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的分类

二、按维修企业的经营模式分类
4S店或3S店
快修快保店 (连锁经营店)
路边店
综合性维修厂
三、按经营项目分类
发动机部分 电气部分
底盘部分
1.专项维修
钣金喷漆 汽车玻璃 轮毂、轮圈的修复 汽车内饰的修复
三、按经营项目分类
(1)常规保养
2.汽车养护
(2)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养
(3)深度保养
三、按经营项目分类
(1)车表护理
7.汽车俱乐部
新车上牌、代办车辆证照、年检等; 保险、理赔代理;协助处理本地或异地交 通事故、交通违章等;修代用车、汽车租 赁等;为到外地旅游的客户争取购物、住 宿、娱乐、航空机票、接送、预定等方面 的折让优惠;组织活动,如自驾游、试驾、 大规模团购、汽车救援等。
三、按经营项目分类
8.二手车经营
二手车翻新处理、 二手车交易及手续办理。
一、按汽车行业的管理规定分类
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既可从事整 车修理和总成修理,也可从事汽车维护、 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 验工作。
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可从事一类 汽车维修经营除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外 的维修经营业务。
一、按汽车行业的管理规定分类
2.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维修企业)是指可以分别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 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 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 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 维修、汽车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 装等专项维修工作的业户。
3.汽车美容、护理
(2)内饰护理
三、按经营项目分类
【国家标准】DB33T 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
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
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ICS43.186R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608.1—2015代替DB33/T 608.1-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 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5-06-12发布2015-07-12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员条件 (2)5 管理条件 (3)6 设施设备条件 (4)7 安全生产条件 (6)8 环境保护条件 (6)附录A(规范性附录)仪表、工具及设备 (7)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车损失等级划分及维修企业资质 (11)前言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14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范围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术语和定义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4.1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题库」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培训考试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培训考试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1.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错2.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整车修理与总成修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对3.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对4.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错5.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对6.专项从事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的企业属于三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对7.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不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工作。
错8.维修企业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对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1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错11.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配件材料明码标价仅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结算材料费用时,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在材料清单上分别标识。
错1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所指的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
错1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 2014)中要求汽车整车维修企业配置的所有检测设备,对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均允许外协。
错14.17993-2017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应具备的场地和设施没有明确要求。
错15.《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16)规定,汽车一级维护作业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中心,以确保行车安全和排放合格为目标。
错16.《轿车车身维护技术要求》(JT/T 509—2004)中,车内清洁维护工艺要求规定,车内清洁作业完成后,应打开汽车电器、仪表等检查工作是否正常。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 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 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C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repair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 whole motor vehicle 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739.1-2004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 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1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2。
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单位(一,二类)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规定

30
设备配备不全,缺少与维修车型、规模、工艺相适应的维修和检测设备的,扣10分/项。没有设备台账的,没有设备维护计划的,没有设备操作工艺规程的,缺一项扣10分;没有设备使用、操作、维修保养、报废处理等记录的,扣10分。
四、服务质量
200
1.服务公示
20
未公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客户抱怨受理程序和受理电话、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框架图)、服务承诺、业务受理流程(包括进厂检验、签订合同、维修作业与过程检验、竣工检验、结算交车、返修与抱怨处理、跟踪服务的详细流程)、执行价格、监督台(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接待员、维修工、价格结算员的照片、工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12328、企业投诉电话、常用配件现行价格、维修质量保证期)扣5分/项。
10
扣10分,且作为评定A级以上企业的否决项。
10.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10
扣10分,且作为评定A级以上企业的否决项。
11.经营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10
扣10分。
12.超范围作业
10
扣10分。
13.占道修车
10
扣10分。(占道停放待修车辆也视为占道修车)
14.承修报废汽车或擅自改拼装汽车
4.用户投诉
20
未建立用户投诉制度(包括受理部门、人员、职责、受理和处理期限、并针对投诉处理的记录定期分析和总结)的不得分。未建立车辆返修制度和做返修记录的,不得分。
没有用户投诉受理和处理记录的,扣15分(在没有任何投诉的情况下,应该有空白的投诉记录本以确定建立了投诉记录,并有专人负责。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没有建立投诉记录)。
未对客户意见及时处理的,扣5分/次,查看返修或投诉记录确认。
1692.4—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ICS 43.180R 16备案号:29319-2011 DB32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4: Fo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0-12-20发布2011-02-2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人员条件 (2)6 安全条件 (2)7 应急预案 (2)8 设施条件 (3)9 设备条件 (3)前言DB32/T 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DB32/T 1692-201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淮安市运输管理处。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学君、田永生、范健、李云飞、闫枫逸、蔡健、黄阳、张强、门涛、沈明辉、李卫清、王军。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生产、应急预案、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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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3.术语和定义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 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 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4.5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6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5.组织管理条件5.1 经营管理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5.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6.安全生产条件6.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环境保护条件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设施条件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8.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8.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m2。
8.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8.2.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8.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
8.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9.设备条件9.1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
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通用设备表2 专用设备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 ir of special items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通用条件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5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5.1 发动机修理5.1.1 人员条件5.1.1.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1.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发动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4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1.1.5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1.2 组织管理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3 设施条件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1.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2。
5.1.4 主要设备:压力机;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发动机试验设备;废油收集机;数字式万用电表;气缸压力表;量缸表;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试验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连杆校正器;排气分析仪;烟度计;无损探伤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凸轮轴磨床;激光淬火设备;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2 车身维修5.2.1 人员条件5.2.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 3的要求。
5.2.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