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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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手续怎么办理

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手续怎么办理

养⽼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续怎么办理养⽼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续怎么办理?养⽼保险异地转移⼿续⼀览。

或许⼤家对养⽼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续不太了解,为了⽅便⼤家了解与此相关的内容,下⾯店铺编辑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在⽂中有详细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可以给您提供帮助。

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所有⼈员,包括农民⼯。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员,不再转移基本养⽼保险关系。

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到处跑我国基本养⽼保险制度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单位和个⼈共同缴费。

过去,参保⼈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保险关系,只转个⼈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

从实践情况看,转⼊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员基本养⽼⾦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付的资⾦压⼒较⼤。

综合考虑转⼊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前,⼤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

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地,减轻了转⼊地未来长期的资⾦⽀付压⼒;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付。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员⾃⼰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续,费时费⼒。

办法规定流动就业⼈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同时,⼈⼒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式信息,供相关⼈员查询⾃⼰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须再“退保”办法按照“唯⼀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续,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已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政策和《经办规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52号)等文件,从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努力克服困难,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在政策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

各地要从工作大局出发,切实维护国家、省政策权威,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置障碍。

要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经办时限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不得延误,更不得推诿。

二、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跨市(州)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通过网上办理和相关资料电子化传送,并与部级转移接续平台无缝连接,实现省级对省内转移、跨省转移、市州内转移等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监控管理的目标,并为统计分析和决策提供支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附件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附件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信息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三部分。

填写说明中的“年”或“年度”,除特别注明“社保年度”外,均指自然年度。

一、编号和账户类别1.编号:必填项。

指各地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信息表号码。

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2.账户类别: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办理转移的类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选“一般账户”,办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的选“临时缴费账户”,在相应的“[ ]”中划“√”。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1.个人编号:必填项。

指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填项。

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

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

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

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5.转出单位名称:必填项。

填写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单位名称。

如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则填写“以个人身份参保”。

6.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的年月,格式为YYYYMM。

因参保人员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确实无法填写的,可以不填(即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中予以说明。

7.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指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所在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格式为YYYYMM。

不同类别的人员(固定工、合同工、参加行业统筹人员等)可能有所不同。

因参保人员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确实无法填写的,可以不填(即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中予以说明。

8.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必填项。

指参保人员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开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海淀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须知

海淀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须知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须知第一步:本市参保单位确定参保人员为减少状态参保单位到五险征缴岗以报盘井报表方式(或网上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四险转他区或四险转本区业务,医疗办理转往外省业务。

第二步:办理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此步骤无需报盘),到区海淀社保中心一层账户补填岗或上地分中心、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岗办理“转外省中请中断”,将社保中心打印的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通过新就业地参保单位或职工交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我中心收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1)险种勾选时只选养老保险。

(2)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外省申请中断”。

(3)在表格右下方空白处需由本人签字确认。

格式如下:本人同意将基本养老保险转往外省市。

签字:Xxx日期:xx年xx月XX日第三步:办理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或参保人新的就业单位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至海淀社保中心。

我中心收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

我中心的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单位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81号南108房间(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邮政编码:100195 联系电话:01 0一88506127特别提示:(1)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不可逆、请确认后办理.(2)所有填写的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3)当月办理完第一步业务后,每月20日-25日可办理第二步业务;非当月已办理完第一步业务,每月5日-25日后可办理第二步业务。

(4)如有欠费需还欠后再办理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政策宣传解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政策宣传解读

第 四 步 原 内 参 容 保 地 完 成 工 作
3.将《信息表》传送给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 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与北京市农保 间的衔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农 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计算。其中农转居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农村养老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合并到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中计算。
解读八:不再转移原则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人员,不再转移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
解读九: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对于同时在两地以上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 人,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新 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 新就业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 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解读七:基金转移算法
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1.1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
个人账户储 存额+统筹 基金
1998.1.1后按计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算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1.1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 按12%的总和转移(不含利息) 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 件的,按照农转居养老保险、被征地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 的顺序计算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其中农转居养老保险缴费年 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村养老和被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进行合并计算。
谢谢!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 〔2009〕66号)政策宣传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9.26•【文号】人社部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国办发〔2009〕66号-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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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电 话: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章): 年 月 日
(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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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 :
原在你处的参保人员
,现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至我处,如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原个人编号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开户全称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开户银行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银行账号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地址源自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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