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关系
财政学11政府间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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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中国的政府间财政关系
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出路
(1)事权划分
写入宪法;与政府转型(服务型政府)联系起来
;一些重要的政府职能(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集 中到中央政府。
(2)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减少政府层级。
(3)规范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
提高分类拨款(一种特定的转移支付)的比重;规 范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
全局性:避免“以邻为壑” 反周期性:须相机抉择
例子:房价调控为何不是由房价高地区的地方政府 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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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政府间收入权限的划分
收入:税权,债权,其他收入权限
地方政府是否应该拥有充分的财权?
如果地方政府拥有充分的财权,就变成真正的独立 了,中央政府难以对之进行调控,国家的统一性遭受 挑战。
转移支付的种类
(1)有条件转移支付 又称分类转移支付(categorical grants),一般指定 转移支付的具体用途。 分类:配套转移支付;封顶配套转移支付;无配套 转移支付
(2)无条件转移支付 不规定转移支付款项的具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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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政府间转移支付
无条件转移支付的政策效应:收入效应
核心:不同层级政府各自扮演何种角色?在发挥其角色 时,这些政府之间如何协调?
财政分权程度:衡量财政联邦制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 用一国或地区中央政府公共支出占该国或地区财政总 支出的比率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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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财政体制
财政分权程度
2010年中国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情况
转移支付之前
转移支付之后 (直接支出)
Tiebout模型与现实世界的差距
(1) 不考虑外部性(省际公路等)和规模经济; (2) 完全流动的个体(无迁移成本或迁移成本很低); (3) 个体对地方政府如何提供公共品具有完全的信息; (4) 数量足够多、类型足够丰富的社区——“Tiebout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1.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程度,直接关系到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
2.总体上说,中央与地方在财权的分配上是存在着一定矛盾的。
2.1 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分税制”上。
2.2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后,名义上是实行“分税制”,但实际上,真正的“分税制”是税种分开,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中央政府有中央政府的主体税种,地方立法机构有地方税种的立法权。
而我国的税种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这就决定了税收的绝大部分利益都归集到了中央,对地方来说有点不公,有可能会降低地方政府进行税收征管的积极性。
3. 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布情况3.1 在中国,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3.2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3.3 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例如增值税地方分享25%,中央分享75%,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20%,中央分享80%;3.4 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被充实为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小税种,以及不含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
3.5由上可见,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职责和提高征收效率的原则是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原因。
4.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划分情况4.1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等。
4.2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部分武警经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第十五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第十五章政府间财政关系一、名词解释1、财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是确定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分配关系的根本制度。
它规定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定各级政权在财政管理方面的权限、财力和收支范围,处理财政分配中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实现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
2、财力:财力是指财政的收支数量多少,它反映财政收支的规模和结构。
3、财权:财权是指财力的支配权和财政立法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权。
4、财政责任:财政责任是指各级财政担负的职责,它包括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5、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是指全国性的财政预算方针政策,国家的财政收支计划,以及全国性的财政规章制度,要由中央统一制定;分级管理是指在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地方有权统筹安排财政收支,有权具体制定地方性的财政规章制度,有权支配地方的机动财力。
6、分税制:分税制是在一个国家各级政府间进行分权、分税、分征和分管的财政管理体制7、政府间转移支付:政府间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财政资金的无偿性转移,在各级政府之间形成的财力缴补关系。
8、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指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转移的程序、规则和方法。
9、纵向财政缺口:上下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也被称之为纵向财政不平衡。
10、横向财政缺口:横向财政不平衡是指在同级地方政府之间在收入能力、支出水平以及最终在公共服务能力上所存在的差异。
11、无条件转移支付:无条件拨款,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或均衡补助,是根据地区均等化目标加以设计,其目的在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地区均等化,所以有时又称为均等化补助。
12、有条件转移支付:有条件拨款,又称专项拨款或专项补助,是指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按照上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才可得到拨款。
专项补助可进一步区分为非配套补助和配套补助两种形式,前者不要求接受方提供配套资金,后者要求接受方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三章节财政分配关系

间接方式:剪刀差 概念和图示
直接方式: 农业税
最新支农举措
对“剪刀差”旳评述
比重与评述 我国已经取
消延续2600 数年农业税制 度
第六节 中央与地方之间旳分配关系 (略)
纯公共物品(义务教育)旳供求均衡条件
P D
P2
P1
1.义务教育阶段旳
市场收费原则为P1, 但需求规模只有Q1;
S
2.政府免费提供义
务教育,需求规模
到达Q2,单位成本 P2,需全额补偿;
3.政府对义务教育 总支出到达Q2×P2, 即图中矩形面积。
O
Q1
Q2
Q
混合物品(高等教育)旳供求均衡条件
1.高等教育旳市场收
P
费原则为P1,需求规
S
模只有Q1;
2.在政府旳干预下,
P3
高等教育收费原则降 至P2,需求规模上升
P1
到Q2;但单位成本 上升到P3。需政府补
主
分
质属
配
性旳
体
关 系
矛盾
有产机结权合制:度两改权革分是离主、要产选权改择革
处理国家与国有经济分配关系上形成旳共识
国家必须经过国有经济保 持对经济运营旳控制力
必须为全部经济成份发明 公平旳竞争条件
国家以两种身份参加国有 经济纯收入分配
国有经济单位拥有全部法 人财产权
总体上讲国有经济单位财 政承担高于非国有经济单 位
越来越 主要旳 构成部 分
社会主 义财政 分配关 系旳主 体
全部财政工作旳关键就是怎样处理好上述分配关系
第一节 国家和国有经济单位之间旳分配关系
社 会
最 主
财政收入最主要旳缴纳者
要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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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是多级预算体制。也称为财政联邦主义。
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国会只审批中央预算, 地方预算由本级立法机关审批。各级地方预算经 常收入由本级税收、本级服务性收入和中央补助 所组成,以上收入不能满足需要时,允许发放地 方债券或向银行借款,自求平衡。(我国地方预 算是不能赤字预算)
2、划分职责范围
在明确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界定的前提下, 划分各级政府职责范围。
分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行分税、 分管、分征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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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算转移支付制度
一、预算调节制度 1、纵向调节 纵向调节是补助金制度,中央从各地征收 国税,同时对每个地区给以一定数额补助,实 行双向调节。 无条件补助 有条件补助 专项补助 补助金是根据相关因素设计规范化的计算 公式,一旦确定尚无讨价还价余地。
第十二章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第一节 预算体制的演变
一、预算体制
预算体制是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 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其主 要内容包括:确定管理主体和级次,一般凡有 一级政权就有一级预算主体,
1、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2、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
3、预算调节制度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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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体制的核心:各级预算主体的独 立性与自主性的程度、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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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级预算的重点和 层次分明,此外,各级政府的投资职责也有明 确分工,同时分别明确是由地方承担还是由中 央补助承担,或者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中央预算以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经济发 展为主;
地方预算以文教、卫生保健和市政建设为 主。
3、划分收入 实行分税制
在收入划分比例上中央预算居主导地位, 以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和调控力度。
财政学第四章第2节 政府间财政关系

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政府间职责比较
联邦制国家 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都是由宪法 分别授予的。各级政府有充分的 自治权。 2.倾向于财政分权化制度 单一制国家 1.地方政府的事权由中央政府以 法律授予的。地方政府虽然有自 治权,但中央政府仍然有监督权。 2.倾向于财政集权化制度
特 性
优 点
1.事权划分,防止中央政府集权 专制。 2.各级政府能够因条件不同而加 以调节其财政政策,达成公平。
缺 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四)政府间的财权划分
税收收入的划分原则、方式与做法 在国家(政府)的各种权力中,课税权是政府最重
要的权力之一。由公共产品层次性特点所决定,公 共产品的有效提供依赖于各层级政府的共同努力。 因此,按照各级政府职责范围的大小合理划分课税 权,以形成有效率的政府间税收安排,对各级政府 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3. 财政分权的优点与缺陷 便于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当地居民的偏好提供公共品 和服务;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对各地居民负责,促 进政府间竞争;有利于地方政府在公共品提供中的 创新更具灵活性 有时会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 原因包括:辖区间效益或成本外溢, 规模经济, 低效的税制。
(三)政府间的职责划分
第二节 政府间财政关系
主要内容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内涵
西方财政分权理论
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现状与问题 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与完善 省以下财政体制问题
一 、 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内涵
1.财政管理体制与政府间财政关系 广义上的财政;狭义的财政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是处理一国财政收支管理权责在上下 级政府间分配的财政关系的制度。包括:确定预算 管理主体和级次,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预 算管理权限的划分,预算调节制度和方法,核心是 各级预算主体的独立自主程度以及集权和分权的关 系问题。
第11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财政学教程》PPT课件

第二节 政府间的税收划分
一、政府间税收划分的依据 二、政府间税收划分的方式 三、政府间税收权限的划分
一、税收划分的依据
(一)将各税种的功能与各级政府的职 责相结合
(二)注重多级财政间的相互协调 (三)体现税收划分的便利性 (四)使税收划分有利于经济的运行与
发展
二、税收权限的划分
(一)税收权限的内容 (二)税收权限的基本划分模式
(一)税收权限的内容
1.税收立法权 2.税法解释权 3.征收管理权 4.税收调整权
(二)税收权限的基本划分模式
1.分散型税权划分模式 2.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税权划分模式 3.集中型税权划分模式
三、政府间具体税种的划分
• (一)关税 • • (二)增值税 • • (三)个人所得税 • • (四)公司所得税 • • (五)财产税 • • (六)使用费和规费
(二)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三)1994年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
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四)1994年后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与规
范 (五)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
(一)1994年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主 要调整与变动
1.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比例 2.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3.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 4.成品油税费改革 5.其他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调整
• 二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参照现行财政保 障或中央补助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 教科书、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补助等9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
• 三是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 责任分担方式,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政府间财政关系

第十三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二)公共物品的层次性
全国性公共物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 区域性公共物品应由省(或直辖市、自治区) 提供 地方性公共物品应由地方政府(市、县)提 供 对于那些具有明显利益外溢的公共物品,或 由上级政府提供,或由临近上下两级政府分 担提供
2011-12-25 第十三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第十三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概念
政府间财政关系(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公共收支上的权责关系。 财政联邦制(fiscal federalism):实行联邦制国家采用 的一种制度,指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收入和公共 支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财政管理体制(fiscal administration system) ,也称预算 管理体制,通常定义为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级地方 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 ——确定财政管理的主体与级次、公共收支的划分原 则与方法、财政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财政调节制 度和方法等。 2011-12-25 第十三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地方各级政府没有公共收支的立法权。
2011-12-25 第十三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二)财政分权的优缺点
1. 财政分权的优点 ——财政分权使政府产出更适合当地偏好 ——财政分权鼓励政府间财政竞争 ——财政分权有助于制度创新 2. 财政分权的缺点 ——财政分权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 ——财政分权难以实现公平收入分配
第十三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2011-12-25
优点一:财政分权使政府产出更适合当地偏好
价格和成本 E
A P
C
D AC=MC
B D2 D1
O Q1 Q2 Q3 数量Qua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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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推进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了科学发展,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现行政府间财政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职责划分存在不清晰、不合理和不规范的问题。
分税制改革时,因客观条件制约,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维持现状,只是承诺分税制改革后推进改革。
但至今为止,这一改革进展不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沿袭了分税制前中央与地方支出划分的格局。
目前的主要问题:一是应该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处理,如国际界河的保护、跨流域大江大河的治理、跨地区污染防治、跨地区经济纠纷司法管辖、海域和海洋的使用管理等。
二是属于地方管理的事项,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
如从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到农村厕所改造等地方项目,中央相关部门有相当的资金补助。
三是中央和地方的职责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
如中央与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当多事项和支出责任实行共同承担的办法。
四是中央负责的事项管理得不到位。
如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等宏观经济管理职责由中央承担,相应的调控手段的决策权也必须集中在中央,但地方却承担了很多责任。
从中央本级支出占比和中央公务员人数占比都明显偏小的事实看,中央政府没有负担起应负的管理责任。
总之,在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矛盾。
在职责没有划分清楚的情况下,财政支出责任无法落实;中央应该管理的事务,放到地方去做,与外部性和激励相容原则不一致,地方往往没有积极性。
一些应由地方管理的事项,中央却介入过多,受信息复杂性等因素影响未必能够做好,反而会让地方从这些领域退出。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地方政府在地方事务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政府之间收入划分还存在一些问题。
分税制在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方面做了多次改革和调整,但与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做法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之间税种划分不尽合理。
一般来说,中央政府负责管理跨区域的生产和流通以及收入再分配,并调节总需求,因而,增值税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收入应划归中央;地方政府不负责总需求管理,地方收入应当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较低,需要有稳定的收入预期,因此,应当将具有此类特征的最终销售税、房产税、收入税中非累进部分,以及使用者付费等收入划归地方。
基于以上原则,与国际通行的按税种属性划分收入相比:我国增值税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享,地方分享比例过高,不利于有效遏制地方追求数量型经济增长的冲动;地方承担7.5%的出口退税,对跨区域的生产流通不利;个人所得税累进部分的收入也列入分享范围,不利于调节收入再分配和稳定地方收入;我国没有开征最终销售税,房产税还只在试点阶段,适合划归地方的税种比较缺乏。
(2)我国的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并不高。
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多少为宜,国际上并无统一标准。
但总体上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央财政收入(含社会保障基金)比重通常在60%以上。
但目前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占比不仅明显低于其他国家水平,也与我国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3)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基本上没有纳入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的范围。
体制调整范围较窄,不利于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政府间税收征管关系尚未理顺。
两套税务机构在地方税收征管权限的划分上还存在征管范围交叉、对共享税的征管存在矛盾、征税权与其他执法权相脱节等问题,造成税基不一致,影响公平竞争。
(5)收入立法权集中于中央政府,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在约定范围内开征新税、改变税率或税基等税收自主权。
政府间转移支付有待完善。
受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明晰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设计的基础不够扎实。
转移支付制度的设立与政府间事权划分相关性较弱,政策目标不够明确,转移支付体系也较为零乱,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一般化的特征日益明显。
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较小;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资金分散,不利于发挥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效益,且易加重地方政府负担。
省以下财政体制有待规范。
一些省级政府没有承担均衡省以下财力、保障基层政府基本支出的责任,导致省以下财力纵向与横向分布格局不合理,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不足。
省以下财政体制不统一,各级政府收入划分不尽合理,有的省与市县共享税种设置过多,有的仍按企业隶属关系或行业划分收入,违背分税制原则。
在处理政府与企业关系上,一些地方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对企业补贴等隐性税收返还方式,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税负不均,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形成恶性竞争的局面。
二、改革对策分税制改革(包括税制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奠基性的改革,实践证明改革成效显而易见,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长久地从这一改革中获益。
但是,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经过30多年的财税体制改革,我们有了很好的基础。
如果说以往的改革,主要涉及“财”,也触及“政”,那么下一步,“政”是绕不过去的。
我们已经步入深水区,果敢而又慎重、坚定而又持续地推进财政改革,在管理国家的方式上采用现代国家的做法,将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制度基础。
(一)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奠定基础让市场正常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政府往往过分相信自身能力,过分干预价格、补贴消费等,这实际上是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其结果是得不偿失。
理想的状态是:政府要保证市场自由进入、契约自由、司法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环境,从而让市场正常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
政府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同时可推行私人建设经营、政府监管的运营模式,促进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以缓解供需矛盾。
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和缜密性。
政府要严格自律,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即使确需干预也应该通过市场化而非行政手段。
制定政策不能只针对问题本身,还要看到问题产生的原因,要预期到利益相关者的规避、抵制行为。
要制定相关措施,防止出台的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改善收入分配。
财政在初次分配领域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在再分配领域才能发挥主要作用。
初次分配是否公平,主要取决于过程是否公平,过程的公平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靠各个领域的改革,财政应积极地推动这些改革。
再分配解决的主要是收入分配中的起点公平问题,财政应当通过完善税收制度、优化支出结构,增加用于民生领域的投入,强化再分配功能。
(二)强化中央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政府间职责分工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需要与行政体制的改革配合。
通过法律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权划分清楚以后,也需要赋予地方政府自主权,否则,地方政府没有权限,即使想认真做事,也要瞻前顾后,导致该做的事情做不了、做不好。
我国宪法已授权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具体划分。
”国务院主导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没有法律障碍,应优先解决宪法授权范围内的政府间职能划分问题。
按照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三原则,当前我国政府间职能划分应当重点改善的方面包括:中央政府要集中一部分社会保障责任。
养老保险由于信息复杂程度低且容易收集,应该由中央管理。
养老保险上收中央后制度上必须有约束。
目前的养老保险体制是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部分占比低,要大幅度加大占比,将个人给付与缴费挂钩,形成约束,并由国家按高于平均价格指数的利率向个人支付利息。
国家账户余额可委托社保基金经营,获取长期高于物价指数的回报。
医疗保险情况有所不同。
医疗问题信息复杂程度较高,在我国应以地方为主,中央提供帮助。
目前,全国不到20万人管理社会保障仍显得人手不足,进行上述职责调整后,地方社会保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就会相应减少,可以将这些管理人员中的一部分上划到中央,地方根据需要,重组社保管理队伍和人员。
中央政府要集中一部分公共卫生职能。
公共卫生支出需要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
由于传染病及免疫业务的影响范围往往是地方政府不能控制的,因此这些支出责任应该由中央承担。
普通的公共卫生支出和管理信息处理较为复杂,影响范围比较有限,因此地方政府负担是较为适宜的。
但是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布已经极度不均衡,中央政府应该在转移支付上给予相应的支持,促进区域间、城乡间基本卫生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央政府集中一部分教育职能。
义务教育支出应该由地方政府管理。
中央应对部分财力困难的地方政府进行均衡性转移支付以提供帮助。
高等教育和科研支出服务范围较广、跨地域外部性较大,其支出主要责任应该在中央和省。
中央政府集中一部分跨区域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维护职能。
如跨区域交通建设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地方也是这些项目的受益者,因此应由中央政府建设,地方与中央政府共同维护。
对于地方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责任主要应该由地方来承担。
又如海域、流域管理、航运、水利调度、大江大河治理、全流域国土整治、全国性生态和环保重点项目建设等项目也应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把其中的外部性内部化。
中央政府集中一部分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涉及全国市场统一标准的管理职能。
如全国销售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应由中央政府来承担相应的财力保障及执行责任。
海防、边境安全、界河管理等关系国家安全的支出责任应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
目前地方政府仍然承担了一部分国家安全支出责任,这一支出形态不符合财政分权原理。
海防、边境安全、界河管理是典型的全国性公共产品,涉及国家主权利益,应该由中央统一协调和监管,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应该将一部分司法支出责任上移。
对于跨地区纠纷、高级官员渎职等犯罪行为应该由国家法院审理,同时必须建立独立的检察、侦查体系。
这些支出的公共产品性质本身就决定了他们应该由中央直接管理,这样的举措也能够保障在出现跨地区纠纷时,有相应的第三方司法机构处理,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审查已愈来愈迫切地摆上议程,也应当是中央事权。
中央政府集中一部分职能后,人事任免和支出均由中央负责。
目前,中央政府通过一部分专项支出补贴地方进行管理的办法并不成功,增加了中央政府和部门对地方的干预,而向上集中责任就能减少部分不合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而减少对地方的干预。
在明确划分政府问职能后,还需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一次大的调整,相应调整中央、地方人员机构,使管理组织结构与职能划分结构相匹配,同时调整财政支出责任和保障机制。
(三)适度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从国际比较来看,当前我国中央政府财力集中度并不高。
在以调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改革基本方向的前提下,进行税制改革以及对收入划分进行必要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的税制框架是进行政府间税收划分调整的基础。
我国税制改革要以进一步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