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12.21•【文号】•【施行日期】1994.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12月2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鼓励工人立足本职,岗位成才,调动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的素质,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要根据国家标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特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分级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条组织领导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人考核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管理。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条管理办法一、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规定、规划、试题、办法,以及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的工人培训考核工作。
二、委员会负责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和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
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四条申报条件一、本等级考核。
从事本工种工作(含连续工作时间。
持有本工种职业高中以上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算报考年限,下同)满2年以上者,可申报初级工。
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或工作1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二、升级考核。
持初级工证书3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持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7.18•【文号】国管改字第[2000]139号•【施行日期】2000.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管改字第[2000]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据《工人考核条例》和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经2000年3月25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0年7月18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技师考评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1999]31号)及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3]13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工人技师考评工作。
第三条技师按照技术等级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四条技师考评工作按照严格考核标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技师考评的工种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考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统一领导和组织技师的培训、考评工作。
第七条工考委办公室负责对技师考评的日常管理工作。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名目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1.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2.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3.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4.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二、冶金1.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2.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5.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三、机械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四、化工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五、石油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六、水利、电力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七、轻工、纺织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一、前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各行业对技术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技术人员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促进技术人员的发展和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本标准旨在根据中国国情,切实提高技术人员素质,保障技术人员的权益,促进技术人员队伍的发展。
二、等级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根据技术人员的职业类型和技能水平划分了五个等级:一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技师、四级技师、五级技师。
其中,一级技师为最高级别。
三、评定标准1.技能水平。
技能水平是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完成相关工作的技术能力。
评定技能水平的依据包括技能测试、专业知识测试和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
2.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是技术人员在相应领域内工作的年数,以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为统计起点。
3.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指技术人员取得的与其从事工作相关的职业证书、职称或其他专业资格认证。
4.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是指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背景。
包括学历、学位、专业等等。
三个方面的标准不是单一评定,而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
四、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规则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规则分为三个阶段:职称申报、评审、颁发。
1.职称申报技术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形式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包括个人申报书、工作证明、个人简历和评审单位推荐信。
2.评审评审工作分为初审和复审。
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审则评定申报人的资格。
3.颁发评定通过的技术人员将被授予相应的职称。
职称可在职称管理机构颁发。
五、定期复审技术人员的职称可以作为一种证明其行业技能的具体证明形式,但是,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并非固定不变的。
因此,对于已经评定过职称的技术人员,应该定期进行复审。
定期复审的时间主要为职称评定后五年内。
复审主要通过进行技能测试等方式,对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估。
六、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实行,对于促进我国技术人员队伍的发展和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劳办培字[1989]5号
![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劳办培字[198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cbe7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61.png)
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劳办培字(1989)5号1989年2月11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规范是进行工人培训与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动、工资工作的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虽已经修订,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岗位技术培训的需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化的体系,重新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岗位规范。
为此,特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析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主要问题,提出修订方案;二、根据工人岗位培训的要求,提出制定岗位规范的意见;三、在科学的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汇编出本部门(行业)的工种(专业)目录。
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是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基础工作,请务必加强领导,组织专人负责,并请于六月底以前,将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方案、制定岗位规范的意见和新汇编的工种(专业)目录报我部培训司。
附一: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岗位规范的调研参考提纲一、本部门(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现状1.历史情况的回顾与总结。
2.现行《标准》的状况(包括:何年修订、修订的原则与方法,修订后的《标准》共有多少专业、工种,采用何种等级制;对不宜划分技术等级的工种是否制订了岗位规范要求。
有哪些经验和问题等)。
二、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岗位规范有关的几个问题:1.技术等级标准与工资等级的关系;2.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与岗位规范的关系与区别;3.工种分类、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4.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原则;5.各部门所属工种交叉重复的原因及解决办法;6.职业分类如何逐步科学化。
国家标准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标准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2.04•【文号】国标发[1987]031号•【施行日期】198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标准局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发〔1987〕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标准(标准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局直属单位: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改办字(1987)001号文批准,从事标准化、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确定专业技术职务。
现将《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告我局。
国家标准局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标准化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为技术进步、经济振兴、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检验(包括纤维检验)等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是标准化技术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确定技术职务。
第三条标准化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二章标准化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第四条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的规定学历和技术工作资历。
技术员:中等专业学校、大学专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任技术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任技术员四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大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大全一、煤炭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
二、冶金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
三、机械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四、化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
五、石油。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二、冶金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三、机械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四、化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五、石油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六、水利、电力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七、轻工、纺织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人字〔1987〕1433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9.10.09
【实施日期】1979.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79年10月9日)
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经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多次布置制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为此,我们组织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及中国药材公司分别制订了《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颁发试行。
要求全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按“标准”(目录附后),普遍开展对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技术考核。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促进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确定他们的技术水平,为今后
择优升级提供依据。
二、考核范围
暂定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各制药、医疗器械专业和通用工种、检修、动力、分析、机械制造、建筑以及司机等工种的工人;中西药营业员、采购员、保管员、供应员、检验员、中药材生产(收购)员等,都应进行技术考核。
三、考核依据
可用我局统一颁发试行的《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和省、市、区医药局组织制订的有关技术等级标准;医疗器械通用工种、检修、动力、机械制造、建筑、司机、厨师等,分别采用各有关产业部门制订的技术等级标准。
四、考核内容及方法
根据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应知、应会和实际操作考核。
方法以定期考试与技术鉴定相结合。
定期考试:一年一次,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三种方法。
笔试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知”的技术理论知识。
文化程度低的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可由单位指定别人代笔。
试题要组织专人出,并经本单位技术考核委员会选定,封卷保密。
连续生产单位的倒班工人可采用“同级异题”的方法考核。
考试时,要严肃认真,规定必要的考试纪律。
考试结果由企业或车间技术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口试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会”的应变能力及其他有关知识。
实际操作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会”的操作技术水平,如
考核开车、停车、药品检验、药材鉴别、饮片配方、控制操作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等。
考试成绩是由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三项成绩综合确定。
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这三项成绩在综合考试成绩中各占一定的比例,情况特殊的工种,可由本单位技术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采用不同的比例关系。
技术鉴定:一年一次,在定期考试前进行。
根据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平时操作和业务的熟练程度,技术能力的表现,如维护检修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商品检验鉴别,以及合理化建议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