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比较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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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十一):物权与债权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十一):物权与债权

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之间产⽣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是债权⼈,负有义务的⼈是债务⼈。

⼆者的区别在于: ①债权为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财产权有债权、物权和⽆体财产权。

债权的财产权的性质不是其与物权相区别的特征,因为物权也是财产权。

债权是财产权的特征,是⽤以区别⼈⾝权的。

②债权的基本内容是请求权。

债权的基本内容是请求权,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为特定⾏为。

物权的基本内容是⽀配权,是直接⽀配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涉的权利。

物权也可以表现为请求权,⽐如某甲的汽车被某⼄⾮法占有,某甲有物权请求权,即基于所有权要求侵权⼈返还原物。

但在发⽣物权请求权的场合,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也须相对⼈为特定⾏为。

③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为相对权,相对权⼜称为对⼈权,是指债权⼈只能要求特定的⼈(相对⼈)履⾏义务。

物权是绝对权,⼜称为对世权,是指对⼀般⼈请求不作为的权利。

⽐如对某⼀间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是绝对权、对世权,世界上所有⼈都是义务主体。

物权⼈⽆须借助他⼈的⾏为就可以实现⽀配权,但在发⽣物权请求权的场合,物权请求权的实现,需借助特定相对⼈的⾏为。

④债权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对同⼀给付物(或同⼀宗财产),可以相容两个以上的债权,⽽且数个债权之间是平等的。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债权⼈可以就债务⼈的财产平等地受偿。

这就是说,债权⼀般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

⽐如对同⼀物不可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但可以成⽴两个以上的物权。

如果对⼀物成⽴数个物权,⽐如对同⼀辆汽车成⽴了数个抵押权,则先成⽴者优先。

同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对共有房屋,共有⼈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也有优先购买权,则共有⼈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的优先购买权。

⑤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

债权的存续受约定期限的限制,同时受法定时间(如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是怎样的?我们司法考试解答: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1. 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立法的法律,涵盖了私法、商法和诉讼程序法等多个领域。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此之前,《物权法》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比分析《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全文内容,探讨其异同之处,并就个人理解进行分析。

2. 《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框架《民法典》物权编总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占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保护和物权与他物权的关系。

在这七章中,对于物权的各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于物权的保护也做了全面的安排。

3.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一部重要立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保护。

在这七章中也对于各类物权关系做了具体的规定。

4. 《民法典》和《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的对比从总体来看,《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各自都有着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章节。

《民法典》从《物权法》中吸收了一些经验并加以完善,例如对于物权保护方面有了更加细化和完善的规定。

5. 个人理解和观点个人认为,《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法律,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更加全面和系统。

相比之下,《物权法》在一些细节上可能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对于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定上较为简略。

我对于《民法典》物权编的期待也更加高一些,期望它能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各类物权关系。

6. 总结通过本文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物权编相比于《物权法》在对物权关系的规范上更加全面和系统。

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相信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会有着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民法典相关知识点

民法典相关知识点

民法典相关知识点民法典是规范人民日常生活中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将介绍一些民法典中的相关知识点。

一、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质财产的权益和义务。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物权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对物权的享有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侵害他人的物权。

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房屋、土地等不能移动的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需通过登记手续。

例如,购房时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确保买方能够合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2. 动产权动产权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的所有权。

在物权法中,动产权的获取方式有多种,包括原始获取、依法取得和相对取得等。

无论是通过购买、继承还是赠与等方式取得动产,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合同是人们进行法律交易和约定的主要方式,合同法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1. 合同的基本要素根据合同法,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和确定的,合同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明确约束力的,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2.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方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将引起违约责任,并可能产生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

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规定了因侵犯他人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1.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因特定的法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疑难知识点比较: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民法疑难知识点比较: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交付主义,动产⾃交付之⽇发⽣转移。

这⾥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之⽇所有权发⽣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了登记。

换⾔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效的要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要件。

⼀定要⼆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房⼆买,⼀⼥⼆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但没有进⾏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的原理,我们知道,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房屋过户登记⽽认定合同⽆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交清最后⼀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

4、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由,⼀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约定,⽽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合同当事⼈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合同成⽴时移转。

这⾥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如收藏家甲在画家⼄家中看到⼀幅画,与⼄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

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已于前⼀天将画卖给第三⼈丙且丙已取得该画。

甲可对丙⾏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的⾏为并⾮⼀物⼆卖,⽽是典型的⽆权处分⾏为(第51条)。

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交付的⽅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将标的物置于买受⼈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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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比较
——物权
9、地役权与相邻权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来加以区别。

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

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

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利用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条件方面,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该行为受制于水源地而无需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

最后,在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方面,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

案例:A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某市邻近海边的土地,并建一栋豪华酒店。

该地旁边有一商店B,A与B曾于1994年5月订立一项书面合同,约定:B在20年内不得抗拒除该商店并兴建高层建筑,以阻碍A的旅客在酒店上眺望大海。

为此,A每年向B支付10万,以作为补偿。

合同生效后1年,B因经营不善便将其房屋全部转让给C.在与C订立合同时,B未向C提及其与A的协议,C购买到该房屋以后拆掉该房屋,并欲兴建一幢五层楼的旅馆,该旅馆与A酒店相距约200米。

A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B和C交涉,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遭到拒绝;A便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C停止兴建旅馆,请求确认B与C之间转让商店的合同无效,并要求B赔偿损失。

据物权公示原则,设定地役权必须进行登记,才可为他人所知悉,从而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本题AB之间虽然有设立地役权的约定行为,但因没有进行物权登记,故地役权不成立。

A只取得了合同债权,可以对抗乙,在甲乙二者之间产生约束力,但没有取得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C.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只能以B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请求B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对C的建楼行为提出异议。

至于AB
之间以设定地役权为内容的合同,不能笼统地说因未进行登记而无效,只是不发生设立地役权的物权效力,但可以发生债权效力。

10、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无处分权的动产合法占有人将该动产处分给善意第三人时,受让人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要理解掌握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把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转让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允许流转的财产、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注意:因此,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非法转让人采用非法手段而占有的财产,如盗窃物、遗失物等,但盗窃物、遗失物为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除外。

另外,盗窃物、遗失物由拍卖市场、其他公开交易市场等依善意方式购买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

取得时效,是指自主、和平、公然地占有或者准占有他人财产,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时效制度。

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差别:
首先,两者性质不同,时效取得是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取得时效是时效制度的一种,它的构成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这一事实的存在为构成的前提,而善意取得是以取得人取得并占有财产为基础的,不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必要,故而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

其次,取得人取得财产的方式不同。

善意取得人是通过从不法转让人手中受让而取得财产占有的,而时效取得中的取得人,则是通过直接现实的方式取得财产占有的。

第三,取得财产的代价不同。

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必须是支付了对价的,无偿取得财产者不构成善意取得,而时效取得的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一般都是没有支付对价的。

第四,取得财产的主观状态不同。

善意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怀着善意、即不知情,时效取得中的取得人原则上应为善意。

但其要求没有即时取得那么严格。

第五,取得财产的事实根据不同,善意取得人借以取得财产的行为,除不法处分欠缺处分权这一点外,其他方面均符合法律部门的有效要件。

而通过时效取得财产的人一般在取得财产的占有时是事实取得的。

第六,两者立法的出发点不同。

善意取得是基于善意第三人
占有财产的事实,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时效取得则是因为原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法律亦不必再对其加以保护,则重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第七,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不同,善意取得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原权利人、不法转让人、善意受让人;时效取得中仅有两方当事人即原权利人和时效利益享有人。

第八,取得人取得财产后以原权利人的责任不同。

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后,原所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得向不法转让人追偿,在必要时还可以与善意取得人分担损失。

而时效取得中的取得人一旦因时效完成取得财产后,原所有即便因此遭受损失,也不得要求取得人赔偿或共担损失。

第九,适用客体物的范围不同。

理论上普通认为,善意取得只能适用于动产,只有少数国家规定善意取得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于不动产,而时效取得则可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在时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时,时效取得利益人须为不动产转移所有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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