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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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范本

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范本

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内部管理,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厂内部所有从业人员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电厂反违章管理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厂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反违章管理机制,确保电厂运行安全。

第四条电厂反违章管理的目标是:减少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电厂安全生产水平,建设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电厂应建立反违章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管理权限。

反违章管理机构由电厂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六条反违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反违章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三)监督执行反违章管理制度;(四)分析和研判违章现象,提出改进措施;(五)对违章行为进行惩处和整改;(六)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电厂应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电厂反违章管理制度的介绍和解读;(二)常见违章行为的案例分析;(三)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培训;(四)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的讲解;(五)安全意识和责任的培养。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应根据员工职责和特点进行分类开展,针对不同岗位员工的特殊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违章行为的处罚与整改第九条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电厂应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十条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严重违章行为可以给予停职、辞退等处分。

第十一条整改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设备改进等,电厂应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结果。

第五章评估和改进第十二条电厂应定期进行反违章工作评估和改进,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反违章制度的有效性和操作的规范性等。

第十三条评估和改进应包括整体评估和个别评估,对于整体评估结果不理想的,应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电厂应开展经验交流,借鉴优秀电厂的反违章管理经验,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范文(三篇)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范文(三篇)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公司内的所有人员及相关机构,包括员工、合作伙伴、承包商等。

第三条定义1. 违章行为:指与电力公司安全规定和标准不符的行为。

2. 反违章工作:指通过建立防范措施、加强管理和执行监督,预防和惩治违章行为的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严格执法,依法管理。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章违章行为范例与处罚措施第五条违章行为范例1. 违反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标准、程序和工艺要求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2. 蓄意隐瞒、篡改数据:蓄意隐瞒、篡改与工作安全相关的数据信息。

3. 未经许可拆卸设备:未经许可擅自拆卸电力设备,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4. 未经许可接入电网:未经许可私接他人电源或接入电网,存在安全隐患。

5. 擅自开展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风险。

第六条处罚措施1. 轻微违章行为,一次性警告并进行教育。

2. 较严重违章行为,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者其他相应处罚。

3. 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反违章工作组织与责任第七条工作组织1. 建立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监督工作执行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2. 设立反违章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类资料管理、违章行为调查和信息统计分析。

第八条责任分工1. 电力公司高层领导:负责制定反违章工作目标和政策,确保落实。

2. 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和进行工作监督。

3.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反违章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4. 员工:负责遵守反违章工作规定,严禁从事违章行为。

第九条考核与奖惩1. 对于表现良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模版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模版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工作规定适用于电力公司所有员工和合作伙伴。

第三条反违章工作是指电力公司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惩处和整治的工作。

第四条反违章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反违章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正处理,宽严相济。

第六条反违章工作由电力公司领导班子全面负责,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反违章的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反违章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权限;二、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三、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五、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保障紧急情况下的处理能力;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反违章工作的要求如下: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加强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五、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确保应急情况下的处理能力;六、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反违章工作的措施第九条反违章工作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权限;二、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三、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五、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保障紧急情况下的处理能力;六、加强社会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的管理,确保员工和企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有限公司的全部员工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反违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防范和处理事故、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培训、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等。

第四条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的目标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二章反违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电力有限公司设立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反违章工作。

第六条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反违章工作的制度、规范和管理办法;(二)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三)对公司的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评估;(四)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员工的安全疏散和事故应对能力;(五)负责事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六)组织开展违章行为的整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高层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八条各部门和各岗位单位要配合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做好本部门与岗位的反违章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第九条电力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十条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分析、操作规程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的方式可采用集中培训和轮岗轮训相结合的形式,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和理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培训的结果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及时进行整改和补充培训。

第十三条对于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应提供更加深入和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机制。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与评估第十四条电力有限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评估工作,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有限公司违章工作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电力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有限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分为预防违章和处理违章两个方面,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建立违章事件报告制度、设立奖惩机制等。

第四条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不穿防护设备或不正确佩戴防护设备工作;2. 未经准许使用未经安全检查的设备和工具;3.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工作设备;4. 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5. 在工作区域内携带易燃物品等。

第五条具体违章行为的处理办法,由电力有限公司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并明确在相应的管理制度中。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电力有限公司员工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章预防违章工作第七条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防护设备使用指南等内容,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定期安全教育等。

第九条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工作环境、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

第十条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确保员工遵循安全生产规定,正确佩戴防护设备,按照规程操作工作设备。

第十一条电力有限公司应当设立奖励制度,对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贡献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发员工积极性。

第三章处理违章工作第十二条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违章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确保上级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电力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违章行为认定程序,对于违章行为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以作为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违规行为经过实质性审核后,电力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电力有限公司违章行为处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3篇)

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3篇)

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杜绝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反违章工作力度,切实保护职工生命与健康,保证局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河北省农电现场安全督察检查制度》、《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考核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有关规程、规定、制度,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包括多经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违章行为第四条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

违章分三种类型:管理违章、行为违章、装置违章。

第五条违章行为的具体表现一、管理违章:是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制定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违章行为的归类:1、未及时落实国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网公司及上级供电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2、未按要求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3、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反措要求;4、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电力公司行业标准;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6、没有更改设计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7、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制度采取管理措施;8、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9、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10、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11、违章使用临时工;12、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二、行为违章:是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规定、制度及措施,违反国家及行业技术规程、条例以及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等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范本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范本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补充电力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维护电力工作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临时工以及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参与电力工作的所有人员都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公司的规定,严禁任何违章行为。

第四条违章行为是指违反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工作责任制,造成或可能产生电力事故的行为。

第五条电力公司将建立反违章工作的宣传教育体系,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素质。

第六条电力公司将建立反违章奖惩制度,对违章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对遵守规定和积极上报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章违章行为的分类和禁止行为第七条违章行为分为严重违章行为和一般违章行为。

第八条严重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在未经培训和操作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高危作业;2.未按规定戴防护用品进行作业;3.隐瞒、篡改或伪造工作记录;4.违反断电工作程序进行施工作业;5.私自改动、拆除或绕过安全装置;6.随意挪动或封堵电力设备;7.违反用电管理规定、乱接乱拉电线电缆;8.违反电力设备安装和拆卸规程;9.违反电力设备维修保养规定。

第九条一般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2.未经批准私拉乱接电线电缆;3.未按规定进行非高危作业的必要防护措施;4.违反工作时间、岗位轮班等管理要求;5.未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或填写工作记录;6.未按规定进行用电检查和保养维修。

第十条严禁任何违章行为,员工必须始终坚持严格遵守电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违章行为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违章行为,电力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劝告警告:对一般违章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2.责令整改: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章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限期整改;3.停职检查:对较严重的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电力设施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停职检查,限期整改并进行相应培训;4.调离岗位:对严重违章行为,或在停职检查期间未能改正的,或持续发生违章行为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调离岗位,并进行相应的处理;5.责令停职、降职或解聘:对于严重违章行为,给予停职、降职或解聘等处理措施;6.刑事追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电力公司将依法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三篇)

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三篇)

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1、#2机组168后试生产及正式投产后的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和防范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违章现象,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确保主任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明确了反违章的职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细则。

适用于我主任内部及自营工程的反违章管理与考核。

2、引用规范及文件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xx-042.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xx-09-012.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xx-09-012.4鲁电集团安[xx]537号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3.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管理职能4.1组织机构4.1.1反违章领导小组及职责组长:主任成员:分管生产的副主任、总(副总)工程师、安监处、生技处、运行处、检修处(副)处长。

4.1.1.1监督、指导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4.1.1.2监督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4.1.1.3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4.1.1.4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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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41022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Anti-Illegal Work Regulations of Power Compani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实行“谁违章、谁下岗”,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保障员工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发生各类电力生产事故,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发电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基层单位、班组应逐级建立职工违章记分卡,对违章人员进行逐级记分和考核。

第四条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各单位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

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第五条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单位领导应对本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

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反违章成绩显著和制止违章、避免事故发生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级考核原则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应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应补充完善适应于本单位的违章种类。

第二章违章定义第八条违章指公司系统范围内,所有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民工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违章按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之间的联系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一般可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指挥性违章--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在落实国家、行业、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不能真正到位,不能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章违章分类第十条根据员工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较严重和一般性违章,分别为Ⅰ类、Ⅱ类和Ⅲ类违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性违章(Ⅰ类违章):1、无票作业(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填写了倒闸操作票但未带操作票到现场等。

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2、作业时制订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未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的。

3、不按规定进行验电和接地,装设接地线或推接地刀闸前不验电或只在电源侧验电,非电源侧不验电。

4、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

5、过载使用起重设备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况下强行起吊,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无监护。

6、使用以小代大的承载工器具。

7、运行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重脱岗。

8、工作现场无监护人进行作业(含工作监护人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工作监护人,使现场失去监护)。

9、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0、运行人员允许未经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的非本企业人员,办理工作票手续。

11、签发的工作票主要安全措施不全;工作负责人、许可人不提出意见而盲目执行者。

12、现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擅自更改主要安全措施者。

13、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就进行试运行工作。

14、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15、调度命令错误或误传调度命令。

16、约时停、送电。

17、事故抢修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8、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9、变电站电气倒闸操作时,不按规定审批,擅自使用万能解锁钥匙操作。

20、五种恶性事故(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地线合断路器,误入带电间隔,误登带电杆塔)和误调度未遂。

21、未经批准,随意解除运行设备“五防”、报警、保护装置。

22、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操作票重要项目)。

23、非当班的运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者。

24、倒闸操作无人监护,操作完一项未打“√”。

25、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停错馈线或误送检修设备。

26、杆上工作用突然剪断导、地线方法收放线。

杆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松动拉线(或临时拉线)者。

2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

28、高空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29、更换杆塔拉线时,不打临时拉线;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30、立起的电杆,在永久拉线未全部装好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

31、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32、值班人员所做安全措施(包括接地线等)与工作票或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已经履行许可手续的则记双方违章。

33、工作人员还在作业就拆除接地线。

34、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屏蔽服。

36、指挥存在重要缺陷或无电气防误功能设备送电,而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

37、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38、电气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现场情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在不明确带电部位的情况下,盲目开工。

39、醉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

40、其它违章行为经省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违章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性违章(Ⅱ类违章):1、伪造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签发空白工作票或越权签票,倒闸操作票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审核签名,伪造他人签名。

2、非工作班成员或票外人员参与现场工作。

3、领导及专责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不制止者。

4、0.4KV停电线路上工作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

5、挂拆接地线顺序错误和接地棒埋深不够者。

6、输电线路停电清扫时,使用安全带未加后备保护绳者。

7、凡列入年度和月度检修计划的大修、小修项目,未制订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进行作业。

8、大型复杂、危险工作提前不看工作现场者。

9、110KV及以上设备大修未事先制订大修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

10、非电气作业人员或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员从事电气作业,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带电作业、电焊、起重等)。

11、聘用或分包未经安全监督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施工(承包)队伍。

12、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不经审批进行明火作业。

13、用草稿票进行倒闸操作。

14、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未下达双重编号或发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15、需要保留的接地线、安全措施等或未办理终结手续,工作票不作交班记录。

16、发、承包方之间不签定施工安全责任书。

17、起吊工作中被起吊设备未按规定绑扎。

18、驾驶转向器、制动器存在严重缺陷车辆的。

19、工作现场辅助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完全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20、使用不合格的(含未经试验、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

21、用高压验电笔判断接地相别者。

22、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中,升压不呼唱。

23、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带电容性的试验品试验后不彻底放电。

24、检查人员、施工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者,将检修材料、工具及衣物等遗放在运行设备上。

25、驾驶员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包括无本单位车准驾证人员)驾驶。

26、驾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等重要安全部件存在缺陷车辆。

27、乘车人员迫使司机开快车或对驾驶员违章行为不予制止。

28、酒后作业、酒后驾驶。

29、单人巡线时从事登杆作业,单人巡视设备时,从事其它工作。

30、操作中发生疑问,不向调度或值班负责人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31、在施工工作中,未经批准人同意,擅自变更施工方案。

32、起吊重物时在起吊物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工作。

33、各类检修、施工、巡视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标准作业卡,或在工作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4、其它违章行为经省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较严重违章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一般性违章(Ⅲ类违章):1、经上一级调度许可的设备,未经上一级调度许可擅自进行操作或工作。

2、经上一级调度下令限负荷的设备,下一级调度擅自送电。

3、需上一级调度许可的操作,事先未向上一级调度申请,操作结束后未及时汇报。

4、在倒闸操作时,不模拟、不唱票、不复诵。

5、拉合断路器操作,不到设备现场检查校对其实际位置。

6、专职监护人兼任其他工作。

7、值班人员装拆接地线不登记。

8、交接班人员未按规定签名。

9、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

10、装卸高压保险,不戴护目眼镜、绝缘手套,不站在绝缘垫(台)上。

11、在带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不按规定着装(如穿短袖衣、化纤类易燃物等),不使用绝缘工具。

12、进入生产厂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生产人员不按规定着装。

13、装、拆低压电源线时不先断开电源。

14、用湿布擦拭带电的低压电器、灯泡及运行中的端子排。

15、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的空压机。

16、在变电站的直流屏、所用电屏等布线密集的屏上工作时,不采取防止短路、接地、触电措施。

17、攀登脆弱、干枯的树枝砍伐树木。

18、戴手套在钻床上工作;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

19、工作隔日间断,工作票不返回工作许可人,次日不办理许可手续。

执行工作票时未按规定办理间断、转移、终结手续.20、事故抢修或紧急故障处理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工作票手续。

21、工作中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人员名单不符。

22、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工作票签发人、新工作负责人不在工作票上分别办理签字手续。

23、计划检修延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24、运行值班人员不履行交接班手续和进行设备巡视。

25、用缠绕的方法接地或短路。

26、用铝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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