为它是从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经验和若干世纪的英国经验的健壮根系中生长出来的。

1787年宪法在极大程度上正式表达了已经为新的共和政体的人民所承认、实践和信奉的东西。

一部宪法如没有深厚的根基,就根本不是真正的宪法,因而就无法持久存在。

”1与很多因年代悠远而难以考究其起源与开端的古老的民族不一样,美利坚民族是个新生的民族,拥有一个清晰可辨的起源和开端。

一般都将这一开端溯源于1620年一些虔诚的清教徒和其他人所签订的《五月花公约》2。

一、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1、《五月花号公约》的制定背景与经过1517年路德引发了宗教改革。

1534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颁布《至尊法案》,英国成立国教会(安立甘Anglican),从此英国脱离了罗马教廷的权威3。

美国宪法的起源与宪法的精神内涵

美国宪法的起源与宪法的精神内涵

美国宪法的起源与宪法的精神内涵美国宪法之父约翰·加尔文在《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一书中,作者约·爱兹摩尔在一开始就引述美国学者史密斯博士的话说:如果问一个普通的美国人,究竟谁才是美国国父、我们伟大共和国的真正创始人,他可能一下子回答不出来。

而如果他听到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兰克(RANKE)的回答,他肯定要大吃一惊——这位当代思想最深奥的学者说:“约翰·加尔文是美国真正的创始人。

”中国人都喜欢喜欢把建国的功劳归诸沙场征战,因此本文对这本书作者的话略加修正,本人以为加尔文为美国宪法之父。

19世纪美国历史学泰斗班克罗夫特本人不是加尔文主义者,但他有一句话很有名:“一个不尊重历史、不尊重加尔文的影响的人,对美国自由的起源知之甚少。

” 学者洛兰·伯特纳考证:据估计,在美国革命时期的300万美国人当中,90万人有苏格兰或苏格兰——爱尔兰血统,60万是英国清教徒,40万属于德国或荷兰改革宗。

此外,圣公会教徒在他们的“三十九条信条”中也承认加尔文主义;许多法国胡格诺教徒也来到这个西方世界。

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大约三分之二的殖民人口受过加尔文派的教育。

那么,加尔文改革宗作为一种神学体系,与宪法和政府的组建究竟有什么关系呢?大有关系。

因为加尔文主义和其他神学体系一样,都包含有对世界和人性的看法。

而一个人的世界观和人性观决定了现实中其对政府的选择。

正如亚当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所说:“政府本身不就是人性的集中体现吗?”那么,我们不免要问,在加尔文改革宗对世界和人性的看法上,有哪些地方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宪法呢?1、人性的完全堕落加尔文主义者强调人性的完全堕落——人类天生有罪,无法取悦于上帝,更无法靠自己以学识、善行、克己等方法彻底去除。

人类存在罪行这一事实当然并不意味着人无法行善。

上帝将他的普遍恩典赐予了人类,并通过人类的理性和良心彰显出来。

但加尔文主义者认为,产生这种内在正义的东西极为复杂,因此存在瑕疵。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中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中

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导言司法审查[1]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引人注目的权力。

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诉案的时候,可以解释宪法,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或者行政部门的措施和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判定其违宪,该法律或行政命令就失效。

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宪为理由推翻成文法规,从逻辑上就是九位大法官有权推翻国会和政府里民选代表多数所作的立法和决定。

有学者认为,法官非经民选产生从而很大程度上无法对人民负责这一点,使得法院的这一权力的正当性受到了威胁。

[2]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联邦司法部门被贴上了“美国联邦政府中最不民主的部门”的标签。

[3]事实上,自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早期开始,其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角色和价值问题就处于广泛的争议中。

[4]司法审查的支持者强烈主张司法对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制衡的必要性。

其反对者则认为它是“不规则”的制度,缺乏宪法上的正当性,因为它最不可能精确代表真实的民意。

一位学者将司法审查描述为“我们制度中的一股反多数力量”和“美国民主政体中的一个异常机构”。

[5] 这一地位形象反映了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宣布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违宪的做法“背弃”了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所表达的意志。

[6]毕竟,“能否对选民负责是一项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试金石”》[7]在此,我们面临的是一个理论上的困境。

如果最高法院干预不足,则不足以遏制通过立法和行政部门实现的多数暴政;而如果最高法院干预过度,使得通过普选产生的行政和立法部门遭到挫折,无法表达和实现多数的意志,民主在事实上就遭到了破坏。

这,就是“反多数难题”。

“反多数难题”所体现的美国的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民主与自由、司法制度与社会政治变革等等之间的张力,以及所涉及的诸如宪法解释、宪法对话、宪法变迁等美国学术界或新或旧的问题,或许可以成为了解美国宪政的一个切入点。

第一章“反多数难题”之进路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司法审查的经典案例,伴随着建国两百年来社会持续而巨大的变化,折射了美国政治制度和观念的变迁,也是“反多数难题”最有迹可查的脚印。

(完整版)洛克纳诉纽约州

(完整版)洛克纳诉纽约州

(完整版)洛克纳诉纽约州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ner v New York)[案件背景]在十九世纪的最后三十年里,合同自由原则在州法院中发展起来了。

这种观念是作为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证的自由的一部分,任何一个州都无权干预订立合法合同的权利。

它主要被应用于雇佣关系。

最高法院在1897年的一个非劳动关系(non-labor)案件中首先承认了此项原则(Allgeyer v Lousiana)。

第二年,在一个7票对2票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忽略了这个案件并且支持犹它州关于作为一种适当保护健康的手段而限定矿工每天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律(Holden v Hardly)。

但是在七年后,法院在洛克纳案件中推翻了自己的观点,该矿工案例的事实和结果被证明为是一个特例。

该州已经通过了一项关于限定面包师的最长工作时间为每天十小时或每周六十小时的法律,理由即在于过长的劳动时间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

法院对于这项法律4票赞成5票反对。

霍姆斯严责多数意见的经济偏好而强烈地反对这项司法判决,而哈兰则代表其他的异议者勇敢地以现实生活的论据向多数人提出异议。

[判决书节选]大法官佩克汉姆(Peckham)宣布法院判决如下:这个法律必然干涉了雇主和雇员之间订立合同的权利,这项权利涉及到了雇员在雇主的面包店里的工作时间。

对于自己的事务签订合同的普遍权利是由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权的一部分。

(Allgeyer v Louisiana, 165, US, 578)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任何州非经正当法律程序都无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购买或出卖劳动力的权利是该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权的一部分,除非存在排除该项权利的情形。

然而,在联邦各州的主权之中存在着某些也许可以模糊地称之为治安权(police powers)的权力,法院尚未试图对这些权力予以确切的描述和限定。

这些权力,(尽管)被泛泛地谈及并且目前没有任何企图对其予以更具体的限定,但这些权力涉及公众的安全、健康、道德和普遍福利。

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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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四十年的时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州和联邦的经济立法进行严格的宪法审查,做出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公民宪法经济权利的有争议性的判决。

在这一段特定的时期内,经济立法与司法审查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同时也造成了国会以及总统与联邦最高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被认爲是「宪政危机」的直接导火索。

主流宪法评论人士认爲,「洛克纳时代」是背离合众国宪法传统正轨的一段弯路。

甚至连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本身也受到了不小的挑战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因爲有了「洛克纳时代」,美国宪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够历久弥坚,并且爲其他宪政国家的司法实践提供源源不断的经验或是教训。

一、1905年的洛克纳案「洛克纳时代」的说法源於联邦最高法院在1905年在「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ner v. New York,198 U.S. 45)案中作出的判决。

法院以5 4的投票认定纽约州规定面包坊工人日最高工时的立法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无效。

多数派的大法官认定,契约自由受宪法第14修正案的保护,州立法机构的法案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理由不够充分。

在肯定契约自由作爲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的宪法地位的同时,多数派法官也承认这种自由并非绝对,可以受到州立法的规制,前提是州立法机构对其治安权的正当行使。

洛克纳是一家烤面包房的经营者,他因爲要求自己的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而被控违反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

法院要求他要麽立刻缴纳50美元的罚款,要麽就要在监狱里待上最多50天,直到全数缴纳罚款爲止。

洛克纳不服两级法院的轻罪判决,一直将自己的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终於得以胜诉,并成功推翻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

西方法制史论述题重点参考

西方法制史论述题重点参考

论述题(论述题每题一般20分)*约翰·马歇尔对加强美国联邦政府权力的贡献加强最高法院的地位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通过该案,确立了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从而大大加强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

麦库洛克诉马里兰州案1818年,马里兰州向联邦设在该州首府巴尔第摩市的银行征收重税;经理麦库洛克不服,向法院起诉,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被告引述了《肯塔基宣言》,认为联邦银行的设立是违宪的,并引用宪法第10条修正案:“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和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人民保留之。

”马歇尔判决:美国政府的权力不是渊源于各州,而是渊源于美国人民;宪法一旦为各州批准,就对各州有约束力。

这一判词驳斥了《肯塔基宣言》,强调了美国是一个统一国家,其权力高于各州。

关于设立联邦银行的权力,他引用了“默示”理论。

另一个重要案例是吉本诉奥格登案(Cibbon v.Ogden)。

奥格登在纽约州取得在纽约州至新泽西州的航线经营船运业务的特许权,而吉本根据1793年联邦沿海航行法取得在纽约州水域经营航运业务的执照。

奥格登在纽约州起诉。

纽约州法院于1819-1820年作出不利于吉本的判决。

吉本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马歇尔根据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即州际贸易条款作出判决。

该条款规定:联邦国会有权“管理对外贸易,各州间贸易以及对印第安部落之贸易。

”奥格登认为,对该款应作狭义解释:“贸易”仅指商品的买卖和交换,不包括航运在内。

马歇尔认为,对该条款应作广义的解释,它指各州之间在商业上的交往,包括各种贸易活动,当然也包括航运。

判决结果:纽约州对奥格登授权的立法被认为违宪,上诉人胜诉。

这一判决确认和扩大了联邦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

*评塔尼大法官民主党人,在任期间加强了州权和公共权力。

但在关于斯科特诉桑德福德一案中作出的判决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南北的分裂。

在查尔斯河桥诉沃伦桥公司案(1837)中,判决:对一架私人公司的授权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具有排他的垄断权,以维护社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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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年)”,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在美国的宪法史上,「洛克纳时代」是一个充满矛盾和争议的阶段。

长达四十年的时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州和联邦的经济立法进行严格的宪法审查,做出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公民宪法经济权利的有争议性的判决。

在这一段特定的时期内,经济立法与司法审查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同时也造成了国会以及总统与联邦最高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被认爲是「宪政危机」的直接导火索。

主流宪法评论人士认爲,「洛克纳时代」是背离合众国宪法传统正轨的一段弯路。

甚至连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本身也受到了不小的挑战本文由论文联盟LWlm收集整理。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因爲有了「洛克纳时代」,美国宪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够历久弥坚,并且爲其他宪政国家的司法实践提供源源不断的经验或是教训。

一、1905年的洛克纳案「洛克纳时代」的说法源於联邦最高法院在1905年在「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nerv.NewYork,198U.S.45)案中作出的判决。

法院以54的投票认定纽约州规定面包坊工人日最高工时的立法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无效。

多数派的大法官认定,契约自由受宪法第14修正案的保护,州立法机构的法案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理由不够充分。

在肯定契约自由作爲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的宪法地位的同时,多数派法官也承认这种自由并非绝对,可以受到州立法的规制,前提是州立法机构对其治安权的正当行使。

洛克纳是一家烤面包房的经营者,他因爲要求自己的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而被控违反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

法院要求他要麽立刻缴纳50美元的罚款,要麽就要在监狱里待上最多50天,直到全数缴纳罚款爲止。

洛克纳不服两级法院的轻罪判决,一直将自己的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终於得以胜诉,并成功推翻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

早在1895年3月19日,纽约州议会众议院(共和党控制)以1200全票通过了《面包坊法案》。

几周之後,州参议院以200的票数批准了此法案。

在州立法机关的顺利通过说明这项立法得到了各方政治势力的广泛支持。

法案规定,在面包坊工作的烤面包工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0个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60小时。

而当时纽约州的实际情况是,面包坊工人一般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以上,每周工作7天。

这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谈不上是雇主对工人的过度剥削,因爲一般面包坊工人是按日领薪的,所以面包坊主自然希望工人每天尽可能多干几个小时,超时工作对烤面包工人来说是家常便饭。

他们爲了养家糊口和保住饭碗,一般对老板的加班要求不会提出异议或是加薪要求。

纽约州的立法者认爲这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对工人自身的健康和他们生产的产品的质量都会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在1895年制定法案对面包坊的卫生条件进行规范,以立法的形式改善工人工作条件,强制减少面包坊工人的工作时间。

在游说通过这项立法的时候,法案的支持者还搜集了各类数据和证据,证明长期在面包坊工作的工人寿命一般要比常人短,而且容易提前衰老。

他们认爲缩短工人的工时对於保障工人健康和他们家庭的健康有好处,并且强调,对於经济地位处於劣势的面包工来说,法案可以爲他们与面包坊主签订劳动契约的过程提供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

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放任自由的经济理念根深蒂固,由政府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包括对劳资关系进行干涉还不是常见的做法。

在这个国家里的大多数人还是坚信托马斯·潘恩的那句经典格言:「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与前苏联宪法史的思考与启示”,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封建君主立宪时期(一)中国清末政府立宪众所周知,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9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究其历史,是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应对“戊戌变法”运动以及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多次武装起义,假惺惺地附和人们“平等、自由、民主”的政治要求而仓促颁布的,目的是自保。

继《钦定宪法大纲》之后,清政府又起草了《重大信条十九条》。

之后北洋军阀统治集团炮制的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中华民国约法》1923“贿选宪法”,以及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均为个人独裁,军阀专制的象征,不得而终。

清政府以及军阀统治者的立宪过程,与当时民主革命的社会背景不可分割,正是民主革命,传达了广大人民的政治诉求,动摇了传统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

社会的变化推动宪法等制度变迁的决定力量。

清末人们此起彼伏、奋勇不屈的民主革命斗争是推动清政府立宪,破灭军阀专制宪法的决定性力量。

(二)俄罗斯沙皇统治时期立宪俄罗斯的立宪历程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勃发。

尼古拉二世在1906年4月所签署的国家根本法,实则“立宪自由”宣言的兑现。

并且俄国在根本法颁布4天后召开了第一届国家杜马会议及国务会议,其中一半成员来自沙皇指令,一半来自选举。

此举算是俄国将宪政之名坐实。

至此,俄国人民拥有了宪法和议会,并获得了政治自由。

可见俄国之立宪背景也是国家处于社会变革时期,也是封建专制沙皇与主张自由和民主的资产阶级党派对抗和妥协的结果。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洛克纳时代」的司法理念洛克纳案判决的年代正是传统社会和经济观念发生转型的年代。

并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故意和面包坊工人过意不去,也不是他们认爲面包坊工人就理所应当超时工作。

事实上,对洛克纳案做出终审判决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就有人来自社会底层的烤面包工人家庭,他们相反会更加同情工人们的遭遇。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并非意在充当企业和经济行业的保护伞,固守已经形成的财富分配现状。

站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场上,他们更加关心的是洛克纳案中涉及的联邦宪法问题: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是实现立法目标的合理的手段,还是专断任意的立法?从本质上说也就是州「治安权」这个权力与受宪法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较量与博弈。

「洛克纳时代」之所以成爲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一个特殊的年代主要归咎於法院这一时期对经济立法的司法审查的模式。

最高法院已故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曾经说:「(洛克纳时代)法院宣布州立法规制无效是家常便饭。

」以违反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爲主要的判决理由(前者针对的是联邦的立法和政府行爲,後者则是将这种限制扩展到州立法机构和州政府的层面),最高法院在「洛克纳时代」频频宣布州或联邦的经济立法——主要是最高工时、最低工资以及工作条件的立法规制——违反宪法无效,形成了所谓的「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

联邦最高法院在「洛克纳时代」形成的「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的核心是对契约自由权力的宪法保护。

从1897年的奥尔盖耶案(Allgeyerv.Louisiana,165U.S.578)开始,契约自由这一没有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通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宪法解释上升爲宪法权利。

1905年的洛克纳案中,契约自由宪法原则得到完美的阐释。

1923年的阿德金斯案(Adkinsv.ChildrensHospital,261U.S.525)是最高法院契约 自由理论发展的重要阶段,契约自由作爲宪法权利的地位更加稳固。

此案也被认爲是1905年洛克纳案的司法审查理念在联邦层面的回归。

1937年的西宾旅馆案(WestCoastHotelCo.v.Parrish,300U.S.379)正式推翻了1923年阿德金斯案的先例,标志着契约自由理论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正式落幕。

最高法院对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在1937年出现了重大的转折。

此後,州和联邦的经济立法在最高法院几乎不再受到任何实质的宪法审查。

有学者甚至将这一转变称爲「宪法革命」。

虽然「革命」一词未免小题大做,但是至少在对经济立法的司法审查领域,最高法院已经从「洛克纳时代」的司法能动转向了司法顺从的态度了。

 三、「洛克纳时代」的遗産洛克纳案在判决之初并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类似的州经济立法规制在最高法院受到宪法挑战,而且这些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没能够通过最高法院基於「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这个世纪之初看似普通的案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

「洛克纳」这个普通的德裔面包坊主的名字也承载了太多超出其本身的内涵和联想,甚至成爲一个时代的代名词。

只不过这个名字似乎代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一次危机,被认爲是背离了美国的宪法传统原则,是司法部门对立法权力的干涉。

正如《我们人民》的作者,美国知名的宪法学者布鲁斯·阿克曼所说:「对於现代的法官来说,最严重的侮辱就是谴责其效仿了新政法院之前『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所犯下的错误」。

这个错误究竟是什麽——司法干涉立法?对宪法中没有明文列举的经济权利进行司法保护?司法能动主义?或是对州治安权的狭隘解释?简而言之,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宪法解释对宪法文本中并没有提及的契约自由进行宪法保护本身并非无懈可击。

因爲这样的司法理念和宪法解释方式暗示着法院可以将宪法保护的触角伸向任何公民权利保护的角落。

「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宪法理论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的一个分支。

事实上,在「洛克纳时代」结束之後,虽然「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宪法理论,也就是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5或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对经济立法进行的严格审查随之衰落,法院对联邦和州的经济立法采取了异常宽松的司法顺从的态度,但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理论并没有完全走到尽头。

相反,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最高法院在保护公民自由权利(如隐私权保护)的领域爲这一理论找到了更大的用武之地。

只不过,与「洛克纳时代」不同,此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而最高法院推翻立法的判决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舆论支持和社会正当性。

从比较宪法的角度来看,「洛克纳时代」的遗产远不仅局限在美国国内的宪政舞台之上。

远在大洋彼岸欧洲大陆的德国在契约自由宪法保护方面的经验似乎与「洛克纳时代」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理念不无关联。

仿佛是吸取了「洛克纳时代」的教训,德国基本法中明文提及了契约自由权利的宪法保护,这就爲宪法法院判决提供了强大的宪法文本的支撑。

而且,德国基本法中也明确了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具体来说,这些限制除了同一宪法条款中明确提及的内容之外还包括了德国宪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和秩序: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国家原则和比例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和秩序是宪法法院在进行宪法解释的时候必须参照和遵守的。

因此,同样是对契约自由的宪法保护,同样是宪法法院对司法审查权的行使,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得到了普遍的接受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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