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举报转办告知书
如何面对职业举报人

口 张 殿 平 一、案 由及 处 理 过 程
未 接 到 当事人 的 回 复。 2 0 1 5 年1 1 月1 7日 , 东 台 市 物 价 局 以 东 价 举
2 0 1 5 年9 月1 7日.江 苏 省 东 台 市发 展 改 革 委 物 价局检查分局 . 收到 山东 滨 州 市 渤 海 二 路付 某 某 来 信. 反 映东 台 市 国 贸 千 家 惠连 锁 超 市 有 限公 司百 盛
乱作 为 的 借 口。 价 格 主 管 部 门也 多 因 此 而 陷 入 被 问
[ 2 0 1 5 ] 4 3 号《 关 于付 某 某 先 生 价 格 举 报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的告知书》 , 通 过特快专递 送达 当事人 , 告知其处
理 结果 。
店、 盐 城 世 纪 联 华超 市 有 限公 司 东 台店 涉 嫌 价 格 违
法的举报。 接报 后我局 非常重视 。 即 日成 立 调 查 组 , 对 被 举 报 的两 家 单 位 进 行 了 突 击检 查 , 对 涉及 的商 品销 售 情 况 进 行 了明查 暗访 , 并通过拍 照、 录制视频、 制 作 谈 话 笔 录 等 方 式进 行 了取 证 。调 查 表 明 : 东 台 市
确界定 , 其 以行 使 公 民合 法 权 益 名 义 进 行 的上 述 活
包装 物皮 重 , 现 场 称 重 商 品也 去 除 了包 装 物 ( 塑 料 袋 重2 g ~ 6 g ) 重量 , 没 有 发 现 举 报 中所 称 “ 旺 盛 中 式 糕 点” 未 去 除皮 重 的情 形 。“ 大 自然 春 笋 ” 为厂 家包
显 的特 点 , 对此 , 如果处理得 法, 可 以大 大 提 高 我 们 的执 法 形 象 , 而如果处理不 当, 就 会影响工作 . 甚 至 可 能 破 坏 价 格 主 管 部 门的 社会 形 象 。
XXXX年1月16日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

附件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1.价格举报接听接访记录表2.价格咨询当场答复记录表3.价格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4.价格举报受理告知书5.价格举报转办告知书6.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7.价格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8.价格投诉受理告知书9.价格投诉调解协议书10.价格投诉办结告知书11.价格咨询答复书12.价格举报督办单13.价格举报督办反馈单14.价格举报回访调查表价格举报接听接访记录表编码:姓名/名称① 性别 ① 电话 ①通信地址 ①邮编 ① 举报人情况电子邮箱 ①名称/姓名②被举报人情况 地址 ②所反映事项③ (必填项)拟办意见④初审人: 年 月 日审批意见⑤审批人: 年 月 日接收举报时间 (必填项)⑥接听接访人员 (必填项)⑦举报方式 (必填项)⑧备注 ⑨《价格举报接听接访记录表》是接听、接访人员记录举报电话主要内容或者走访人员反映的主要情况以及有关负责人签注拟办意见和审批意见时使用的内部文书。
填写说明①在相应位置分别记录举报人姓名(举报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性别”不填)、性别、电话、通信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信息。
上述信息,举报人提供不全或者不愿意提供的,可以空白。
②在相应位置分别记录被举报人的名称(被举报人为个人的,填写被举报人姓名)和地址(被举报人为单位的,可以填写单位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被举报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住址)。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本栏不填。
③记录举报人陈述的主要事实和反映的主要问题。
④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或者举报中心负责对举报信息进行整理分类的工作人员签注拟办意见,签署姓名,填写日期。
⑤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或者举报中心负责人填写审批意见,签署姓名,填写日期。
⑥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的日期。
⑦填写负责记录举报内容的接听接访人员姓名。
⑧填写举报人提出举报的具体方式。
⑨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价格咨询当场答复记录表编码:姓名/名称 ①性别 ② 来电、来信、来访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③答复时间④答复人⑤主要问题 ⑥当场答复的主要内容⑦备注⑧《价格咨询当场答复记录表》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价格主管部门用以记录咨询的问题及当场答复的主要内容使用的内部文书。
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

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附件一: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二OO一年九月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之一(价格主管部门)案卷年价检卷号案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结案时间保管期限本卷共件页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之二卷内目录序号材料名称页次备注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之三(价格主管部门)检查通知书价检通[ ] 号(当事人):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组成员,由任组长。
请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配合检查。
联系人:电话:(价格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价格主管部门)检查通知书价检通[ ] 号(当事人):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组成员,由任组长。
请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配合检查。
联系人:电话:见证人签名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盖章:或者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价格主管部门)检查通知书价检通[ ] 号(当事人):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组成员,由任组长。
请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配合检查。
批准人:年月日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之四(价格主管部门)立案呈批表当姓名或者名称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人立案理由:执法人员:、年月日呈报机构意见年月日负责人批示年月日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之五检查登记表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当事地址人开户银行帐号联系电话检查情况: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检查证号当事人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第页共页附:检查明细表主要内容:品名(项目)、规格、购销(收费)年月日、记帐凭证号、购销(收费)对象、数量、单位、应当执行单价(标准)、实际执行单价(标准)、多收金额、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签名、制表时间等。
注:此表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之六(价格主管部门)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序号材料名称页数备注以上材料共件页。
南宁市物价局办事指南

南宁市物价局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办事指南一、调定价格工作程序【受理范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及服务;国家、自治区采取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时限定的商品及服务。
【办事程序】1、受理:由申请调定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定价理由和依据。
2、审核:对调定价理由、依据和成本情况进行审核,对调定价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3、听证:对制定或调整涉及价格决策听证范围的价格,按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
4、回复或批复:按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间回复或批复,告知申请人。
5、公布:对调定价后的正式批复,由物价局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生产经营成本及其变化情况。
3、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原始凭证及成本分析资料。
4、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资料。
5、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
二、《收费许可证》申领程序【受理范围】《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
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
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办事程序】1、受理: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收费单位按《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所列内容真实填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报我局审核。
3、发证: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给予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
【申报材料】1、《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
3、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执业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三、价格认证、复核程序【办理程序】1、委托价格认证或复核。
2、价格认证中心受理。
3、现场勘估。
4、估算、认定。
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方案

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方案背景价格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供需双方交换的核心。
稳定物价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物价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商品价格虚高或偏低,无法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等。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至关重要。
目的本方案旨在制定具体的价格监督检查方案,建立常态化的价格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市场价格合理、透明、公平。
监督检查对象本方案的监督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商品价格2.服务价格3.市场秩序4.价格虚高或偏低的情况5.价格欺诈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检查前准备:包括确定检查目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并培训检查人员,准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和资料。
2.入场检查:检查员在检查前应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协商好时间和方式,依法出示证件,进入被检查场所。
3.检查过程:根据检查范围和标准,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采样等各项工作。
4.口头或书面告知:在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当场出具检查报告或告知书。
5.签名确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6.后续处理:根据检查结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改正。
监督检查频率为了保证检查的有效性和影响力,我们应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具体可以根据以下因素考虑:1.行业和区域2.产品或服务类型3.历史记录和投诉情况4.监管要求和政策变化监督检查方法价格监督检查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实地检查: 对被检单位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现场进行检查,调查产品的实际情况。
2.抽样检查:从市场或生产地等随机抽取产品或样品,并进行检测。
3.投诉核实: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的情况进行核实。
4.举报检查:依据民间举报,核实价格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风险和应对措施在监督检查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风险和问题:1.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采取阻挠或搪塞检查的行为。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粤价[2010]145号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粤价[2010]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3ea3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6.png)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2010年7月13日粤价〔2010〕145号)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执法行为,提高价格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开展执法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价格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原则开展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一章价格执法行为规范第四条价格执法立案受理应依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办法》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或者停止参加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五条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执法人员可以进行案件调查工作,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价格行政执法可采用检查、复查、核查三种方式。
检查可采取直接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准予检查等方式开展,经批准后可对被查单位开展复查、核查。
第七条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必须有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进行。
检查前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价格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并将以上情况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反映。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将执法证件吊挂在胸前。
吴江区 转供电收费政策告知书

吴江区转供电收费政策告知书各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为贯彻落实《xx区发改委、xx市市监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工商业用户负担,确保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督促转供电主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现就转供电收费政策告知如下:一、转供电概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即终端用户的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公司,而是交给转供电主体的,就是转供电。
二、转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主要包括: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工商业物业、写字楼等。
三、转供电用户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
四、转供电加价幅度1、有物业、租金或者公共收益来源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购电价格据实向终端用户收取,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没有物业、租金或者公共收益来源的,转供电主体可在购电价格上另加线损,但最高不得超过购电价格的10%。
3、转供电价格表用电类别电价有物业、租金或者公共收益的没有物业、租金或者公共收益的。
1-10千伏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别 0.7 0.7 0.77。
1千伏以下 0.714 0.714 0.79。
10千伏以上大工业 0.789 0.789 0.89。
五、终端用户查询转供电电价是否合理的渠道终端用户每月可通过“网上国网”APP中的“转供电费码”填报当月缴纳的电量电费信息,通过生成的红码、黄码、绿码,快速了解转供电环节是否存在除合理线变损外的其他加价行为,同时龙南供电公司每月会汇总各终端用户填报的数据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将对不规范收费的转供电主体客户开展核查,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网上国网”APP下载方法:应用市场中搜索“网上国网”→注册→实名认证→首页中,特色服务中的“转供电费码”→填报数据)。
六、建立电价公示制度各转供电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按月在经营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取的电价水平及分摊的方式等信息,自觉接受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告知书

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告知书尊敬的电力用户:您好!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价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浙价资[2018]109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转供电用户范围。
转供电是指终端用户未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立户或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由其他用电主体内部转供的行为,重点是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用户。
终端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关系,不是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非直接抄表用户)。
二、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
转供电主体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应按省物价局公布的销售电价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计算收取,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总表电费。
按照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浙价资[2018]109号文件要求,将今年以来降低的电价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后续出台的降电价措施也要及时落实。
三、转供电主体责任。
1、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的电价,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与终端用户签订电费结算标准及方式等合同条款,确保于11月底前,所有转供电主体按省局109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执行,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转供电主体应建立电费结算台帐,准确记录缴纳和收取的电费以及总分表电量,采取公平分摊损耗方式的,应合理分摊损耗,定期进行结算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供电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结果。
3、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接受社会监督,化解价格纠纷,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电费收缴行为,如实填报《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调查表》,于8月31日前寄送至桐庐县物价局。
四、法律责任。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价格政策,自觉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价格行为,取消不合理的加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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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的具体日期。
③填写举报人提出举报的具体方式。
④填写将举报转给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日期。
特此告知。
(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价格举报转办告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规定将举报转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时向举报人发出的文书。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规定,口头告知举报人转办情况,不再向举报人发出本文书。
填写说明
价格举报转办告知书
(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举报转办告知书
编码:________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___
____①___:
我机关_②__年___月___日收到您通过③方式提出的举报。因对您提出的举报事项无管辖权,我机关已于④年月__日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规定,将其转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