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新论

合集下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课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课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 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
结。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各 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推动国家现
代化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国家统一的未来发展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推动国家统一事业不断向前 发展。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增强各族 人民的国家意识和民族认同感 。
推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缩 小地区发展差距,实现全面小 康社会目标。
扶贫攻坚
针对民族地区贫困问题,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扶贫政策措施,支持民族自 治地方脱贫攻坚。民族自治地方也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创新扶贫模式, 提高扶贫效果。
0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经济发展不平衡
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在经济发 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导致 资源分配不均和经济发展不平
衡的问题。
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少数民族群众 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它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区域性和自治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
保障少数民族权益
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群 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 益,促进了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挥少数民 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和特色,促进民族 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民族自决理论为我国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
依据。
联邦制理论
联邦制理论主张由多个独立的国家组成联邦,共同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共同拥有一个中央 政府。
在中国,联邦制理论体现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但自治权由各民族自治地 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中央人民政府对各民族自治地方事务有管辖权。

民族地区自治制度推进中的挑战与机遇

民族地区自治制度推进中的挑战与机遇

民族地区自治制度推进中的挑战与机遇自古以来,中国拥有丰富多元的民族文化。

为了充分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利益,中国采取了民族地区自治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落实民族平等、自治、发展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推进中,我们面临着许多挑战与机遇。

一、挑战1. 民族关系复杂性中国拥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不同的传统习俗、言语和信仰。

因此,通过自治制度来解决各种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变得尤为困难。

由于不同民族之间的历史仇恨和误解,推进自治制度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2. 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许多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方面相对滞后。

这意味着他们面临着落后的基础设施、教育和医疗条件。

推进自治制度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每个民族都能享受平等的发展机会。

然而,这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

3. 思想观念的改变在推进民族地区自治制度时,我们还面临着大众思想观念的改变。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

因此,将决策权下放给各个民族地区需要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

这需要通过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来实现。

二、机遇1. 多元文化的传承通过推进民族地区自治制度,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各民族的文化遗产。

每个民族都有独特的艺术、音乐、舞蹈和传统节日。

通过提供自主决策权和专门资金支持,我们能够促进这些文化的发展,并为全国乃至世界带来更多的文化多样性。

2. 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

通过推进自治制度,我们能够鼓励民族地区开展自主经济活动,提高就业率和生活水平。

这将有助于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经济差距,增强全国各地的协同发展。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自治制度,我们能够满足各民族的合理诉求,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通过建立各级民主决策机构,我们能够让民众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

这有利于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促进民族团结和谐。

三、结论推进民族地区自治制度是中国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重要举措。

尽管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挑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的机遇。

民主新论最终版

民主新论最终版

4.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有机集体( 有机论和整体论的观点)
①.有一个重大缺陷,它对民主毫无用处,或者说它无论如何都可
以用来为任何政体辩护。 ②在整体论的生活观看来,个人要委身于权威、教会、传统和种种 给人以归属的集合体。
借整体之名,可以把所有的人一下子压缩成一团,透过“整体就像一人一样” 这种说法,我们看到的不是民主制度的辩护词,而是极权主义独裁制度的辩护词 。民主只要不驳倒这种说法,它就根本不可能开始运转
这两个解释造成的问题比它们解决的问题还多,可以认为,它们的作 用是有限的。
3.人民是指较低的阶层
①.这个解释似乎纠正了第二个的不确定性,它去定了庞大的许多人是由 较低的阶层、尤其是穷人或劳动阶层组成的。 ②.那个时代,较低的阶级是由穷人组成,而穷人的数目大大超过富人。 人民就是较低的阶层却作出了不变的排除,凡不是较低阶层的人被永远 排除在外。这是民主所无法接受的,或者说是可以接受的,但这时我们必 须相信亚里士多德有关民主是一种坏政体的思想。
1.5关于理论的附言
本书是针对民主观混乱的时代状况 而发,这使它带有浓厚的论辩色彩 ,而且大大依靠概念分析。 因此本书中的理论,大概接近于那 种总是被称为没有修饰词的理论, 即纯理论。 我们在观察和讨论民主之前,我们 必须设想和建构民主。是我们需要 民主它才诞生,所以我们要保护它
让它健康成长。
第二章 词源学的民主
的东西。
03 澄清思想混乱
不能拿社会主义理想同民主现实比较 ,社会主义理想应当同民主理想相比 较,现实应当同现实比较。必须始终 严格德以同一种方式进行比较。 14
1.4概述
04
讨论民主时的陷阱
过度简化的错误,过度现实主
义以及至善论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自愿原则以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自愿原则以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愿原则以及对意思⾃治的限制⾃愿原则,有的学者称为意思⾃治原则,也有⼈称为私法⾃治原则(“⾃愿原则”与“意思⾃治原则”是否为同⼀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此处不讨论)。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时,以⾃⼰的真实意志充分表达⾃⼰的意愿,根据⾃⼰的意愿来设⽴、变更和终⽌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原则,按照⾃⼰的意思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

(区别《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遵循⾃愿、公平、平等有偿、诚实信⽤原则。

)民法上的⾃愿原则,实质上承担起了“意思⾃治”民法核⼼价值的重任,⾼举“法⽆禁⽌皆可为”的民法旗帜。

⾃愿原则既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其他原则以及民法价值体系和规则体系的历史元点和逻辑起点。

⾜见意思⾃治原则在民法中地位之重要。

⾃愿原则与平等原则紧密相连。

⾃愿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只有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才可能独⽴,不受他⽅⽀配。

⾃愿原则⼜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具体表现,如果民事主体在进⾏民事活动时不能贯彻⾃愿原则,那么当事⼈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就很难谈得上是平等的。

⼀、对意思⾃治应从以下⼏个⽅⾯理解(1)从法律社会学层⾯理解,意思⾃治是指每⼀个社会成员依⾃⼰的理性判断管理⾃⼰的事务,⾃主选择、⾃主参与、⾃主⾏为、⾃主负责;(2)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层⾯理解,意思⾃治是指私法主体有权⾃主地实施私法⾏业,他⼈不得⾮法⼲预;(3)从冲突法层⾯理解,意思⾃治指当事⼈有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之准据法的权利。

⼆、设⽴⾃愿原则的⽬的⽴法上承认⾃愿原则,其⽬的在于允许民事主体依其个⼈意思设⽴法律关系、创设权利和追求⾃⼰的利益,并排除⼀切他⼈,包括公权⼒机关和国家的⾮法⼲预。

倘若希望每个主体的每件事项都由公权⼒安排得尽皆妥当,既在主观上合乎每个主体的意愿,⼜在客观上符合每个主体的利益,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果勉⼒为之,只会造成公权对资源的垄断、资源使⽤效率低下和腐败的滋⽣。

什么是民族自治?

 什么是民族自治?

32. 什么是民族自治?500字
民族自治,又称民族自决,是一种基于民族的政治伦理论和政治实践。

它强调个体民族自主权利和政治实践,以确保各民族之间的对等。

它要求在国家中根据每一民族的特殊情况制定合适的民族政策,允许民族以最少的干预实现发展和进步。

民族自治理论提供了政治社会学和历史研究家们一个重要的框架,用于考察和分析各民族团结一致的情况和民族之间的关系。

这种理论的基本原则是,每个民族都应该有自主的权利,以准确地表达他们的文化、历史和政治诉求。

换言之,民族自治要求各民族有权在任何社会层面上参与政治决策,并能够介入社会发展。

民族自治的实践可以包括政治主权和政治独立,即政治形式和结构的自主控制;民族权利的实现,即对非官方、不受政治控制的民族机构和活动的保护;赋予各民族政治合作的自主权,包括民族之间的政治交流、法律的承认,以及其他民族社会的义务,如教育、语言和宗教。

民族自治的实施不仅需要考虑政治因素,也需要考虑社会联系和社会变化。

政治和社会环境可能会影响民族自治的实施,因此民族自治需要建立在社会和政治互动的基础上。

从而建立一个明确定义各民族权利和义务的框架,以及支持和保护各民族自治权利的行动政策。

论十大关系系列新论

论十大关系系列新论

论十大关系系列新论社会发展规划需要处理好十大关系——论十大关系新论之一自从党的十六大,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提出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对社会发展问题上的认识越来越清晰,社会发展问题得到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社会发展规划在发展规划中的整体地位得到提升。

回顾历史,任何一个重大决策的影响都会在3—5年中显现出来。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影响是深远的,不久的将来,我们会看到这种影响的实践结果。

鉴于此,我们需要珍惜这样一个历史机遇,对当前的社会发展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和思考,科学地制定影响未来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划和措施。

我认为,当前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正确处理好十大关系。

一、社会事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根据当前政府转变职能和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发展社会事业成为社会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基本内容,这对于扭转部分社会事业产业化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社会事业并不能覆盖社会发展全部。

就具体的定义而言,社会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

也就是通常说的科、教、文、卫、体等活动。

社会事业远远不能覆盖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内容。

社会发展是以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为载体,通过有力的政府行为、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及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一系列社会政策来实现社会进步的过程。

广义的“社会发展”概念涵盖了人类发展的各个领域,包括各社会系统的协调运行,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全面发展而进行的各种实践活动等。

狭义的社会发展则是指除经济发展以外的其他社会领域的进步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往往是与经济发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认为,对应于经济发展的社会发展,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的目标:保护不利群体和脆弱群体;扩展并提高就业机会;建立社会安全网。

不论从广义还是从狭义来分析,社会事业都不足以囊括社会发展的全部内容。

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作者:郭倩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郭倩(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西太原 030051)摘要: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在长期的革命和实践过程中探索出的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处理民族事务的道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前提下形成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是实现民族关系和谐、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保证了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实现,促进了自治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这些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的表现。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自治权利;传统文化;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2-0061-02我国是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之间既有联系也保持着各自的文化、风俗习惯,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其他民族。

现在我们的国情是汉族人口众多,其他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且分散在全国各地;汉文化处于统治地位,其他民族的文化虽然保持着自己的风格,却相对薄弱;汉民族的经济发展领先于其他民族,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发展的矛盾突出。

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是我们56个民族共同努力的结果,如何使发展成果让各民族共享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远发展,甚至直接影响了我国现在的稳定局面。

解决民族之间的矛盾必须建立在民族权利平等关系之上,必须建立在尊重彼此的文化、信仰、风俗习惯之上,所以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非常显著的优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22年学习资料


注意:-1自治权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并不是完全自-2并不是所有有少数 族居住的地方都-实行自治,而是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不是所有国-家机关。
邓小平-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海-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 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探究-我国为什么民族 域-自治制度,它有哪些-优势?
贪级消府京调欧糖-广西有12个民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隆林各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化瑶 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
2.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省一级-自治区-设立区市的市级自治州-县一级-自治县(旗) 人民政府
思考: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1500多个民族乡-镇,这些民族乡(镇-都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这种观点对吗?为 么?-不对。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包括自治旗三级。民-族乡(镇是与乡、镇平级行政单位,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补充形式,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3、自治机关的自治枚:-自治教是民族区城自治制意的核心容。-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⑦福义: 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②阳客:立法自治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 、变通执行权、其他自治权。
自治区-名称-成立时间-首府驻地-内蒙古自治区-1947、5、1-呼和浩特-新疆维吾尔自治-1955、10 1-鸟鲁木齐-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3、15-南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10、25-银川市-西 自治区-1965、9、1-拉萨市

萨托利“有限多数原则”及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启示

数 和少 数 的关 系 。 1 1宪 政 结 构 与 过 程 .
过程 正 常 、 效 运 行 的 一 种 规 则 而 已 , 能 将 这 里 的 多 有 不 数 原 则 理 解 为 “ 数 专 制 ” “ 们 不 能 由多 数 原 则 引 多 。 我 申出 多数 统 治 ( 治 权 ) 原 因 之 一 是 , 果 多 数 原 则 统 。 如
族 自治地 方非 自治主体 少数 民族权利 的应对措施 。
关键词 : 有限 多数 原 则” 民族 区域 自治 ; 自治主体 少数 民族 “ ; 非 中图分类 号 :D 3 . 05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 2 7 2 1 )2— 10— 3 10 7 5 ( 0 0 0 0 1 0
适 用 于 每 个 层 级 , 个 分 为 多 阶 段 的 过 程 可 能 一 下 子 便 一
把 在 最初 投 票人 口或 一 般 公 众 中 占多 数 的 各 少 数 派 一
笔 勾 销 ” ‘ 。
1 3一 般 社 会 .
萨 托利 认 为 , 宪 政 背 景 下 , 键 是 少 数 而 不 是 多 在 关
在选 举 过 程 中 , 托 利 把多 数 原则 理 解 为 一 种 游 戏 萨
美 国 著 名 政 治 学 家 乔 万 尼 ・萨 托 利 于 1 8 9 7年 出 版
的 《民主 新 论 》, 称 民主 政 治 理 论 的集 大 成 者 , 到 国 堪 受
际 政 治 学界 的极 力 推 崇 。在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思 路 。
数 原 则 虽 然使 少 数 人 的 意 志失 去 作 用 , 它 只是 使 这 一 但
1 对 “多数 原 则 ”的三 维解 释 .

民族区域经济自治权研究综述




关 于 当前 民族 区域 经济 自治 权研 究的概括
( 一) 关 于民族 区域 自治研 究概括
委政法司编《 中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律法规通典》 ( 中 央民族大学 出版社 2 0 0 2 年版) , 宋才发主编《 民族 区 域自治法通论》 ( 民族出版社 2 0 0 3年版) , 吴宗金主 编《 中国民族 区域 自治法学》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4年 版) , 张文山著《 突破传统思维 的瓶颈—— 民族区域 自 治法 配套立法 问题研究 》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7年 版) , 乔世明主编《 民族 自治地方资源法制研究 》 ( 中
的法制 建设 、 民族 区域 自治 与 经济 发 展 的关 系等 角 度对我 国 民族 区域 自治制 度 进 行 了 广 泛 深 入 的 研 究[ 2 I 。
国民族区域 自治的社会生态分析》 ( 中央民族大学 出
版社 2 0 1 1 年版 ) 等。
( 二) 关 于 自治权 、 经济 自治权研 究概括
近十年出版的著作主要有 : 陈云生著《 中国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 》( 经济 管理 出版社 2 0 0 1 年版 ) , 王 戈
柳 主编《 民族 区域 自治制 度 的发展—— ( 民族 区域 自
随着 我 国对 民族 区域 自治 的研究 , 自治权 、 经济
自治 权 问题 也 受 到 了 民族 法 学 界 和 民族 学 界 的 关
( 基金项 目] 本文 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 目“ 蒙古一卫拉特法典研究” ( 项 目批 准号 : 0 6 J A 8 2 0 0 2 4 ) 的成果 。
[ 作 者简介] 春荣 , 内蒙古 师范大学法政学 院讲师 , 法学硕 士, 研究 方向为法 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治新论”——对改革开放以来自治的综合评析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一个显着变化,即自治形式在局部范围的相对活跃。

自治形式相对活跃,集中反映在对以往单一的自治形式的突破,形成民族区域自治形式、地方自治形式和社区自治形式三维一体的自治新格局。

区域独立自主意识的形成和增强、中国社会结构向分化型的转变、国家权力向地方分权的转变等是当今中国自治形式相对活跃的客观基础和重要条件。

这种新型的自治形式,对当今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一自治,是指特殊区域根据自身实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特殊形式。

这种自治形式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所独有的形式,它使具有特殊的区域获得自主发展的充分权利,同时又保持与整个国家在结构上的协调一致,是我国解决特殊区域管理与发展问题的最有效的措施。

但长期以来,自治这一特殊的政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族区域自治的简称,民族性几乎成了自治的唯一属性,自治的运用被限于调整国家与民族关系的狭小范围,自治的效率低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巨大变化,这种单一的自治形式已被打破,自治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发生了明显变化,自治形式呈多样性、多层面的发展态势,成为当今中国国家结构中最具活力的要素。

当前,这种活跃的自治形式突出地表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形式、地方自治形式和社区自治形式三维一体的自治新格局的初步形成。

1.民族区域自治形式。

指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本地的民族特性,自主管理其内部事务的政治形式。

这是为解决国家与民族关系而设置的,是我国最早实行的自治形式。

这种自治形式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但在改革开放前,这种唯一的自治形式因强调国家权力的统一与集中而流于形式,法律所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并未落到实处。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了较大发展,实行区域自治的范围更广,自治权的行使也有更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

应该承认,当今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形式,不仅作为少数民族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形式而存在,而且着眼于各民族的平等、和睦和共同繁荣,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对适当的生活空间和社会公正的需求。

这种自治形式,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少数民族人权的尊重和社会价值的认可。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样一种自治形式的存在,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更加真实和完整。

2.地方自治形式。

指具有特殊性的地方一级行政区域依法自主管理本区域内部事务的政治形式。

主要包括未来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形式。

这种自治形式是为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设置的,属于一种新型的自治形式。

改革开放,不仅增强了地方的自主性、相对独立性,而且不同社会制度的区域在一国内共存也成为可能。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实行高度自治。

可见,香港等特别行政区不同于内地一般行政区域,属于地方一级行政区中,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

这种自治形式,包含这样的意思:香港等地区因与内地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质的差异,不能纳入一般地方行政区。

为克服制度差异给国家完整、统一带来的障碍,必须以地方自治的形式确立其在国家结构中的位置,而且因制度的差异,这种地方自治具有突出的特点,即自治的高度性。

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现的新事物,也是区域差异所必然产生的结果。

经济特区虽行政区划不同,但因占居区位、经济条件的优势,都有比其它行政区域更大的经济自主权。

这些权力以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特区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特区的经济发展带来空前的活跃和繁荣。

应该看到,特区的经济发展,除需要相应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权力外,还必须将其置于良性的社会机制之下,特别是需要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自主权,以促进特区的全面社会进步。

所以,随着经济特区发展向纵深的推进,特区的自主范围和程度也在逐步提高,特区正变成一种经济职能与行政职能重合为一的综合性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

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特区实际上也是一种具有某种独立意义的地方自治单位。

当然,这种地方自治,主要是从经济发展战略上设置的,自治的经济因素更多,而政治因素较少。

3.社区自治形式。

指以居住区域为基础,由群众自愿组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基层社会组织。

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

如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等。

自愿性和群众性是它的基本特征。

这种自治组织,严格说来不是国家结构形式的内在要素,但又通过与基层政权组织的交互作用中对国家结构形式产生一定的影响。

基层政权通过基层群众组织化“官治”为“民治”,使许多繁锁的事务在基层中得以化解,减轻了政权组织管理的任务量,而基层群众组织则依靠基层政权的支持和帮助开展自己的活动。

〔1〕故这种自治形式与属于国家结构要素的自治形式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的精神和内涵一致,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强大基础。

正因如此,我们认为,社区自治形式纳入这里所论及的自治形式的范畴,才不失为自治形式的完整性。

三种自治形式相互结合构成了我国目前自治的大体框架和走向,从中可见,新时期的自治形式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设立自治的依据更为灵活。

民族因素作为设立自治的依据,已被区域的特殊性所取代。

无论民族区域自治形式,还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代表的地方自治形式,以及社区自治形式,与一般行政区域不同的特殊性,是这些区域自治的根本所在。

民族区域自治的特殊性在于它的民族特性背后体现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与汉族的较大差异性;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代表的地方自治的特殊性在于社会制度与内在质的差异性;而设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社区自治单位,本身表明这些社区确有不同于其它社区的特殊需要,而这些需要不能从政府管理中获得,只能通过设立社区自治单位来实现。

所以,特殊性是一个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无特殊性的存在,也就无区域自治的存在。

但区域特殊性的存在也非必然产生自治。

事实上,我国单一制结构中的各行政区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特殊性,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区域特殊性的层次和程度都在不断提高,我们认为,只有当这种区域特殊性的存在,使国家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无法在该区域落实,区域自治才成为必要。

第二,三种自治形式并非处于同一水平上的自治,而是层次不同、形式有别的自治形式。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代表的地方自治,由于对其历史传统和现状的认可,奉行主权统一,治权下放的高度自治原则,其自治形式不仅特殊,而且层次最高。

这种自治区域,最大限度地享有了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单位所应享受的权力,国家在总体上对其的管理和控制,更多的是程序上、法律上的意义。

相对而言,民族区域自治形式,因其考虑的是民族特性,即所体现的经济、文化、地理、观念等与汉族的非实质性的差异,而非认可民族现存的制度,故这种自治形式只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有限自治,集中反映在自治的“一国一制”的特征,以及由此决定的自治权的有限性和不完整性。

不具有任何政权组成因素的社区自治则属于较为松散的自治形式。

这种自治既无法律上的有效性和程序上的有序性,更无活动上的强制性,而是社区群众自愿组成,以自律为原则的一种随意性较大的自治组织,其活动有很大的局限性,是最基层、最低级的自治形式。

不可否认,三种自治形式因层次的不同,自治权力多少也各异,但权力的多少只是自治在“量”上区别的表现,自治的“质”则未改变,即三者在法律上所体现的是区域的自主权,而非自决或独立权。

即便香港等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其自治的高度性也以一国为限,即必须是一国条件下的自治。

第三,自治虽层次、形式多样,但在整个国家结构中仍是特殊的一环,不具有普遍性。

单一制国家,不仅表现权力机制的高度统一,而且国家结构形式要求总体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一致性,而体现差别的自治形式始终是作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必要补充而存在的。

尽管这一自治形式,具有相对活跃的特点,但不能因此否定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导地位,相反这种活跃自治的自治形式,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的体现。

二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国富民强的表层,而且更深层地表现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因素的变化,而这些因素的变化正是作为国家结构要素的自治形式相对活跃的客观基础和重要条件。

变化之一:社会观念由整体性、全局性向区域独立自主性的转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权力和资源配置,产生了高度统一的意识形态,社会的整体和全局观念牢固,凡事以整体、全局利益为重,漠视局部、地区利益,区域自主意识弱化。

而国家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模式,进一步抑制区域自我意识和主动性的发挥,其结果又导致地方、局部对国家的依赖性。

这种整体、全局的观念,使我国绝对统一的单一制结构得以加强,而体现区域自主性的自治形式被忽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确立,调动地方、局部、乃至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而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就必须正视地方和局部的利益。

随着区域对自身利益关注的增强,区域对自由发展空间的渴望也随之高涨。

所以,从全国范围来看,在坚持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区域的自主意识正在兴起,务实、求实的精神正代替务虚、盲从的意识。

改革开放的最终结果,在于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所独具的公平、平等、自愿的法则,要求市场主体的价值必须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得以实现,任何行政指令、长官意志在市场经济中变得无足轻重。

只有各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支配、自主管理,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而市场主体自主性的发挥,又必须以置身于其中的区域自主性的发挥为条件,因为区域的发展决定了各市场主体的发展。

所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区域自主意识必然进一步巩固和增强。

区域自主意识的增强,必然对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国家结构形式产生影响,成为自治形式在局部范围活跃的内在动因。

变化之二:中国社会结构由总体型向分化型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体制的集约化管理模式,中央权力的集中和高度统一,不仅产生整个社会利益机制的统一和集中,地方利益的弱化,而且在这种体制下,社会的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使中国社会结构具有总体型的特点。

所有的社会组织,不管是行政的、事业的或经济的、政治的,均由政府控制和管理,均有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级别,并依此从政府那里获得按计划分配的资源。

同一类、同一级组织在内部结构、社会地位,以及行为方式上没有什幺不同;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组织之间虽然在资源获取多少、权力大小、专业职能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在行为方式和制度框架上没有什幺显着的不同。

〔2 〕整个社会结构表现出同质同物的特点,社会的“异质性”成份缺乏,所有社会组织的独立利益和自主权既无从产生,也无存在的必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