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一、对下列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其他等级的”修改为“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3.将第八条修改为: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进行强制检定。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不得自行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
因故需要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5.将第十一条中的“应当报经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6.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当予以废除”修改为“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废除”。
7.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8.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条标为“法律责任”,条文为: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履行有关报告制度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9.将办法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均修改为“计量行政部门”。
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标准版本(2篇)

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一、成立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并有分管人员具体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除四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年初制订除四害工作计划,年末有总结报告。
三、建立除四害责任制,并落实到责任人,明确任务和要求,做到责任区域有人管,除四害工作有人做。
四、搞好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四害”危害人人知,除害工作人人做,提高全体师生的除四害意识。
五、紧抓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清除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铲除四害孳生场所。
六、坚持春、秋季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活动,做到购药到位、投药到位、器械落实到位、经费和消杀技术人员到位。
七、坚持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清除“四害”孳生场所,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八、健全和完善各类档案资料,对开展的各项除四害工作及时记录。
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二)一、成立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并有分管人员具体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除四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年初制订除四害工作计划,年末有总结报告。
三、建立除四害责任制,并落实到责任人,明确任务和要求,做到责任区域有人管,除四害工作有人做。
四、搞好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四害”危害人人知,除害工作人人做,提高全体师生的除四害意识。
五、紧抓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清除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铲除四害孳生场所。
六、坚持春、秋季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活动,做到购药到位、投药到位、器械落实到位、经费和消杀技术人员到位。
七、坚持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清除“四害”孳生场所,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八、健全和完善各类档案资料,对开展的各项除四害工作及时记录。
除四害管理制度

除四害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一条坚持环境治理和药物消杀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春秋季节性灭鼠活动和夏秋季节群众性的灭蝇、灭蚊、灭蟑螂活动。
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全面覆盖、饱和投药的科学方法,有效降低"四害"的密度。
第二条结合职工学校加强除四害安全教育,防止人畜中毒事故发生。
定期培训除四害专业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除四害技术档案,实行科学指导。
第三条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广泛开展除四害宣传工作,普及除四害科学知识,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
第四条应把除四害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有组织、有制度、有工作总结;要设立专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并经技术培训合格;配备必要的除四害工作器械、设备和消杀药品,每月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第五条使用除四害药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因使用除四害药品发生药物中毒、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除四害管理制度

除四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社区干部与专职人员队伍相结合开展除四害工作;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
各小区物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小区、单位应当按照社区统一布署开展和参加除四害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各小区、单位应当采取改善环境、控制四害孳生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杀灭鼠、蚊、蝇、蟑螂。
第六条各小区、单位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以采取投鼠药、堵鼠洞、设置地漏、等方法防鼠灭鼠。
第七条各小区、单位应当做好清除前后院积水、平整洼地等工作,控制和消除蚊虫孳生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第八条各小区、单位应当使用防蝇门窗,加强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蝇灭蝇。
第九条各小区、单位应当消除蟑螂栖息孳生条件,采取堵洞抹缝、修补门窗、网盖洞口,放置毒饵、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蟑灭蟑。
第十条各小区、单位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除四害药物。
除四害管理规定范本

除四害管理规定范本【标题】:除四害管理规定范本【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应当建立健全的除四害管理工作机制,确保除四害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区居民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社区卫生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社区内的各类居民住宅、公共场所和公园等地区的除四害管理。
第二章室内除四害管理第四条居民住宅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床铺、家具、地板等定期清洁,尤其是春夏季节要加强清理和通风。
第五条居民住宅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防止湿气滋生和昆虫孳生。
第六条居民住宅内不得存放废弃物及垃圾,垃圾应按规定分类投放,并定期清运至指定收集点。
第七条室内不得存放积水容器,特别是花盆等要及时清理积水,并保持清洁干燥。
第八条室内不得养殖家禽、牲畜等,不得饲养宠物超过规定数量。
第三章室外除四害管理第九条社区公共场所和公园等地区应定期除草、除杂物,保持地面整洁。
第十条社区公共场所和公园等地区应设置垃圾收集设施,保持垃圾分类投放,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第十一条社区公共场所和公园等地区应设置灭蚊灯和灭蝇器具,保持蚊蝇数量的控制。
第十二条社区公共场所和公园等地区应设置鼠患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老鼠数量。
第四章居民参与与宣传教育第十三条社区应加强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四条居民应主动参与社区的除四害工作,如发现有害生物滋生的情况及时报告社区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社区应定期开展除四害的相关培训,增强居民的管理能力和技能。
第十六条社区应建立居民奖惩制度,对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的居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者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社区设立除四害管理巡查组,定期对社区内的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发现违反除四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书面记录,向责任人进行警告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社区管理部门对违反除四害管理规定的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
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单位工作环境卫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净化单位文化氛围,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二条所有单位员工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卫生法规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单位的工作环境卫生。
第三条单位应健全除四害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宣传、协调、监督、评估和奖惩机制。
第四条单位应加强员工对除四害工作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工作情况。
第三章除四害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第六条单位应设立除四害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负责人、劳动保护负责人等。
第七条单位除四害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区域或部门的除四害工作,确定责任人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第八条单位领导及工作组成员要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带头做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章除四害工作的职能分工第九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确保除四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除四害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劳动保护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员工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员工的健康检查和相关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保卫人员负责监督单位各种防治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卫生问题。
第五章除四害工作的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除四害设施和器具,如防蚊灯、灭鼠器、蚊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单位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卫生,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如地板清洁、灰尘清除等。
第十五条单位应加强垃圾管理,明确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方法,定期清理垃圾,并做好环境卫生防护工作。
第十六条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的监督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完整版)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完整版)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保障公司员工和客户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公司的除四害工作。
2. 设立除四害办公室,负责日常除四害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除四害措施。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除四害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除四害工作的落实。
4. 员工对本岗位的除四害工作负责,积极参与除四害活动。
三、除四害措施1. 环境治理(1)保持公司内外环境整洁,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2)加强垃圾管理,及时清理垃圾,密闭存放,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3)加强绿化管理,定期修剪树木、草坪,清除杂草。
2. 物理防治(1)设置捕鼠笼、粘鼠板等捕鼠工具,定期检查和更换。
(2)安装纱窗、纱门等防蝇、防蚊设施,减少病媒生物入侵。
(3)使用蟑螂饵剂、蟑螂胶饵等物理方法,降低蟑螂密度。
3. 化学防治(1)根据病媒生物密度和种类,合理选择化学药剂。
(2)严格按照药剂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3)定期检查药剂效果,及时调整防治措施。
四、除四害工作检查与考核1. 除四害办公室应定期对各部门的除四害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公司将除四害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 除四害工作检查与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评优的依据之一,确保除四害工作得到充分重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除四害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修改,应经除四害办公室审核,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完整版)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保障公司员工和客户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修正)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3•【字号】•【施行日期】1994.05.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属城镇。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执行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会同同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控制与处理第六条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爱卫会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蚊、蝇、鼠、蟑螂等综合防治措施。
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
中小单位应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二只,或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五处,或鼠征不超过二处;街道(镇)范围内应达到鼠夹法鼠密度不超过百分之一,或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五,或鼠征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二。
第九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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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版」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上海市修正了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那么,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4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ang;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ang;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ang;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ang;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xx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ang;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ang;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属城镇。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执行本规定
的主管部门。
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会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控制与处理
第六条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爱卫会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蚊、蝇、鼠、蟑螂等综合防治措施。
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
中小单位应当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当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2只,或者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5处,或者鼠征不超过2处;街道(镇)范围内应当达到鼠夹法鼠密度不超过1%,或者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5%,或者鼠征阳性率不超过2%。
第九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小单位积水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中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市区及近郊街道(镇)范围内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有害率分别不得超过5%和10%。
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集聚。
第十条各地区、单位应当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苍蝇。
凡易招致苍蝇及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场所,应当完善防蝇灭蝇措施。
各地区、单位的范围内应当无散在暴露的苍蝇孳生物。
小型单位不得有苍蝇孳生;中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各地区范围内苍蝇孳生有害率不得超过5%。
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
其它场所(包括居民住房、职工和学生寝室)的有蝇房间不得超过3%,有蝇房间的蝇数不得超过2只。
第十一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
成、若虫阳性率不超过5%,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5只;卵蛸阳性率不超过2%,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2只。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设除害监督员。
除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任命。
除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所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害执勤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三条各街道(县属镇)设除害执勤员。
除害执勤员由街道(县属镇)爱卫会任命,并报区、县爱卫会备案。
除害执勤员行使下列职
责:
(一)在除害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及地区内的单位和住户进行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食品生产、饮食、水产、废品、粮食、畜牧、环卫、建工、市政、房管、园林等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对所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凡无力自行落实除害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委托除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除害服务单位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除害服务应当确保除害质量,凡未达到除害效果的,应当按本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除害服务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单位成立证明的复印件。
除害服务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在收到备案材料时应当告知除害服务单位需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垃圾堆积、污水积聚、环境脏乱,易造成四害孳生的;
(二)缺少防范、杀灭四害措施的。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虫害超过规定标准不满2倍的,对中、小型单位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对大型单位或者地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二)虫害超过规定标准2倍以上不满4倍的,对中、小型单位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大型单位或者地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虫害超过规定标准4倍以上不满6倍的,对中、小型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大型单位或者地区处以1000元至20xx 元罚款;
(四)虫害超过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对中、小型单位处以1000元至20xx元罚款,对大型单位或者地区处以20xx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流动摊贩和从事非固定作业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招致四害集聚或者造成虫害孳生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除害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备案的;
(二)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爱卫会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鼠夹法是指以1日内布放的有效鼠夹中捕到老鼠的鼠夹所占比例来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二)粉迹法是指以1日内布放的长、宽各20厘米的有效粉块中有鼠迹粉块所占比例计算鼠害程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三)鼠征阳性率是指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的房间数占总查房间数的比例。
(四)蟑螂成、若虫阳性率或者卵蛸阳性率是指发现有成、若虫或者卵蛸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平均密度是指阳性房间成、若虫或者卵蛸的平均数。
(五)"孳生地"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六)"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者
孳生、繁殖四害的适宜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
如建筑工地,公厕,垃圾堆点,牧场,饲养场,屠宰场,菜场,集贸市场,饮食、水产以及其他食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单位,废品堆存处理场所,绿化地带,下水道,防空洞,开挖工地等。
(七)小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的单位;中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0平方米的单位;大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作两个大型单位计算;超过1万平方米的,以此类推。
(八)地区是指街道(镇),但不包括在其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各县的乡村除四害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994年5月23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