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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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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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与《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对照表1. 新国标城乡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2. 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新国标居住用地(R)
附注:1.由于新国标新增城乡用地分类,因此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大类H建设用地、中类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等,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均没有明确对应。

2.新国标新增中类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

3.部分类别名称一栏附加的括号中的文字,为新国标中对该类用地内容的解释,在本表说明一栏中未能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在括号中补充该内容。

用地类型分类

用地类型分类

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其中: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0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0

0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摘要:为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城市用地分类的知识,本文主要从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和体系框架来阐述,并详细比较了新旧版在内容上的改动之处,最后总结了新标准的特点和分析感悟。

关键词:城市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区别绪论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即(GBJ137-90),颁发于1990年,到新版出台之前,已经适用了超过20年的时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和办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标准在实施(实际的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

所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求做到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就成为了顺理成章事情,新版国标也于2010年12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与乡镇建设部颁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主要针对本次的修改背景、指导思想、框架体系和内容进行了分析。

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背景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贯彻国务院有关节约土地的有关文件的实际要求,国务院第199次会议形成了《有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改”,以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保障城市与乡镇统筹发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与乡镇规划法》之后,对咱们的用地相关技术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其第62条中明确规定“依据法律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与乡镇规划。

” 上述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的体制背景,并且是新标准修改的推动力和坚实保障。

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指导思想在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订整个过程中,其指导性的修改思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2.1、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城市与乡镇用地全覆盖根据我国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新的标准主要表现城市与乡镇一体化的思路,统筹城市与乡镇发展,并且要突出保障中低收入人口住房的必要,必要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的具体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 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非机动车Leabharlann 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类别名称

“变”与“不变”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比较研究

“变”与“不变”——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比较研究黄明华屈雯【摘要】从对新旧两版《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的深入比较可以发现,由于《标准》作为国家规范的“身份与地位”,使得其需要“照顾”全国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而不能做出过多过大的结构性转变。

因此,“延续”与“适当调整”是新版《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部分变化的始终围绕的核心词汇。

然而,也应看到,新版《标准》从市场与政府相协调,规划编制与管理相协调,不同土地利用活动之间相协调,以及不同规范之间相协调的角度出发,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原则及层级进行了调整,反映出《标准》由计划经济时期自上而下的封闭单一技术体系,向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开放多元、注重协调的转变,其进步性不言而喻。

在此结论基础上,本文对新版《标准》变化为未来地方实践探索的方向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比较2012 年1 月1 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版《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施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也随之废止。

《标准》包含了城乡规划的基础技术环节——用地分类和基础技术依据——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故而,其变化将对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各个方面产生长久而深远的影响。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作为《标准》构成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本次的修订工作中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考虑到其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及规划管理工作密切关系,重要性不言而喻。

较之旧版《标准》,新版《标准》对已有的分类体系有所继承和延续,又有所改进和创新。

这些“变”与“不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分析,以期对新版《标准》有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1.表征:“变”与“不变”新版《标准》延续使用了旧版《标准》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用地划分[1]的基础性原则和“树形多层级”的分类方法[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针对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的问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原《标准》进行修订,现已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

《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一、《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二、《标准》适用范围GBJ137-90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GB50137-2011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新版增加了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并且对工作性质进行扩展界定,包括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

三、《标准》修订意义(1)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

(2)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对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问题提出对策。

(3)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

(4)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土地从严管理原则。

(5)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四、新旧版《标准》建设用地分类对比(1)居住用地调整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R1):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 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 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 地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
C
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
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 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 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 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 地
S12 次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
C3 地
新闻出版用地 C31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 C32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62
院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 中等专业学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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