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doc
森林体系认证FSC-COC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FSC-STD-40-004 V3

说明:FSC规范性框架的说明可以在FSC网站上获得()插文3. 词语表达形式的规定[根据 ISO/IEC 指令第二部分: 起草国际标准的规则和结构]“应”:表示为了符合标准需要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宜”:表示有几种可能,其中之一是推荐的,最合适的,但并不排除其他的可能,或者某一种做法是首选的,但不是必须的。
“可”:表示在文件范围内被允许的活动。
“能”:在材料、物理或者因果方面,用于可能性或者能力方面的陈述。
2.5 组织采购用于FSC产品组的非FSC认证回收材料时,应符合FSC-STD-40-007的要求。
2.6 组织采购用于FSC产品组的非FSC认证原始材料时,应符合FSC-STD-40-005的要求。
2.7 组织从自己的初加工和深加工场所回收的材料可以归类为与投入材料相同或者较低的类别。
从深加工回收的材料,组织可将其归为消费前回收材料,此类材料不包括那些在加工过程中被丢弃,但是可以在现场进行再利用的材料。
2.8 在主评估期间储存的材料和主评估日期与组织产销监管链证书发行日期之间收到的材料,如果组织能够向认证机构证明这些材料满足FSC材料采购要求,则可做为有效投入。
3 材料处理3.1 如果有不合格投入混入FSC产品组的风险时,组织应实施下列一个或多个隔离方法:a) 材料物理隔离法;5.2 位于供应链终端的,销售FSC成品和贴标产品的组织(例如,零售商,出版商)可在销售文件中省略百分比或信用信息(例如,使用“FSC混合”声明来代替“FSC混合70%”或“FSC混合信用”)。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信息就已经丢失,不允许供应链后续的组织再使用或者恢复这些产品的百分比或者信用信息。
5.3 如果产品运输时销售文件没有随行,相关的交付文件中应包含条款5.1中要求的信息,客户可以根据此信息辨认产品是FSC认证的,并与销售文件相互关联。
5.4 组织应确保销售文件中带有FSC100%, FSC混合或FSC回收声明销售的产品,不带有其他森林认证体系的标签。
FSC认证原则与标准

FSC认证原则与标准附:FSC原则与标准(2000年2月修订)引言森林资源及其土地的经营应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上的需要,这一观点已得到广泛认同。
而且,随着公众越来越关注森林的破坏和退化咨询题,使得消费者要求他们购买的木材和其它林产品不仅可不能对森林造成破坏,而且有助于挽救以后的森林资源。
为了满足这类要求,木材产品的认证和自愿认证体系在市场上应运而生。
森林治理委员会(FSC)是认可认证机构的国际组织,以确保认证机构认证的真实性。
在任何情形下,认证过程差不多上由林主和经营者自愿发起,他们只要求认证机构提供有关服务。
FSC的目标是通过制定世界范畴内广泛认可的标准和有关的森林治理原则,以促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的全球森林经营活动。
正如原则9和有关术语表中所提出的那样,FSC的原则和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热带林、温带林和寒带森林。
专门多原则和标准也适用于人工林和部分人工补植的森林,能够在国家和地区水平上起草更为详细的适用于各类森林植被类型的标准。
FSC的原则和标准应纳入到寻求FSC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的审核体系和标准中。
尽管FSC的原则和标准要紧是为生产木材产品的森林经营而制定的,但也在专门大程度上可应用于生产非木质林产品及提供其它服务的森林经营。
原则和标准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没有主次之分,本文件应与FSC条例、认可程序和认证机构指南一并使用。
FSC及其认可的认证机构并不一定强求完全符合原则和标准,但在任何一条原则上存在重大距离通常认为不合格,或导致取消认证。
这需要独立的认证机构依据每个标准满足的程度和距离的重大程度及其后果作出决定,可承诺按照当地情形作出某些灵活处理。
在一切认证审核过程中都要考虑到森林经营作业的规模和强度,受阻碍资源的专门性以及有关森林的生态脆弱性。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森林治理标准会指出FSC的原则和标准讲明的差异与难点,这些标准将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参与下制定,并由认证机构和其它参与及受阻碍各方逐项进行认证审核。
CNAS-WI13-02-18C0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森林)

CNAS -WI13-02-18-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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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森林)
受评审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评 审 方: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 评审员: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以及CNAS-SC23《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要求。
2.本检查单依据CNAS-SC23《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编制,作为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产品)的补充。
3.认证机构在填写检查单第三列时,不仅需填写与准则要求所对应文件的具体条款,还应简要描述为满足认可准则要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如涉及到手册和程序文件以外的文件,则提交文审材料时应将这些文件一并提交。
4.评审员应逐项对认证机构文件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将发现的认证机构文件存在的问题记入“问题描述”栏,并进一步记录所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描述最终的文件符合性,且需在本文件首页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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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业森林认证与绿色产品认证方案

林业行业森林认证与绿色产品认证方案第一章森林认证概述 (2)1.1 森林认证的定义与意义 (2)1.2 国内外森林认证发展现状 (3)1.2.1 国内森林认证发展现状 (3)1.2.2 国际森林认证发展现状 (3)1.3 森林认证的标准与体系 (3)1.3.1 中国森林认证(CFCC) (3)1.3.2 森林管理委员会(FSC) (3)1.3.3 国际森林认证体系(PEFC) (4)第二章森林认证实施流程 (4)2.1 认证前期准备 (4)2.2 认证申请与评估 (4)2.3 认证结果与监督 (5)第三章森林认证的关键环节 (5)3.1 森林资源调查与评估 (5)3.2 森林经营计划编制 (5)3.3 森林认证审计与监督 (6)第四章绿色产品认证概述 (6)4.1 绿色产品认证的定义与意义 (6)4.2 国内外绿色产品认证发展现状 (7)4.3 绿色产品认证的标准与体系 (7)第五章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流程 (7)5.1 认证前期准备 (7)5.1.1 认证标准的熟悉与理解 (7)5.1.2 认证团队的组建 (8)5.1.3 认证资料的准备 (8)5.2 认证申请与评估 (8)5.2.1 认证申请的提交 (8)5.2.2 认证机构的评估 (8)5.2.3 认证结果的反馈 (8)5.3 认证结果与监督 (8)5.3.1 认证证书的颁发 (8)5.3.2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5.3.3 认证证书的续期 (8)5.3.4 监督管理的持续 (9)第六章绿色产品认证的关键环节 (9)6.1 产品生命周期评价 (9)6.2 绿色产品标准制定 (9)6.3 认证审核与监督 (9)第七章森林认证与绿色产品认证的协同推进 (10)7.1 森林认证与绿色产品认证的关联性 (10)7.1.1 理论关联 (10)7.1.2 实践关联 (10)7.2 协同推进的策略与措施 (11)7.2.1 政策引导 (11)7.2.2 技术支撑 (11)7.2.3 市场驱动 (11)7.2.4 社会监督 (11)7.3 实施效果评估 (11)7.3.1 政策效果评估 (11)7.3.2 技术效果评估 (11)7.3.3 市场效果评估 (11)7.3.4 社会效果评估 (11)第八章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 (12)8.1 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12)8.2 认证标准体系的构建 (12)8.3 认证机构的监管与评估 (13)第九章市场推广与消费者认知 (13)9.1 森林认证与绿色产品认证的市场推广 (13)9.2 提高消费者认知度的策略 (14)9.3 消费者行为与市场反馈 (14)第十章国际合作与交流 (15)10.1 国际森林认证与绿色产品认证合作 (15)10.2 国内外认证体系的互认与对接 (15)10.3 国际经验借鉴与本土化创新 (15)第一章森林认证概述1.1 森林认证的定义与意义森林认证,是指通过对森林经营单位的生产过程、产品及管理体系进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标准的第三方评价活动。
CNAS-认证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2021-4-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
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2017-1-1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 案》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 案》(2020 年第一次修订)
2017-1-1 2017-1-1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2021-2-1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19
18
CNAS-CC12:2018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IAF MD2:2017)
2018-6-1
2018-6-15
CNAS-CC12:2008《已认可的管理体 系认证的转换》 (IAF MD2:2007)
2018-6-15
19
CNAS-CC14:2019
《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在审核中应用》 (IAF MD4:2018)
28
CNAS-CC143:2018 力要求》(ISO/IEC TS 17021-6:2014)
2018-4-1
2018-10-1
(2019 年第一次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
29
CNAS-CC150:2018 能力要求》(ISO/IEC TS 17021-7:2014) 2018-4-1
2017-1-1
2006-6-1
2015-6-1
2017-1-1 2018-7-1 2015-7-15
2019-12-10 2018-7-1 2015-12-16
2013-10-30 2015-6-1
2014-3-1
2015-6-1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 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R02:2015 《 公 正 性 和 保 密 规 则》 CNAS-R03:2015《申诉、投诉和争议 处理规则》 CNAS-RC01:2018《认证机构认可规 则》 CNAS-RC02:2018《认证机构认可资 格处理规则》 CNAS-RC03:2010《认证机构信息通 报规则》 CNAS-RC04:2019《认证机构认可收 费管理规则》 CNAS-RC05:2014《多场所认证机构 认可规则》
FSC森林认证标准介绍版

FSC 森林认证标准FSC 森林认证必需遵守以下 10 条通用的准则和森林评价标准:原则 1:遵守法律及 FSC 的原则森林经营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及其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并遵守 FSC 全部的原则与标准。
1.1、森林经营应遵守全部的国家及地方性法律和行政法规。
1.2、应缴纳全部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费用、特许费、税费以及其它费用。
1.3、敬重签约国全部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有关条款。
1.4、应围绕认证目的,由认证机构及参与或受影响的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与FSC 原则与标准之间的冲突之处进展逐项评估。
1.5、森林经营区应当避开非法采伐、定居及其它未经许可的活动。
1.6、森林经营者应承诺长期遵守 FSC 原则与标准。
原则 2:全部权、使用权及责任对土地及森林资源的长期全部权和使用权应明确界定、建档并形成法律文件。
2.1、有确凿证据证明拥有对土地和森林资源的长期使用权〔如土地全部权、传统权利或特许协议〕。
2.2、拥有法定及传统全部权和使用权的当地社区应保持对森林作业的把握,某种程度上是出于对他们的权利和资源保护的需要,除非他们在知情的状况下自愿把把握权托付给其它机构。
2.3、要运用适当的机制来解决有关全部权及使用权方面的纠纷。
在认证审核中,要考虑任何悬而未决纠纷的环境及事态。
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大量纠纷通常会导致一项森林经营活动失去认证资格。
原则 3:当地居民的权利应当成认并敬重当地居民拥有、使用和经营其土地、领地及资源的法定及传统权利。
3.1、当地居民应当把握其土地及领地上的森林经营,除非他们在知情的状况下自愿把把握权托付给其它机构。
3.2、森林经营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资源或减弱当地居民的使用权。
3.3、森林经营者要与当地居民合作,明确划出对其有特别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场所,并加以确认和保护。
3.4、在森林树种的利用及森林作业的治理体系等方面利用当地居民的传统学问时,应对他们赐予相应补偿。
FSC森林认证流程与认证机构

FSC森林认证流程与认证机构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森林认证(FSC),是我国木材和木制品未来出口路上的又一只“拦路虎”。
森林认证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按照一套国际上认可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体系,对森林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评估,并签发一个书面证书,它包括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审核,是一种生态保护认证。
目前,一些欧洲国家已将森林认证作为林产品进口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挪威等国,而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则将此类林产品纳入政府采购。
但是,由于我国的森林认证工作才刚刚起步,目前只有极少数的企业通过了森林认证,明显落后于国际标准,如果不及时赶上,必将影响到木材和木制品出口的长期发展。
FSC森林认证流程中有几步是关键性的,验厂咨询老师具体列出下面几步。
首先认证机构根据公司具体情况与公司签订认证协议,接着就进入预评审-认证机构分析公司现状与认证要求之间的差距;初步评审-根据认证要求进行总体评估;认证评审-认证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并颁发证书;监督评审-确保和维持系统合规性;5年后更新认证证书。
企业要取得FSC森林认证需要的时间和费用:认证成本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组织架构。
从审核结束到办法证书通常需要20~30个工作日。
FSC森林认证,并不是任何一家认证机构都可以做的。
需要经过FSC认可的单位才有资格。
截止2006年1月,全球共有15家认证机构得到FSC认可,中国验厂网的验厂咨询老师整理如下:(1)美国科学认证体系森林保护计划(Scientific Certification Systems Forest Conservation Program),简称SCS;(2)美国非政府组织雨林联盟精明木材认证计划(Rainforest Alliance Smart Wood Program),简称SmartWood 或SW;(3)英国非政府组织土壤协会木材标签计划(Soil Association Woodmark Scheme),简称SA;(4)英国SGS公司;(5)英国的BM TRADA认证有限公司,简称TT;(6)德国农业技术咨询公司Terra体系,简称GFA;(7)意大利的Certiquality;(8)瑞士的IMO;(9)荷兰的SKAL;(10)加拿大的KPMG森林认证服务公司,简称KPMG;(11)瑞士质量和管理体系协会(SQS);(12)法国的CTBA;(13)法国的EUROCERTIFOR,简称EUR;(14)意大利的ICILA;<BR>(15)墨西哥的VIBO.另外,曾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加拿大的SFF和南非的SABS被暂停或吊销了认证资格。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一、认证机构的定义及要求认证机构是指经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并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可以对特定领域的产品、服务、体系或个人进行评估和认证。
认证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评估能力和良好的信誉,确保对被评定对象的真实、客观、全面的评估。
二、认证机构的认可标准1. 法定资质: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授权。
2. 专业能力: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专业组织结构,配备具备相关背景和经验的评估人员,并提供定期培训以保持专业水平。
3. 独立性:认证机构应独立于被评定对象和利益相关方,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客观。
4. 透明度:认证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其认可的范围、认可标准、认证过程和结果,并保护被评定对象的商业机密。
5. 国际接轨:认证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间的认证互认活动,适应国际认证标准的要求。
三、认证机构的认证程序1. 申请阶段:被评定对象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包括相关资料和费用,并按要求接受现场检查。
2. 评估阶段:认证机构根据认可标准进行评估,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评估等,确保符合认证要求。
3. 报告和证书颁发:认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并向被评定对象颁发认证证书,标志着被评定对象的认证成果。
4. 监督和维持认证:认证机构会定期进行监督评定,确保被评定对象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四、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保密和公开1. 保密原则:认证机构对被评定对象的商业机密和其他机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在评估过程中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2. 公开原则:认证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认证范围、标准、过程和结果等,以增强认证结果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五、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和监督1. 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应依法履行认证活动,如存在虚假认证、滥用权力等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追责和经济处罚。
2. 监督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对认证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认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六、认证机构的作用和意义认证机构的认可规则,旨在提高产品、服务和个人的质量和信誉,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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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SCXX:2009 第X 页共X 页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讨论稿)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 目的与范围1.1为了确保认证机构进行森林经营认证(FM)与产销监管链认证(COC)的一致性和可靠性,促进国内与国际的互相认同,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对从事森林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从事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idt ISO/IEC导则65:1996)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idt IAF对ISO/IEC导则65:1996的应用指南)的要求。
1.2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的补充要求。
注:本文件的R部分和C部分的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1.3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均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21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2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森林管理委员会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FSC)相关标准–FSC认可认证机构的一般要求:对导则65的应用(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FSC Accredited Certification Bodies: Application of ISO/IEC Guide 65:1996 FSC-STD-20-001 (Version 2-1) En)FSC认证机构审核员资格准则(Qualifications for FSC Certification Body Auditors FSC-STD-20-004 (Version 2-2) En)FSC森林经营预评估(Forest Pre-evaluation visits FSC-STD-20-005 (Version 2-1) En)森林经营评估中的相关利益方走访(Stakeholder consultation for Forest Evaluation FSC-STD-20-006 (Version 2-1) En)FSC森林经营评估(Forest Management Evaluation FSC-STD-20-007 (Version 2-1) En)FSC对COC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Accreditation standard for Chain of Custody Evaluations FSC-STD-20-011 (Version 1-1) En)PEFC 相关标准(技术文件)附录 6 认证和认可程序(Annex 6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Procedure)3 术语、缩语和定义中国森林认证标准和GB/T19011-2003中的术语、缩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森林经营认证:Forest management(FM)产销监管链:Chain of Custody(CoC)FMU:森林经营单位小规模低强度经营森林:SLIMF(全称),森林面积不足 100 公顷的企业可以申请此项认证。
定义小规模或低强度,注解或说明R部分认可程序R1 认可申请R1.1申请森林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已按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在该领域已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如认证机构同时申请森林经营认证(FM)和产销监管链认证(COC)两种认证类型,则每种认证类型至少实施1个组织的认证,认证项目总数不少于3个;申请人在森林认证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
R1.2 申请人应提交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5.1.2条款所要求的文件。
此外,认证机构提交认可申请时应说明其建立的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包括认证实施规则、所覆盖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FM和CoC)和适用标准等。
R2 评审CNAS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审,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价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R2.1 文件评审CNAS根据认可评价方案指派认可评审组长负责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进行评审。
R2.2见证评审R2.2.1见证评审项目数量初次认可时见证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且需对每个申请的业务范围(FM和 COC)实施见证。
监督或复评时对申请方的认证实施能力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
R2.2.2见证评审项目要求见证项目应是覆盖全部认证要求且包括全过程的完整检查项目。
森林经营见证项目应包括主要的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抚育、采伐、更新等);产销监管链见证项目应包括加工环节。
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业务范围(FM或COC)及适用标准等。
C部分对认证机构的要求C1 基本要求C1.1在中国境内开展森林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文件的有关规定。
C1.2认证机构制定的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应满足CNAS-CC21条款4.1.3和CNAS-CC22条款G.4.1.3~ G.4.1.5,G.4.3.2,G.4.3.3的要求。
C1.3 在有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将组织结构信息提供给各利益方,包括负责以下工作的成员姓名与资质:a)认证机构的整体运作;b)公正性审查;c)有关认证机构运作政策的制定;d)认证决定;e)认证机构政策实施的监督;f)争议处理。
C2分包认证机构可向外部机构或个人分包认证相关的除报告审查和认证决定外的部分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应确保分包机构遵守本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关于检查或其他技术活动的规定,包括关于经营资质、客观性、公正性与保密性的规定等。
C3质量体系C3.1 除了CNAS-CC21第4.5.3条规定的要求外,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还应包括以下认证程序内容:a)申请受理;b)预评价要求(适用时);c)利益方咨询(适用时);d)主评价要求;e)认证报告的审查;f)同行专家评审(适用时);g)认证决定;h)颁证;i)监督要求;j)认证的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销;C4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与撤销认证的条件与程序C4.1认证的批准a)遵守所有适用标准的要求;b)签订了合同,同意:i.符合认证机构的颁证条件;ii.通知认证机构经营状况与/或可能影响认证持续有效的资源状况的变化;C4.2保持证书的必要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证书持有者应:a)遵守并一直符合认证机构颁发认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全面行动,纠正颁证前发现的一般不符合;b)符合认证机构关于声明、标识、认证标志的要求;c)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对严重不符合进行了纠正;d)接受认证机构确定的监督。
C4.3认证范围的变更:a)认证范围变化不应影响最初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b)在批准认证范围变更前,认证机构应保留现场检查的权利;如认证机构认为范围变更对面积、经营活动关系重大,认证机构应在批准范围变更前进行现场检查;c)团体认证成员的增加或减少不视为范围变更,除非认证机构认为变更需要团体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做出重大变动。
C4.4认证的暂停或撤销证书被暂停或撤销后应立即要求组织停止使用森林认证标志, 停止销售先前贴了标签的产品、不得继续做出任何符合认证要求的声明等。
C4.5 暂停恢复的条件:组织就造成暂停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制定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并举一反三,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验证后方可恢复其认证资格。
C5文件C5.1 认证机构应在网站上公布CNAS-CC21第4.8.1条规定的信息。
C5.2如认证机构作为另一个机构的一部分运营(如政府部门或作为公司的一个部门),认证机构应公布上述信息,明确说明与认证机构和上述机构之间的关系。
C6记录C6.1认证机构应保留涉及下列内容的准确、完整、最新的记录:a)认证机构人员(员工、检查员、同行评价员及委员会成员)记录,包括简历、资格、保密协议、培训记录及潜在利益冲突声明等;b)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c)认证机构委员会的工作记录;oper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y committeesd)认证申请;e)评价报告;f)认证合同;g)同行评审的意见与认证机构所作出的反馈;h)负责认证决定的委员会会议纪要或记录;i)公开的森林经营认证报告摘要;j)获证组织及其认证的产品;k)认证投诉、申诉或争议,包括负责受理上述投诉、申诉或争议的委员会会议纪要或记录;l)内审、管理评审;C6.2 记录应安全存放,并至少保留7年,并能随时提供。
C7 保密C7.1 认证机构的保密政策与程序应包括:C7.1.1 保密政策声明;C7.1.2 确保人员了解政策及相关义务的程序;C7.1.3 能够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的书面保密协议,上述人员包括:a)行政人员;b)检查员;c)顾问与分包方;d)认证决定人员;e)同行评审组成员;f)委员会成员。
C8 认证机构人员C8.1认证机构应有充足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来运作森林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应有措施确保认证人员具备与认证范围相关的知识,如生态学、林业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
C8.2 为确保评价和认证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规定人员能力准则。
准则应包括与认证范围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验等最低要求。
其中检查员最低要求应符合GB/T19011:2003质量与/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标准规定的详细要求,并结合森林经营认证与产销监管链评价的特殊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
C8.3 认证机构应培训所有人员(检查人员、其他认证人员包括相关委员会的委员),确保这些人员具备并持续更新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森林认证工作经验。
特别是认证机构应:a) 针对各类人员实施相应的培训;b) 根据人员的表现来评价其能力,以确定培训需求;c) 确保新进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C9申诉、投诉与争议认证机构应制定对来自申请方或其他各方的申诉、投诉或争议程序,程序中应规定如问题通过认证机构程序未能解决,申诉、投诉或争议一方应有机会借助认可机构的申诉、投诉与争议解决程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