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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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财产保险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对⼈⾝保险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受同类危险威胁的⼈为满⾜其成员损害补偿的需要,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的法律请求权的共同团体,根据合理计算共同集资,对危险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经济制度。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分为以下四个原则:1、损失补偿损失赔偿的原则是,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必须按照保险责任的范围赔偿受益⼈。

其含义是保险⼈赔偿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受益⼈不能从给付保险费中获得额外利益。

⼀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这⼀原则,但由于⽣命和⾝体的价值难以估计,因此⼈寿保险不适⽤于这⼀原则,但⼀些学者也认为,医疗费⽤应遵循健康保险,否则就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

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

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不负责赔偿。

3、分摊原则在被保险⼈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被保险⼈所得到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共同分担。

4、代位原则保险⼈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的事故进⾏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进⾏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业初学者必备了解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业初学者必备了解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业初学者必备了解保险基础知识在保险行业工作之前,了解保险的基础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为保险业初学者提供必备的保险基础知识,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保险的概念、种类和运作方式。

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通过支付保费,个人或组织可以获得在损失发生时获得经济赔偿的保障。

保险的本质是共担风险,将个人的损失分摊到整个保险群体中。

二、保险的基本原理1.共担风险原理:保险公司通过收集保费,形成巨大的共同基金来承担保险事故可能引发的赔偿责任。

2.独立性原则:互不相关的风险可以通过组合在一起来实现共同承担风险的目的。

3.大数法则:通过保险公司处理大量保单可以准确预测赔偿金额,降低风险。

三、保险的分类1.人寿保险:主要用于提供身故、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风险的保障,一般分为分红型和非分红型。

2.财产保险:包括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等,主要用于损失导致的资产价值的赔偿。

3.健康保险:用于报销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与健康相关的费用。

4.意外险:主要用于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的费用赔偿。

5.商业保险:包括财产险、责任险、雇员福利险等,用于商业活动中的风险保障。

四、保险的组成1.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一方。

2.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3.受益人:在保险金给付时享受权益的一方。

五、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为的法律依据,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限额等重要内容。

2.保险费:购买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

3.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4.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六、保险的理赔1.通知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2.理赔申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3.赔款处理: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按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

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的概念和特性(一)概念保险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

保险相对危险而存在。

危险有企业生产危险、商业信用危险、经营销售危险、家庭生活风险、法律责任风险等等。

面对危险人们的措施有预防、抢救、经济补偿、分散风险等。

保险则是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费建立起集中的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的制度。

一般,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基本保险)、商业保险。

本讲义仅指商业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2条对保险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本质各国保险界对保险的本质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流派。

1. 损失说A、损失赔偿说。

此观点认为保险的本质是赔偿损失。

其代表人物是18世纪英国的A.马歇尔和德国的E.A.马休斯。

当时保险主要局限于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等财产保险。

后被保险界普遍接受,成为当代美国保险界的主要学说美国危险和保险协会对保险的定义是,保险是将风险所造成的意外损失集中转移给保险人,当保险损失发生时,保险人同意赔偿给被保险人或者提供给有关危险的服务。

B、损失分担说。

19世纪,德国的A.华格纳又创出损失分担说。

该说认为,对个人来说,由于能力、技术等限制,无法完全防止其在生产、生活中的危险,但可以对危险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预先作出准备。

C、危险转嫁说。

美国A.魏蓝脱认为,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累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个人或团体来进行的。

也就是把多数人所面临的同类危险聚集起来,分担少数人可能发生的危险。

2. 非损失说此类观点是指保险不在于损失赔偿,而应从多方面论证保险的本质。

A、技术说。

意大利商法学家费方德认为保险的本质是在概率论的基础上建立的,根据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计算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而在偶然时间发生时支付保险金额的一种制度。

保险基础知识_总结的很详细

保险基础知识_总结的很详细

保险基础知识第一节保险概述一、简述保险得含义及分类。

保险,就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得可能发生得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得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就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得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得灾害事故所造成得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得一种经济形式.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得就是保险得属性,就是保险得本质性得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得就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得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得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瞧,保险就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与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得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得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得权利与提供赔偿得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就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得统一。

根据保险标得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就是以人得寿命与身体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得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得经济困难。

从广义上讲,财产保险就是指除人身保险外得其她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就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得得一类实偿性保险。

社会保险就是国家以法律得形式规定得,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甚或来源就是给与物质帮助、维护即本身获得各种制度得总称。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与补偿."与社会保险相对应,商业保险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盈利为目得得保险形式,由专门得保险企业经营。

保险法知识问答33题

保险法知识问答33题

保险法知识问答十个方面,共33题:一、基础概念题1.问:什么是保险法?答: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来规范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问:保险的定义是什么?答:根据《保险法》第2条,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合同相关3.问: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4.问: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答: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5.问: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怎样的?答: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问: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什么?答: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等对投保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

三、保险利益相关7.问:什么是保险利益?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8.问: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比如,对财产的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都可能构成保险利益。

9.问: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知识普及保险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普及保险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普及保险相关知识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二合同约定的可能収生的亊敀因其収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保险知识普及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一、保险知识普及——基本知识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收入时,由国家和社会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3、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主要有什么区别:社会保险具有强制的、保障的、福利的、社会性的特性。

其作用是实现国家法律所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

强制的就是按国家规定属于参加保险范围的单位,不是单位自行选择是否参加保险,而是都必须参加保险,是单位为职工应尽的义务。

若单位不为职工尽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一方面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请诉讼,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保障的就是符合享受各类社会保险的人员,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和服务保障;福利的就是社会保险各险种都具有国家提供的福利性质特点;社会性就是社会保险不是针对某一群体、某一阶层人员,而是社会所有的劳动者。

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即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其所属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所需的经费都是由财政拨款解决,不能动用一分社会保险基金。

商业保险是自愿的、赔偿性的,它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到意外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

自愿的就是单位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商业保险;赔偿性的就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补偿,多投多补偿,少投少补偿,没有为符合享受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基本生活和服务保障。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境内投保的原则5、公平竞争的原则6、专业经营的原则(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

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

保险知识点总结大全

保险知识点总结大全

保险知识点总结大全保险是指在发生特定风险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商业活动。

保险是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方式,具有社会保障、风险补偿和资源配置功能。

保险知识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的重要内容,下面就常见的保险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险知识。

一、保险基本概念1.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一种有偿风险转移的商业活动,通过合同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获得经济赔偿。

2. 保险的特点:互助性、有偿性、风险转移、合同约束、不确定性、共济性、合理性等。

3. 保险的作用:社会保障、风险补偿、资源调配、鼓励节约等。

二、保险经济学基础1. 保险需求:保险需求是指个人或企业因风险而产生的对保险保障的需求,包括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的风险。

2. 保险供给:保险公司为满足社会公众对风险保障的需求,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

3.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对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控制和转移的过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保险产品种类1. 财产保险:包括车险、家庭财产险、商业财产险等,主要保障财产损失风险。

2. 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风险。

3. 责任保险:包括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主要保障因第三者受伤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责任风险。

4. 信用保险:包括信用风险保险、保证保险等,主要保障企业信用风险。

四、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等要素。

2. 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3.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或违背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保险费率1. 保险费的组成:保险费是保险人为承担风险所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主要由纯保费和费用开支组成。

2. 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风险的发生概率、损失的程度、管理费用等因素确定的一种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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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律知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1理财专家在介绍理财策略时都会把投保商业保险作为理财的一种首要方式。

考虑其中缘由主要在于商业保险功能。

它可以帮助老百姓化解未来可能遭受重大财务支出或者收入减少的风险。

老百姓都希望钱能生钱,但首先要做到已积累起来的钱能守住。

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发生意外或者疾病的可能性非常大。

一旦发生意外或疾病,可能会导致重大财务支出或者收入的急剧减少。

如果在平时注意投保商业保险,当意外或疾病发生时所受到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予以补偿,这样老百姓积聚起来的钱就能守住了。

商业保险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专业性强。

在执业过程中常常发现老百姓对自己所投保的商业保险一无所知,仅仅知道自己投保了保险,而对所享有的权利却一点也不明白。

为此笔者对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律知识做简要介绍。

一、投保的目的要端正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往往会巧舌如簧,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甚至是做虚假宣传。

但是对我们投保人来说有一点是明确的,我们投保就是为了在发生意外或者疾病时能获得的保障,至于能分取多少红利不是我们决定投保时考虑的关键性因素。

红利仅是投保商业保险的副产品,有之更好,无之亦可。

不能听信保险代理人就保险产品可能带来收益的陈述。

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对分红的陈述都只是可能,不是必然的。

故而我们在投保商业保险时投保的目的要正确,最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保险产品能给我们那些保障,在那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支付保险金,支付多少保险金。

这些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体现,是在投保时可以确定的。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中涉及的当事人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投保商业保险的人,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1侯二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攻业务方向公司法与合同法,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据此可知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三、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内容多且用语艰涩。

老百姓想都弄明白几无可能。

但是老百姓应特别关注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两方面的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那些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有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表达方式。

而免除责任条款则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大都为列举式。

每家保险公司虽然保险产品的名称可能相似,但是承保范围和免除责任范围上会有差别,例如重大疾病保险中有的保险公司承保32种重大疾病,有的只有28种,而且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也不一样。

对两类保险条款应让保险代理人讲解清楚,并可以在多家保险公司中进行比较后选定。

四、商业保险的类型从保险标的上划分,商业保险可以分成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属于给付型保险,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即应承担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不考虑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财产保险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属于补偿型保险,赔偿额最高以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限额为限。

考虑到老百姓生活中接触较多的保险情况,接下来主要介绍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车辆保险的基础知识。

五、人寿保险1、人寿保险的类型根据是否有理财功能,人寿保险可以被划分成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和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

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偏重于保障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主要为定期寿险,特点是保费低,适用于经济压力比较大的年轻人。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产品侧重于投资理财,被保险人也可获取传统寿险所具有的功能。

该类型保险可分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可以获取保险公司的分红,即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

该保险是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主力险种,相当于基金产品中的货币基金。

分红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

这类保险是目前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推销的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

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在保险公司扣除死亡风险保险费后,剩余部分直接划转客户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根据客户事先选择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直接影响客户的养老金数额。

现在市面上已基本上没有此类产品了。

万能人寿保险具有弹性,成本透明,可投资的特征。

保险费可随着投保人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变化,甚至可以暂时缓交、停交保险费,从而改变保险金额。

万能人寿保险将保险单现金价值与投资收益相联系,保险公司按照当期给付的数额、当期的费用、当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变量确定投资收益的分配。

投资连结险和万能人寿保险投资风险巨大,偏离了保险的保障性特征。

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和方向很难了解,具有巨大的不可知性。

选择此类保险需要慎重。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法律后果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的解除权应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行使;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则消灭。

如果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则保险人不得再行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但是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法律后果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如果未明确说明的,则不产生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明确说明”不仅指将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标识出来,更要将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向投保人说明。

免责条款不生效则意味着不能约束投保人。

因此老百姓应了解并非写在保险公司提供的书面合同中的条款都是可以适用其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中,有些条款可能无效,有些条款可能未生效。

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

4、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但是保险费的支付与否不能成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除非保险合同约定了未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5、受益人受益人不仅存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还存在于所有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金请求权所归属的人。

考虑到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投保人恣意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是父母等未成年人或者具有精神障碍人的监护人可以在为未成年人投保商业保险时指定监护人,无须未成年人的同意。

而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人数不受限制,而且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终止前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出现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形,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六、车辆保险投保车辆保险首先要明确车险的种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盗抢险、车上座位责任险、附加险。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在事故中如果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可以要求己方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己方的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可以向该第三方追偿。

实践中大多保险公司都会不予理赔,而要求被保险人自行要求第三方赔偿。

这种做法是违法保险法规定的。

如果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机动车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随着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的发布,该险种以前的强制性地位已被交强险所取代。

车辆所有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考虑到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概率,建议应投保,而且保险金额应在50万以上。

3、交强险,是指根据国务院交强险条例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否则机动车年检无法通过。

该险种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保障的是机动车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目前保险金额为122000元,全国统一。

4、盗抢险,是指机动车发生被盗抢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有些保险公司则将该险种并入了车辆损失险,不必单独投保。

5、附加险,是指在前四种保险保险责任以外保险公司就特别约定事项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主要有玻璃单独破损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

车主在投保时,应注意每一险种投保的保险金额、投保的险种,而不是仅关注保险费的多少。

保险费少一些极有可能是保障范围小,应予以注意。

特别是不要听信“你的车已全保”的话,而应在拿到投保单时看清楚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再签字,否则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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