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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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对于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创造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其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贷款利率和门槛,简化贷款手续。

同时,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股权融资和直接投资等相关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

第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准入制度。

要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小企业的权益和义务,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

同时,准入制度,简化准入手续,降低准入门槛,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第四,加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

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共同开展研发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政府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合作的资金和税收支持,为合作提供便利。

第五,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服务。

政府可以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提供企业注册、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信息、人才招聘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加强中小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交流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六,在国际贸易中加强中小企业的支持。

政府可以为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

加强国际市场开拓,拓宽中小企业的出口渠道,帮助企业寻找更多的市场机会。

最后,加强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

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政策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人才培训和技术支持。

同时,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输送创新型人才和技术人才,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潜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政策支持,降低创业成本,改善金融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和准入制度,加强合作与交流,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服务,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才能够真正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就业、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增加中小企业贷款额度,降低利率,推出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创新创业基金等。

这些措施将帮助中小企业减轻财务压力,促进其持续发展和创新。

意见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往往面临金融支持不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增加风险投资、信贷担保等金融服务。

还应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培训,提高其融资申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意见三:优化创业环境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应该优化创业环境。

具体措施包括简化中小企业注册和注销手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供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搭建创业孵化平台,提供场地和资源支持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降低创业门槛,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业实践,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意见四:加强创新能力培育创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加强创新能力培育,我们应该制定相应政策,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还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服务,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更好的保障。

意见五:加强中小企业合作交流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对于推动集群发展和提升整体竞争力非常重要。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我们应该加大对中小企业合作项目的支持,鼓励企业间开展技术合作、产品合作和市场合作。

还应该鼓励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高峰论坛等活动,扩大其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中小企业作为经济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新能力培育以及加强中小企业合作交流,我们可以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建议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建议

关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发展的建议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整个产业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经过三年新冠疫情的冲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面临极大的冲击和影响,相较于大型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力较小,资金运转困难,订单流失,经营成本上升等问题,疫情后恢复发展仍然比较艰难,其复工复产情况也并不理想。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复工复产及发展,需要社会营造持续良好的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整体压力负担,加大帮扶力度,促使企业恢复元气,渡过疫情后难关。

建议:
1、政府应当继续实施、落实减税降费的优惠政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予以补助,鼓励降低企业承租厂房使用成本,缓解经营成本压力。

2、政府应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重要展会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引导各地电商为中小企业提供线上销售服务,增加订单量。

3、大型企业应充分发挥引领带头的作用,鼓励大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产品及服务,支持大型企业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4、鼓励银行机构为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强化
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

5、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资金流动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制定合理的信贷计划和金融产品,提高中小企业和小微市场主体信贷便利度和获得率。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我们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制定了如下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优化政策环境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我们建议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减免税费、提供贷款担保、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降低其运营成本,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二、提升创新能力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存在较大的短板,我们建议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提供创新项目的财务支持,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

同时,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完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可通过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风险担保和贴息贷款等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融资渠道。

四、加强人才培养中小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人才方面的缺乏制约了其发展,我们建议加大对中小企业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可以通过设立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开展相关培训课程,提高中小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素质,增强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开展市场拓展中小企业在市场拓展方面面临一系列的挑战,为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我们建议加强市场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

可以通过建立中小企业市场信息数据库,提供市场调研报告、行业分析等信息,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市场需求,制定好的拓展战略。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政策、调研报告、市场分析数据等内容。

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注意查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按照我国国家统计局的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最低销售收入标准的97%、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的企业。

2.创新型中小企业:指在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具备创新能力,能够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青政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精神,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充分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以下意见:一、着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一)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继续实施小额贷款风险扶持政策,将用于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范围,鼓励银行向小企业贷款倾斜。

建立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建立对辖区银行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将各银行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与机构准入和年度监管评级挂钩。

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机构,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抽贷、不压贷,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商业银行)(二)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规模。

市政府向青岛市担保中心出资设立的担保增信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推进设立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2015年)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2015年)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2015年)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一)多种方式保障企业资金接续。

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接续难题。

继续实施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各区、市设立多种形式的应急周转金或转贷基金。

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提高银行续贷履约率,降低资金周转风险。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经营1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三)搭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

建立采购人、中标人、贷款银行、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和财政支付的对接确认机制。

推动银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四)完善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确权登记手续。

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协助部分重点工业中小企业解决因历史遗留用地手续不完善导致的土地证、房产证办理不到位问题,通过盘活资产缓解抵押难。

完善历史遗留的工业项目用地手续。

对利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已建成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经省、市政府批准农转用征收,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具体工作程序,依法协助企业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完善工业企业房屋产权确权登记手续。

对因审批手续不全,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重点工业中小企业,按照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原则,明确登记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支持企业从简补办手续,按照登记收费标准下限缴纳费用。

(五)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青政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就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一)多种方式保障企业资金接续。

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接续难题。

继续实施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各区、市设立多种形式的应急周转金或转贷基金。

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提高银行续贷履约率,降低资金周转风险。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经营1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三)搭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

建立采购人、中标人、贷款银行、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和财政支付的对接确认机制。

推动银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四)完善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确权登记手续。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市政府令〔2021〕282号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市政府令〔2021〕282号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正文:----------------------------------------------------------------------------------------------------------------------------------------------------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4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豪志2021年1月16日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的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调节、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部门(以下统称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组织实施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政策,组织协调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对民营和中小企业的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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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01]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1.15
【实施日期】2001.0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0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
经济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重要事业,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营造适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扶优扶强,重点推进中小企业进入与退出市场的通道建设、技术创新机制建设、投融资机制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体制建设,力争用5至10年时间,使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建设有突破性进展,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业
(二)建立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

放宽设立中小企业的条件。

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凡中小企业能够从事的行业和商品,在进行登记注册时,在不违背基本登记条件和登记法规的前提下,对其投资方式、经营规模、企业形式、经营范围不予限制。

降低设立企业的门槛,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中小企业。

清理前置审批条件。

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重新认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实行登记备案,由备案部门实施跟踪管理;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按法规规定执行,但前置审批单位必须按政务承诺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降低投资成本。

新办中小企业或现有中小企业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减半收取。

中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对新办中小集体企业安置城镇待(失)业人员达到60%的,按规定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

(三)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客商独资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不允许投资控股的行业除外)创办中小企业,享受内资企业扶持政策。

三、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
(四)大力推进产权结构调整。

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实施国有(集体)资本退出,吸纳社会、职工等民间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且接收原企业全部职工的,可申请担保、贴息资金给予扶持。

企业经营者可用个人资金、实物、股票、期权期股等以抵押或质押方式融资持有企业股份,参与企业改制。

(五)各类投资主体收购、兼并、控股亏损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即:优势企业兼并(收购、控股)亏损企业,被兼并或被收购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被兼并或被收购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剩余期限内,由兼并或收购企业逐年延续弥补;被兼并或被收购、被控股企业仍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用各企业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各自以前年度亏损。

(六)实行分类扶持政策。

按照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原则,在发展方向上,重点扶持科技型、都市就业型、出口创汇型、商贸物流型和社区服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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