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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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前面的话]前面的第十一部分简要讨论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部分具体问题,不论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赔付,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侵权损害赔偿,都存在一个时效问题,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实践问题。

本文对这个问题作一简要讨论分析。

[问题的提出]人身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执行。

而这中也有很多具体问题,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中一网友提出一个案例“A是一企业司机,2004年5月3日在跟同事B出车(B 开车)与C开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于2004年5月21 日认定C 负主要责任,B负次要责任,A正常乘车不负事故责任。

A因事故当天住院至今仍未出院,未评残。

企业为A买有工伤保险。

问题:1、诉讼时效是否从5 月3日始,计一年?2、……(2005-05-21 14:28 /index.php?showtopic=96674)”显然诉讼时效不仅仅是一个时间期限问题,需要作进一步深入讨论。

一、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问题1、人身损害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抽保护的人格权,就是生命健康权。

而生命健康权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而包括几个人格权。

这一理论在我国法律理论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对于生命健康权的完整理解,应当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样三个人格权。

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

人身损害赔偿与法律责任限制演讲稿

人身损害赔偿与法律责任限制演讲稿

人身损害赔偿与法律责任限制演讲稿尊敬的评委、各位嘉宾、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人身损害赔偿与法律责任限制”。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因他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导致他人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给予受害人相应的经济赔偿的行为。

它是保护人身权益、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人权益关系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1. 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原则是损害责任原则。

根据损害责任原则,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这一原则,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2. 法律责任限制的情形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赔偿责任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我将重点介绍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合法防卫。

在正当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防卫是个人自卫的一种合法方式,保障了人身权益。

其次是不可抗力。

法律规定,当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损害发生时,侵权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不可抗力是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客观因素,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全面承担责任。

再次是过错责任分担。

在一些责任分担的情况下,法律将责任由一方全部或部分转嫁给其他相关方。

例如,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双方的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来分担。

最后是赔偿限额。

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工伤、道路交通事故等,法律对赔偿金额设定了上限。

这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合理分摊社会资源。

虽然可能有人认为赔偿限额不公平,但它也有助于避免一些过高的赔偿要求造成经济负担过重的情况。

当然,除了上述情况,我们还需要强调个人应当尽到对自身安全的保护责任。

在事故发生前,应当加强自身安全意识,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做到合理预防和自我保护。

这也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方面不可或缺的一环。

总结起来,人身损害赔偿与法律责任限制是一个相互制约、平衡发展的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演讲范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演讲范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演讲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维护公民人身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就。

但是,作为刚刚起步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我对这些问题的思考。

首先,我认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法律执行的局限性。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一些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处理过程漫长,赔偿额度不公平,给受害人带来了二次伤害。

另一方面,法律执行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行为没有受到足够的制裁,难以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其次,我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赔偿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赔偿标准难以统一,导致赔偿金额相差悬殊。

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使他们采取各种手段逃避赔偿责任。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赔偿的随意性。

第三,我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对于赔偿程序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当前,我国的赔偿程序相对繁琐,对于一些普通公民来说,理解和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特别是对于一些弱势群体,他们通常缺乏查找法律资料和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能力,导致他们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赔偿程序,使其更加便于公民操作和理解。

最后,我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公民们具备了足够的法律知识和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同时也能增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信任和认同。

因此,我建议加大对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以上是我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若干三演讲范文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若干三演讲范文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若干三演讲范文一、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方法和规章,补充了侵权责任立法的局部空白1、扩大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的共同侵权责任理论,填补了共同危急行为。

2、违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创立了补充责任。

3、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学生损害事故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具有监护义务责任。

教育部《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本身只是一个规章,在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本不能适用,而今司法解释对教育机构责任性质作了界定,实质是将有关学生损害事故进展了标准化,具有直接的审判实践性与可操作性。

4、明确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任、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义务帮工的损害赔偿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制止侵权的补偿责任等。

5、工伤事故责任。

明确了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恳求用人单位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并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实际上是将工伤排解到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之外,以社会保障系统或未参保企业、单位来担当赔偿,这样作法对劳动者非常有利。

另外,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仍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二、理论与初实践相结合,推动了侵权行为理论讨论和进展1、共同危急行为的理论:《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而没有关于共同危急行为的规定,对于实践中的共同危急行为无法确定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首先接受了局部学者的意见,依据共同危急行为规章,解决了审判实际上的详细需要。

2、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理论: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到审判实践的需要,如在家庭装修中,假如一个工人在喷刷屋顶时从木梯上摔下受伤,是房主(定作人)担当责任,还是由装修公司(承揽人)担当责任呢。

司法解释承受了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学说和规章,并对定作人指示的范围也作了一些扩大。

3、物件致害责任的理论:对此,理论上长期有不同见解,即是采纳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属于国家赔偿责任,但在实际审判实践毫不迟疑的采纳了前者,也就是让民间赔偿,而不由国家赔偿,这点实质上有失公正。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3篇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3篇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 (2)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 (2)精选3篇(一)以下是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思考建议:1. 第一步是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仔细研究和了解相关的交通法规和赔偿法规,以便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2. 收集证据:及时收集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支持你的主张,并为你获得合理的赔偿提供依据。

3. 寻求专业帮助:请一位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了解你的权益和应该采取的行动。

他们将能够为你提供有关赔偿案件的法律建议,并帮助你处理相关文件和程序。

4. 计算损失和赔偿:需要仔细计算你的损失和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去收入、精神痛苦等。

专业律师将能够帮助你评估合理的赔偿金额,并争取你应得的权益。

5. 谈判和解决:在一些情况下,你和对方可能会通过谈判达成和解。

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与律师一起准备谈判策略,并确保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6. 起诉和庭审:如果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你可能需要通过起诉和庭审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根据律师的建议准备相关的诉讼文件和证据,并准备庭审过程。

总之,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争取合理的赔偿。

专业律师的帮助将对你的案件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寻求专业帮助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及时收集证据、了解法律法规并恰当地计算损失和赔偿金额也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最后,谨慎的谈判和就解决方案的选择将对你的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 (2)精选3篇(二)以下是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思考建议:1. 做好案件立案准备:在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以及交通事故报告等。

同时,尽量收集医疗记录、收据等相关文件,以便证明自己的人身损害。

2. 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往往涉及到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若干三演讲

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若干三演讲

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若干三演讲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大家好。

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发表演讲,今天我将围绕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展开讲述。

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进步,它的实施将对社会公平正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保护个人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作为一项针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受害者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以往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这类案件的赔偿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受害者难以得到公正的赔偿。

而新的法律制度将建立合理、透明的赔偿标准和程序,有利于受害者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尊严。

其次,我想探讨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推动作用。

人身损害事件的赔偿往往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旧有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判断和赔偿标准,不仅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受到各种利益干扰。

而新的法律制度将建立权威的评估机构和科学的赔偿公式,从而避免了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实现了赔偿的公平、公正。

再次,我要讲述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激励作用。

个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时,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处罚,赔偿是受害者维权的一种方式。

然而,以往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精神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往往不足以激励施害人的改正行为和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新的法律制度将从人身损害的各个维度出发,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从而达到更好的激励作用。

最后,我想结合个人实际经历谈谈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期望。

作为一名受害者的代表,我非常希望通过这个新的法律制度,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我所遭受的伤害不仅给我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还对我的心理健康和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希望这个新的法律制度能为像我一样受害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赔偿机制,从而使我们能够重新站起来,重建信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2篇(3)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2篇(3)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2篇Some thoughts on the legal system of personal injury co mpensation in China编订:JinTai College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2篇小泰温馨提示:演讲稿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用来交流思想、感情,表达主张、见解;也可以用来介绍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和经验等等;同时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可以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使他们信服并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

本文档根据演讲稿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2、篇章2: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篇章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XX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回顾与研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对于研究、掌握与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十分重要的。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新中国成立后,未能及时建立健全民法制度,50年代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与各种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伤亡事故不多,当时多采用政策处理,因此要求健全赔偿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严重。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心得体会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心得体会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心得体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因他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而遭受伤害的个人。

作为一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在学习和了解这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体会到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人身安全和权益难以避免地会受到侵害。

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向侵权人索赔,受害人能够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并以此来弥补受到的伤害和损失。

其次,在实践中,我发现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并非完美无缺。

尽管法律规定了相关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由于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和评估,并权衡各种因素,这为双方产生了争议和纠纷。

此外,赔偿的支付和执行也需要一定的监督和协调,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于这些问题,我认为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施。

一方面,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使其更加具体和可操作。

另一方面,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参考相关案例和指导意见,以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性。

此外,还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赔偿支付和执行机制,加强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与配合,以提高赔偿的效率和实效。

在学习人身损害赔偿的过程中,我还意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很多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并不清楚自己有权利寻求相应的赔偿。

因此,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还能促进更多的人在受到侵害时能够积极维权。

法院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增强公众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

最后,我认为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需要注重公正和公平原则的贯彻。

法律应该做到公正无私,对侵权人和受害人一视同仁,不因身份、地位或其他因素而对其有所偏袒。

仲裁和审判机构应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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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本文着重介绍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中未列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范。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1、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2001-01-2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 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2、现行有效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节录及说明:(1)《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与《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要规定的是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2)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法释〔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3)规定了对雇工单位应对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的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作”的内容。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断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

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

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此复(4)再次确认“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规定了铁路运输、运营造成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范围应符合《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25号)十一、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旅客伤亡和路外伤亡。

人身伤亡,除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免责情况外,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再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二、相关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海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民用航空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作保险条例》公安部《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交通部《关于不满300吨总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第五十八条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本文着重介绍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中未列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范。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1、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2001-01-2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 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2、现行有效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节录及说明:(1)《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与《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要规定的是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2)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法释〔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3)规定了对雇工单位应对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的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作”的内容。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断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

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

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此复(4)再次确认“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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