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团体保险合同范本第一部分:合同当事人第二部分:保险内容1. 保险类型:本合同为团体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2. 被保险人:投保人所属团体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_______。
3. 保险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4. 保险金额: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被保险人情况,具体金额见附件_______。
第三部分:保险费用1. 保险费:投保人应支付保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见附件_______。
第四部分: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五部分:合同变更与终止1. 合同变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均可提出变更合同,但需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同意。
第六部分:争议解决1.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部分:其他条款1. 合同副本:本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各执一份。
2. 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名单、保险金额、支付方式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生效条件: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确认后生效。
投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平安团体意外险理赔流程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平安团体意外险理赔流程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以及理赔流程
1、身故赔偿
根据实际保单顶级给付险种级别,20岁以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顶级给付险种限额标准(从100万到1000万不等)给
付保险金。
5、意外住院津贴赔偿
根据实际保单顶级和附加险种级别,20岁以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实际住院治疗时,每天给付2元(每次保险事故最多给付30天),在住院期间因遭受
意外伤害,产生的辅助用品报销费用由保险公司给付。
1、申请理赔
保险受益人或其近亲属(具体以出险人所属地法律法规为准)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意外
身故、残疾或医疗报销费用、护理费用等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理赔申请。
2、准备资料
具体的理赔材料包括:(1) 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报告单及处方等;(2) 出
险当时的全国急救中心录音档案、医疗费用收费凭单、检查结果或报告;(3) 根据残疾程
度鉴定出具的医院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具的诊断证明;(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原
件及复印件;(5)由实在人负责签发的事故经过全文及其他证明文件;(6) 残疾程度鉴定
报告;(7)保险相关单证及保单等。
3、报案并申请理赔
收集完毕上述的档案资料后,由受益人缔结理赔。
行政营业部总店或营业机构受理报
案申请,并根据提供的资料及保险责任,对事故进行核实分析,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对被
保险人及申请人車祸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赔偿。
4、赔偿
在经过以上的审核流程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和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申请额度,向受益人等向申请人给付保险金,最后提供理赔款凭证给申请人。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公司为我们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
这两份保险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能够在意外发生时为我们和我们的家庭减轻经济负担,提供有力的支持。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两份保险的相关内容,以下是一些需要大家知晓的重要信息。
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保险责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这里的“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比如,在工作中因意外摔倒受伤、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在旅行中不慎受伤等情况,都在保障范围内。
2、保险金额公司为大家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会根据不同的方案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身故和残疾的保额较高,烧伤的保额相对较低。
具体的保额信息,大家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3、理赔流程(1)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尽可能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
(2)填写保险理赔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3)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将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账户。
4、注意事项(1)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保险到期后发生的事故,将无法获得理赔。
(2)对于一些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如自残、斗殴等,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3)在就医时,应选择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否则可能会影响理赔。
二、团体医疗保险1、保险责任团体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病或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团体医疗保险通常会有一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也就是说,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2、保险金额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额也会根据不同的方案有所不同。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损害保险条款总所以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接着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担负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的内容及范围1.1 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身体上的伤害事件所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中毒、触电、溺水等引起的伤害。
1.2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费率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保险费率为(具体费率),具体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性别等因素确定。
2.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3.1 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
3.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流程4.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进行理赔申请。
4.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合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而选择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追究责任。
5.2 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酗酒、吸毒、犯罪行为等情形下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6.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不同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6.2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的,本公司依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第四条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为;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六章保险费第七条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壹元。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八条投保时,以学校为单位,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本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退学,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本公司均不负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应在约定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平安核保规则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凭借电子保单号和自助保险卡 进行索赔。
现有产品介绍----旅程平安卡
保险金额:保障乘坐商业运 营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造 成的意外身故或残疾。飞机40 万元,火车、轮船20万元,汽 车2万元 保险期限:10天 保险费:20元
限购份数:4份
现有产品介绍----逍遥游平安卡
平安旺福套餐介绍
保障项目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民航客机意外身故或残疾 营运火车轮船意外身故或残疾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残疾 保额 保费 2万 元 2千 元 10元 /天 70元 10万 元 5万 元 2万 元
1、被保险人年龄限16周岁—69周岁且身体健康人员。 2、保险期限:1年。 3、每人最高限购四份。 4、被保险人从事本保险单《拒保职业及活动表》所列职业范围发生的 工伤,从事《拒保职业及活动表》中所列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 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核保政策的一般规则
•合法团体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 可作为被保险人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投保健康险的前提是:必 须在中国大陆居住并工作半年以上,并且,健康险责任 适用范围仅限中国大陆。
•被保险人为出境人员时,只能投保意外险及意外伤害 医疗险,按国内同等医治水平所需的医疗费用标准给付。 •一、二、三类行业,团体投保的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 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的团体投保,最低投保人数须达到 20人;住院安心、意外津贴、重大疾病最低人数为20人, 住院医疗和女性安康最低人数为50人,其他健康险种最 低人数8人。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的,本公司依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第四条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为;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六章保险费第七条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壹元。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八条投保时,以学校为单位,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本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退学,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本公司均不负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应在约定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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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意外损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
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明白或应当明白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躯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不进行评定,假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假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纳《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损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缘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有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损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突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同意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惧突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损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阻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刻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差不多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