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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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公民平民自由民

罗马公民平民自由民

罗马公民\平民\自由民作者:毕凤芹来源:《中学政史地·初中》2010年第08期毕老师:您好!在学习罗马法这个知识点时,经常会遇到公民、平民、自由民这些词,我有几个不明白的地方:罗马公民、平民、自由民的范围分别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异同?您给讲一下好吗?学生:右一右一同学:你好!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

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

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

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

在罗马世界急速扩张的时期,可以把公民权当作一种辨识方法,分辨谁是原本住在罗马的人,谁是从别的地方来的。

任何在罗马出生的男人都是罗马公民,奴隶除外。

公民有权投票,妇女除外。

公民有权立约,有权具备合法的婚姻。

公民不能够被判处死刑,除非他们被控诉叛国罪。

被征服地的人民要成为罗马公民最简单的方法是从军。

在欧洲封建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使用了公民的概念。

平民是古罗马时代罗马公民(不同于奴隶)中最大的群体。

他们与更高阶层的贵族不同,在政治和经济上缺少权利。

对他们适用的法律为《万民法》,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自由民是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以外的居民的通称,包括奴隶主、高利贷者、大商人、独立经营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小商人等。

自由民的根本特征是享有公民权和财产权。

自由民可分为上层和下层,即贵族和平民两部分。

奴隶主、高利贷者、宗教祭司等,构成自由民的上层,即贵族。

他们不仅拥有大量地产和其他财产,而且享受各种政治特权。

他们不仅残酷剥削和压迫奴隶,而且也剥削和压迫各种小生产者和小商人,是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

罗马等级制度

罗马等级制度

罗马等级制度罗马等级制度是指古罗马帝国时期的社会等级制度,它起源于罗马共和国时期,继续在罗马帝国的时代持续存在。

这个制度是基于人们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而设立的,它对罗马社会的组织、政治结构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罗马等级制度中,人们被分为不同的等级,这些等级决定了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权力和特权。

最高级别的等级属于当时统治者,即皇帝和帝国家族。

下面是一些主要的罗马等级:1. 奥古斯都(Augustus):这是最高的等级,通常属于统治者,例如罗马帝国的皇帝。

奥古斯都是一个称号,由首位罗马皇帝屋大维(Augustus Caesar)使用,后来成为罗马帝国统治者的通用称号。

2. 贵族(Patricians):贵族是罗马帝国社会中最顶尖的阶层,他们拥有土地、财富和政治权力。

他们通常通过出生就获得这个地位,也可以在政治或军事上的成就上获得提升。

3. 骑士(Equites):骑士是罗马社会的中间层,他们通常是富有的商人、官僚和军官。

他们的地位比一般百姓高,但低于贵族。

4. 平民(Plebeians):平民是罗马社会中最普遍的阶层,包括自由民、农民、手工业者和贫穷的市民。

他们在政治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较低,但仍可以参与公共事务。

5. 奴隶(Slaves):奴隶是罗马社会中最低级别的阶层,他们是财产,没有任何权力和自由。

他们被视为物品,可以被买卖、赠送和处理。

罗马等级制度在社会中起到了许多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每个人都有其明确的地位和角色,这可以避免冲突和混乱。

其次,这个制度给予了特权阶层更多的权力和财富,使他们能够掌握政治和经济的控制权。

然而,这也导致了社会不平等的存在,使一部分人处于劣势地位。

此外,罗马等级制度还影响了教育和社会流动性。

贵族和骑士阶层的人享有更好的教育和机会,他们更容易在政治和军事领域取得成功。

而平民和奴隶往往没有机会改变他们的地位,他们的生活条件和机会都受到限制。

罗马等级制度的影响还可以在宗教方面看出。

古罗马的社会等级与贵族统治

古罗马的社会等级与贵族统治

古罗马的社会等级与贵族统治古罗马帝国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和复杂社会结构的伟大文明,而其社会等级制度和贵族统治是古罗马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

这些制度和统治方式的运作不仅对古罗马帝国的政治和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塑造了社会的行为和观念。

古罗马的社会层级结构分为两大部分,即自由民和奴隶。

自由民身份通常由出生决定,而奴隶则是被捕获或购买的人。

自由民可以参与政治活动,拥有土地和财富,而奴隶则没有自由和权利。

这种等级结构铸造了古罗马社会的基础,对社会秩序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在自由民之内,古罗马的社会等级分为贵族和平民。

贵族是拥有财富和社会地位的特权阶层,他们享有政治和经济特权。

他们有权参与政治决策,担任政府职务,掌握资源,这使得他们成为古罗马的统治阶级。

在古罗马的历史上,贵族家族的力量和影响力是无可忽视的,他们通过政治婚姻和传承财富,不断巩固自己的地位。

贵族统治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他们的土地所有权。

古罗马贵族拥有大量土地,这使他们能够控制资源和生产。

土地是古罗马经济的基础,通过农业和奴隶劳动,贵族不仅维持了自身的财富和地位,还为帝国提供了必需的军力和物资。

贵族通过控制土地,不仅牢固地限制了平民的社会流动和发展,还使得他们能够向统治者提供支持和忠诚。

此外,贵族的社会地位也通过家族血统传承。

贵族家族将地位和财富视为家族的荣耀,他们通过政治婚姻和合并家族来保持地位的稳定性。

这种家族血统制度不仅限制了平民的社会流动性,还进一步巩固了贵族统治。

然而,古罗马的贵族统治不是没有挑战和冲突的。

随着帝国的扩大和繁荣,平民阶层的力量和意识逐渐增强。

平民们渴望政治参与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这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和政治革新。

例如,格拉古兄弟在公元前二世纪提出了土地改革和平民权益问题,尽管他们的改革努力未能成功,但这标志着平民群众开始反抗贵族统治的阶段。

古罗马的社会等级和贵族统治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话题,其存在深深地影响了古罗马帝国的发展和演化。

古罗马的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

古罗马的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

古罗马的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古罗马尼亚时代是一个气势恢宏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对欧洲的历史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时代,罗马帝国的辉煌不仅体现在其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实力上,同时也表现出在丰富多彩的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上。

一. 社会结构古罗马的社会结构分为贵族、平民和奴隶三个阶层。

1. 贵族阶层贵族是罗马社会的核心阶级,拥有最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

贵族阶层主要由富有的农地拥有者、商人和政治家组成。

他们通常拥有出色的教育和行政管理能力。

罗马的组织和规划主要由贵族实施,而他们也被认为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主要力量。

2. 平民阶层平民是指无权无势的罗马市民,他们主要由贫穷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人组成。

平民阶层在政治上几乎没有发言权,经济上也很弱势。

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平民逐渐开始扮演重要的政治角色,并掌握了一些政治和军事权力。

3. 奴隶阶层奴隶是罗马社会中最低下的一个阶级,他们是被强制工作的人,没有任何权力。

奴隶通常来自被罚的战俘和负債者,但也有人因为犯罪而被迫成为奴隶。

在罗马社会中,奴隶不仅是生产力的重要来源,而且也是贵族阶层日常生活和娱乐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政治体制1. 共和制古罗马最初的政治体制是共和制,该体制于公元前509年开始实施。

共和制是一个由两个执政官、元老院、百人议会和平民议会组成的政治体制。

执政官的任期为一年,有最高的行政权力,并主导罗马的外交和军事政策。

元老院是由老年人构成的董事会,负责处理重要的司法和行政事务。

百人议会是一个由一百名元老院成员组成的立法机构,它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和政策。

平民议会是罗马最底层的立法机构,由平民代表组成。

2. 帝国制公元前27年,前罗马军将奥古斯都(Augustus)建立了一个帝国制政治体制,掌握的权力比之前的执政官更广泛,包括国内、外交和军事。

奥古斯都是第一个被公认为是罗马皇帝的人。

从那时起,罗马成为了一个拥有广泛领土和政治权力的强大国家。

古代罗马社会制度和文化特征

古代罗马社会制度和文化特征

古代罗马社会制度和文化特征古代罗马是历史上一支强大、繁荣的帝国,其社会制度和文化特征对于后代的影响不可忽视。

本文将围绕这些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社会制度1、贵族与平民古罗马贵族享有特权,如优先享有公共福利、享有多数公职、可以调整税收、拥有政治动员能力等。

而平民则为无声无息之角色,社会地位较低,无法平等竞争。

长期以来,平民一直在争取政治权利,例如公民权利、议案等,最终导致和平法案的制定,进一步推进帝国民主化进程。

2、奴隶制度古罗马奴隶制度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由于征服的区域较广,奴隶人数巨大。

急需大量的劳动力来发展经济、确保文化发展。

奴隶制度实则是对劳动力的人身剥夺,被迫从事重体力劳动、服务,不能获得任何报酬及权利。

而这种体制给罗马帝国在农业、制造业和贸易方面提供了发展的动力。

3、宗教制度在古罗马,宗教与国家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基督教未曾在罗马统治下取得法律认可之前,古罗马的宗教系统是多神论、国教制度。

在这个体系中,每个神灵都有自己的专属领域、文化和仪式,招待艺人和祭司。

但自教会以来,多神论逐渐被取代。

二、文化特征1、文学古罗马文学包括史诗、戏剧、作品等,涉及科学、哲学、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

众所周知,诗人维吉尔(Virgil)的《埃涅阿斯记》影响了整个欧洲文学史。

而普鲁塔克(Plutarch)的《比较研究》是该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传记之一。

2、建筑学罗马的建筑学是相当先进的,它主要在城市规划和公共建筑方面特别出色,体现在大量的石头、石柱和创新的拱顶架构上。

罗马的建筑师的足迹遍布全球,并深刻影响了现代建筑学。

3、艺术罗马艺术的特点是模仿和借鉴希腊艺术,罗马人发明了许多更为细致的特点和技巧来表达他们的文化和价值观,例如像塔维安雕像、《古罗马复仇者》等再现罗马历史的艺术品,这些艺术品体现了罗马的历史和文化,同时还富有独特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总之,古罗马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特征对于人类历史和现代文化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罗马重要知识点总结

罗马重要知识点总结

罗马重要知识点总结罗马是古代世界的一个伟大的文明,其影响深远,对现代社会仍有深远的影响。

在此总结一些罗马重要的知识点,包括其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宗教、军事、文化以及遗产等方面的知识点。

一、政治体制1. 共和制度:罗马建立起的政治体制是共和制度,即政权为公民所有,政治权力由选举产生的官员管理。

2. 贵族统治:在共和制度下,罗马的政治权力主要由贵族阶层掌握,他们通过参议院来管理国家事务。

3. 独裁统治:在面临外部和内部威胁的时候,罗马政府有时会委派独裁官来掌握绝对权力,以应对危机。

二、社会结构1. 贵族和平民:罗马社会的结构主要分为贵族和平民两个阶层,贵族拥有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特权,而平民则是劳动者和商人。

2. 奴隶制度:罗马社会采取了广泛的奴隶制度,奴隶是贵族和富豪家庭的财产,他们在农田、矿山、建筑等领域承担重要劳动。

3. 城市和乡村:罗马的社会结构主要分为城市和乡村两部分,城市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而乡村则是农业生产的基地。

三、宗教1. 古罗马宗教:古罗马的宗教体系是多神教,信仰众多神祇,主要宗教活动包括祭祀、供奉和祭祀仪式。

2. 基督教的传播: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开始在罗马帝国内传播,直至君士坦丁大帝将基督教定为国教后,基督教成为了罗马帝国的主要宗教。

四、军事1. 军队组织:罗马的军队组织非常严密,包括军团、骑兵、工程兵等多个部门,军队在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征服扩张:罗马通过征服和扩张,建立了庞大的帝国,在战争中不断吞并周边国家和地区,扩大了自己的领土。

五、文化1. 文学艺术:古罗马文学和艺术在欧洲文化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包括诗歌、戏剧、雕塑、建筑等领域。

2. 科学技术:罗马的科学技术成就也非常突出,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和桥梁建设、水利工程等方面。

3. 法律体系:罗马的法律体系对今天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的法律思想和原则深刻地影响了欧洲的法律发展。

六、遗产1. 西方文明:古罗马文明对西方文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包括政治、文化、宗教、法律等多个领域。

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等级制度等级制度:罗马共和制三元奴隶制等级制度[1](1)一元公民等级:【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二元平民等级:【平民】无选举权.无被选举权。

但拥有人身自由。

(3)三元奴隶等级:【奴隶】没有人身自由。

三权分立王权:两名执政官,掌管国内事物,指挥军队作战。

一年一任,不得连任。

由百人议会中选出。

二执政官权力平等,如遇非常时期,设独裁官(又称狄克推多)代替二执政官,任期仅为半年,独裁官有24名扈从,肩苛插战斧的一束,此权标就是法西斯的来源。

贵族:库里亚大会继续保留,但形同虚设,森都里亚大会仍是富人占优势,所提议案要经元老院批准,所以元老院是实权机关,300名终身职的元老是贵族势力的坚实堡垒,他们掌管着国库的运作和一切的对外事宜。

公民:前494年设立的保民官一年一任且必须由公民中选出,初为2名,后增至10名。

此官职是为保护公民的利益而设的,凡是不利于公民利益的行为、法令等,保民官都有权力予以否决,保民官的人身与其否决权神圣而不可侵犯,其权利以后又进一步扩大。

除此之外,还设立财务官、市政官和大法官。

均为一年一任,不得连任。

三权分立是古罗马共和国的基本政治体系,也是被后人认为古代最经典的政治体系之一。

这种结合了君主、议会、共和三种政体基本特点的体制为其称霸一方提供了保障。

但也因为其存在着矛盾的隐患,例如:奴隶和奴隶主的矛盾,以及后来随着国土的扩大,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矛盾、保守派与改革派、元老派与骑士派的矛盾。

而平民与贵族之间这一最基本的矛盾更是自始自终伴随着共和国,这也使其日后必然走上改革的道路。

十一抽杀律罗马军队之所以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皆因其对军人的严厉法制。

一名罗马青年若犯大错也经常罪不至死,而在军队中逃跑,偷窃,丢掉武器、盔甲及同性恋都是死刑。

而其中最恐怖的便是“十一抽杀律”。

罗马军法中规定战场逃跑的人要被判死刑,而执行的时候长官仅仅拿武器轻轻碰一下示意,然后所有其他士兵随意对此人加以任何凌虐及屠杀,其死状惨不忍睹。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体制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体制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体制罗马共和国(509年前至西元27年)是古罗马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这段时期的政治体制是罗马政府的核心。

本文将深入探讨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体制,包括政治、军事、社会和法律等方面。

一、政治体制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政治体制采用一种混合的共和制度,由多个机构和职位共同组成。

其中,最高的权力机构是元老院,由精英阶层组成,拥有决策和立法权。

元老院成员由终身任命,他们的职责是提出政策议案、指导外交政策以及任命官员。

此外,元老院以下还有两个执政官和十个保民官共同组成的行政机构。

执政官每年由元老院选举产生,他们具有行政和军事指挥的权力。

十个保民官则负责保护平民免受贵族剥削。

另外,群众大会和民会也是重要的政治机构。

群众大会是罗马公民的集会,他们有权参与决策,选举官员以及表达意见。

民会则是按照财产、身份和兵役等等分类的公民组织,他们有一定的限制和专门的功能。

二、军事体制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军事体制是其强大扩张的重要保障。

起初,罗马军队是由成年男性公民组成的义务兵役制,被称为罗马军团。

军团由"百人队","兵营"和"军团"等级组成。

军团由战争财政委员领导,执政官或其统帅指挥。

军团士兵由自己装备,他们通常是农民和工匠。

在战争结束后,他们将返回农地并恢复平日的工作。

这种军事体制促进了广泛的公民参与,增加了国家的防御能力。

三、社会体制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社会结构主要分为贵族、平民和奴隶三类。

贵族拥有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他们通常是拥有土地和财产的精英阶层。

平民则包括自由民和一部分财富较少的农民、工匠和商人等。

奴隶则是社会的底层阶级,他们是被征服的敌人或其他贫困居民,被贵族或富人作为私人财产。

四、法律体制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法律体系是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共和国时期采用的最重要的法律体系是政治法和民法。

政治法主要以法律和决议形式存在,由元老院、执政官和保民官等机构颁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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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德国史家尼布尔的说法,罗马平民(plebs)起源于王政时代,主要由被征服地区的移民组成,到王政后期基本形成一个特定等级,与“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相对立(注:尼布尔:《罗马史演讲录》(Niebuhr,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Roman)第1卷,伦敦1847年版,第48页。

)。

关于罗马平民的身份问题,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由于观点、方法不同,提出各种不同看法,并且在“平民是否为公民”这一问题上发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

根据尼布尔、蒙森、古朗日的看法,只有贵族是原始公民,平民最初不在公民之列,并且不在库里亚组织之内。

然而,英国学者拉斯特则认为公民集团自古以来就包含了贵族和平民。

他们之间的区别仅在于贵族是元老院显贵,平民则是普通大众。

(注:拉斯特:《论塞尔维乌斯改革》(Hugh Last,“The Servian Reforms”),载《罗马研究杂志》(Journal of Roman Studies)1945年,第30—48页。

)有趣的是,两种对立的理论都能从古典文献中找到证据,说明文献本身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

这是因为古代罗马史家大都缺乏历史发展观念,没有注意到平民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公元一世纪的平民与公元前五世纪,甚至王政时代的平民并不完全相同,所以,他们笔下的早期平民和贵族的身上往往带有后世平民与贵族的特征,以致于使现代的研究者产生误解。

这就提醒我们要注意把古人提供的史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事实的理解区分开,历史地考察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和处境,以便客观评价平民的身份地位。

我们主要以王政时代和共和国初期的文献史料为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一、平民与定居地的关系在王政时代,罗马的平民主要来自被征服地区。

罗马人往往把被征服地区的人民集体迁移到罗马,这就使丧失了国土的平民与罗马人民聚居一地,发生了地域联系。

据文献记载,罗马第三位国王图路斯曾摧毁阿尔巴城,把全体居民掠走,使罗马“人口翻了一番”。

阿尔巴人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

(注:李维:《罗马史》Ⅰ,30,1(Livy,Ab urbe condita)译文参考穆启乐、傅永东、张强、王丽英译《建城以来史》卷一,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

)第四王安库斯占领特列涅(Tellennae),“把战俘迁移到罗马”;夺取费卡那(Ficana),派兵摧毁城墙,焚烧房屋,“把全体居民迁入罗马”。

两地居民都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

他又征服波利托里乌姆城,把阿芬丁山分给新来的民众居住。

后来又有数千拉丁战俘被安置在阿芬丁与帕拉丁连接之处——阿德穆尔基埃(Admurciae)(注:李维:《罗马史》Ⅰ,33,5。

)。

这一时期的外来平民大多是被强迫安置在罗马人的土地上的。

他们与罗马人民虽同居一邦境内,但罗马人民是住在自己祖先的土地上,他们彼此之间既有血缘纽带,又有地域联系,是天然形成的公民集团;而平民是被剥夺了祖先的土地,人身从属于征服者集团。

他们与罗马人民虽有地域联系,但无血亲关系,不属于公民集团,也就没有公民的权利。

由于没有公民权,平民对他们居住的土地没有占有权。

例如,据李维记载,公元前456年,元老院通过了保民官伊启里乌斯提出的一项法案,“开放阿芬丁山供人们安居。

”(注:李维:《罗马史》Ⅲ,31,1;32,7。

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Ⅹ,31,1—32,5.参见(法)古朗日:《古代城市》(Fustel De Coulanges,The Ancient City),马萨诸塞1979版,第233页。

)这条法案显然不是为争取平民在阿芬丁山的居住权,因为自安库斯王时期起,阿芬丁山就已成为平民的聚居区。

很可能,保民官要求的是对平民开放阿芬丁山宅基地的占有权。

也就是说,平民虽被允许在阿芬丁山居住,但是对于他们定居的土地没有任何权利,直到300年之后,经过同贵族的斗争,才获准占地安居。

由于平民对城邦土地没有占有权,所以他们不能随便择地而居,挤占公民的住地,只能在指定区域建房居住。

罗马的公民聚居区与非公民聚居区的划分以“城址”(pomerium)为界线。

设立“城址”需要经过占卜等宗教仪式,使之具有神圣性(注:盖利乌斯:《阿提卡之夜》(Aulus Gellius,Attic Nights)ⅩⅢ,14,3。

转引自刘易斯、莱因霍德:《罗马文明》(Naphtali Lewis,Meyer Reinhold,Roman Civilization),纽约1966年版,第1卷,第57页。

)。

它象征着城墙以内的人民是受到邦神庇佑的,而城墙以外的人则是不受邦神保护的(注:关于设立“城址”的宗教仪式记载见李维:《罗马史》Ⅰ,44;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Ⅰ,88;普鲁塔克:《罗慕洛传》11(Plutarch,Romulus)等。

另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134—142页。

)。

城邦的土地以城址为界分为两部分,城市内圈是公民集体赖以生长的土地,城市外围则是通过征服战争夺来的土地,是公民集体控制下的地盘。

有权居住在城内的人们属于公民统治集团,而被迫住在城外的人们则是处于公民集团控制下的被统治者。

这种情况与中国周代国野制度下,国人与野人的定居地彼此分隔的现象有类似之处。

(注:参见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3页。

)最初的罗马公民主要聚居在帕拉丁、魁里纳尔、卡皮托尔山等山丘上(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50,1;Ⅳ,13,2;李维:《罗马史》Ⅰ,44,3。

)。

第一批来自阿尔巴的平民被安置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即帕拉丁的外围凯列乌斯山,此后更多的平民被集中置于阿芬丁、埃斯奎林和维米纳尔等城郊诸山上。

直到王政时代末年,阿芬丁山始终未被划入神圣城址的保护圈之内。

平民的聚居区与公民的聚居区彼此分开:公民住在城内,平民聚居在城郊。

公民和平民聚居区的隔离反映出两等级成员之间身份地位的差距。

二、平民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罗马城邦的土地分为公有地和份地两部分。

在建城之初,罗马人的土地是以氏族和库里亚为集体进行平均分配的。

狄奥尼修斯说:“他(罗慕洛)把土地平均分为30份,每个库里亚分得一份。

”(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7,4。

)全体氏族成员和库里亚成员都有权从公有地中分配到一块大约两犹格的份地作为世袭产业(注:瓦罗:《论农业》,王家绶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页。

)。

无论哪一类土地,最初只有拥有魁里特公民权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土地所有者。

罗马法典中有明文记载:“罗马人民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魁里特法(Iure Quiritium)是所有者,或者不被视为所有者”(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Ⅱ,40。

参考黄风译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财产是魁里特的财产,是罗马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7页。

)。

那么,平民是否能占有城邦的土地?文献提到,国王曾经从公有地中划出部分土地分给平民。

例如,狄奥尼修斯说,“图路斯把这些土地在那些没有份地的罗马人中间平均分配”(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Ⅲ,1,5。

);又说,塞尔维乌斯“获得统治权之后,他立刻把公有地分配给那些替别人当雇工的罗马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13,1。

)。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罗马人”实际上指的是平民,而不是罗马公民。

因为,这些人没有“份地”,而罗马公民一般都是拥有小块份地的私有者。

又因为他们在别人的土地上做雇工,说明他们无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可见这些人不是公民。

尽管平民也像公民一样从国王那里得到份地,但是,平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公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本质不同。

公民是城邦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平民只有通过与城邦建立从属关系,其中许多平民通过与贵族家族建立从属关系,才能间接使用城邦的,或贵族家族的土地生产资料。

古罗马作家费斯图斯(Festus)说:“父家长(patres)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把土地分配给他们的仆从。

”(注:转引自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60页。

)这里的“仆从”包括被保护人、奴隶和其他从属者,他们的份地又被称为“彼库里”(peculium)。

19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古朗日(Fustel De Coulanges)阐明了从属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他说:“家族的财产完全属于父家长所有,但他可以同小宗,甚至与被保护人共同分享。

小宗在大宗灭绝后,对家族财产拥有权利,而被保护人却永远不会成为所有者。

他耕种的土地只是托付给他耕种的,在他死后必须还给保护人。

”(注: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27页。

)国王相当于城邦中的父家长,是全体外来平民的“保护人”。

他也像一个父家长一样,负责给城邦的公民和从属于城邦的平民分配土地,但公民的份地可以世袭占有,平民则很可能没有继承权。

《十二铜表法》第5表就体现了平民为争取财产继承权而进行的斗争(注:《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参见谢邦宇等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64页—371页。

)。

19世纪的罗马法研究者梅因(Henry S.Meine)说:“当‘遗嘱权’在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现时,像几乎所有伟大的各种罗马制度一样,有迹象证明它成了‘贵族’和‘平民’间争论的题目。

当时有一条政治格言,即‘一个平民不能成为一个大氏族的成员’(Plebs Gentem non habet),其结果是把‘平民’完全排斥在‘贵族民会’(Comitia Curiata)之外。

因此,有些评论家就认为一个‘平民’的‘遗嘱’是不可能在‘贵族民会’中宣读的,因此一个‘平民’也就完全没有‘遗嘱’之权。

……法律规定,父家长得使用他的财产(pecunia)的监护权——这一条法律除了使‘平民遗嘱’合法化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

”(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5—116页。

)可见,王政时期的平民对城邦的土地没有占有权。

土地看来似乎是在公民和平民之间平均分配,但是,未分配的公有地是公民潜在的生产资料来源。

这就造成了生产资料在平民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

全体公民都有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虽然公民内部也存在分配不均现象,贵族家族利用特权往往比普通公民多占土地),但平民完全没有占有公有地的权利。

城邦可以给他们分配土地,也可以不给他们分配土地,平民只能被动接受。

为此,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兴起之后,平民提出占有公有地的要求,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最终获得了土地占有权。

三、平民的劳动性质王政时期,虽有平民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了份地,但是,看来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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