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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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必须非常重视。
我国的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主要由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涉及银行、企业和个人等各个方面。
首先,人民币的收款管理是指对人民币收入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民币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等。
政府收入是指政府通过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方式获得的资金,企业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销售额和利润等,个人收入是指个人通过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对于政府收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管理,保障政府财政的公平和透明。
对于企业收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等措施,保障企业的合规运营和健康发展。
对于个人收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个人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控制等措施,保障个人的财产安全和权益。
其次,人民币的付款管理是指对人民币支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民币的支出主要包括政府支出、企业支出和个人支出等。
政府支出是指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企业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工资福利、生产原材料购买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个人支出是指个人通过消费、投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
对于政府支出,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会通过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管等措施,保障政府支出的合规和效益。
对于企业支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贷款管理和信用监管等措施,保障企业的融资和经营需求。
对于个人支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消费金融和个人理财等产品,保障个人的消费和投资需求。
此外,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制度还涉及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清算结算等业务。
在人民币的收付活动中,涉及到大量的收退款、转账汇款、代收代付等业务,必须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因此,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国际结算、内部结算、风险管理等措施,保障资金的流通和结算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2024年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

2024年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根据2024年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大致概述及主要内容。
一、引言现金管理是指银行对自身经营所涉及的现金进行合理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高效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管理行为。
本规定旨在规范现金的收付、分类管理、运输、储存、清点等环节,提升银行现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水平。
二、现金分类管理1.人民币现金分类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国内外币现金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对人民币现金进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包括钞票和硬币,进一步细分为面额、真伪辨别情况等。
2.外币现金分类银行应将外币现金按照币种、面额等进行分类管理,并加强对外币真伪辨别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三、现金收付管理1.现金收付制度银行应建立现金收付制度,确保现金收付环节的安全和准确性。
具体包括现金收付点的设置、现金收付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收付作业记录的保存等。
2.现金清算制度银行应建立现金清算制度,确保现金的清点准确、核对无误。
清点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记录清点结果、记录清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四、现金运输管理1.运输计划制度银行应建立现金运输计划制度,提前安排现金运输任务,确保运输安全和高效率。
计划应包括运输任务、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并制定应急预案。
2.运输工具和装备银行应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现金运输工具和装备,确保现金运输的安全性。
运输工具和装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并配备安全设施和装置。
五、现金储存管理1.现金库房要求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现金库房进行现金储存管理。
库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震等条件,并配备安全设施和监控系统。
2.现金储存制度银行应建立现金储存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制度应包括储存方式、储存时间、储存人员等,储存人员应接受专业化的培训。
六、现金清点管理1.清点系统银行应建立现金清点系统,采用先进的清点设备和技术进行现金清点。
清点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
2.清点作业流程银行应规范现金清点作业流程,确保清点作业的准确性。
国家钱币由谁管理制度

国家钱币由谁管理制度一般来说,国家钱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钱币的发行管理;二是国家钱币的设计和制作;三是国家钱币的使用和流通;四是国家钱币的监督和检查。
这些方面都有着严格的法规和规定,以确保国家钱币的安全、稳定和流通。
国家钱币的发行管理是国家钱币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国家钱币的发行通常由国家的中央银行负责,中央银行按照政府的决策和实际需求来发行硬币和纸币。
国家的中央银行通常也负责管理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以确保国家的金融安全。
国家钱币的发行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程序,包括货币政策的决策、发行计划的制定、发行铸币的准备等等,确保国家的货币供应和需求平衡,保持国家的经济稳定。
国家钱币的设计和制作也是国家钱币管理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国家钱币的设计和制作由专门的机构负责,通常是国家的钞票印制厂或者造币厂。
国家钱币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要求,设计者需要考虑到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确保国家钱币的形象和品质符合国家的形象和品质。
国家钱币的制作也需要精密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国家钱币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钱币的使用和流通是国家钱币管理制度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国家钱币的使用和流通是国家经济活动的基础,国家的经济活动离不开货币的交换。
国家钱币的使用和流通需要国家的法律保障和监督,确保国家钱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国家的商业银行通常是国家钱币的主要使用场所,国家的监督部门会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钱币的流通顺畅和稳定。
国家钱币的监督和检查是国家钱币管理制度中最后一个方面。
国家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国家钱币的发行、设计、制作、使用和流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钱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国家的监督部门通常会组织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对国家钱币进行检查和鉴定,确保国家钱币的质量和真实性。
国家的监督部门还会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确保国家钱币管理制度的顺利运行。
总的来说,国家钱币的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金融领域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
人民币管理制度条例归纳

人民币管理制度条例归纳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币管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银行负责发行、管理和监督人民币。
第三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定期制定人民币发行计划,并将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人民币对外支付和结算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汇市场变化,调整外汇管理政策。
第五条人民银行根据货币供应和需求情况,支持和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积极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第六条人民银行负责制定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对金融机构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维护金融体系流动性稳定。
第七条人民银行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人民币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第八条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钞币的印制、发行和流通监管,保障人民币的稳定、有序流通。
第九条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票据检验和防伪技术标准,维护人民币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管理人民银行票据和硬币的发行和撤换工作,加强对人民币流通环境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侵害人民币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照人民币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保障人民币稳定流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人民币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将严格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人民币管理制度的相关数据和统计信息,做好人民币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对人民币管理制度的认知和信任。
第十五条人民币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制定和发布。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货币管理的规章制度

关于货币管理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货币管理行为,保护货币秩序,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制定本规章。
二、货币发行1.货币发行机构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货币政策,在必要时向市场投放货币,保持货币供应量合理稳定。
2.货币发行机构应制定货币发行计划,按照计划向市场投放货币,确保货币发行量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
3.货币发行机构应加强对货币供给的监测和调控,及时调整货币发行量,防止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三、货币流通1.各单位和个人应合法使用货币进行交易活动,不得散布伪造货币,不得私自兑换货币。
2.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护自己的现金资产,不得私自毁坏、挥露或挪用现金。
3.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使用现金,不得使用假冒伪造货币或非法货币。
四、货币汇兑1.货币兑换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获取他人的货币,不得故意破坏货币价值。
2.货币兑换机构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货币兑换业务,不得恶意套利或虚假宣传。
3.货币兑换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兑换货币的客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兑换来历不明的货币。
五、货币投资1.货币投资者应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理念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不得盲目跟风投资,导致损失。
2.货币投资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服务投资者,提供合法合规的投资产品和服务。
3.货币投资机构应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不得操纵市场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六、货币管理1.货币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2.货币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货币政策和市场信息,提高透明度,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情绪。
3.货币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水平。
七、违法违规1.货币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法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货币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相关机构进行监督和调查,并要求其整改,对恶意违规者依法予以处罚。
3.货币管理违规行为的通报,及时向社会公布,维护市场秩序,警示其他从业者。
钱币馆管理制度

钱币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钱币馆管理工作,维护钱币馆内藏品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馆内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钱币馆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馆长、馆员、保安等。
第三条钱币馆管理应坚持“保护为主、防范为辅”的原则,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腐等工作,落实好保护文物、文物保护工作职责。
第四条钱币馆内的所有藏品,无论是实物还是影像资料,都属于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钱币馆内成立管理委员会,由馆长、馆员及保安人员共同组成,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钱币馆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章钱币馆管理第六条钱币馆内每一件藏品都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钱币馆内的藏品,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应拍摄照片,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和登记。
第八条钱币馆内的藏品应每周进行检查一次,必要时需对损坏的藏品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钱币馆内的藏品转交他人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转交表,保留备份资料。
第十条钱币馆内的藏品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或更改,如需进行保养或维修,必须由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进行。
第十一条钱币馆内的人员,应加强自身保密意识,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馆内信息,一旦发现泄密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第三章钱币馆安全防范第十二条钱币馆内需要安排专人进行保安工作,定期巡视和监控各个区域,防范盗窃等情况。
第十三条钱币馆内应配备完备的监控设备,确保对藏品的监控和保护。
第十四条钱币馆内应设置防火、排烟系统,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和保护藏品。
第十五条钱币馆内应对病虫害、霉变等情况加强防范,定期进行消毒、防腐、防潮工作。
第四章钱币馆内秩序第十六条钱币馆内应保持良好的秩序,不得有任何吸烟、饮食等行为。
第十七条钱币馆内不得进行任何与文物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出售或展示非文物公司的产品。
第十八条钱币馆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保持良好的环境,避免影响观赏和保养。
第十九条钱币馆内应设置规范的导览标识,保证参观者能够清楚了解每个展品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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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第一节《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召开频率1、主要职责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有:(1)研究提出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报请国务院决策;(2)研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提出有关反假货币方面的立法建议;(3)制定阶段性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执行落实;(4)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工作;(5)组织全国性反假货币工作知识培训工作;(6)组织、指导全国性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7)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2、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由中宣部、高法院、高检院、外交部、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工商总局、港澳办、法制办、台办、银监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主管副部长(副主任、副院长、副局长、副主席、副行长)组成。
3、召开频率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4、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5、联席会议召开频率: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3-5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决策。
第二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工作制度》(一)联络会议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1、主要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是银行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机制的主要工作形式,是联席会议的延伸,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落实国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情况制定实施细则;(2)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反假货币工作,对相关方针、政策在执行层面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建议;(3)通报反假货币工作新情况,制定阶段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实施;(4)协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大事件及突发情况,正确引导假币舆情,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5)搭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先进工作方法及经验;(6)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建设,强化对假币的防堵截能力;(7)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专项行动,开展联合调研、检查和督导工作。
2、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为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
联络单位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的现金运营管理部门。
联络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制度,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涉及的围召开由全部或部分联络单位参加的联络会议。
成员或联络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部门相应级别的业务相关人员代为出席。
3、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为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络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节假币收缴一、制定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适用围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三、货币人民币:纸币和硬币;外币:在我国境(除港澳台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四、假币伪造的货币: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五、假币的收缴流程1、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2、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不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枚)数、冠字、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细项。
3、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所拥有的的相关权利。
六、被收缴人相关权利1、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假币”专用章1、印章规格为:长75mm、宽30mm。
其中印章上方为“假币”字样,下方为各省简称和银行行号标识代码。
如标识代码仍不够用,可在代码后附上英文字母。
如:中国工商银行分营业部西长安街储蓄所为10201009A。
2、“假币”印章采用蓝色油墨;3、“假币”印章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第四节假币鉴定一、鉴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二、鉴定流程1、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2、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3、收缴单位应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4、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
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并做出鉴定结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三、鉴定结果1、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
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2、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四、假币鉴定专用章为《货币真伪鉴定书》专用印章。
该章为圆形,直径3.8cm。
专用章采用红色油墨,加盖在《货币真伪鉴定书》中“鉴定结果”栏的右下方。
第五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一、制定目的为充实人民银行假币样库,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堵截假币的作用,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防假币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纸币的处置工作,特制订本规程。
二、清分中心概念本规程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以下简称清分中心)是指直接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设置的有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新进清分设备、专门从事现金整点的部门。
本规程所指假人民币(以下简称假币)为100元面额。
三、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办法1、清分中心操作人员在清分回笼现金(包括从金融网点及上门收款的企事业单位缴存现金)中发现可疑的人民币,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换人复核,确认是假币的,应由现场负责人按规定填写《假币代保管登记簿》,假币实物不加盖“假币”印章,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外币和假人民币硬币的处理办法予以封存,并单独妥善保管。
清分中心对发现的假币应实行账实分管,假币实物的保管人员与《假币代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2、清分机构在金融机构网点缴存的现金中发现假币,假币实物由清分中心直接收缴。
假币实物由清分中心指定专人保管,出具差错通知单,由差错网点的上级支行登记后处理。
差错网点如有疑问,可向清分中心的上级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经批准后到清分中心确认差错。
3、清分中心在上门收款的企事业单位缴存现金中发现假币,假币实物由清分中心直接收缴。
清分中心办理假币收缴业务,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方式确认差错。
四、清分中心假币保管清分中心留存的不盖章假币,应严格按照帐实分开、定期核对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五、清分中心假币的解缴金融机构现金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5日之前将本行清分中心发现的假币集中整理,填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币解缴单》(以下简称《解缴单》),按伪造币和变造币分袋,随同《解缴单》的电子档和纸质文档,一并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县域银行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的时间应适当提前。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假币接收业务,双人核对假币实物与《解缴单》,打印《假币收入凭证》(一式两联),印章加盖齐全后,一联交假币解缴单位,一联用于登记《假币登记簿》。
第六节、《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GB-169992010 摘要)1、基本概念发布时间:2010年9月26日实施时间:2011年5月1日动态鉴别:能自动连续鉴别纸币真假的方式静态鉴别:能自动辨认单处于手动传输状态中的纸币真伪的鉴别方法。
点验钞机:按动态鉴别方式点验纸币的机具(清分机、自动服务装备除外)。
验钞仪:按静态鉴别方式进行纸币鉴别的仪器。
漏辨率:未辨出假币次数与实际清点假币次数的比率。
误辨率:真钞辨为假币的数与实际清点真币数的比率。
冠字识别:在点验过程中,对纸币上的进行识别、记录或打印输出。
冠字误识:单纸币的中任何一个字符识别发生错误为误识。
冠字误识率:发生冠字误识的纸币数量与实际识别纸币数量的比率2、分类按鉴别方式分为点验钞机(动态方式以D表示)和验钞仪(静态方式以J表示)两类。
按采用防伪技术的鉴别能力和相应的评测结果分A级、B级、C级三个级别,A级为最高级。
3、鉴别技术种类与鉴别性能鉴别技术种类鉴别能力鉴别能力由采用的鉴别技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