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案例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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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答案1.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
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
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
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
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二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
环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问:(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环保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该厂未执行“三同时”规定,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
其次,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已严重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该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
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预制板厂。
当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9..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
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
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
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
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
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2分)因为:(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1、某县发电厂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期间,为保证工期,进行施工;在其环保设施储灰场建成前,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剪彩运行开始发电。
生产过程中,因储灰场尚未完工,该厂将粉煤灰和冲灰水直排附近的河流,造成严重污染。
问:(1)该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
(2)主管部门可以给以什么处罚?答:(1)A、该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之前就进行施工,违反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B、该厂在施工、投产时,又违反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即储灰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C、该厂在生产期间,又违反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法律规定。
(2)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能批准的,应采取停产、搬迁或罚款等措施;对于违反“三同时”的规定,可以责令停产,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向水体排污行为,可以处警告和罚款(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上述处罚应当并处。
2、某糖厂与一研究所联营成立了甲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之后原糖厂的一车间生产过程中泄漏了数吨萃取液,致使附近农户的鱼苗死亡,县环保局查证属实后,对糖厂处以8000元罚款。
问:(1)该环保局的处罚是否合法?(2)若要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原告为谁?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环保局的处罚不正确。
糖厂与研究所联营成立甲公司后,糖厂已不具备法人资格,环保局的处罚对象应为甲公司。
(2)糖厂无法人资格,不能充当诉讼主体,应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甲公司原告提起;法院应撤消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责令重新作出。
3、某县酒厂每年生产废水10多万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水体,严重影响渔业、农业生产。
县环保部门多次催促该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向之宣传环保法,但该厂一直将有关事项和数据隐瞒不报,环保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责令该厂如实补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同时依此罚款500元。
环境法学案例题

1、某甲家住二楼,楼下为一餐厅。
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某甲家长期无法开窗户通风,某甲家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器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予以处理。
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没有超过排放标准。
经甲要求,环保部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因餐厅坚决认为自己排放未超过标准不应赔偿而未果。
后环保部门作出决定,要求餐厅赔偿甲2000元经济损失,餐厅不服,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答:(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正确。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不以其排放行为是否超(即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
(2)法院不会受理此案。
因环保局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决定属行政调解的行政,不是行政决定,也不是行政处罚。
它无强制执行力。
2、A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
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
1989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
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1)该案包括了哪些环境法律关系?(2)这些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答:(1)该案包括了甲养殖场和乙造纸厂之间产生的环境民事法律关系,环保局和乙造纸厂之间形成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
(2)环境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甲养殖场和乙造纸厂,客体是乙造纸厂的水污染侵权行为,内容是甲养殖场享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乙造纸厂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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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之一。
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在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并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二、案例基本情况1. 案件时间: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2.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3. 案件当事人:(1)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2)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某村村民代表4. 案件事实: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2018年3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问题。
随后,两家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某化工有限公司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继续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2019年2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此次事件引起了当地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某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依法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保护了环境权益。
环保法案例题

案例1:伊势尔公司诉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案(第二章)因汽油中的添加剂是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风险”的物质,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一个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
但伊势尔公司认为,铅被吸入人体会引起中毒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铅是无处不在的元素,如土地、海洋、动物、植物甚至人体都含铅,人是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含铅物质中的,所以很难确认由于汽油添加剂中的铅排入大气后,使大气中铅总量增加,增加的部分对人体健康构成危胁,故向哥伦比亚巡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它的经验,经推断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对风险物质进行管理。
1.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体现了什么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如何对待环境风险?3.如何实现预防为主原则案例2:(第三章)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14.26倍.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问题:1.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是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2.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案例3::连某等6人诉海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诉讼案(第三章)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酒楼改建工程于2000年12月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0年12月25日获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的批准.康庄大酒楼客流量非常大,产生的噪声、油烟、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侵扰了志新小区31号楼和33号楼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
经营者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向向居民保证搞好小区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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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伊势尔公司诉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案(第二章)因汽油中的添加剂是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风险”的物质,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一个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
但伊势尔公司认为,铅被吸入人体会引起中毒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铅是无处不在的元素,如土地、海洋、动物、植物甚至人体都含铅,人是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含铅物质中的,所以很难确认由于汽油添加剂中的铅排入大气后,使大气中铅总量增加,增加的部分对人体健康构成危胁,故向哥伦比亚巡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它的经验,经推断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对风险物质进行管理。
1.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体现了什么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如何对待环境风险?3.如何实现预防为主原则案例2:(第三章)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14.26倍.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问题:1.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是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2.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案例3::连某等6人诉海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诉讼案(第三章)xxxx大xx酒楼改建工程于2000年12月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0年12月25日获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的批准.康庄大酒楼客流量非常大,产生的噪声、油烟、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侵扰了志新小区31号楼和33号楼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
经营者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向向居民保证搞好小区的环境保护。
但是酒楼的营业仍然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侵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31号楼和33号楼的居民连某等6人于2001年12月30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并责令其停止营业,赔偿经济损失。
2002年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原批复的复议决定。
居民连某等6人于2002年5月以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对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
案件结果:2002年10月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问题:1.本案中,连某等6人是否具备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资格?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对评价单位因为本案的涉及行为作出的严厉处罚是否该导致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评价单位制作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的撤销?3.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在北京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后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违法?案例四:三同时制度(第三章)xx热管厂1992年6月21日根据上级批复成立南京无缝钢管厂分厂(以下称“钢管厂”)。
钢管厂于1993年4月初到所属南京市栖霞区环保局办理上马“冷拔无缝钢管”生产线环保审批手续时,口头和书面均未如实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真实情况,声称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并且厂房以及部分设备已建成安装好。
区环保局根据钢管厂提供的生产工艺与具体情况于1993年4月28日给予批复,在审批书中明确要求酸洗废水、烟尘、噪声要达标排放,并要求项目投产前,需经环保部门验收。
但是钢管厂建成后,未经环保验收即于1994年3月投入试生产,由于未达到环保“三同时”审批要求,致使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周围群众纷纷上访。
案例五:(第三章)2000年9月27日,市环境监测站受市环保局城区办委托监测该公司排放的污水,采样时该公司一职员在场但拒绝签名,监测报告认定所检项目悬浮物的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其余项目未超标。
2000年11月6日。
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万和石材公司罚款3万元。
11月27日,万和石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2001年3月15日,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从而以环保局胜诉结案。
问:1.万和石材是否成为限期治理的对象?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案例六:某机车车辆厂不服区环保局排污收费案(第三章)某机车车辆厂有一台10吨抛煤机锅炉和一台13吨煤粉炉,市环保局经测试决定,开始对该厂的抛煤机锅炉按超标7.41倍,每吨煤5元收取排污费,对煤粉炉按超标9倍以上,每吨煤6元收取排污费。
二年后,市环保局将对市属和市属以上单位征收排污费的工作交由各区、县环保局进行,某区环保局遂开始对该厂征收排污费。
区环保局要求该厂抛煤和粉煤机均按每吨煤6元缴费,并加收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
该厂如实缴纳了排污费,但对此不服,向××区人民法院对区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
该厂诉称:被告在不经监测的情况下,随便提高原市环保局确定的征收标准,一年共多征排污费24206.60元,要求退还。
在诉讼过程中,市环保局向原告发出通知,对抛煤机锅炉仍按每吨煤5元收取排污费,区环保局对此多征的排污费9345元,如数退还原告,但区环保局对原告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是正确的,不予变更。
之后,区环保局将多征的排污费9345元退还给原告,该厂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区环保局退还提高征收标准5%部分的排污费共14861.60。
法院裁定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区环保局对原告提高征收标准5%部分基本符合《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但由于抛煤机锅炉收费基数有误,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抛煤机锅炉提高征收标准5%部分也有错误,因此判决撤销区环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1、区环保局向原告征收的排污费是否合法?区环保局对原告征收的排污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抛煤机和粉煤机锅炉均按每吨煤6元收取的基本排污费,这部分排污费征收有误。
因为区环保局在征收排污费前应重新核定市环保局两年前核定的收费依据,对机车厂的排污情况亲自进行监测。
既然没有进行这项工作,就应按市环保局核定的数据征收。
得区环保局在未重新核定收费依据的基础上,擅自提高了抛煤机锅炉的收费标准,多向原告征收排污费9345元,显然是错误的;第二部分,加征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这部分排污费的征收基本合法,但在收费额的计算上也有小的差误。
依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本案原告两锅炉在市环保局核定排污情况时,一个超标7倍以上,另一个超标9倍以上,两年来又未采取治理措施,其排污依然超标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案情介绍来看,区环保局对原告征收排污费时正值原告开始缴纳排污费的第三年。
由此可见,区环保局对原告加征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从总体上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区环保局征收的这部分排污费在计算上有一小的差误,即由于对抛煤机锅炉擅自提高了排污费征收基数,因此对抛煤机锅炉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加征部分也有错误。
2、本案的被告应为区环保局还是市环保局?本案区环保局向机车厂发放的收费通知书加盖的是区环保局的公章,并且作为相对人,机车厂并不清楚市环保局与区环保局在监督管理中的权限分工,因此其对排污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然会将向其收费的区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然而本案的几名审判人员在受理此案后,却就本案的被告是否应变更为市环保局产生意见分歧。
有的审判员认为,本案区环保局是受市环保局的委托代为征收排污费的,特别是诉讼开始后,市环保局出面变更了区环保局排污收费通知的内容,更证明区环保局与市环保局在征收排污费中存在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依据《行政讼诉法》第25条第4款“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因此本案被告应变更为市环保局。
另有审判员认为,本案区环保局向原告收缴排污费并非是受市环保局的委托,市环保局既然已将收缴排污费的行政职权下放给各区、县环保局,区环保局就有权独立行使这一行政职权,市环保局作为区环保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发现区环保局的执法行为有错误,有权予以纠正,但这种纠正应直接针对区环保局进行,再由区环保局向相对人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市环保局在诉讼中直接向本案原告发出通知,变更区环保局排污收费通知书的内容,其行为不妥,法院不能以此为由变更被告。
最终法院未变更被告。
我们认为法院的作法是正确的。
案例七:某火电厂发电机组不合格被责令停产案某火电厂于1995年启动2号机组项目。
1996年3月21日,原国家环保局批复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要求该项目必须采用高效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
2000年5月25日,该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
2003年10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
监测结论表明,2号机组除尘器发生故障无法运行,锅炉烟尘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第Ⅱ时段标准限值。
2号机组除尘效率未达到国原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要求,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但该发电机组仍处于生产状态。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了2号机组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1、本案中环保部门运用了哪几项国家环境管理权?2、如何认识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关系?3、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案例八:甲公司系一水产养殖企业。
经乙市丙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丙区所辖某港区内进行水产养殖。
由于年初气象部门发布了该市今年总体潮位偏低的预报,为确保正常通航,乙市港务局准许丁公司在养殖区所在的港区附近的航道水域进行疏浚及路域吹填作业。
上述作业的开展导致甲公司养殖区内的对虾、鲍鱼苗等水产品大量死亡,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经调查,甲公司的养殖区位于港区范围内,在此期间,乙市海事局从未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在该市港区水域进行养殖、捕捞作业。
问题:1.应当由谁承担对虾、鲍鱼苗大量死亡的赔偿责任?《海上交通xx》第22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实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在港区从事水产养殖需要得到港区所在地海事机关批准。
案例九:金力公司是一家投产于是之1979年的化肥生产企业,由于生产设备和工艺落后,近年来污染事故频繁,当地居民怨声载道。