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07]1564
国家对环保产业的大力扶持

国家对环保产业的大力扶持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世界大国的环境污染已成为不能忽视的严重问题,因此各国都在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政策和措施,而我国在集中精神开展经济的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措施。
因此环保产业的发展也日益受到关注。
一、国家支持环保产业的背景及原因1、从国际看,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增长的代价之一即是环境恶化,特别是自由贸易,则被看作是加速环境恶化的因素。
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节能环保方面的技术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形式对国外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
这其实是针对那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的。
例如中国出口到韩国的活鱼,就遭到长达45天的批批检验待遇,致使大量的活鱼死在码头,几乎无法再出口。
因此为使我国在新一轮经济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2、从国内看,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自然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国家现如今面临的最大的难题。
以前对于环境问题国家都是大包大揽,结果却收效甚微。
国家每年投入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支出高达几百个亿,致使国家不堪重负。
国家正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因此必须加快提升我国节能环保技术和服务水平。
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二、国家支持环保产业的具体措施首先是政策方面的支持措施。
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基本上与改革开放的进程相同步。
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90年代发布“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
2002年8月,中国在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提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
2010年1月25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
2010年3月29日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次政策的实施对引导和鼓励环保产业发展、提高我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环评目录

目录|总则---------------------项目由来---------------------评价目的---------------------编制依据---------------------控制污染与保护环境的目标---------------------评价标准---------------------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评价重点与评价时段---------------------评价原则|工程概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劳动定员与工作制度---------------------与产业政策相容性分析---------------------与城市规划相容性分析|工程分析---------------------现有工程分析---------------------扩建工程分析---------------------主要设备---------------------扩建工程完成后污染物排放“三本帐”|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概况---------------------自然环境概况---------------------社会环境概况---------------------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空气影响分析---------------------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声环境质量影响预测与评价---------------------固体废物影响分析---------------------环境风险分析|清洁生产分析|防污减污措施评价及总量控制分析---------------------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评价---------------------锅炉废气治理措施分析与评价---------------------工程噪声防治措施分析与评价---------------------工程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评价---------------------环保投资---------------------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厂区平面布置分析---------------------厂址环境可行性分析|公众参与---------------------依据---------------------公众参与的目的---------------------公众参与对象和方式---------------------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统计---------------------调查结果反馈分析及建议|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环境效益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环保投资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管理---------------------环境监测计划---------------------排污口规范管理|评价结论与对策建议---------------------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工程分析及环境影响结论---------------------污染防治措施---------------------总量控制、城市规划相符性---------------------清洁生产---------------------公众参与---------------------建议---------------------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与验收要求一览表---------------------结论附件1、扩建项目地理位置图2、维达纸业(abc)有限公司厂区平面布置图3、立项审批文件4、环评委托书5、abc环保局[2007]29号函6、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表。
建设项目环境咨询收费标准规范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2.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亿元)
咨询服务项目
0.3以下
0.3-2
2-10
0
50-100
100以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5-6
6-15
15-35
35-75
75-110
11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1-2
2-4
4-7
7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0.8-1.5
1.5-3
3-7
7-9
9-13
13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0.5-0.8
0.8-1.5
1.5-2
2以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修订内容
1.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环发[2007]184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12.01【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厅(局、委):近年来,我国公路交通快速发展,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推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地区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公路交通行业,各级环保、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强化管理,总体上实现了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但是,公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不可避免地占用土地,扰动环境,部分公路建设还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也日渐突出。
为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做好公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组织编制公路规划时,应结合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有序发展”的原则,从优化交通资源配置,完善网络结构等方面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公路建设布局、规模和技术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有关规定,在组织编制或修编国、省道公路网规划时,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市经信委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流程定

焦炭经营资格证(许可)实施主体:临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依据:《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第38 条申报材料:1、县(区、市)经信局出具的焦炭经营资格审查材料;2、企业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报告及申请表;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章程和工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单;4、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5、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储焦场地证明或租赁、联营的铁路货位,储焦场地的租赁、联营合同及相关证明;6、通过铁路经营的提供铁路站、段出具的同意装运的书面意见;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焦炭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8、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受理: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审批科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备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正式受理并登记,向服务对象出具《明白卡》纳入电子监察系统。
若申请项目相关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待准备齐备符合要求后,出具受理手续。
2、审查:经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审批科起草上报文件,审批科长、首席审批员审核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发。
出具的上报文件统一编单位文号,盖章一般用大厅审批专用章,上级明确要求盖单位公章的盖单位公章,出具的上报文件抄送业务科室和相关单位。
3、回复:在规定时限内向项目申请单位进行回复,上报省经信委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非许可)实施主体:临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依据:发改环资〔2006 〕1864 号、发改办环资〔2007 〕1564 号、晋经资源字〔2006 〕696 号申报材料:1、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及申报表;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建设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4、环保达标、排放证明;5、并网调度再改;6、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采取证明;7、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8、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9、县(市、区)经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的上报文件;10 、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及法人代表签字;11 、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的证明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认定流程与具体操作 精品

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认定流程与具体操作一、认定依据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3、《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4、《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5、《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81号)二、市认定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员会”)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下,由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形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专家库),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为组长单位。
三、市认定委员会认定审查制度1、认定审查流程审查流程包括:申报、初审、认定审查(1)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企业申报;(2)初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送区县经委初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市属企业送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初审;(3)认定审查:市认定委员会认定审查制度,包括抽样检测、专家现场踏勘与评审。
每年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3月底(送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截止日期每年3月31日),6月底完成认定;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8月底,12月底完成认定,具体时间安排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为保证认定审查质量,每次认定企业为3-4家。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企业申报提供材料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除电厂),材料一式六份:(1)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5)产品工艺流程图(新产品须有国标、行标、地标等标准);(6)原(材)料配比表,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原材料收料、出料台账,原材料采购进料汇总表,产品耗料汇总表,产品产值产量汇总表;(具体记录格式按照样板记录)(7)利用资源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市级以上含市级);(8)主要生产设备、计量申报的计量检定报告;(9)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等),特殊行业环保、安全有关证明等。
20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20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05829ddaef5ef7bb0d3c01.png)
二、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钢铁企业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 相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3
地区
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
单位 千克/吨 烧结矿 千克/吨 球团 千克/吨 生铁 千克/吨 钢材 千克/吨 烧结矿 千克/吨 球团 千克/吨 生铁 千克/吨 钢材 二氧化硫 0.54 0.45 0.13 0.09 0.6 0.5 0.13 0.09 氮氧化物 0.9 0.75 0.39 0.18 0.9 0.75 0.39 0.18
生产线类型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重点地区* 高炉 轧钢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其他地区 高炉 轧钢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 9 —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 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 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 3 —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 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 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 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 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 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 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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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实施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程序。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对各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有关要求进行规定。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
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
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同时,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级、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两份。
四、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情况
1、材料审查
(1)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2)审查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审查所用发电燃料(包括余热、余压等)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规定范围。
2、现场核查
(1)核查所用发电燃料能否稳定供应;
(2)核查机组设备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情况;
(3)核查灰渣等废弃物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
(4)核查其它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等。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写出核查报告,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附表一)中签署意见。
3、材料申报
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由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现场核查报告等一并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接到各地市申报的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等组成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厂(机组)建设审批文件的审查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审查电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项目投资管理审批(核准)权限规定,在向有关部门了解并确认电厂合规后进入下一环节的审查。
对违规建设(或运行)的综合利用电厂,一律不予认定。
(二)专家审查
1、材料审查
(1)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2)审查所用燃料是否能够稳定供应。
(3)对企业提供的发电工艺及相关数据进行推算、比对和判断。
(4)审查所用锅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属于超期服役设备,入炉燃料等检测报告是否有效,环保检测是否达标等。
2、现场抽查及检测
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并结合现场抽查和检测结果,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做出所申报的电厂(机组)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初步结论。
(三)认定委员会初审
专家组将通过评审的企业申报材料,连同评审结论一并提交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初审结论。
初审通过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在附表一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初审未通过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材料上报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上报以下材料:
(1)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并填写附表二;
(2)专家评审意见(附专家名单);
(3)认定委员会初审结论(附参加人员名单);
(4)提供附件一中所列材料;
(5)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将会同委内相关司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首次申报认定或证书到期办理复审的情况予以分类管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中有异议的或其他需现场核实的,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对通过审核认定的电厂(机组)名单,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下达核准名单。
对未通过审核认定的,由环资司将审核意见告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七、颁发认定证书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达的核准名单,对本辖区内审定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无异议的,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八、监督管理
(一)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认定电厂的日常监管,并逐步通过在线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管理。
此外,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由其做出处理决定。
(二)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运行、燃料供应等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等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同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罚则进行处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不定期的对通过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采取组织各省市交叉互检等形式进行重点抽查和区域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予以处罚,同时,对监管不力的省、市予以通报批评。
九、企业申诉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依据本规定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十一、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负责解释。
说明:本规定中有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子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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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1、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及认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5、并网调度协议;
6、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7、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
8、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
9、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表一: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汇总表
日期:
附:初审通过的电厂名单
年度省(区、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备案汇总表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公章):
主管负责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备案明细表(表样)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