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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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的税费一律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不影响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损益。

本文认为此项规定过于简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税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费会计处理詹毅美渊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厦门361021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笔者认为此规定过于简单在进行实际操作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不能简单地一律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为此本文分别探讨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不同的计量模式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对换入资产成本及换出资产损益确认的不同影响。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主要税费1.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货物应当依法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6 155号 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

因此以物易物、以物投资等方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各自以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反映销项税额同时以收到的货物核定购货额并依据对方开具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并反映进项税额。

发出货物的销售额应按以下顺序核定 淤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于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盂在以上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伊 1成本利润率 确定其销售额。

资产整体置换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资产整体置换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结合上述案例,假设双方整体资产置换固定资产均为机器设备且公允 价值均低于原值,存货公允价值均为不含税价值,无形资产均为土地使 用权(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 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分 析如下:
一、确认资产置换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辽宁克大公司支付的补价 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150÷1500×100%=10%<25%,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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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非货币性交易。根据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 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 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计算辽宁长城公司应确认的收益。 应确认的收益:150-150÷1500×1200-150÷1500×(500×17%+ 200×5%)=20.5(万元)。 由于该项交易中涉及部分补价,对于收到补价的辽宁长城公司而言, 应确认部分收益。 三、辽宁长城公司换出资产价值总额:1200+500×17%+200×5%+ 20.5-150-400×17%=1097.5(万元)。 四、辽宁长城公司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计税成本。 存货应分配的价值=400÷1350×1097.5=325.18(万元); 长期投资应分配的价值=200÷1350×1097.5=162.60(万元); 固定资产应分配的价值=400÷1350×1097.5=325.18(万元); 无形资产应分配的价值=350÷1350×1097.5=284.54(万元)。 会计的入账价值与税务的计税成本是一致的。 五、辽宁长城公司换出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1.应缴纳的增值税=500×17%=85(万元); 2.应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3.收取补价部分中应确认的收益为:150-150÷1500×1200- 150÷1500×(500×17%+200×5%)=20.5(万元); 增值 20.5万元在会计上确认为收益,在税务处理时,作为应纳税所得

资产转让税务处理

资产转让税务处理

资产转让税务处理资产转让是指将一方的资产权益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探讨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方法1. 确定资产转让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资产转让所得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

因此,在进行资产转让前,应先确定转让的资产属于个人资产还是企业资产,以便正确处理税务事宜。

2. 计算资产转让所得:资产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不动产的转让,可以采用购置成本法、评估法或比较市场法等进行评估。

对于股权转让,可根据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基础等因素计算所得。

在计算过程中,应注意遵循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避免出现计算错误和税务纠纷。

3. 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资产转让所得应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在缴纳税款时,应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以避免产生滞纳金和其他处罚。

4. 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在进行资产转让时,个人或企业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

个人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登记,企业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登记和资产转让备案手续。

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必要步骤,也是税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在进行资产转让时,个人或企业应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例如,可以通过分拆转让、分期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减少税务负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规避税收风险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税务处罚和法律风险。

2. 注意资产转让的时机:个人或企业在进行资产转让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时机。

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资产持有时间超过一定年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在资产转让前进行资本金增资、减值准备等调整,可以降低纳税基数。

财产置换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财产置换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财产置换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在经济活动中,财产置换是一种常见的交易行为。

它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优化资产配置,实现资源的更有效利用。

然而,财产置换并非简单的交换,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

了解这些税收政策对于参与财产置换的各方来说至关重要,有助于合理规划交易,降低税务风险,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经济效益。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方面的政策。

在财产置换中,如果涉及到货物或者不动产等资产的交换,就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置换的资产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并且符合相关条件,可能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但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也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接下来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进行财产置换时,应当将置换出去的资产视同销售处理,并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同时,置换进来的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

如果置换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比如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是个人之间的财产置换,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但如果是个人因住房置换而发生的相关交易,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然后是土地增值税。

如果财产置换中涉及到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交换,可能会涉及土地增值税。

但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情形,比如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也是财产置换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税种。

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解读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就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第13号公告虽然言简意赅,但是意义重大。

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公告进行理解和把握。

1.关于资产重组在理解13号公告相关内容前,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资产重组的相关常识。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整体资产置换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整体资产置换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的公 允 价值 相 同。如果 存在不 一致 的情 况 , 则需 要补 价 。如
果 补 价 占换 出资 产公 允 价值 的 比例 小 于 2 %, 按非 货 币 5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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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规定 处理 。
二、 整体 资产 置换 业务 的税 务处理 税 法 规定 , 置换 业务 发 生时 , 应将 其分 解 为按公 允 价值 销 售 全部 资产 和按公 允 价值 购买 另一方 全部 资产 的经 济业 务进 行所 得税 处理 , 按规 定计 算 、 并 确认 资产 转让所 得 或损 失 。 所得 税实 施条 例规 定 , 新 资产 置换 中补价 小 于置换 交易
算 纳 处进 对 , 其 异 出统 分 和 明 与 税 理 行 比 对 差做 系的 析 说 。 并
关键渊: 资产置 换会计处 理税法差 异
人 业整体 资产 置换 指 企业 以其 经 营活 动 的全部 或其 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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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 补价 占换 出资产 公允 价值 的 比例 达到 2 %的情 0 5
3 《 0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会计类核心期刊
A企业 支付 给 B企 业补 价 5 4万元 , 中除无 形 资产 按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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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 计 上应作 为货 币性 资产 交易 处理 , 产转 让所 得 与换 会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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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中的税务案例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案例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案例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税务案例往往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一个成功的并购重组案例需要在税务方面获得最大化的效益,以保证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下面将介绍几个经典的并购重组税务案例。

1.做空壳上市:A公司是一家未上市公司,该公司的资产和业务非常有潜力,但由于资本不充足,无法进行有效的融资。

B公司是一家拥有充足资本的上市公司,但其业务发展已达到瓶颈。

双方通过并购重组,A公司以股权换取B公司的资金,使得A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并在B公司的平台上实现业务发展。

在税务上,双方可以利用B公司的股权转让优惠政策来减少交易中的税务成本。

2.跨国并购重组:C公司是一家中国企业,想要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进入美国市场。

C公司收购了D公司,以获取其在美国市场的地位和客户资源。

然而,美国的税务法规相对复杂,需要仔细考虑税务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利用税务筹划来降低交易中的税务负担,如使用跨国税务筹划结构,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法优惠政策来减少整体税务成本。

3.分拆并购重组:E公司是一家多元化企业,拥有多个业务部门。

然而,由于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效应不强,管理较为复杂。

E公司决定进行分拆并购重组,将各个业务部门分拆出去,并通过对外合作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税务上,分拆并购重组需要注意资产过户的税务成本。

可以通过采用对内债务重组或者通过资本金减少等方式,来减少税务负担。

4.子公司清理并购重组:F公司是一家老牌企业,经营多年效益较好,但其子公司G公司的业绩不佳。

F公司决定进行子公司清理并购重组,剥离G公司的业务以降低风险。

在税务上,剥离子公司的业务可能涉及到资产转让和业务清算等事项。

在税务筹划上,可以通过采用资产置换的方式,减少资产转让所带来的税务负担。

以上是一些经典的并购重组税务案例,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税务在并购重组中的重要性。

在面对并购重组时,企业需要从税务方面进行充分的规划和筹划,以确保最大程度上减少税务负担,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的常见方法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的常见方法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的常见方法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合并、收购、分立或重组等方式来实现资源整合、规模扩张和市场竞争优势的战略行为。

在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时,税务筹划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和法规,实现最大化减少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的方法。

1. 资产置换:企业并购重组通常涉及到双方资产的整合或置换。

通过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可以实现对原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转移,并以更加优惠的税务方式进行结算。

2. 重组亏损的利用: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合并方往往会承担较大的亏损。

在税务筹划中,可以通过利用并购双方已经发生的亏损,以减少合并方在合并后的利润中缴纳的税款。

3. 利润转移: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可以通过调整合并方和被并方之间的利润分配,合理地安排利润的转移,从而灵活运用税收政策,降低合并后的税负。

4. 分红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后,合并方可能会面临较高的税务负担。

通过采取合理的分红筹划,可以将部分利润以股息的形式返还给股东,减少合并方所得税的税负。

5. 资产评估的合理调整: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需要对被并方的资产进行评估。

通过合理调整资产评估价格,可以实现企业并购后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减少合并方的税负。

6. 关联交易的安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关联交易是常见的一种行为。

通过合理安排关联交易的方式,可以调整交易价格,减少税务风险,实现税务优惠。

7. 税源的调整: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可以通过调整税务居民地的安排,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8. 税务协议的谈判: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可以通过谈判税务协议的方式,与税务部门达成合理的共识,实现税收优惠。

9. 海外投资的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如果涉及到海外投资,可以通过合理筹划海外投资的方式,实现税务的优化。

10. 融资结构的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融资是常见的需求。

通过设计合理的融资结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减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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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出售或收购资产的各种重组中,不涉及现金流动的资产置换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组的主流形式。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整体资产置换是目前企业改组业务中常见的事项。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是指企业以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股票或股份),包括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购买配股。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

资产置换的会计处理
1.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对非货币性交易中的换出资产不确认为实现销售收入,直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资产减少处理,且总体上不产生交易损益。

只有当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下列方法确认补价中所内含的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方法1)。

2.换入资产会计入账价值的确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补价的,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则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涉及补价的应作相应调整),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及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按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上应视同销售,并随着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各有所异。

换入资产被使用或对外销售后,其计价金额构成了计提折旧或分期摊销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基础,直接影响当期及以后相应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置换)
1.换出
所得税方面:在不存在补价的情况下,会计上不确认任何收入和收益,而税法则规定视同销售,应作纳税调整;在存在补价,但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上仅将补价中所包含的这部分收益予以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而税法则要求确认资产转让的全部所得或损失,就两者差额进行纳税调整;在存在补价,且不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一致,都要确认交易损益。

流转税方面,因换出资产的种类不同而纳税义务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以自产、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以物易物或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用于交换或投资的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则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当纳税人以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进行实物交换或对外投资时,如果交易作价低于原值,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当纳税人以不动产对外进行易货贸易时,应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若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按占股比例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不纳营业税;而投资入股后系每年收取固定利润的,凡以场
地、房屋投资入股的,应对每年收取的固定利润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对投资物本身不再视同转让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凡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投资入股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2.换入
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股权投资成本可按其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而受让方也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所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计税成本。

例:江西智董公司以银行存款100万元和一项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的固定资产,换取山东桂辰公司的普通股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江西智董公司取得的股票的计税成本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山东桂辰公司接受投资换取的固定资产可按公允价值400万元计提折旧。

江西智董公司将此投资交易中实现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200万元,分5年平均摊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江西智董公司5年内每年应缴纳所得税40×33%=(万元)。

(二)整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置换)
整体资产置换不产生流转税的纳税义务问题,只涉及所得税问题。

1.换出
会计上对换出的整体资产不确认销售实现,只有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上期方法1确认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在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
可以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上述条件称为免税重组(指企业所得税)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补充规定,符合118号文件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在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就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确认非货币性交易补价中所包含的收益相一致了。

但是,不符合上述免税重组条件的,整体资产换出方应确认全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换入
企业若以整体资产置换方式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如属应税重组,则应将其交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换入资产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如属免税重组,则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按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例:江西智董公司将其整体资产经评估与江西贵忱公司的整体资产相交换,双方在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为:江西智董公司全部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公允价值4200万元。

其中,存货账面价值900万元,公允价值13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600万元,公允价值90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900万元,公允价值120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600万元,公允价值750万元。

江西贵忱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公允价值4050万元。

其中,存货账面价值600万元,公允价值10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50万元,公允价值45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750万元,公允价值120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900万元,公允价值1350万元。

差额150万元由江西贵忱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

假设资产置换不符合免税重组的条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1.江西智董公司转让所得如何确定?
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公允价值4200万元,转让所得1200万元。

其中存货销售所得4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300万元,固定资产转让所得300万元,无形资产转让所得150万元。

2.江西智董公司应纳所得税多少?
江西智董公司取得转让所得1200万元,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万元(根据方法1计算),合计应纳所得税(1200+×33%=(万元)。

剩余万元应作为未分配利润或计入任意盈余公积,但不能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3.江西贵忱公司的股权转让损失如何处理?
江西贵忱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50万元,应确认存货销售所得4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00万元,固定资产转让所得450万元,无形资产转让所得450万元。

如果江西贵忱公司在整体资产置换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没有足够的股权投资收益和其他投资转让所得可以冲抵这笔股权转让损失,企业不能直接将该笔股权转让损失与其他资产转让所得直接相抵。

4.江西贵忱公司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样,江西贵忱公司应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部分也应作为未分配利润或计入任意盈余公积,但不能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贺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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