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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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一般规定1

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1

1.2其他规定6

2立案标准7

2.1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7

2.2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13

2.3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18

2.4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9

2.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9

2.6XX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30

3图纸深度和要求32

3.1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32

3.2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34

3.3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35

3.4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0

3.5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6

3.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7

3.7XX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7

1一般规定

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XX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

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

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

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

下列资料:

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1.2.2.4申请人XX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XX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XX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XX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1.2.2.5代理人XX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XX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1.2.3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XX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

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

章。

1.2.4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

1.2.5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6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XX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2.7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

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

另行报送。

2立案标准

2.1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1.1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2.1.1.1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1.1.2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XX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2.1.1.3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2.1.1.4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2.1.1.5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XX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XX明文件;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

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6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1.1.7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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