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市、县三级刑事侦查部门二、责任人省市县三级刑事侦查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即省级刑侦部门为总队长、市级刑侦部门为支队长、县级刑侦部门为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副职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
四、受案范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侦部门管辖的主要包括妨害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传授犯罪方法,盗窃、侮辱尸体,伪证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打击报复证人,扰乱法庭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破坏监管秩序,脱逃,劫夺被押解人员,组织越狱,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骗取出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倒卖文物,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犯罪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破坏公共安全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者妨害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财物的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者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使人员伤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的罪(一)在公共场所聚众滋事、打架斗殴,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交通工具等与公众利益有关的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使人员伤亡的;(三)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四)制造、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经过我国长期的社会发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故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妨害公共利益,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和压力,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打击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公共安全,破坏社会治安。
比如,恶意捣乱、聚众打架、纵火、放爆炸物等行为,都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和恐慌,使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二、破坏社会和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会破坏社会和谐。
不仅会破坏公共安全,更会损害社会关系。
比如,故意挑起宗教、种族、地域、政治信仰等方面的纷争,或者进行诽谤、辱骂、侮辱等造成的社会冲突,都会破坏社会和谐,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
三、诈骗社会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往往会涉及到非法利益的追求,会存在涉及到抢劫、诈骗、偷盗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会造成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巨大损失,剥夺社会上广大群众的权益,危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六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被告人陈智勇和被害人费春林、路忠、樊士方等人同在北 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村43号院西侧楼房暂住。2004年4月13 日,陈智勇酒后回到该楼3层楼道处时,因故与费春林、 路忠、樊士方、庞永生等人发生争执,费春林对陈智勇进 行殴打,后被他人劝开。陈智勇图谋报复,遂纠集张坤 (另案处理)等人返回到上述地点。陈智勇和张坤持刀破 门强行闯入费春林、路忠、樊士方暂住的该楼325房间卧 室内,费春林、路忠、樊士方由于害怕,从3层的窗户跳 下,最终造成路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费 春林经医院抢救无效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樊士方轻伤。 • 判决结果:故意伤害罪(致死)
寻衅滋事罪案例
• 2006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杨卫因赌资与赵 某发生纠纷,遂电话纠集多人到场解决矛盾。杨 卫找赵某未果,却看到赵某的朋友李某在旁,遂 上前殴打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左腰部、臀部等处 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已构成轻伤。案 发后,被告人杨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
• • • • •
本案认定要点: 1、行为人能否预见到被害人会跳车 2、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 3、受害人跳车是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4、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
• 王海系吉水县某派出所干警,其与妻子陈霞感情 一直不和。2002年4月3日晚7时许,两人又因琐 事吵口。争吵中,王海对陈霞说:“我讨厌死你 了”,陈霞说:“过得没劲,我不想活了”,王 海说:“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个一块死掉吧”。 王海说完即把手枪从枪套里取出,表示要与陈霞 一块自杀。陈霞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死,我 怕啥?”,并两次上前夺取王海的手枪未成功。 王海持枪入卧室,并对陈霞说:“要死一起死, 你给家里写个话”。陈霞便开始写遗书,王海在 陈快写完时也写了遗书。随后,王海即取下了一 颗子弹上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一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治理第三章案件办理第四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五章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六章国际合作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定义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的行为。
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为国家对出 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滥伐林木罪
要点一
定义
盗伐林木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 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罪 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 ,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 、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及本 人自留山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
定义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 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行为内容为互相斗殴,即双方都 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行为对象为对方的人身安全;责任形式为故意 。
寻衅滋事罪
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 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包括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 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环境权)、客观要件(实 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 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行为)、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 位均可构成本罪)和主观要件(过失或故意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妨害国家 社会管理活动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程 度;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 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案例名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案例详述:事件发生于2010年,地点是中国江苏省南京市。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细节:2010年5月3日,南京市市中区政府接到多起举报电话,称在中正路某公园内有大量年轻人聚集,并且放任孩子在草坪上乱丢垃圾、在公共设施上涂鸦。
市中区政府决定立即行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当天下午3点,市中区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
在该公园中,大约有200多名年轻人聚集在一起,其中一部分正在进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放任孩子乱丢垃圾等。
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者进行劝导,并要求他们配合清理垃圾。
然而,这些年轻人拒绝配合,态度嚣张。
他们声称自己有权在公园内集会,并盗用北大法宝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试图胁迫政府工作人员离开。
此外,还有人拍摄工作人员的行动,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
3天后的5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庭审中,被告群体的辩护律师指出,他们的聚集和行为属于言论自由和民主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指责。
同时,他们还声称政府工作人员的干预是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权利。
经过法庭的审理和辩论,最终法官认为,该群体的行为严重干扰公众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即“在公共场所放声吆喝、喧哗、横行扰序”。
根据该法律规定,被告群体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群体的主要成员,即那些涉及到违规行为的人员,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刑罚。
此外,法院还要求他们立即清理公园中的垃圾,并赔偿由于他们的行为给公园设施造成的损失。
律师点评:这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质疑了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力与自由的平衡。
法院的判决认为,虽然公民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违反规定对社会秩序造成干扰。
法院的判决对于保护公众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言论和民主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干扰其他公民的正常生活。
在此案中,被告群体的行为所表现出的嚣张态度和违法行为,使得法院判决是合理和必要的。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 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 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500人诈骗集团分工明确:有人 写剧本 有人卖教程
• 老总的烦心事:善款无处 捐,说要捐给她 • 天上掉下来60万,他让她 跟“律师”谈 • 在网上搜索了一下这名律 师后,王女士发现对方还 是个国内知名的大律师, 经常作为法律顾问受邀于 各大网站,因此更加放心, 给对方打了电话。对方表 示听“王总”说过这事, 钱已经准备好了,但是根 据相关法律条文,需要王 女士缴纳税收、手续费、 公证费等费用共计7000元。 • 警方抓捕“老总”落网。竟然还有诈 骗剧本 • 诈骗团伙竟逾500人涉及全国31个省 份 •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由于该诈骗集 团作案经验丰富,甚至还在业内形成 了特殊“副业”:由“技术部门”为 其他同行出售诈骗用电脑,电脑内根 据“慈善捐款”“重金求子”“美女 伴游”等不同主题,安装好专门的行 骗软件,还有“老总”“美女”的照 片和详细“剧本”。 • 据嫌疑人交代,被警方抓获时他们已 经出售了此类电脑近5000台。
四、一个有意思的罪名
•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 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刑八以前可以处死刑,刑八将死刑取消。 • 。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招摇撞骗罪
概念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 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 者人民警察进行诈骗,损害国家 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 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 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刑法分论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客体: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 会管理秩序 客观: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 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 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大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妨害公务罪
典型的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 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阻碍 的对象是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 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 关工作人员,则属于特殊的妨害 公务罪。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 章的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关系
行为人利用伪造、变造的公文、 证件、印章,一般都是为了进一 步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如诈骗、招 摇撞骗等,因此常与这些罪行发 生牵连关系,对此,应当按照牵 连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 对象,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是否包括虚假即伪造的公文、证件、 印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买卖伪造 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 罪的问题的答复》:对于买卖伪 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 应当追究责任,可以适用刑罚 280第1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 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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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01讲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1.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二、招摇撞骗罪(一)与诈骗罪的区别1.获取的利益不同:诈骗罪获取的是财物,招摇撞骗罪除可骗取财物,还可骗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学就业的机会等。
2.方式不同:本罪只能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诈骗罪可采取任何方式。
(二)法条竞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1年3月1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否为境外;是否包括情报。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类罪名)(一)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实施的犯罪1.通常情况下,按实际实施的犯罪的性质定罪,可能构成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注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
如,一青年在储蓄所隔壁接电脑划钱,72万,取了25万后案发,定盗窃罪。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2.《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实施行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实施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譬如,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二)以计算机网络为对象实施的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有侵入三种极为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本罪: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
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本罪。
2.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述三种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立本罪,通常是采用“技术操作”的方法,不包括物理或暴力的方法,采用物理或暴力的方法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形定罪,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通信设备罪,等等。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6:针对本讲义提问](三)为他人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1.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实施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7:针对本讲义提问]【例题•多选题】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2016-2-54)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
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数。
选项A错误。
根据司法解释,变造货币只能在原货币的基础上进行改动,并且还不能丧失与原货币的同一性。
因此,变造的货币不是假币。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据此,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并不触犯使用假币罪。
如果甲变造了货币的面额,并使用其购买商品,可能触犯诈骗罪。
选项B正确。
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两个犯罪。
因二者不存在吸收关系或牵连关系等,应当数罪并罚。
选项C错误。
盗窃制服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不构成牵连犯。
选项D正确。
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构成帮助犯。
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8:针对本讲义提问](四)计算机网络监管渎职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实施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9:针对本讲义提问]【例题·单选题】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C.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D.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
选项A错误。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选项C错误。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选项D错误。
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10:针对本讲义提问]五、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11:针对本讲义提问]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法定的犯罪集团,因此: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数罪并罚。
2.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也应当数罪并罚。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同样应当数罪并罚。
(《修正案(八)》增加)。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12:针对本讲义提问]七、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一)《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二)目的:赌博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三)网络赌博犯罪的认定1.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2.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3.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13:针对本讲义提问]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三)》增加):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14:针对本讲义提问]九、考试作弊类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1.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3.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15:针对本讲义提问]【例题·多选题】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0)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法修正案(九)》、代替考试罪。
《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