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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15年12月1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4)赣行终字第7号瑞金市钟氏北关族钟启川太嗣孙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诉瑞金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案情】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谢洞口64号原钟启川太祠堂内的房产,在1950年代初用于驻军后,于1953年被收归国有。

1988年12月8日,瑞金市人民政府向瑞金市房产公司和钟子波、黄凤英、钟枝津、赖月英、谢长生等5户颁发了房产证,确定了谢洞口64号房产所有权。

2013年11月4日,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瑞金市政府颁发上述房产证,判令其将相关房产确定给钟启川太嗣孙共同所有。

【裁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瑞金市政府1988年12月8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至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2013年12月12日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认为瑞金市政府颁发谢洞口6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却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仍享有合法权益,其提起诉讼事实根据不足,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人民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人民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人民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人民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有关单位:《临高县人民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2日临高县人民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方案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全省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琼府〔2015〕81号)和《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加强整改的函》要求,针对我县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以及考核中民主测评代表提出的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目标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举一反三,剖析根源,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列出清单,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员,逐项督促解决。

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使目前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考核中民主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得到改进和解决。

在考核中未被列入考核的单位或未被发现问题的单位,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也要举一反三,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进而推动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整改内容紧紧围绕依法行政整改目标,聚焦2014年度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详见附件)。

三、整改措施(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居民守法意识。

各单位要重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执法过程中,在执法的同时,不忘做好宣传教育,在以理服人的基础上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给群众上一堂生动的法律课,让群众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自觉性。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波莲镇古柏村与武来村土地权属纠纷确权领导小组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波莲镇古柏村与武来村土地权属纠纷确权领导小组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波莲镇古柏村与武来村土地权属纠纷确权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波莲镇古柏村与武来村土地
权属纠纷确权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成立波莲镇古柏村与武来村土地权属纠纷确权领导小组,负责西环高铁项目涉及的纠纷土地的调处和确权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李波(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许锋(县国土环资局局长)
林芃冲(波莲镇政府镇长)
成员:王青(波莲镇委副书记)
钟吉秀(县国土环资局副局长)
曾国平(县征地办副主任)
刘招嘎(波莲镇国土所主要负责人)
刘民(波莲镇城监中队队长)
王海深(波莲镇国土所负责人)
黄家全(县征地办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资局,负责该宗土地的纠纷调处和确权协调工作。

特此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6日。

2019法考案例指导用书-行政进阶

2019法考案例指导用书-行政进阶

行政法律进阶案例一、城东公司与定安县政府土地纠纷案CASE|案例指引|城东公司与定安县政府土地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政府收回土地的真实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全文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涉及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与价值、当事人在违反正当程序案件中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与举证、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如何适用撤销判决、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如何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法院在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案件中如何补救当事人的损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

|案情|1994年9月10日,定安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建委)就定城人民北路东横街排水和路面建设工程与城东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后因县建委拖欠城东公司工程款80.472万元,县政府同意在该县塔岭工业开发区划出10亩土地作为补偿。

1995年10月27日,县政府根据城东公司递交的《关于给人民北路东横街续建工程重新调整补偿用地问题的请示》,作出定府函[1995〕117号《关于重新调整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补偿用地的批复》,决定在见龙路旁以每亩8万元的价格重新调整10亩土地给城东公司。

1995年12月8日,定安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土地局)给城东公司颁发第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月27日,县政府作出定府[1995]299号《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的决定》,将位于塔岭开发区东北侧的6706平方米土地,以总价款80.472万元,出让给城东公司作为建设用地。

随后城东公司与县土地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995年12月28日,城东公司就出让所得6706平方米土地申请登记发证,但其填报申请土地登记时未写明土地用途,县土地局在审核过程中亦未在《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文书上载明土地用途。

1996年1月22日,县政府根据城东公司的申请和县土地局的审核,在城东公司缴纳土地登记费后,给该公司颁发了定安国用(96)字第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6号国土证)。

临高县和舍镇先光村民委员会诉海南省国营西流农场土地纠纷一案.doc

临高县和舍镇先光村民委员会诉海南省国营西流农场土地纠纷一案.doc

临高县和舍镇先光村民委员会诉海南省国营西流农场土地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琼行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临高县和舍镇先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冠辉,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敬,临高县粮食局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国营西流农场,住儋州市国营西流农场。

法定代表人邱伟锋,场长。

委托代理人胡树权,该场土地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立,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卫留成,省长。

委托代理人王青松,省政府法制办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工侏汉,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公职律师。

上诉人临高县和舍镇先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先光村委会)因被上诉人海南省国营西流农场(以下简称西流农场)诉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及先光村委会土地确权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于2005年1月11日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月2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先光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正郭、陈明敬,西流农场的委托代理人马立、胡树权,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青松、王保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临高县尧龙水库西北面,跨越2002年12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儋州市和临高县行政区域界限,其四至为:东边以尧龙公路为界,北边至和南田蛹,西边沿田边以四行公路为界,南边以文兰河为界,经采用GSP测量,面积为5197.92亩。

1955年西流农场经与区、乡协商,并在1956年2月8日经临高县人民政府同意,报海南行署、广东省土地利用局审批,取得争议地使用权。

1957年临高县委、县政府兴建尧龙水库,征用了先光村水浸区的土地,并将水浸区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办理了城市居民商品粮油供应手续。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财政困难,当时没有给予土地、青苗及安置费补偿。

2019-(陈庆忠)诉(海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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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陈庆忠)诉(海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陈庆忠)诉(海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琼行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忠,男,194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临高县新盈镇人,住新盈镇人民路10号。

委托代理人王敬秀,男,汉族,70岁,退休干部,住临高县临城干部新村三行七号。

委托代理人卫青岭,女,汉族,64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退休法官,住临高县临城干部新村三行七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卫留成,省长。

委托代理人林海,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公务员。

原审第三人魏壮强,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临高县人,现住临高县新盈镇人民路34号。

委托代理人陈作良,海南省临高县信托投资公司干部,住临高县外经委宿舍。

委托代理人涂耀中,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职员,住海口市龙华路17号。

上诉人陈庆忠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南省政府)及原审第三人魏壮强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的(2006)海中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于2006年8月15日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0月19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庆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敬秀、卫青岭,被上诉人海南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海,原审第三人魏壮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涂耀中、陈作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土地原系临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盈工商所(以下简称新盈工商所)办公用地,位于新盈镇人民路,四至为:东至屋垄、南至新盈市场、西至屋垄、北至人民路,土地面积222.4平方米。

最新-(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等)诉(临高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精品

最新-(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等)诉(临高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精品

(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等)诉(临高县人
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等诉临高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2琼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堂一村。

法定代表人方秀英,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罗堂二村
法定代表人方庆乐,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罗堂三村
法定代表人方天来,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罗堂四村
法定代表人方运柏,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罗堂五村
法定代表人方良豪,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罗堂六村
法定代表人方玉辉,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罗堂七村
法定代表人方奎壁,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住临高县临城镇。

法定代表人江华安,县长。

黄庆忠不服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案

黄庆忠不服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案

原告(被上诉人):黄庆忠,男,51岁,汉族,临高县新盈镇人,住新兴墟人民路30号.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曾琦,海南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符启强,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冼世镇,新盈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一审):曾不华,新盈镇国土所所长。

第三人(上诉人):林志腾,男,70岁,汉族,临高县新盈镇人,住新兴墟立新西街。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正佐,临高县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正录,临高县民政局福利厂职工。

4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志新;审判员:陈涌新、钟志聪。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耀琼;审判员:龙籍忠;代理审判员:吕丽霞。

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5日。

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86年11月24日,被告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以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宅基地1975年政府已征用,属公共用地为由,作出“黄庆忠与林志腾宅基地纠纷一案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为公共用地,双方不得在此建房,责令黄庆忠将堆放在该基地内的东西限期搬迁完。

原告不服,于1986年11月28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原告诉称:我父亲符元发将购买的一间宅基地分给我建房,该宅基地两边尚有我父母原建一间厨房,向西延伸3.92米,1986年我拆厨房重建时林志腾有异议,被告未经查实,作出该宅基地为公共用地并强行拆除我厨房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3)被告辩称:原告欲建的厨房是侵占第三人林志腾的原房宅基地,1975年镇政府(原区公所)已对林增腾等10户房屋进行规划搬迁,并已补偿安置,故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为公共用地是正确的。

2、一审事实和证据临高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75年原新盈区公所为加宽新兴墟人民路,对林志腾等10户房屋进行规划搬迁,并作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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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继雄等24人)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土
地纠纷)一案第2页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勇,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西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京,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南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秀,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南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光,男,193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西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芬,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西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金,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马袅墟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发,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北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花丙,女,1944年10月6日
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马袅墟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森,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马袅居委会豪南队农民。

诉讼代表人邱继雄、王光生、王运雄。

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晓强,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礼青,原临高县公安局江华派出所干部。

被上诉人临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羊经位,县长。

委托代理人符吉吉,临高县人民政府公职律师。

原审第三人临高县马袅乡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强,主任。

原审第三人符不再,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东英镇伴康村人。

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科臻,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继雄等24人因其诉被上诉人临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高县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临高县马袅乡居委会(以下简称马袅乡居委会)、符不再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海南中
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于2006年9月14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邱继雄等24人的诉讼代表人邱继雄、王运雄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晓强、王礼青,被上诉人临高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符吉吉,原审第三人马袅乡居委会主任王强、及其与符不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科臻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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