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一罪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说)【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罪数形态概述1.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
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罪数概述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实质的一罪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一罪的种类 惯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数罪的概念数罪的种类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数罪的类型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罪数形态(1)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的观点主要有:①“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②“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③“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
(3)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对罪数的区分和处理上应特别注意掌握“禁止重复评价”即“一行为不二罚”的具体执法原则。
二、一罪的种类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
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
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
1.实质的一罪这类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在自然形态上难以分离开来作数个犯罪行为看待,故法律只能顺其“自然”规定为一罪,并在处理时相应地只能定一罪。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
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的区别是什么?

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的区别是什么?单一的犯罪构成一、单一的犯罪构成区别:1、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
2、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
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具体事实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另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时,才成立犯罪。
这两类现象也可能交织在一个犯罪构成中,司法工作人员应特别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选择的,哪些要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
二、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3、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损害特定的对象等。
人民法院在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以及进行定罪量刑时,就应当依据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认定,即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综合考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依据犯罪构成进行定罪,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是无权进行定罪的。
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区别

法定的⼀罪与处断的⼀罪区别法定的⼀罪与处断的⼀罪区别是前者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后者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处断的⼀罪⼜称裁判的⼀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罪。
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1、连续犯是指⾏为⼈基于同⼀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的犯罪⾏为,触犯同⼀罪名的情况,例如在某⼩区内⼀天实施多次盗窃,数额较⼤的⾏为。
2、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罪,因⽽实⾏从⼀重罪处断的原则。
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吸收的原则,按照数⾏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3、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为因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仅以其中⼀罪定罪。
特征:⾏为⼈主观系故意;⾏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为;⾏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即实⾏⾏为吸收预备⾏为或实⾏⾏为吸收未遂⾏为或未遂⾏为吸收预备⾏为或较重的预备⾏为吸收中⽌⾏为;主犯⾏为吸收从犯⾏为或胁从犯⾏为),典型例⼦是⼈室抢劫时,抢劫⾏为吸收“⼊室”⾏为(⾮法侵⼊住宅)的情况,处断原则:从⼀重罪处罚。
⼆、法定的⼀罪,是指⾏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为,侵犯多种法益,⽴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罪的情形,包括惯犯和结合犯。
1、所谓的惯犯,是指经常性的、习惯性的,以从事某种犯罪为职业,或者作为其⽣活挥霍的主要来源的犯罪⼈的类型。
我们国家现⾏的《刑法》中基本上没有惯犯。
2、结合犯,就是刑法把两个独⽴的犯罪,结合为⼀个新的犯罪。
我国《刑法》上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在外国刑法上强盗杀⼈罪就是结合犯。
我国刑罚中有复合的⼀罪,也就是把⼀个罪作为另⼀个罪加重情节的情况。
例如绑架后⼜杀害被绑架⼈的,拐卖妇⼥⼉童⼜强奸被拐卖的妇⼥⼉童的,但这些情况下都不是成⽴新的罪名,所以不是典型的结合犯。
论文:浅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浅析最近,笔者参与了一件涉嫌聚众斗殴罪案件的办理。
该案件情节看起来似乎并不复杂,但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却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先后经历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故意伤害”的定性的反复,并在审查起诉中,被退补两次。
由此,引发了我对聚众斗殴罪的思考。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理解(一)概念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理解1、“聚众”含义的理解“聚众”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欧罪规定的构成要素,因此,准确把握其含义,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从字面上理解,“聚众”中的“聚”是纠集、召集之意;“众”指多人。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人为众”的说法,所以,“众”应指三名以上的人。
综合起来,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
由于刑法在聚众斗殴罪中强调众多的人形成一个整体与另一方进行斗殴,因此聚众中的人数应当包括实行纠集或召集活动的人,这种人通常是属于首要分子。
此外,在理解“聚众”时,应注意几个问题:(1)聚众既可以是事先纠集、召集,也可以是临时纠集、召集。
对于临时的聚众,如果存在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当然可以认定其斗殴行为系以聚众的方式实行,但对于没有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的情况,也不可一概否定其属于聚众。
如先前斗殴者系某一不法团伙的成员,在其与他人斗殴时,与其同一团伙的其他成员临时主动参与斗殴,则应当认定他们的斗殴行为属聚众的方式。
(2)虽然构成本罪需要存在一个斗殴的相对方,但并不要求相对方的人数也达到三人以上。
即只要斗殴中的一方行为人具备聚众的要求,就可构成本罪。
因为,只要斗殴双方中有一方属于聚众,其行为就具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而须作为犯罪处罚;而且,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在斗殴活动中,只要有聚众的情况,聚众斗殴罪就可存在。
实践中的斗殴有双方各自聚众的,也有仅一方聚众的,不能认为仅一方聚众就没有聚众斗殴罪的存在,否则,就明显违背了刑法规定的精神。
案件类型比较复杂的法律(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经济犯罪案件因其涉及面广、证据复杂、定性困难等特点,往往成为案件类型比较复杂的一类。
本文将以一起经济犯罪案件为例,分析其复杂性,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在2018年发现,其下属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构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非法骗取国家税款数百万元。
经初步调查,该案涉及多名国企及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且涉及金额巨大。
二、案件复杂性分析1. 证据复杂: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大量财务凭证、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等证据。
本案中,子公司虚构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要大量的财务数据和合同文件来证明。
此外,由于案件涉及多名当事人,证据的收集、整理和鉴定工作量大,增加了案件复杂性。
2. 定性困难: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定性往往较为复杂。
本案中,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等多个罪名。
在定罪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3. 涉及人员众多:本案涉及国企及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可能存在上下级关系、利益关联等复杂的人际关系。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何处理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案件复杂性的体现。
4. 犯罪手段隐蔽: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犯罪手段多样化。
本案中,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
三、法律问题探讨1. 刑法适用:本案中,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等多个罪名。
在适用刑法时,需要根据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准确认定罪名。
2. 民事责任:本案中,国企作为子公司的大股东,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国企是否应当对子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论刑法中的一罪概念_兼及罪刑关联概念的建立

·争鸣园地·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作者简介:王明辉,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刑警学院法律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唐煜枫,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刑法竞合论”(编号:08JA 820017)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
论刑法中的一罪概念*———兼及罪刑关联概念的建立王明辉唐煜枫(中国刑警学院法律部,辽宁沈阳110035;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在现有的罪数论研究模式中,一罪数罪模式主要通过建立一罪概念体系实现对各种犯罪形态的概括和描述。
由于一罪概念涵义的多样性和某些犯罪形态在罪数归属上的一体两面性,使一罪概念在理论功能上有所不足,罪数判断标准也无法函摄所有的一罪形态。
为了减少罪数论研究的迷惑和争论,应该在定罪与处罚的关联思考中,将犯罪形态划分为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数罪一罚三种类型,将各种具体罪数形态按各自特征分纳其中。
同时结合犯罪论和刑罚论的基本原理,深入探讨各类型存在的实质根据,如此才能合理确定具体罪数形态的成立条件。
关键词:一罪;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数罪一罚中图分类号:D F6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09)03-0137-08罪数论是研究犯罪事实所成立之犯罪个数,并据以确定刑罚效果的理论,因其涉及罪与罚的合理评价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视域。
在目前的罪数论研究中,比较典型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行为单复作为核心概念而建立起来的行为单复模式,如德国的竞合论;另一种是以一罪和数罪作为核心概念而建构起来的一罪数罪模式,如日本及我国的罪数理论。
透过不同模式间形式上的差别,深入分析罪数评价和犯罪及刑罚本质的关系,并对罪数论中的个别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解构,应当是重新对罪数论进行梳理和合理建构的前提。
本文将从解析一罪数罪模式中的各种一罪概念入手,揭示现有一罪概念的不足,通过对各种罪数形态定罪处罚效果的考察,尝试在罪刑关联的观念中建立一组新的犯罪形态概念。
罪数论

3.分类: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 的,出售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只定伪造货币罪。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准备入户抢 劫,进入后屋内无人,便实施了盗窃,盗窃罪的 实行行为吸收了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只定盗窃罪。
(三)不可罚(共罚)的事后行为
这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 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不处罚的根据是, 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 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1:甲盗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2)竞合原因不同。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规定的 错综复杂所导致,是一种静态竞合;想象竞合是 由于具体犯罪行为的多样性,让两个原本没有关 系的法条产生了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例如, 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原本没有关系,只是由 于某个犯罪人实施了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才让 这两个罪名产生竞合。 (3)处理原则不同。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是择一 重罪论处;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
1.概念:刑法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 一罪。 2.分类:(1)职业犯,是指将犯罪作为职业或业 务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非法 行医罪(T336)。 (2)营业犯,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并被 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以赌博为业”的赌博 罪(T303)。
四、处断的一罪
(2)T229K1、K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 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研究

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研究猥亵儿童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罪行,一旦犯下,将可能影响被害儿童的一生。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罪行在全球范围内变得越来越普遍,引起了人们对儿童保护的关注。
然而,防范这种罪行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制定全面的计划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来支持其实施。
猥亵儿童罪的现状猥亵儿童罪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包括性骚扰、强奸、虐待或性侵犯等行为。
这种罪行是一种针对儿童的暴力,它可能导致严重的心理创伤,甚至死亡。
目前,猥亵儿童罪成为全球性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以及战争地区,儿童常常成为不发达社区和战乱社会中最脆弱和最容易受到攻击的群体。
据世界儿童基金会(UNICEF)的报告,约有250万儿童成为被虐待和剥削的受害者。
全球一半以上的儿童曾经经历过某种形式的暴力,其中大多数是针对女孩的。
除非采取行动,否则这种情况将会继续加剧。
防范研究为了防范猥亵儿童罪,需要采取广泛的行动。
一些举措可以帮助减少这种罪行的发生,包括:1. 教育和启发早期预防教育和启发是防范猥亵儿童罪的重要手段。
这包括向儿童和家长普及如何保护他们自己以及看到儿童遭受暴力和虐待时怎么做。
应该重视青年人群体及暴力和虐待预防的早期教育,通过课程、培训和媒体宣传等方式,让人们了解这种罪行对儿童的影响。
2. 提供卫生保健和支持许多孩子在遭受过暴力后会经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因此,提供及时的医疗和心理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社区场所以及在线咨询等方式,为暴力和虐待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康复治疗,这将有助于减少儿童在受到这种罪行的影响后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3. 建立和改进法律框架和援助系统猥亵儿童罪属于性犯罪的范畴,对犯罪涉及的儿童进行有效保护至关重要。
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意识,采取新的法规、判决和惩罚方式来减少这种罪行的发生是必要的。
此外,应加强社会监督能力,建立事件报告机制,便于公众监督,并及时给予支持。
4. 加强合作和实现联合行动猥亵儿童罪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因此需要建立跨国合作网络,以共同努力减少这种罪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后一行为发展 与目的行为或原
时间上的继 续性,并且时 间上不间断。
可能是过失,也可 能是故意。 5.刑法规定了比基 本犯更重的刑罚。
的所经阶段,后 一行为是前一 行为发展的自 然结果。)
因行为与结果行 为之间的牵连关 系。 (采折中说)
大类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小类 ④处断
⑤补充
(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处断时按一罪处理) (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
继(持)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
集合犯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1.只 有 一 个 1.行为人只实施 1.行为人必须实行 略。
犯罪行为。 一个行为。
了基本的犯罪行
1.行为人以反复实施 1.必 须 实 施 性 质 1. 行 为 人 实 施 1.必须实施了两 同 种 犯 罪 行 为 为 目 相同的数个行为, 了数个行为,其 个以上独立的犯
通说。
形态。如盗窃罪 既遂后(行为完 成),行为人非 法占有他人财 物处于持续中。
间存在逻辑上的 包容关系。如抢 劫罪与抢劫枪 支、弹药罪在犯 罪对象上存在
罪构成是指符 合刑法条文关 于某种犯罪的 完成形态规定 的犯罪构成。是
异:A.集合犯是法定 的一罪;连续犯是处 断的一罪;B.集合犯 的数个犯罪行为间可 以有间隔,即行为与
(数行为在刑法结合犯
集合犯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以一罪论处。
1.不能对之实行 以基本犯定罪, 略。 数罪并罚,只能 根 据 加 重 构 成
以一罪论处。
对 数 行 为 以 一 罪 只 能 以 吸 收 之 1.牵连犯是实质 论处,但一般在量 罪论处,不数罪 的数罪,因行为
工具的预备行 第二,前者触犯
定追诉时效的 起算点具有重 要意义。因为我 国刑法第 89 条 规定,追诉期限 从犯罪之日起 计算;犯罪行为
合关系。(故意 杀人和伤害间没 有包容关系) 2.【处断】应按 照特别法优于普 通法、重法优于 轻法的原则适用
修正的犯罪构 成包括犯罪停 止形态和共同 犯罪的构成。
1.【连续性】至于 数个犯罪行为之 间有无连续性,应 以行为人主观的 犯罪故意和客观 的犯罪行为为标 准进行考察。行为
1.【吸收关系】 1.【牵连关系】
第一,重行为吸 只有主观上具有
收轻行为,以重 牵连意图和客观
行为之罪论处; 上具有牵连关系
如盗窃行为吸 时,才具有牵连
收之后的销赃 关系。折中说是
行为。
实行到由于某
种原因终止以
前,犯罪行为与
不法状态同时
一直处于持续
状态的犯罪。
A 将 B 绑起来, 刘某盗窃正在使
放地下室 2 天。 用 的 价 值 5000
(非法拘禁) 元的电力设备。
1【. 非法拘禁罪】
2.【非法持有枪 【刘某这一个盗
支、弹药罪】 窃行为同时触犯
3.【绑架罪】 了盗窃罪和破坏
注意:
电力设备罪。】
2.属于营业犯的集合 犯,在中国刑法中比 较多,大体上刑法中 以营利为目的的破环 社会经济秩序的犯 罪、危害社会秩序的 犯罪以及在罪状中规
内容之中。 概括:指行为人概 括地具有实施数 次同一犯罪的故 意,每次实施的具 体犯罪并非都是 明确地包含在行
②假冒注册商 标,而后又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商品,按照假冒 注册商标罪定 罪处罚。 ③伪造货币并
起计算。
D.过失致人死亡 与其他犯罪包含 过失致人死亡 (按其他犯罪 处)
作、复制、出版、贩 卖、传播淫秽物品, 仍只构成一罪。后者 如,刑法第 318 条第 1 款“多次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
一:A 想杀 B 和 C, 也杀了 B 和 C。概 括:A 事先只确定 杀 B,后来杀了 B 和 C。
为为常业的犯罪。必 经 蓄谋 要杀 B 和
须实施多次才构成犯 C。在实行时,A
罪。(赌博罪,聚众 先杀了 B,然后杀
赌博除外)
了 C。
2.营业犯(职业犯):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
一次也可以构成犯
罪。(非法行医罪)
先非法制造枪 支,制造完毕后 又将枪支藏了 起来。 【私藏行为被 制造行为所吸 收,只构成非法 制造枪支罪】 【私藏行为是 事后不可罚】
人出于同一的犯 罪故意,在一定时 间内实施几个性 质相同的犯罪行 为,这些行为之间
第二,实行行为 2.【 牵 连 犯 VS 吸收预备行为, 连续犯】第一, 以实行行为论 前者是两行为之 处;如故意杀人 间的牵连关系; 的实行行为吸 后者是数行为之
大类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小类 ⑤补充
(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处断时按一罪处理) (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
1.就中国刑法的规定 符合构成。
① 侵 犯 著 作 权 符合构成。
而言,属于常业犯的 【 补 充 同 一 与 概 ( 盗 版 ) 的 构 成 【 注 意 并 罚 情
拘禁罪,绑架 罪。 2.不作为犯 罪:遗弃罪, 拒不执行裁 决裁定罪,偷 税罪。
1.常见的故意犯罪 的结果加重犯:抢 劫、强奸、绑架、 非法行医、非法拘 禁、虐待、拐卖等 等 2.常见的过失犯罪
2.犯 罪 行 为 自始至终地 侵害或针对 同一对象,侵 害同一法益。 3.犯 罪 行 为 与不法状态
2.一个行为须触 犯数个不同罪 名,即一个行为 在形式上同时 符合刑法规定 的数个不同犯 罪构成。
为,这是前提条件。 2.基本犯罪行为造 成了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行为与 加重结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于加重
1.方 法 与 目 的 : 为诈骗伪造公 文,目的行为构 成诈骗,方法行 为构成伪造公文 罪。 2.原 因 与 结 果 : 司法工作人员因 为受贿枉法。
大类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小类 ③构成
(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处断时按一罪处理) (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
(数行为在刑法上处断时为一罪)
数十次赌博,也只构 罪 都 明 确 地 包 含 著 作 权 罪 定 罪
成一罪。
在 行 为 人 的 故 意 处罚。
3.持有型犯 罪:非法持有 毒品罪,非法 持有、私藏枪 支弹药罪。 4.重婚罪,虐 待罪等
的结果加重犯:A.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 特 别 严 重 的 ;B. 工 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后果特别严重的; C. 交 通 肇 事 后 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
1.【想象竞合 VS 法规竞合】法条 竞合犯以法条竞 合为前提。一法 条规定的犯罪构 成与另一法条规 定的犯罪构成之
1.基本形式是: 基本犯罪构成 —重结果- 加重法定刑。 2.【 基 本 犯 罪 构成 VS 修正犯 罪构成】基本犯
1.【集合犯 VS 连续 犯】 同:A.都具有连续实 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 思倾向;B.数个同种 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 罪名。
行为人基于同一 的或概括的犯罪 故意,连续数次实 施犯罪行为,触犯 同一罪名的犯罪 形态。
行为人实施的 数个犯罪行为 中,其中一个行 为吸收其他行 为,仅成立吸收 行为一个罪名 的犯罪形态。
仅实施某一犯罪 为最终目的,而 其犯罪的方法行 为或者结果行为 又触犯了其他罪 名的犯罪形态。
1.常业犯:以一定行 A 在杀人之前,已
定“多次”实施同一 为 人 的 故 意 内 容 犯罪行为为从重处罚 之中。 情节的,均属之。前 者如刑法 363,后者 如刑法 318(见上表)
使用的,可理解 为吸收犯。类似 的如伪造货币 并出售或者运 输的,以伪造货 币罪从重处罚。
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 具有连续性,在行为 与行为之间不能间隔 过久。 2.【补充⑥】刑法第 363 条第 1 款规定的 制作、复制、出版、
2.【连续犯 VS 继 续犯】 第一,数 行为与一行为的 区别;第二,连续 的同一故意与一 个故意的持续之 别;第三,数个独
为。
的罪名必须不同
第三,主行为吸 一,而后者触犯
从一重罪处断, 即以数罪中法定 刑较重的犯罪论 处。 2.刑法有特别规 定的,依照特别 规定。(204 条
的法定刑量刑。
刑时从重。
并罚。
间有牵连关系而 作一罪处,因而 一般实行从一重 从重处断的原 则。 2.刑 法 有 特 别 规 定的,应当依照
第二款)
规定。
1. 【 继 续 犯 VS 状态犯】状态犯 是指犯罪既遂 后,犯罪行为所 造成的不法状 态仍然处于持 续之中的犯罪
同时持续存 在。 4.犯 罪 行 为 必须是在一 定时间内不 间断地持续 存在,即具有
3.一行为所触犯 的数个罪名的 犯罪构成之间 不存在逻辑上 的包容关系。
结果在主观上有罪 过。这里的罪过是 故意还是过失,应 根据具体罪而论, 如故意伤害致死, 重结果只能是过 失;抢劫致死,既
3.集合犯是刑法将可 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 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特征)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以牟利为目 的,虽然只是实施制 作、复制、出版、贩 卖、传播一次淫秽物 品的行为也可能构成 犯罪,但即使多次制
立成罪的连续(时 间上可能间断)与 一个犯罪行为的 继续(时间上无间 断)之别。 3.【 同 一 的 故 意 与概括的故意】同
实行行为吸收 教唆行为。
3. 【 牵 连 犯 数 罪 并罚情形】刑法 198 条保险诈骗 罪,按数罪并罚 处理。(具体见 附表)
大类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小类 ⑥典型
(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处断时按一罪处理) (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
(数行为在刑法上处断时为一罪)
继(持)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
集合犯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1.侵 犯 自 由 符合构成。 类犯罪: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