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学第十六章 路 政 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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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涉路诉讼民事答辩状(猪八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路政涉路诉讼民事答辩状(猪八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路政涉路诉讼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名称:盘丝洞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地址:盘丝洞县城四方街5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蜘蛛侠职务:大队长电话:0123-*******(办公室)单位性质: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答辩人因“原告猪八戒诉被告有来有去、黄风怪、牛魔王、盘丝洞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你院通知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该案已完成两审终审审判程序,经原告提请再审,现已经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我单位针对原告猪八戒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一、我单位属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对公路安全实施行政管理,我单位与原告之间未发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不是适格的被告。

如果认为路政部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可以另行提请行政诉讼。

本次诉讼为民事诉讼,我单位不适合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路政部门的职责是“加强对公路的保护,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使公路、桥梁、隧道自身安全得到保护。

即路政管理部门利用行政管理手段保护公路自身物的安全,不让公路、桥梁、隧道遭到损毁而导致通行困难或交通中断;不使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受到非法破坏、损坏、污染和占用。

在本案中,是原告“违法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违法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法驾驶近N年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按规定超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六项违法行为,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原告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是车辆安全和人身安全没有得到保护,不属于路政管理部门利用行政管理手段保护公路自身物的安全的范畴,即不属于路政管理和保护的范畴。

三、2012年**月**日,盘丝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盘公交认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原告违法驾驶摩托车的违法事实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分析认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认定原告“猪八戒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有来有去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导读: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敬请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实施公路巡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公路路政管理》课程标准

《公路路政管理》课程标准

《公路路政管理》课程标准(一)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道路与桥梁技术(路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公路路政管理》课程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

(二)课程地位与作用1.课程的地位:本课程属于专业核心课程。

通过学习前导课程《道路概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

,了解、掌握道路与桥梁专业基础知识与术语、高速公路的机构、运营管理、路政管理、养护管理、高速发展等管理基础方面的知识后,进一步学习公路路况巡查、路产巡查、路权巡查和路政内业的相关知识和能力,为下学期顶岗实习基础。

2.课程的作用:作用:通过贯穿项目京石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学生在路政管理方法的实施、路产损失赔偿经费的使用、政内业管理的路政统计分析及相关报表的填写等方面锻炼职业性。

使学生真实体会路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过程,有利于学生进行下阶段的顶岗实习工作。

(三)课程设计思路课程设计的总体思路:针对行业特点,实施“课堂与实训室合一”教学模式,以北京市京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为案例,基于“路政管理案件卷宗”为导向,整合、序化教学内容。

对标准化的路况巡查、路损事件处理、路权案件处理、路政内业等内容进行教学,使学生掌握相关工作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流程。

(四)课程内容确定的依据1.岗位分析图:课程面向的岗位:“路产巡查员一一巡查大队队长一一经理”“道路监控员一一道路监控队长一一经理”3.课程定位:(一)总体目标:通过贯穿项目京石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在路政管理方法的实施、路产损失赔偿经费的使用、政内业管理的路政统计分析及相关报表的填写等方面体现了职业性。

使学生真实体会路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过程,有利于学生进行下阶段的顶岗实习工作。

(二)具体目标:1.能力目标:能正确使用巡查车辆及设备对路产进行巡视;能在巡视过程中清除道路障碍、劝阻禁行车辆;能在巡视过程中发现道路病害等、路产设施损坏,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处理;能在巡视过程中或接到事故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布控、上报、疏导、勘查、取证、笔录、排障、清理,并根据相关法规条例对当事人依据“路产设施赔补偿标准”进行索赔;能在巡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超限车辆、私自挖掘占道、未经许可铺设管线等侵占路权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能编辑书写路政内业常用文书,根据申请审核办理路政许可,对案件卷宗进行归档、统计业务。

路政管理法(公路路政管理课件)

路政管理法(公路路政管理课件)
课前小调查
1. 路政行政处罚 3. 路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教学的要求
2. 路政复议概述 4. 路政法律文书的种类
1.路政行政处罚 - 概述
(一)路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
特征
01
指路政管理机构对违反路
02
主体:路政管理机构
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
对象:违反路政法规的相对人
个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
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路政行为
12、申请强制执行书;
6、鉴定意见书;
13、结案报告
7、案件讨论记录;
2.路政复议概述
路政复议的裁决 :
1.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01
02
复议决定 的种类
03
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义务
04
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 期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 行为
4. 撤消该具体路政行为
2.路政复议概述
路政复议的裁决 :
2、复议决定书
3、复议决定书的写作
课前小调查
谈谈你对路政诉讼的了解
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影响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和可能引起路政诉讼以及在路政诉讼中 所形成的法律文书的总和。
4.路政法律文书的种类
路政处罚文书:
1、立案申请书;
8、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2、立案决定书;
9、违法通知书;
3、立案登记表;
10、处罚决定书;
4、调查笔录(询问笔录); 11、送达回证;
5、勘验检查笔录;
2.路政复议概述
(二)路政复议特征 :
1、路政复议以路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路政复议以具体路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路政复议以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标准 4、路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5、路政复议由路政管理相对人主动申请,以路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路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解读路政管理任务--保护路产 维护路权 维持秩序 保护权益

解读路政管理任务--保护路产 维护路权 维持秩序 保护权益

1-2 巡查发现与处理
2、巡查中遇有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大队 值班人员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同时设 立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保护现场,抢救遇 难人员,组织人员及车辆撤离危险区。如发生 路损,应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勘查路产损失, 按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处理。
1-2 巡查发现与处理
3、巡查中遇有赔(补)偿案件,按照公路 (补)偿程序进行处理。
1.1 路政巡查
二、路政巡查的方式和巡查范围 2、路政巡查范围:包括公路主线(含匝道),公路 用地及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服务区、加 油站、停车区; 步查只要针对高危路段实施完好,桥涵隧道等不 易被车巡方式发现的情况;遇雨、雾、雪等气候 变化或春运,节假日等车流高峰期应加大巡查力 度。
1.1 路政巡查
二、巡查发现与处置(理)
1-2 巡查发现与处理
1、巡查中发现违法违章案件,证据确凿、 适用简易程序应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当场)予以处置,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认真 调查、取证,拍照、摄像,做好勘查笔录, 询问笔录,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延续, 并做好记录。
Eg:“四违”
一是、加水点; 二是、小摊贩; 三是、广告牌; 四是、违章建筑;
1-2 巡查发现与处理
4、巡查中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如 护栏、立柱、隔离栅等)损坏,或在夜间巡 查时发现标志标线及其他反光诱导设施有破 损,应按规定向处路政科报告、同时通报管 段营运中心,敦促经营单位及时修复,并作 好相关记载。
1-2 巡查发现与处理
5、巡查中发现可变情报板信息有误或遇恶 劣天气,应及时报告处路政管理科,并做好 相关记录。
1.1 路政巡查
六、路政巡查工作程序
3、巡查过程中发现因雨、雾、雪或突发事件而影响 行车安全等交通信息时立即向队部报告。并根据 现场需要设置随身携带的交通标志。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甘交公路〔2018〕260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路政执法局、省水运局、省高速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省公航旅集团、省交建集团:《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1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2月17日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网络或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活动。

在本省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调查处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调查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具体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起诉路政申请书模板范文

起诉路政申请书模板范文

尊敬的法院:我,XXX,住址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现就以下事项向贵院提起诉讼:一、起诉事项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XXX路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立即停止对我名下车辆的非法扣留行为;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因车辆被非法扣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XXX元;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经过2021年5月10日,我驾驶车辆行驶至XX省XX市XX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

当行驶至XX路口时,突然被被告执法人员拦停。

被告执法人员在没有对我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将我的车辆非法扣留,并告知我需前往被告办公场所接受调查。

在此期间,我的车辆一直被被告非法扣留。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扣留车辆,并通知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

扣留车辆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3. 被告违法行为被告在扣留我的车辆过程中,未当场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也未告知我扣留车辆的原因、依据及处理程序。

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非法扣留车辆。

4. 经济损失由于被告的非法扣留行为,导致我无法正常使用车辆,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

综上,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我的权益,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敬礼!原告:XXX2021年5月20日。

公路路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公路路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前言公路路政案件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在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为了规范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保障公路的畅通和安全,维护公路路政管理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公路路政案件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包括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在公路路政案件中,宪法为公路路政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我国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使用和保护等内容,明确了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公路法是处理公路路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道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认定。

在公路路政案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处理涉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

在公路路政案件中,行政处罚法为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5.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起施行,是规范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

在公路路政案件中,行政强制法为采取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6.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是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规章,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为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依据。

三、公路路政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1.公路法(1)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维护公路路政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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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路 政 诉 讼
第十六章 路 政 诉 讼
【学习目的】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 第三节 路政诉讼程序 第四节 路政诉讼应诉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思考题】
【学习目的】
第一节 概 述
一、路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路政诉讼,是指路政相对人认为路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路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路政诉讼的被告是路政管理机构或是对路政处罚有管辖权的复 议机关 不是以路政管理机构作被告的诉讼就不是路政诉讼,但也 不是路政管理机构作为被告就是路政诉讼,路政管理机构还可能 是其他诉讼中的被告,如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第一节 概 述
(2)路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路政行为 路政诉讼的客体是路政管理机 构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果非行使职权行为而给公民或组织造成损 害的,公民和组织不能提起路政诉讼。在路政诉讼中,路政管理 机构是以路政管理者的身份参与诉讼。路政管理机构因其他公务, 路政管理人员因个人行为引起各类诉讼不是路政诉讼。 (3)路政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路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路政行为侵犯 自已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个特征表明了只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单方认为路政机构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即可 提起路政诉讼。至于是否侵犯,则由法院的审判来确认。 (4)路政诉讼是依请求的法律活动 也就是说,必须由路政相对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受理才能成立。
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
三、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路政行为发生的路政 案件,或因同样的具体路政行为发生的路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 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1)原告、被告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在路政诉讼中,共同原告 较多见。 (2)因为同一具体路政行为或同样的具体路政行为,在路政案件中, 具体的路政行为就是指具体的路政处罚决定。 (3)人民法院认为应该或可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实际上是数个独 立的诉讼,因为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才成为共同诉讼。 四、路政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概 述
(5)路政诉讼的提起并不影响原路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这是行政诉讼 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路政诉讼的特征之一。在诉讼过程中,被 告又发现原告有新的违法行为,路政管理机构仍可对其进行处罚。 (6)路政案件一审判决前,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改变其具体的路政行 为 这是因为,路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如果路政管 理机构在法院宣判前,发现了自己的具体路政行为有错误,并主 动改变具体路政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已经达到 了行政诉讼的目的,不必再经过法院判决去进行纠正。在二审程 序中,路政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路政行为。 (一)路政诉讼和路政复议的管理机关不同
第一节 概 述
(1)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路政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路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 (五)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 (六)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辩论的原则 (七)路政管理机构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八)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九)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决停 止执行的。
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
(4)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在人民法院 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可以申请撤诉。 二、被告 在路政诉讼中,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 院通知应诉的路政管理机构。 (1)路政诉讼中被告的身份是特定的,即只能是路政管理机构,而 不是别的行政主体,更不是路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 (2)作出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路政行为。 (3)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1)个人、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路政行 为的路政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 出原具体路政行为的路政管理机构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 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路政行为的路政管理机构为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路政行为的,包括改变原具体路政行为所 认定的事实,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和改变处理结果的,复 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路政管理机构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路政行为的,共同作 出路政行为的路政管理机构是被告。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路政行为,该 组织是被告。 (6)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机关为被告。
第一节 概 述
(二)路政诉讼和路政复议的当事人不同 (三)路政诉讼和路政复议审理的范围不同 (四)路政诉讼和路政复议的性质不同 (五)二者管理机关的处理权限不同 (六)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二、路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路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及路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在路政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些基本原则, 由《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路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 在路政诉讼中,原告就是不服路政管理机构处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个人和组织。 (1)原告必须是与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路政处罚裁决有利害关系的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路政管理机构 作出的路政处罚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原告必须是不服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路政处罚的路政管理相对 人。与路政管理机构的处罚裁决有利害关系,仅意味取得了充当 原告的一种资格。但要真正成为原告,必须是不服路政管理机构 的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所起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路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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