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案例(3)_合同大全.doc
无效合同案例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张先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1. 基本情况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8年5月,张先生因扩大经营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XX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张先生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为52500元。
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张先生发放了贷款。
2. 纠纷起因2019年3月,张先生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至2020年5月。
然而,在2020年5月,张先生仍未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3. 被告答辩张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他辩称:(1)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先生称,他原本计划将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但后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他不得不将贷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
因此,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张先生表示,自贷款发放以来,他已按时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
张先生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贷款用途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贷款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贷款期间,虽已偿还部分利息,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3)关于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已尽到监管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纠纷案例 - 副本

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纠纷案例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
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
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在实际的合同担保中,经常出现纠纷,本文整理了一宗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纠纷的案例,希望对您了解合同担保有所帮助。
【案件情况】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下称市工行)被告:深南公司被告:某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外经委)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与市工行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市工行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止。
6个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深南公司须于同年6月28日归还美金100万元,同年8月28日归还美金80万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4.9375%;借款用途,进口ABS塑料;若发生挪用贷款,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的罚息;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他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
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合同订立后,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
贷款到期后,深南公司没有偿还。
市工行于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帐户上美金48,436.89万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
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币22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归还。
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合同订立后,市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人民币220万元。
深南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归还贷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个月还贷,至1993年5月12日止。
期满后,深南公司偿还人民币60万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贷款银行利息,尚有人民币160万元未偿还。
市工行为追索贷款,于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诉。
诉请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经委立即偿还贷款180万美元及1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责任。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李某因购买汽车需要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请了汽车抵押贷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
然而在还款期限内,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李某抵押的汽车拍卖变现,用以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金融机构发现仍有部分债权未能收回。
于是金融机构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同时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评估和拍卖,因此对于未能收回的债权部分,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需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李某也应予以承担。
本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在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否则一旦违约,可能会面临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大学生贷款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将子女送入大学深造。
然而,随着教育成本的上升,不少家庭面临着经济压力。
为了解决学费和生活费问题,部分大学生选择了贷款。
然而,校园贷的兴起却给大学生群体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例背景小王(化名),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7年10月向某校园贷平台借款5000元,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由于小王未按时还款,该平台将借款金额提高至1万元,并开始收取高额利息。
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小王四处寻求帮助,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2018年3月,小王因无力偿还债务,跳楼自杀,留下了一纸遗书,揭示了校园贷的黑暗面。
二、案例分析1. 校园贷的法律性质校园贷是指针对在校大学生提供的贷款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校园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然而,由于校园贷的特殊性,其法律性质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2. 校园贷的法律风险(1)高利率问题:部分校园贷平台存在高利率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利率的规定。
(2)暴力催收问题:一些校园贷平台在催收过程中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3)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部分校园贷平台在收集、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时,存在泄露风险。
(4)非法集资问题:一些校园贷平台以校园贷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3.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合同法问题:小王与校园贷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存在高利率、暴力催收等违法条款。
(2)刑法问题:校园贷平台在催收过程中,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3)个人信息保护法问题:校园贷平台在收集、使用小王个人信息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隐私。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校园贷平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校园贷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借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款,用于乙方开展业务。
借款期限为1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500万元款项划入乙方账户。
然而,由于乙方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2022年3月1日,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但乙方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方于2022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法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至于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甲方于2022年4月1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5. 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最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通用3篇

最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通用3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篇一甲方(担保人):乙方(借款人):住址:电话:丙方(反担保人):住址:电话: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元,借款期限个月。
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3、丙方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
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方、丙方追偿。
3、追偿权的范围包括: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
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银行抵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并在当地市场占据了一定的份额。
然而,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甲公司资金链出现紧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甲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甲公司在贷款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形,某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1. 甲公司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2. 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利息;3. 甲公司发生重大债务违约;4. 甲公司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从某银行取得了1000万元贷款,并按期支付了部分利息。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甲公司资金链仍然紧张,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
某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银行是否有权依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对甲公司的其他债务进行抵销,以实现债权。
三、法院判决某银行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请求法院支持其对甲公司其他债务的抵销权。
甲公司则辩称,某银行无权对其其他债务进行抵销,因为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借款合同中关于某银行有权对甲公司其他债务进行抵销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债务抵销的规定,因此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应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2. 某银行无权对甲公司其他债务进行抵销。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抵销权的法律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债务抵销的概念和条件: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债权抵消对方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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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案例(3)_合同大全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虽以个人名义负债,现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令朱某与孟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官寄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存在如下事实,可以免除其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事实;三是所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08房子作抵押却没办手续输官司
基本案情
王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为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人民币陆拾万整,借期一年。
”同日,王某的朋友胡某为李某出具抵押担保书,约定将胡某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李某作为担保。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保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同时对胡某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被告胡某以抵押未办理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篇二无效合同案例(2)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保险
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吴剑凭此合同与光
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
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
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
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
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
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
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
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
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突然,宝鸡常汇
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
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
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