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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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会内部治理、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中国基金会内部治理、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始基金系太原公司捐赠的200万元 以及李某、范某各捐款5万元,法院 最后驳回了发起人太原公司的诉讼 请求。本案中由于发起人对发起财产 的误解,以借款的理由起诉要求返 还,使基金会面临着诉讼风险。
由于基金会原始资金是发起人捐 赠的,而且很多企业发起的基金会后 续资金来源也主要来自发起人的捐 赠,所以在具体工作层面,发起人对 基金会有着很大的影响力,甚至有些 发起人可以把基金会“转让”。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章程示范 文本》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策 机构,但是很多时候,发起人凌驾在 理事会之上,做出侵犯基金会权利的 行为。从基金会角度而言,应尊重发 起人作为捐赠人的权利,但是从基金 会法律风险防范角度来说,发起人的 要求也应当在合法的范围之内.基金 会应当向发起人明确其权利义务,要 避免因发起人滥用权利给基金会带来 的法律风险。同时,发起人也要明白 基金会有其自身的运作要求。发起人 可以推荐人员进入理事会,通过理事 会行使决策权.也可以选派人员进入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利。
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法人的一种组 织形式,跟营利法人最大的不同是发
由国社会组织2019年 第5期
18 > 实务
起人不享有分红和分配的权利。基金 会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跟公司股东也 有很大区别:公司股东一般以其出资 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基金会 的发起人,不以出资额大小对基金会 享有权利,承担法律责任。在实务过 程中,由于基金会发起人不了解这些 区别,滥用发起人权利给基金会带来 了诸多法律风险。比如存在发起人要 求退还注册资金、要求分红或变相分 红、“转让”基金会、代替理事会决 策等情形。
随着企业、公众慈善热情不断高涨,社会捐赠总量不断提升,法律政策不断健全,中国基金会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同时 也面临新的挑战。其中,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基金会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制度1. 简介基金会是一种非营利组织,旨在通过资金管理和分发来支持特定领域的活动和项目。

为了保证基金会的运作效率和透明度,建立一个完善的基金会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基金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2. 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是基金会管理的基础文件,规定了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管理职责、项目选择和评审流程等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批准,并确保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符。

3. 基金会组织结构3.1 理事会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董事长和各相关利益方代表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基金会的运作情况。

3.2 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营工作。

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财务管理、项目评审、项目监督等。

行政部门应设立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和工作制度。

3.3 项目管理委员会为了确保基金会支持的项目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目标,基金会应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选择、评审和监督。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与基金会理事会和行政部门保持密切合作。

4. 经费管理基金会的经费管理应遵循严格的财务制度,确保经费的使用合法合规、透明公开。

基金会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拨付、核算和报告。

4.1 经费来源基金会的经费来源通常包括捐赠、遗赠、投资收益等。

基金会应建立捐款管理制度,规定捐款的接收、登记和使用流程,并保证捐款的安全和稳定。

4.2 经费使用基金会在使用经费时应制定详细的预算计划,确保经费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和活动。

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并定期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5. 项目管理为了确保基金会支持的项目取得预期成果,基金会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

5.1 项目选择基金会应制定明确的项目选择标准,确保项目与基金会宗旨和目标相符。

项目选择应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包括评估项目可行性、业务能力等。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中国基金会是中国特有的公募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基金会的规范运营和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论述,共分为四个部分,详细介绍中国基金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结构中国基金会的组织结构由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四部分构成。

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基金会的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等重要职位。

理事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执行基金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项目方案等。

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会运营合法、规范。

办事机构则是基金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二、决策机制基金会的决策由董事会和理事会共同完成。

重大决策需要由董事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决议由过半数董事签署生效。

常规性的日常决策则由理事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决议也需要过半数理事签署生效。

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基金会的决策会议需要有足够的会议通知和出席人数,并记录决策结果进行备案。

三、财务管理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核算和财务审计三个环节。

基金会应根据具体需求制定财务预算,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并控制开支。

财务核算主要涉及收支的记录和报表的编制,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管理。

财务审计则是对基金会财务的独立检查,以验证基金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四、社会监督基金会的管理制度还包括社会监督的机制,以确保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召开公开会议、接受公众咨询等形式实现。

基金会应及时公开基金会章程、财务状况、项目成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

此外,基金会还应建立信息反馈和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总之,中国基金会的管理制度涵盖了组织结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和社会监督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确保基金会的规范运营和有效管理,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慈善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慈善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业性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慈善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机构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监督能力。

第七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慈善基金会的某一特定事项。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八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慈善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财务制度等事项。

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慈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慈善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监督等事项。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慈善基金会的基本情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工作人员情况等。

年度报告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1.1基金会的组织架构应明确定义,包括董事会、执行长和相关部门的设置。

1.2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多名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基金会的战略方向、审批重大事项等。

1.3执行长是基金会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二、权力分配2.1董事会拥有最终决策权,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董事会的批准。

2.2执行长拥有行政管理权,根据董事会的指示和授权,具体负责基金会的运营和管理。

三、决策程序3.1董事会的决策应按程序进行,由董事会成员提议,并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3.2董事会的决策应以多数意见为准,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经过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

3.3决策的记录应保存并报备给相关部门,以备将来追溯和审查。

四、财务管理4.1基金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编制预算、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4.2所有经济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过合法授权后方可进行。

4.3基金会的资金应安全保管,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五、人力资源管理5.1基金会应建立一套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薪酬、绩效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5.2招聘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选择合适的候选人参与面试,并根据其资历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5.3基金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5.4员工的薪酬应根据其岗位、职务、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激励。

5.5对员工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晋升。

六、监督与评估6.1基金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督部门或委员会,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6.2内部监督机构可以进行检查、审计、提问等方式了解基金会的运作和决策情况,并向董事会和执行长提出建议。

6.3基金会应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对财务报告、决策程序等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透明和可靠。

七、制度修订7.1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根据需要进行定期修订,以适应基金会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基金会管理规定

基金会管理规定

基金会管理规定
基金会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明确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重要机构,并规定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2. 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选举和任期:明确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选举程序、资格条件和任期,以及理事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3.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定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报告、财务审计等方面。

4. 基金会的项目管理:规定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5.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明确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策略、资产配置、风险控制等方面。

6. 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规定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年度报告、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等方面。

7. 基金会的监督机制:建立基金会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外部监督机制的参与和监督。

8. 基金会的宣传和公关:规定基金会的宣传和公关制度,包括宣传材料的发布、媒体关系的管理等方面。

以上是基金会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以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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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日常监督、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中,对基金会加强指导与检查。

对于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政部2012年7月10日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现对基金会行为规范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

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基金会预算管理制度

基金会预算管理制度

基金会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緒論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基金会的财务资源,对基金会的支出进行有效控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规划基金会的经费使用,充分发挥基金会的经济效益,保障基金会的持续发展。

第五条基金会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在自身业务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做好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第六条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預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應當堅持“先事後錢”的原則,確保預算的實事求是和科學合理。

第八条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應當堅持“嚴謹、誠實、開放、透明”的原則,確保預算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第九条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應當嚴格控制非必要性開支,合理保障基金會的正常運作。

第十条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應當保障基金會業務的持續運作,確保基金會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章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的基本任務第十一条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基金會的發展規劃和目標,進行財務預算和預算核算,確保基金會資金的有效使用和規范管理。

第十二條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應當根據基金會的業務規模和經濟實力,確定預算的規模和結構。

第十三條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科學編制和審核預算。

第十四條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預算執行監控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確保基金會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應當堅持節約開支和提高效益的原則,優化基金會的財務結構和資金運作。

第四章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六條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應當科學、準確、公正地確定預算的總額和結構。

第十七條基金會財務預算管理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預算的審批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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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全国基金会共4719个,净资产总额1100多亿元。

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为适应基金会发展实际,贯彻落实慈善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制保障,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

现将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与慈善法的衔接
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

一是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第八条)。

二是规定基金会应当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第十五条)。

三是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

二、关于登记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

一是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还要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设立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二是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第六条)。

三是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第八条)。

三、关于监管制度
按照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

一是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二是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第六十五条)。

三是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四是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五是规定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建立了基金会的行业自律(第六十八条)。

四、关于内部治理
按照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在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了基金会组织机构和内部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基金会的依法自治。

一是明确了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第四条)。

二是补充完善了基金会的决策、监督、执行机制(第三章)。

三是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规定了高于一般基金会的治理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活动准则
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的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更名
为“活动准则”,对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制。

一是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新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成立满两年后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第四十一条)。

二是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接受非现金捐赠等加强规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三是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保值增值行为,统一执行慈善法的配套规章,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做具体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四是取消了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强化了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的主体责任(第五十条)。

六、关于信息公开
征求意见稿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对条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建立了全面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按照年度公开、随时公开和定期公开,分类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二是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有关违法行为制定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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