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
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

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前言我国有0-6岁残疾儿童万人。
残疾给儿童及其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儿童残疾已成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预防出生缺陷和减少儿童残疾工作,通过加强三级预防策略及相关的医疗、康复干预,预防和减少了残疾的发生,减轻了残疾的严重程度。
儿童期是人身心发展的关键期。
通过进行早期康复,多数儿童可以重建生活自理、学习以及社会交往的正常能力,康复效果显著。
但是,我国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的工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大多数残疾儿童不能在发现残疾后的第一时间接受康复训练,贻误了早期康复训练的最佳时机。
根据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的规定,为加强三级预防工作,建立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的工作机制,中国残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作为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手册。
《规范》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0-6岁儿童残疾筛查范畴(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和孤独症五类),评估和早期干预路径,工作要求,转介和信息管理等,并附以五类残疾儿童筛查技术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对0-6岁儿童残疾的筛查、转介、评估以及早期干预等相关服务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残联及医疗卫生、康复等相关机构。
二、内容(一)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开展儿童残疾筛查服务,重点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行筛查和预防。
(二)按照本规范配套的各类残疾筛查技术要求(见附件1-附件5),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宜的筛查方法进行儿童残疾的逐级筛查,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三)根据转介流程要求,及时转介辖区内疑似残疾儿童,以确保疑似残疾儿童的残疾评估以及康复安置。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0―6岁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0―6岁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冀卫妇[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0-6岁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12〕1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为做好0-6岁儿童听力筛查工作,降低听力障碍患儿致残率,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河北省0-6岁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河北省0-6岁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方案(试行)为保障儿童健康,对患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规范》和《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方案所指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是指对在我省出生及生活的0-6岁儿童,按照生长发育阶段,采用生理学检测法(如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或行为测听的方法进行听力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
一、工作目标开展0-6岁儿童听力筛查,建立全省儿童先天性听力障碍筛查与治疗干预体系,初步实现听力筛查工作信息化管理,降低听力障碍疾病的发生率和致残率。
二、主要工作(一)开展基线调查和工作评估开展0-6岁儿童听力障碍患病情况基线调查。
对全省听力筛查工作进行调查,了解各市听力筛查机构设置、覆盖人群、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筛查机构相关设施、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计划、相关卫生政策等情况。
评估各市听力筛查工作现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开展培训为提高听力筛查人员的技术水平,推动全省听力筛查工作规范化开展,对全省儿童听力筛查及康复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
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2篇

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2篇第一篇: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一、前言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关注儿童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儿童残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儿童残疾筛查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06岁儿童残疾筛查质量,本规范旨在为筛查工作提供科学、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和治疗。
二、筛查对象1. 筛查对象为06岁儿童,包括新生儿、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
2. 对于具有高危因素的儿童,应适当提前筛查年龄。
三、筛查内容1. 筛查项目:视力、听力、智力、运动、言语、心理行为等。
2. 筛查方法:采用问卷、观察、测试、评估等多种方式。
四、筛查流程1. 筛查前准备:成立筛查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筛查计划,确保筛查覆盖面;培训筛查人员,提高筛查质量。
2. 筛查实施:(1)视力筛查:采用视力表、屈光检测、眼底检查等方法。
(2)听力筛查:采用听力测试、声阻抗、耳声发射等方法。
(3)智力筛查:采用儿童智力测验、儿童发育评估等方法。
(4)运动筛查:采用儿童运动能力评估、儿童神经心理评估等方法。
(5)言语筛查:采用言语测试、言语能力评估等方法。
(6)心理行为筛查:采用问卷、观察、测试等方法。
3. 筛查结果评估:对筛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确定儿童残疾类型和程度。
4. 干预治疗:针对筛查结果,制定干预治疗方案,及时进行干预治疗。
五、质量控制1. 筛查人员培训:对筛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筛查质量。
2. 筛查设备管理:确保筛查设备性能稳定,定期进行校验。
3. 筛查数据管理:建立筛查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4. 筛查效果评估:对筛查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持续改进筛查工作。
六、组织保障1. 政府部门:加强对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专业机构:开展儿童残疾筛查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3. 社会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形成合力。
4. 家庭:提高家庭对儿童残疾筛查的认识,积极参与筛查工作。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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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求
㈠ 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 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 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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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 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考核合格。
(执业资格,儿保专业培训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 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继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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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⑴.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 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 平方米。
⑵.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 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 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 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 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 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 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 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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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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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 和工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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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提供健教资料
(发放印刷资料、健康咨询活
开
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展
服 务
儿童保健技术服务:0~36个月儿童 健康管理(访视、计免、4:2:1体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5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5号建议的答复雷冬竹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听力残疾防治体系,巩固健康扶贫成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听力残疾早发现早筛查“十二五”期间,中国残联在全国40个城市开展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残疾儿童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
2013年,中国残联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将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纳入基层妇幼保健网络,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行筛查、诊断和康复。
2017年,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实现了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早期筛查。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期和儿童期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大力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夯实县、乡、村儿童保健服务网络,不断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
同时,中国残联积极组织开展“爱耳日”、“残疾预防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听力残疾筛查和康复知识,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新一期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共同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推动听力残疾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做好相关康复工作。
二、关于听力残疾人康复救助方面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明确将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纳入救助范围。
0一6岁残疾筛查实施方案

0一6岁残疾筛查实施方案残疾筛查是对0-6岁儿童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早期发现和干预儿童可能存在的残疾和发展迟缓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为了有效实施残疾筛查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0一6岁残疾筛查实施方案。
一、筛查对象范围本方案适用于0-6岁儿童,包括出生后的婴儿和幼儿。
筛查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早产儿、低体重儿、出生缺陷儿、家族遗传病史儿童等高风险儿童,以及可能存在发育迟缓、听力障碍、视力问题、智力障碍等残疾问题的儿童。
二、筛查内容和方法1. 发育评估:通过儿童行为观察、发育量表评定等方法,对儿童的发育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运动、语言、认知、社交等方面的发育情况。
2. 听力筛查:采用听觉诱发电位、自发性耳蜗电位、耳声反射等方法,对儿童的听力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听力障碍问题。
3. 视力筛查:通过视力表、眼底检查等方法,对儿童的视力进行筛查,发现并及时干预视力问题。
4. 智力评估:采用智力测验、发育测验等方法,对儿童的智力水平进行评估,发现智力障碍问题。
5. 血液筛查:通过血液检测,对儿童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时发现代谢性疾病等问题。
三、筛查工作流程1. 筛查前准备:建立儿童档案,收集相关家庭和个人信息,为筛查工作做好准备。
2. 筛查实施:按照筛查内容和方法,对儿童进行相应的筛查工作,确保筛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结果评定:对筛查结果进行评定,明确儿童的残疾风险情况,对高风险儿童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干预。
4. 结果反馈:将筛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相关的健康教育和干预建议。
四、筛查工作保障1. 专业人员:筛查工作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医务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2. 设备设施:提供先进的筛查设备和设施,确保筛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健康教育:针对筛查结果,提供相关的健康教育和干预建议,帮助儿童及家长了解儿童残疾问题,掌握相应的干预方法。
五、筛查工作效果评估对筛查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提高筛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文件解读一、制定背景孤独症也称自闭症,是一类发生于儿童早期的神经性发育障碍,病因不清,一般起病于3岁前,主要表现为社会交往障碍、沟通障碍和局限性、刻板性、重复性行为等心理发育障碍,严重影响患儿的社会功能和生活质量。
调查显示,我国儿童孤独症患病率为7‰。
儿童孤独症缺乏有效的药物治疗,目前主要治疗途径是康复训练,最佳治疗期为6岁前,如能在3岁前接受科学干预,可不同程度改善患儿症状和预后。
因此,对儿童孤独症进行早期筛查、早期干预尤为重要。
为进一步完善儿童孤独症服务链条,推进儿童心理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儿童孤独症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我委在深入调研、系统总结基础上,制定了《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服务规范》)。
二、主要内容《服务规范》由7个部分和8个附件组成。
一是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二是服务目的, 主要为提高儿童家长孤独症科学知识知晓率,规范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干预康复服务,提升干预效果,减少精神残疾发生,促进儿童健康;三是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筛查(初筛、复筛)、诊断、干预康复4部分内容。
四是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要求,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孤独症诊断机构和干预康复机构的房屋、设备、人员等配备提出要求;五是任务分工,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孤独症诊断机构和干预康复机构,省级和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分工和职责;六是工作要求,主要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动和保障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和干预康复服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七是评估指标,提出初筛率、复筛率和诊断率等3个指标,推动各地加强工作评估。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黄爱龙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工作国家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将“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列为主要行动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
“十三五”期间,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在“健康中国行动”中确定妇幼健康促进行动为重大行动之一,将防治出生缺陷作为重要内容;印发《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指导各地构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婚检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三级预防工作,出生缺陷导致的婴幼儿死亡明显减少,神经管缺陷、肢体短缩等可能导致残疾的重大出生缺陷发生率呈下降趋势,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干预治疗率不断提高。
2013年,中国残联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将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纳入基层妇幼保健网络,重点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行筛查,推动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共享确诊残疾儿童信息、实现早期干预。
2017年,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正式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的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提供了有力支撑。
“十三五”时期,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务院扶贫办等组织开展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创建试点工作,在全国遴选100个县(市、区)建立残疾报告制度,为推动残疾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工作制度化建设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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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
前言
我国有0-6岁残疾儿童167.8万人。
残疾给儿童及其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儿童残疾已成为各级
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预防出生缺陷和减少儿童
残疾工作,通过加强三级预防策略及相关的医疗、康复干预,预防和减少了残疾的发生,减轻了残疾的严重程度。
儿童期是人身心发展的关键期。
通过进行早期康复,多
数儿童可以重建生活自理、学习以及社会交往的正常能力,
康复效果显著。
但是,我国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
早期干预的工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大多数残疾儿童不能在
发现残疾后的第一时间接受康复训练,贻误了早期康复训练
的最佳时机。
根据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
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的规定,为加强
三级预防工作,建立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的工作机制,中
国残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
保健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作为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管理人员、专业
技术人员的工作手册。
《规范》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相关
部门和机构职责,0-6岁儿童残疾筛查范畴(视力、听力、
肢体、智力和孤独症五类),评估和早期干预路径,工作要求,转介和信息管理等,并附以五类残疾儿童筛查技术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对0-6岁儿童残疾的筛查、转介、评估以
及早期干预等相关服务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残联及
医疗卫生、康复等相关机构。
二、内容
(一)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开展儿童残疾筛查服务,
重点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
行筛查和预防。
(二)按照本规范配套的各类残疾筛查技术要求(见附
件1-附件5),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宜的筛查方法
进行儿童残疾的逐级筛查,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三)根据转介流程要求,及时转介辖区内疑似残疾儿
童,以确保疑似残疾儿童的残疾评估以及康复安置。
(四)做好辖区儿童残疾筛查的信息登记、上报和管理
工作,卫生计生委、残联共享确诊残疾儿童信息。
三、职责
(一)行政管理机构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根据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制订相应的
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2)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组织实施0-6岁儿
童残疾筛查管理工作。
(3)制定0-6岁儿童残疾筛查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4)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共
享工作机制。
(5)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残联
(1)牵头组织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开展儿童
残疾预防、康复政策宣传。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给
予救助,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康复权益。
(2)做好残疾儿童转介和康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残
疾儿童随访、家庭康复培训和指导工作。
(3)建立残疾儿童信息通报系统,实现儿童残疾筛查、
评估和康复信息共享。
(4)联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儿童残疾评估机构的
认定和人员培训工作。
(5)牵头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认定工作,开展康
复机构的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工作。
(二)专业机构
1.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1)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转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上报和反馈。
(3)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儿童残疾预防
和早期干预知识。
2. 妇幼保健机构
(1)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的业务管理及质量评估。
(2)推广适宜筛查技术,对辖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
托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3)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工作,对上报疑似残疾儿童实施分类登记及转介管理,与残联共享
确诊残疾儿童信息。
(4)为疑似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干预、随访服务。
3.残疾评估机构
(1)承担儿童残疾的评估工作。
(2)将评估结果及转介康复建议反馈至辖区妇幼保健
机构。
(3)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需求和医疗需求的信息服务。
4.康复机构
(1)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康复和早期干预服务,定期接
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质量控制和工作督导。
(2)按规定做好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康复和干预信息
的管理工作,定期向残联上报。
(3)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向服务对象家属、助
残志愿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和干预方法。
(4)做好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求
1. 从事儿童残疾筛查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组织的儿童残疾筛查技术培训。
2. 从事儿童残疾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医师执业资格,
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的儿
童残疾评估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3. 从事儿童残疾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国家执业资格
证书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
(二)机构要求
1.筛查机构
开展儿童残疾筛查的机构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并依据开展儿童残疾筛查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