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规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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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696条解读

民法典696条解读

民法典696条解读民法典是公民生活的法律基石,其中的每一条都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民法典中的一条经典法条进行解读,即法典的第696条。

第696条规定了何为“瑕疵”,并对瑕疵的性质、效力和受损方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瑕疵是指可能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缺陷或者缺乏必要的约定。

它可以是合同物的质量问题,也可以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不当。

换言之,只有当合同的内容或执行方式存在明显问题,才能被视为瑕疵。

瑕疵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的法律效力。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瑕疵属于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受损方可以选择撤销合同或者要求其修复,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是因为主要条件的变更会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执行结果,对受损方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然而,如果瑕疵属于合同的次要条件,受损方只能请求修复或者降低合同价款。

这是因为次要条件的变更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对受损方的权益造成的损害较为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瑕疵必须在一定时间内通知对方,否则受损方将失去部分或全部的权益。

民法典规定,受损方应当在发现瑕疵之日起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

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平性,避免受损方故意隐瞒瑕疵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只有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才能确保瑕疵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瑕疵问题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受损方请求赔偿,需要证明与瑕疵有因果关系。

这就要求受损方能够证明合同瑕疵导致了实际损失或者利益减少。

只有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受损方才有权利获取相应的赔偿。

从这条法条可以看出,民法典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合同关系中。

它为受损方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措施,以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这也需要受损方在面对瑕疵问题时保持警惕,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

总结来说,民法典第696条规定了瑕疵问题的性质、效力、通知时限和赔偿责任等关键问题。

它为受损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一:意思表示概念及其要素:(一)诸多学说之辨析意思表示是指企图将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

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民法学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

如德国通说主张,意思表示可分为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前者为内心意思;后者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在此基础上,德国通说进一步认为:主观要件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

所谓行为意思,指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即实施某项外部行为的、有意识的意志),如餐厅里取用食物,在收费停车场的停车,如果是无意识的行为,则不具有行为意思。

如受催眠所为的行为,受物理强制行为等。

所谓表示意识,指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

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企图通过表示发生某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是相区别的。

如,行为人在合同上签字,认识到其签字的行为是表示行为,会产生某种法律效果,则该认识便是表示意识。

如果行为人意图通过合同和相对人产生买卖关系,则该意图便是效果意思;概念图如下:再如,近江幸治在其《民法讲义Ⅰ》中提到:日本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意识)和表示行为三个要素构成。

三个要素的关系可用一句话概括,即由“动机”引导而具体形成“效果意思”,并以“表示意思”为媒介进一步实施“表示行为”。

概念图如下:又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主张“三要素说”,即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要素构成。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其中,目的意思又包括要素、常素及偶素。

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

常素是指行为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如违约责任条款。

偶素指并非某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必须或当然具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要素。

如约定以蒙古文字拟定合同。

概念图如下:除上述所列观点外,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尚有“五要素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试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立法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

试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立法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

罗 马 法 中对 意 思 的 瑕 疵 有 所 表 述 。 为 人 的 意 思 行
效力 , 非 像真 意 保 留那 样 故 意欺 骗 相对 人 。 以一 也 所
般规定 戏谑 表示 行 为无效 。 3虚 伪 表 示 .
可能 因某 些 对 行 为人 发 生作 用 的原 因 而 出现 瑕 疵或 者 以不 正 常的方 式形 成 :意思 的三 种著 名瑕 疵是 : 错 误, 欺诈 (oo , 迫 (o na 。[ d l)胁 vl z ) 4 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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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阳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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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2月 第 1 总第 10期 期 1
试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 的立法构建
以 比较 法 为 视 角
( ) 陆 法 系 的 制 度 构 筑 一 大
即表 意 人 和相 对 人故 意 合谋 而为 与效 果 意 思 不 致 的意思 表示 。 型 的行 为就是 以逃 避债务 为 目的 典 假 装 的财产 赠与 。虚 伪表示 的构 成要 件 如下 : 一是 表

德 国 民法典 将意思 表示 瑕疵 分 为 内心意 思保 留 ,
表 示 外 , 有瑕 疵 的意 思 表 示 。 直 接 关 系 到 法 律 行 为 的效 力 。 陆 法 系 特别 是德 国对 此 有 比较 系统 的规 定 , 还 它 大 但是 我 国在 意 思 表示 瑕 疵 制度 的构 建 方 面 无 论是 理 论 还 是 立 法 都 比较 散 乱 , 失 。所 以在 中 国 民法 典 呼 之 欲 出 的时 候 , 论 中 国 意 思 表示 瑕疵 制度 构 缺 再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意思表示瑕疵:学说与规范》简介:意思表示瑕疵是民法典总则之中的重要内容。

本书以意思表示瑕疵为主题,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各种类型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尝试构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学说体系。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国际或区际条约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最新立法、司法以及研究动态进行详尽地梳理,很好地分析并把握意思表示瑕疵的研究动态以及发展趋势,二是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之下,针对现有的民法典总则及相关学者建议稿之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予以评析,并从立法论的角度提出建议;三是在制度分析中引用大量的判决进行实证研究,并对判决的得与失予以分析与检讨,同时对相关热点与疑难问题进行评析,使之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内容摘要: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

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反之,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

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意思自治信赖保护体系一、问题的提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民法典总则得以创设的重要基石。

私法关系的变动,意思与表示之间一致固属理想,但表意人因受自身或外在因素的影响,两者不一致亦较常见,这称之为“意思表示瑕疵”。

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及其类型,是分析单方行为、合同、遗嘱以及婚姻等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条件。

从学说上看,学者对于对此既有共识亦有分歧。

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颁布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开了实质性的步伐。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目录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 4关键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意志支配 (5)(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5)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

意思,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

(5)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5)(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5)(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6)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

(6)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

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

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

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

(6)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瑕疵的定义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瑕疵的定义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瑕疵的定义产品质量法是一项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在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瑕疵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在法律层面上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瑕疵的定义,包括瑕疵的含义、分类和相关责任。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产品瑕疵的定义。

产品瑕疵是指在产品制造、设计、包装、标识以及任何其他与产品有关的过程中,存在的与产品预期用途或安全性不符合的问题。

具体来说,产品瑕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制造瑕疵、设计瑕疵和信息瑕疵。

其次,制造瑕疵是指由于生产过程中的错误或不良条件造成的产品缺陷。

这可能包括材料问题、工艺错误或生产线故障等。

举例来说,一台手机由于组装中的电池接触不良导致无法正常开机,这就是制造瑕疵。

第三,设计瑕疵是指产品在设计阶段存在的缺陷,使得产品无法按照预期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

设计瑕疵可能涉及产品的结构、功能和材料等方面。

例如,一辆汽车设计时未考虑到安全气囊的安装位置,导致碰撞时无法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这就是设计瑕疵。

最后,信息瑕疵是指产品在包装、标识或说明书等渠道中存在的错误或欺骗性信息。

这可能让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功能或安全性产生误导或误解。

例如,药品的包装上标明了错误的用法或剂量,导致消费者错误地使用该药品并产生副作用,这就是信息瑕疵。

在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瑕疵的责任分配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制造商、出售者和产品引进者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来确保产品质量。

制造商应当保证产品在制造和装配过程中没有制造瑕疵,设计者应当确保产品没有设计瑕疵,而出售者和产品引进者则有责任确保产品没有信息瑕疵。

此外,产品瑕疵在法律中是被认为是一种损害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到瑕疵产品后,有权要求退货或维修,并可能请求赔偿损失。

制造商和出售者在发现产品瑕疵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问题,包括召回产品、修复或更换瑕疵部件等。

总之,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瑕疵的定义和责任分配起着关键的作用。

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分析

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分析

2008.09(中)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分析李小华摘要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及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两大类。

根据产生的原因我们可分成若干类型,同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它们可分别归入可撤销、无效、有效之列。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9-011-02意思表示包括客观的外在表示行为与主观的内心意思两个构成要素,是表意行为的核心,它贯彻着意思自治的基本价值。

这样一来,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就只要考察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效果意思的产生是否自由、自愿即是否真实;二是行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是否一致,民法中简洁地表述为内心意思是否与外在行为一致。

若不真实或不一致,该行为就是有瑕疵的。

因此,从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原因上看,它就包括两大类: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及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他人之胁迫而发生恐怖,且基于此恐怖而做出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表意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非真实的,他之所以做出该意思表示,是因为在对方的胁迫下而没有别的选择不得已而为之,因此表意人为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外部原因导致的。

危难被乘的意思表示,是指在表意人处于危难之机,比如急迫需要或者陷于困境,对方知道该情势并加以利用,表意人不得以做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我国通称该种意思表示为乘人之危,这是从相对方的角度看的,而不是从表意人的角度看的。

表意人为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自身陷入困境而被他人利用所导致的。

(二)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根据是否因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引起可分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与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

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有根据是出于自身的故意还是无意可分为故意的不一致与无意的不一致。

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可能来自相对方,也可能来自第三人。

来自相对方的依照前文的论述,统一纳入了效果意思产生的不真实中,因此此处就剩下来源于第三人的不一致。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合同专论〈〈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彭诚信赵诗文摘要:《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 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

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

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054-013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合同法上,要式合同的类型亦非少数,高达二三十种。

°可以说,形式已经严重侵入到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契约自由之中,形式强制似乎不再是一种例外。

原《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法定形式瑕疵补正规范,形式的扩张得到很大程度的缓和,该条内容被原文不动地保留在《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

a但对于该条款内容的理解,仍存有诸多疑问。

(一)被补正前的合同效力为何在我国法学界,未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为何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原《民法总则》,抑或是最新的《民法典》,皆未具体规定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定形式时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学说上对此争论甚多,至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法定形式欠缺的合同应为无效。

®该观点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第125条的规定,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若有违反,合同无效当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ZDA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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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规范类型【摘要】: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传统法律行为理论中最为基础的法律概念和制度构造。

旨在通过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形态研究分析,对我国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规范类型现状进行思考,并提出构想。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一、民法理论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分类意思表示起源于罗马法复兴时期,作为法律术语则是18世纪沃尔夫在《自然法论》中所创,并在1794年颁布的《普鲁士普通邦法》中被首次使用。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其是否健全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健全的意思表示相对应,即为意思表示瑕疵。

所谓意思表示瑕疵是指行为意思有欠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从而影响于意思表示的效力。

意思表示瑕疵与表示意思的瑕疵有显著区别,表示意思的瑕疵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表示认识,当事人缺乏表示意思,根本就不能成立为一法律行为,当然就无所谓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然而如果表示意思并无瑕疵,其行为意思有欠缺,那么法律行为仍然得成立,仅仅只是意思表示欠缺而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分类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将意思表示瑕疵分为意思表示本身的瑕疵和意思发生的瑕疵。

意思表示本身的瑕疵又可分为意思表示不一致,包括心中保留、虚伪表示(故意的不一致)和表示行为、内容和传达的错误(非故意的不一致);以及不适当发表,例如错误等。

意思发生的瑕疵,即为动机之瑕疵,包括他人干涉,例如诈欺和胁迫,以及表意人观察失当的错误。

有学者将意思表示瑕疵分为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一致又可分为故意的不一致,包括意思保留(单独的虚伪表示)和虚伪表示(通谋的虚伪表示);以及表示错误,包括动机、内容、行为、资格或者物之性质的表示错误。

意思表示不自由则包括欺诈、胁迫。

还有学者将意思表示的不一致分为故意的不一致和无意的不一致,其中无意的不一致则包括错误和误解。

也有学者将游戏表示(戏谑表示)作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之一。

另外也有学者将乘人之危作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类型,此种观点多为台湾学者所接受,也为大陆部分学者所认同。

可见传统民法对于心中保留、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为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是被广泛认可的。

学理上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于误解和错误的区分,以及乘人之危是否应当作为独立的意思表示类型方面。

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出于错误或者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况。

错误的构成要件是须表示与意思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是出于表意人之误认或者不知,这种误认或不知是区别于心中保留和虚伪表示的标志。

而意思表示之错误又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本身的错误;(2)标的物的错误;(3)当事人资格的错误;(4)标的物性质的错误;(5)表示行为的错误;(6)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的错误;(7)动机错误等。

在大陆法系,错误和误解是有严格区别的。

所谓误解是指相对人对意思表示了解的错误,对意思表示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且错误和误解是针对表意人和相对人不同而言的,是同一意思表示的不同方面,其所表达的内容和性质是确定的,只不过因主体的区别而产生不同的状态,因此传统民法为保护无过失的表意人,规定错误的意思表示为无效或者可撤销,而误解,由于意思表示生效采取到达主义,不以相对人了解为必要,因此一般不允许因误解而主张无效或者可撤销,所以传统民法并未将误解列为意思表示瑕疵的种类。

但也有学者认为鉴于体现民法的平等原则,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出发,务求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若不均许无过失表意人因错误而行使撤销权,却不允许无过失相对人因误解而享有撤销权,显然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主张将误解作为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之一。

对于乘人之危是否有必要作为独立的一类型,各学者的观点也不尽一致。

有台湾学者认为乘人之危乃是利用他人危迫的情形使之为意思表示,也是一种胁迫。

有学者仍未乘人之危不同于胁迫,在乘人之危中,相对人的急迫、危险境地,并非由于表意人的胁迫行为所致,而是出于其自身的原因,表意人只是利用了这种情况。

也有学者认为表意人利用相对人的境地,其故意的心态是比较明显的,而从客观结果而言,乘人之危一般会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认为乘人之危没有必要独立成为一种独立的类型。

二、我国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我国《民法通则》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民法结构,它既不同于传统民法典的总则,更不是一部民法典,并没有意思表示瑕疵的相关概念。

它基本上包括了总则的全部内容,也包括了分则的内容,在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中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其中对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进行了规定,我们基本可以认定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欺诈、胁迫;(2)恶意串通;(3)重大误解;(4)显失公平;(5)乘人之危。

1999年《合同法》颁布对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新进行了梳理,但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还是维持《民法通则》的内容没有改变。

欺诈、胁迫瑕疵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不自由之表现。

所谓欺诈,实为传统民法之诈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的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此种不法加害可能是针对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可能是相对人本人,也可能是其亲友,即可能是财产损失的威胁,也可能是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方面的损失。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接受对其不利的条件的行为。

在传统民法中,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构成一种行为,乘人之危是前提,显失公平是后果,如果某一意思表示仅有乘人之危的前提,而无显失公平的后果,则这种意思表示只是因胁迫而产生,仅适用胁迫来确认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即可;乘人之危与胁迫的恶意程度是不同的,往往表现的不是很明显,在法律实务中,探求乘人之危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则较为困难,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障碍,因此不妨在存在显失公平的后果的时候直接适用显失公平。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一方乘他方“无经验、判断能力欠缺、显著意志薄弱或者处于强制状态”而订立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显失公平实质上是一种状态的描述,它与其他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有明显的不同,也并非传统民法所规定的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更多的表现为对其他类型无法完全涵盖瑕疵类型的一种补充,同时也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民法私法自治原则。

意思表示不一致在我国民法中主要表现为重大误解和恶意串通。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不真实意思之表示,其本意应与传统民法之通谋的虚伪表示[10]的含义是相同的,相对人不仅知道表意人非真意,而且须就表意人之非真意表示为非真意的合意。

重大误解为我国民法所自创,立法思想旨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公平,既包括传统民法之错误,也包括误解,但是此误解还需满足“重大”之标准方可。

也有学者理解为表示错误和重要动机之错误。

由于我国立法将错误和误解这两个概念混用,导致了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

有观点认为二者只是发生的主体不同,错误的内容和性质则是一致的,只有使错误与误解发生同样的效果,才能体现合同当事人地位的真正平等。

也有观点认为误解是错误的下位概念,误解是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基本要件形成了错误的概念或者缺乏必要的认识,区别于“表示上的错误”,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应当比照误解处理。

还有观点认为二者应当严格区分,错误的对象是当事人据以订立合同的事实,发生在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形成阶段,误解的对象是合同文本,发生在内心意思形成之后的向外表达阶段;前者当事人并不否认表面合同的存在,他所谋求的只是摆脱这一合同的约束,但误解人所谋求的并非是推翻合同,而是要求按照自己的实际意图和理解来确定合同的内容。

从错误和误解的构成要件来看,二者实际上只是发生主体不同,是针对同一事实、行为、内容而产生不同的感受,而且意思表示生效一般采取到达主义,因此相对人是否了解,对表意人之意思表示的感受是什么在所不问。

况且意思表示是否为真实的主要是从表意人的角度加以判断,如果把误解也作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容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对立法技术也是一种挑战,所以对于误解作为意思表示瑕疵类型还是有待商榷的。

三、对我国民法意思表示瑕疵规范类型的构想对传统民法的规范类型与我国现阶段所规定的类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并未对心中保留进行规定。

所谓心中保留,也称真意保留,非真意表示或者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内心追求的效果意思,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表示行为”。

其为德国民法典上的概念,为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民法所接受。

心中保留的效力,主要有三种立法例,(1)意思主义,即真实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时,以表意人内心真实意思为准;(2)表示主义,以表意人表示行为达到的效果为准;(3)折衷主义,即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

折衷主义原则上采用表示主义,使其行为有效,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例外时采取意思主义,于相对人明知表意人之真意时,使其行为无效,保护表意人的利益,从而达到表意人与相对人利益关系的均衡。

而此折衷主义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应为我国民法典所借鉴。

此外有学者认为游戏表示(或者称戏谑表示)也应当为我国所采纳作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一种形态。

所谓游戏表示,是指“表意人基于游戏目的而作出表示,并预期他人可以认识其表示欠缺诚信”[13],并不是表意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实质上,游戏表示为表意人明知自己的表示非其真实意愿的情形,完全可以为心中保留所包含,只不过二者在目的或者动机上不同罢了,游戏表示多为善意的,而真意保留更倾向于恶意,但是此种善意和恶意对相对人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是否了解动机并不影响意思表示的生效。

有鉴与此,我国民法对意思表示瑕疵规范类型宜规定为以下几种:第一,意思表示不一致,包括心中保留,虚伪表示(恶意串通),表示错误;第二,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第三,显失公平,作为上述两类瑕疵类型之补充。

参考文献:[1]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王利明,《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5]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7]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法律出版社,2004[8]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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