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中“集团”系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一级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最终处理意见形成之前,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鼓励创新、容错免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容错,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厦府办[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2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是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和经营决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董事会、经营层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第五条企业监事会一般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外派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1人、专职监事2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2人(含企业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副主席1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票据以及一次申请10亿元额度以上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担保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汇编二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汇编二目录1.介绍2.监督责任3.资产管理4.使用与处置5.监督与检查6.处罚与奖励7.附则1. 介绍本文档是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第二部分,旨在全面规范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2. 监督责任2.1 股东监督委员会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工作,企业设立股东监督委员会。
股东监督委员会由股东代表组成,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进行监督。
2.2 监管机构厦门市政府设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监管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并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检查和评估。
2.3 企业领导企业领导是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管理。
企业领导应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稳定和增值。
3. 资产管理3.1 资产登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登记制度,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记录资产的基本信息、归属关系、价值评估等内容。
3.2 资产分类企业国有资产应按照不同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
常见的分类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3.3 资产评估企业应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了解资产的价值变化情况。
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监管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资产保护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的丢失、损坏或被盗窃。
同时,应建立健全资产保险制度,避免因意外事故造成不可预料的损失。
4. 使用与处置4.1 资产使用企业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使用。
相关人员在使用资产时应遵守资产使用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用途或处置。
4.2 资产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处置程序包括资产估价、转让协议签订、公示和变更登记等环节。
5. 监督与检查5.1 监督体系监督体系是指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的体系。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厦国资统[2007]317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资统﹝2007﹞317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为健全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6]69号)、《2007年厦门市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意见》(厦反腐办[200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
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作风建设,深化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国有企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大局着眼,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各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规范职务消费管理的主动性,加大对职务消费的规范管理力度,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把规范职务消费作为廉洁从业工作的重点,认真研究和解决。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
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厦国资组[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组[2008]34号)各有关企业:现将《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情况。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厦国资统[2008]258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国资统〔2008〕258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指导和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试用期满的在岗职工;又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厦国资产(2007)546号发布日期:2007-12-6执行日期:2007-12-6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各受委托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产权关系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经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八条市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九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五)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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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与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四)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
(二)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三)布置企业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
(四)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五)其他有关投资监管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企业职责
第六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并视情况需要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
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所制订的投资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及职权;
(二)投资管理部门及职权;
(三)投资决策所遵循的原则;
(四)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决策及实施程序;
(五)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论证规程;
(六)投资风险管控措施;
(七)外地投资项目决策、论证、管控等的特别规定;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规程;
(九)子企业的投资权限;
(十)责任追究。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每年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在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年度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于当年9月30日前将调整情况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每年应当汇总编制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并于3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所出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国有股控制权转移的;
(二)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国有出资人利益的;
(三)发生其他重大情况变化,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投资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建档保存。
第三章禁入与限制
第十二条禁止企业炒作黄金、外汇、房地产以及进入二级市场炒作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十三条禁止企业违规从事与经营业务无关的投机性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禁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未经市国资委确认为主业的企业对下属房地产公司进行股权增量投资。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严格限制第四级次及以下企业对外投资。
第四章投资核准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不含委托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不含上市公司)的非主业、非控股及非境内三类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的,应当在投资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其中,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办理核准手续的,决策通过后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八条重要子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的,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时,应向市国资委提交项目核准请示文件,随附投资决策机构决议、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审核意见、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资料。
市国资委可根据项目需要,要求企业附加提交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备案表、合资合作意向书、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收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资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其所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
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初审通过的,应于其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下达批复或转报市政府批准。
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在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申报相关资质时,被要求须出具市国资委核准文件的,经所出资企业提出申请,可参照核准项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投资备案
第二十二条除重要子企业外的其他子企业的非主业、非控股及非境内三类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委托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的上述三类投资项目,先报管委会核准,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纳入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应当在管委会核准或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决策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报投资项目备案时,应提交投资项目备案表,随附管委会核准或所出资企业批准文件、企业投资决策机构决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资料。
市国资委可根据项目需要,要求企业附加提交近期财务报表、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备案表、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收到所出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资料后,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投资项目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退还企业存档;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予以书面通知。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所列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
上市公司的非主业、非控股及非境内三类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按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办理,并于该投资项目信息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后纳入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纳入定期报告管理的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按季度汇总填报投资项目季报表,其中第一至第三季度应分别于当年4月15日前、7月15日前和10月15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七章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所出资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外地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所出资企业应负责跟踪落实,适时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的实地检查。
项目正常经营后三年内,应组织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向市国资委报送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市国资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投资项目决策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决策机构,是指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委员会等依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有权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投资项目,是指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业之外的其他经营业务;非控股投资项目,是指除全资、绝对控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以外的参股项目;非境内投资项目,是指注册地为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企业级次,即以所出资企业为第一级次,所出资企业直接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二级次,以此类推。
上一级次与下一级次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则以持有股权比例较大的一方作为其上级企业;如股权比例相等,则以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作为其上级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以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厦国资企〔2007〕345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