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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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答案

药事管理与法规答案

《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作业评讲(1)简答题:一、请列举出药品的几种分类方式,并简述各种分类内容是什么。

药品的分类方法很多,从药事管理与法规的意义上讲,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①从药学的发展历史角度分类,分为现代药和传统药。

②从药品使用途径与安全管理角度分类,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③从国家对药品注册管理的角度分类,分为新药、仿制药和医疗机构制剂。

④从药品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功能分类,分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储备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特殊管理的药品。

二、请列出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是我国负责药品监管的最高机构,它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药品、医疗器械等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定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4)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管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5)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6)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7)指导地方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8)拟定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9)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三、请简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的区别。

《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一、起草目的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68号通告),为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申请人开展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研究,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起草过程2022年初,药审中心成立《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小组。

2022年3月,药审中心组织召开“中药研发座谈会”,邀请学界业界专家、临床专家代表参会,对中药改良型新药的技术要求进行研讨。

经中药审评相关部门多次研究讨论,结合《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的起草情况,对稿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22年12月经中药民族药临床部技术委员会审议,形成了《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思路1.中药改良型新药是在药品上市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临床使用过程中对产品研究和认识的不断深入,围绕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对已上市产品的研究与二次开发。

推动已上市中药的改良与质量提升,以促进中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

2.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研发应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围绕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进行改良型新药的研发。

3.中药改良型新药是应基于对被改良中药的客观、科学、全面的认识,针对被改良中药存在的问题,或者在临床应用过程中新发现的治疗特点和潜力进行再开发。

应遵循科学、合理、必要的基本原则。

4.基于中药行业现状和改良型新药的实际研发需求,按照增加功能主治、改剂型、改途径以及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顺序进行分述。

其中,增加功能主治部分强调了“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的重要性,改剂型、改途径重点强调了改良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5.中药改良型新药增加功能主治,明确了其包含的具体情形,除外增加全新的主治病症,结合中药研发的历史,将诊疗过程中新发现的临床定位、治疗特点,以及精准临床治疗人群和明确治疗获益,均纳入该范围,以进一步鼓励已上市中药将疗效说的清、讲得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新政发〔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21〕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11月3日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改革深入推进,创新、质量、效率持续提升,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存在的短板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管改革的获得感。

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更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3+1”重点工作部署,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推动我区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需求。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药品领域法治保障。

《中药均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药均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药均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药均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目的药材是中药制剂生产的起始原料。

药材天然产物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具有质量波动较大的特点。

传统中药制剂大多采用饮片直接投料的方式生产,饮片的质量波动被直接带入制剂中,成为不同批次中药制剂质量差异较大的重要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药临床疗效的稳定发挥。

如何以质量波动较大的天然产物为原料制成质量相对一致的产品?这是许多行业面对的共性问题。

酿酒、水泥、钢铁、烟草等行业在生产中采用了对原料进行质量均一化的措施,德国、日本在的植物药和汉方药生产中也采用了原料混批的方法,这些都为中药生产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近些年来,我国学者在采用混批方法提高中药制剂质量一致性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进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高中药制剂质量的均一性,以质量稳定的产品保证其安全性及有效性,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审评体系,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中药新药均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2018 年 6 月,药审中心启动了《中药新药均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制定工作,成立了由药审中心技术审评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和外请专家组成的专家起草小组,召开了启动会,会上讨论了本指导原则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要求。

2018 年 12 月,针对指导原则初稿召开了专家讨论会,对初稿进行了修订,并提交药审中心中药民族药药学部研提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起草小组专家再次修订后,形成了指导原则修订稿(第二稿)。

2020 年 6 月,召开指导原则第三次专家视频会议,就指导原则修订稿(第二稿)提出意见并修订,提交药审中心中药民族药药学部进一步讨论修订,形成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三、主要内容 1. 本指导原则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对源自天然产物的原料根据其质量差异“取长补短”,采用多批次原料按适当比例混批投料的方式,实现投料用原料质量的均一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有关要求,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相关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使用安全有效、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中药民族药制剂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其目的是指导我区医疗机构进行中药民族药制剂的临床研究,并为其临床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

一、一般要求用于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并符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且经检验合格。

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2年内,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要求实施,临床试验设计应遵循随机、盲法、对照原则。

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

临床研究时间超过1年的,申请人应当自开展临床研究之日起每年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 1 —告。

临床研究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需通过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临床试验,临床研究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临床研究试验方案应参照GCP制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病例选择(包括疾病诊断、证候诊断标准,病例纳入标准及排除标准,病例的剔除和脱落等);给药方案;试验方法;疗效判断;不良事件;研究过程的观察和记录等。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单位。

在确保研究人员和受试者依从性的前提下,每个适应症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

特殊情况需要免做临床试验的和增加临床试验单位的,必须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指导原则编号:【Z】一、概述 (1)二、基本原则 (1)(一)标准应能反映中药质量 (1)(二)质量标准研究的关联性 (2)(三)根据产品特点进行研究 (2)(四)检测方法应科学、规范 (3)(五)质量标准研究的阶段性 (3)(六)合理采用新方法新技术 (4)三、主要内容 (4)(一)处方 (4)(二)制法 (5)(三)性状 (5)(四)鉴别 (5)(五)检查 (6)1. 与剂型相关的检查项目 (6)2. 与安全性相关的检查项 (6)3. 与药品特性相关的检查项 (7)4. 检查限度的确定 (8)(六)浸出物测定 (8)(七)指纹/特征图谱 (8)(八)含量测定 (10)1. 含量测定指标选择 (10)2. 含量测定方法 (11)3. 含量限度或范围 (11)(九)生物活性测定方法 (12)(十)规格 (12)(十一)贮藏 (13)(十二)质量标准的起草说明 (13)四、参考文献 (14)五、著者 (15)六、附件 (15)一、概述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我国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提供技术指导。

基于中药多成分复杂体系的特点,本指导原则结合当前我国中药、民族药以及天然药物(以下简称“中药”)新药研发的实际,体现药品质量标准可行和质量切实可控的要求,以及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中药新药研究各个阶段质量标准研究的要求和质量控制要点。

一方面引导研究者满足中药药用物质基本可控的要求,根据中药自身特点完善中药质量控制体系;另一方面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质量标准,保障药品质量可控。

研发者应根据中药新药的处方组成、制备工艺、药用物质的理化性质、制剂特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质量标准控制指标;还应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质量标准内容,保证药品质量的稳定均一,进而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全面的质量标准也为工艺变更提供重要的依据。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中药新药的质量标准研究和制订;其他中药、天然药物的质量标准研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推动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
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的提高,有助于推动中药民族药产业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
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完善,能够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为中药民族药的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支 撑。
05
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
则的改进与发展
现有指导原则的不足与改进方案
04
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
则的实施与应用
实施步骤
调研与立项
对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 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调研,明确研究目标 和内容,确定研究方法和实施方案。
推广与培训
通过学术会议、培训班、网络平台等方式,对中 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宣 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不足
现有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存在一些缺陷,例如 缺乏对一些新药制剂的质量控制要求、方法不够灵敏、特异性不强等问题。
改进方案
针对现有指导原则的不足,提出以下改进方案: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增加对 新技术、新方法的引用,提高方法的灵敏度和特异性,加强对新药制剂的质 量控制要求,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析方法选择
根据药品的化学成分类型和研究目的,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例如,可能包括色 谱法(如高效液相色谱、气相色谱等)、光谱法(如紫外可见光谱、红外光谱等 )以及其他化学分析方法。
数据分析
对获得的分析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例如,可能需要进行峰识别、定量和定性分 析,以确定药品中的化学成分及其相对含量。同时,应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并进 行统计学处理和结果解释。
质量控制指导原则
质量标准制定
根据研究结果和药品特点,制定合理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 应包括药品性状、鉴别、纯度、含量等指标,以确保药品质 量稳定、可控。

关于已上市中药规格变更研究相关问题的建议

关于已上市中药规格变更研究相关问题的建议

关于已上市中药规格变更研究相关问题的建议中药民族药药学部目前中药注册申请中,规格变更研究申请尚存在不少需要规范的问题。

如不少申请者是按“变更药品规格”申请增加“薄膜衣片”、“无糖颗粒”,但究其申请的实质内容,应该是药品处方中辅料的变更。

为进一步明确中药规格变更研究的相关要求,避免上市中药制剂规格的混乱,现结合《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中的相关要求,就此问题提出建议。

规格是中药说明书、质量标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为医生及患者的临床用药以及药品的质量控制提供必要信息。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指出:“规格是指单位制剂中或单一包装容器中药物的重量、体积或浓度等”、“涉及辅料变更的应参照辅料变更的相关要求进行”。

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凡例规定:“制剂的规格,系指每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或效价)或含量(%)或装量……对于列有处方或标有浓度的制剂,也可同时规定装量规格”。

从以上论述可知,药品规格主要用以表达单位制剂中药物量的信息,如单位制剂中药物成分的含量、浓度或装量等,而与药品所含辅料关系不大,不宜以药品所含辅料作为标注。

对于中药有效成分及有效部位制剂而言,规格项可用单位制剂中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的标示量表示,如每片含黄藤素100mg。

处方组成主要为饮片的中药复方制剂的规格项,可以在标明单位制剂所含药物的量(如饮片量等)的同时,标明单位制剂的重量或装量,如:片剂:每片重0.3g(相当于饮片8g);合剂:“每瓶装200ml(每ml相当于饮片1g)”;橡胶膏,每张5cm×8cm(相当于饮片10g)。

具体品种的规格项需根据临床用法及剂型特点进行调整。

1、增加规格的基本原则中药制剂的规格应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申请增加规格的品种,应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新增规格具有合理性的,一般应在批准的同时以变更的方式取消原规格。

新增规格合理性不充分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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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
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有关要求,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标准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基于“使用安全、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并结合我区中药民族药制剂的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其目的是指导医疗机构进行中药民族药制剂的质量标准研究,为指导我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评价提供统一的技术要求。

一、质量标准制定的原则
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应能指导制剂配制、控制制剂质量,以保证制剂使用安全有效。

有针对性地规定检测项目以加强对内在质量的控制。

检测项目的选择应本着“简便、快捷、灵敏、专属性强”的原则。

二、质量标准的编排顺序与一般要求
1.质量标准正文的一般构成与编排顺序应与现行版《中国药典》基本一致。

具体编排顺序如下:中文名和汉语拼音(民族药制剂还应附本民族语言文字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

2.质量标准中每一项质量指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方法必须具有可行性与重现性,并有明确的结果判定。

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标准项目中所有涉及检验的方法与技术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要求。

3.质量标准中的格式、术语、数值、计量单位、符号、公式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国家药典委员会编)。

4.检测所需的标准物质(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均应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统一颁发,所使用对照物质的来源、批号等信息必须在申报资料中标明。

5.若使用的标准物质非中检院统一颁发,可自行建立相应标准,并经中检院鉴定标化后使用。

6.检测方法中所用试剂、溶剂应易于得到,尽可能避免使用毒性大的溶剂与试剂(如苯等)。

操作中需特别处理或注意的地方应注明,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予提示。

7.所用试液、缓冲液、指示液、滴定液应尽可能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已收载的,不应任意增加或改变其浓度,否则应在标准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配制的方法,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说明。

8.标准中各种限度的规定,应结合实际,保证制剂在配制、贮藏和使用过程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各项目的具体要求
1.中文名和汉语拼音
(1)中文名应符合中药的命名原则,汉语拼音按现版新华字典进行相应标注。

(2)名称必须后缀剂型,剂型的表述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分册、维药分册、蒙药分册)》的规范表述。

(3)新制剂名称不应与已上市药品名称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的制剂名称重复。

(4)不得使用商品名。

(5)不得采用“回春”、“仙”、“宝”、“灵”、“宁”等不科学或夸大疗效的文字命名。

2.处方
(1)处方中的全部药味一般应为法定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对申请民族药制剂所用的民族药材尚无法定标准的,可建立药材标准与制剂一并申报。

(2)复方制剂处方应列出全部药味的名称与用量;单味制剂不列处方,在制法中说明药味及处方量。

药材名应为法定标准收载名称,炮制品需注明。

(3)中药制剂药味的排列顺序应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民族药制剂药味的排列顺序参照执行。

(4)药品标准标注“大毒(或剧毒)”、“有毒”的药材原则上不能超过法定标准的规定用量。

(5)处方量(指净药材量或炮制品粉碎后的净粉量)应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如1000片,1000g,1000ml)的成品量为准。

3.制法
应根据制备工艺写出工艺研究确定的详细制法及工艺技术参数。

如处方中共多少味药,各药味处理的关键工艺与质量控制参数;如中药材粉碎度(用“粗粉”、“中粉”、“细粉”、“极细粉”等表示,不列筛号)、提取方法、溶媒种类及其浓度和用量、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浸膏的相对密度(测定温度)、浓缩干燥方法及温度,辅料种类及用量、制成品的总量等。

辅料如使用了白酒等,应标明浓度;如使用了植物油,应标明植物油的种类及名称。

4.性状
指制剂除去包装的直观情况,按色泽、外观、臭(气味)、
味依次描述。

片剂或丸剂有包衣的应包括去除包衣后对片芯或丸芯的描述;胶囊剂应除去囊壳后就内容物进行描述;溶液剂应对其颜色进行描述。

外用药不描述味觉。

5.鉴别
(1)鉴别应满足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操作简便的基本要求。

鉴别常用的方法包括显微鉴别、理化鉴别及色谱鉴别等。

(2)应对处方中主要药味进行鉴别研究,符合要求的纳入标准正文。

对贵细药材必须进行鉴别,如处方中含有人工牛黄、人工麝香、冬虫夏草、人参、西洋参、三七、西红花、血竭等。

(3)大类化合物(如总黄酮、总皂苷、总生物碱等)的理化鉴别,由于其专属性往往较差,一般不提倡,若要采用,应进行专属性研究的有关说明。

(4)以生药原粉入药的品种可采用显微鉴别方法进行鉴别,但一般来说,淀粉、导管、薄壁细胞等不具鉴别意义的组织不应作为鉴别特征。

(5)薄层鉴别研究必须设置阴性对照,为避免假阳性,还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方法的专属性和耐用性考察。

(6)应提供显微鉴别特征彩色照片或薄层色谱鉴别彩色照片。

6.检查
(1)处方中含有现行版《中国药典》列为大毒的药材、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规定的28种毒性药材、《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分册、藏药分册、维药分册、蒙药分册)》注明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全国各省区(市)药材标准注明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其他含有一定毒性的药材(如马兜铃科植物等),应建立毒性成分的限量检查项。

一般采用薄层鉴别的方法,为确保所建立方法的可行性与可靠性,必须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方法的专属性、耐用性考察。

(2)含矿物药、根及根茎类入药的制剂均应对重金属和砷盐的检查方法进行研究,视情况纳入标准正文。

(3)检查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分册、维药分册、蒙药分册)》有关要求。

7.浸出物
经过研究有些品种或剂型(如黑膏药)确实无法建立含量测定方法,可采用浸出物测定方法作为质量控制,但必须进行必要的研究,如溶剂的选择、溶剂的用量、提取方法的考察、重复性及耐用性研究等。

8.含量测定
(1)含量测定应满足专属、灵敏、重现性好的基本要
求。

含量测定方法包括色谱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容量法、重量法等。

含量测定目标成分一般应为单一化学成分,也可以为大类化学成分(如总黄酮、总皂苷、总生物碱等)。

(2)首选处方中的君药(主药)、贵细药(人工牛黄、人工麝香、西红花等)、毒性药材(马钱子、蟾酥、斑蝥等)进行含量测定研究。

在国家标准中已有含量测定方法的毒性药味,应规定上、下限。

(3)含量测定方法均应进行方法学考察,参见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一般要求见表1。

表1 含量测定方法学考察验证项目表
“*”表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

(4)含量测定结果低于万分之一时,可不列含量测定项,应增加浸出物测定指标。

(5)应提供色谱法、光谱法含量测定方法学研究相关图谱。

9.功能与主治
制剂的功能主治应依据临床试验的结果而制定,并有符
合要求的相关临床资料作为技术支持。

功能主治的描述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不得使用生僻或有歧义的术语。

中药制剂功能主治的表述原则上应符合中医的传统表述习惯,主治中一般应有相应的中医证候或中医病机的表述或限定;民族药制剂功能主治的表述原则上应符合民族医的传统表述习惯,主治中一般应有相应的民族医病机的表述或限定。

10.用法与用量
用法用量应依据临床应用的结果说明临床推荐使用的用法和用量,先写用法,后写用量。

如“口服。

一次2片,一日3次”表示。

如同一药物不同的适应症、不同的年龄阶段,其用法用量可能不完全一致,应详细列出。

用法与用量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易懂、便于患者自行服用。

具体要求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

11.注意
列出使用该药品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12.规格
规格用于规定制剂单位的含量、装量、重量等,必须按现行版《中国药典》要求规范表述。

如有多种规格应由小到大的顺序全部列出,并且与说明书中表达的方式一致。

13.贮藏
制剂存贮条件应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来制定,所用术语
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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